MOIO820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01
案件id
OxYI3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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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計畫道路編號與路權範圍寬度不符,配合修正。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4陳情人:陳田川等6人陳情位置:本案地方政府多年來匯集人力針對本區域之研究、規劃所研擬之都市計畫方案,為民眾所接受。內政部忽視地方政府之努力劃設大面積保護區,因本區僅5~6公里長之野溪、集水面積不大且區內地質岩層結構不足以造成土石流,期尊重地方政府權責及台中市民權益。建議以台中市政府第一次公開展覽計畫圖內容為原則通過。--未便採納,建議修正保護區為農業區。理由:
1.本案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經多數民眾陳情反對保護區之規劃,咸認都市計畫內容並未照顧民眾權益。
2.保護區劃設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抵押設定之擔保品。
3.嚴格管制農業區之開發及建築使用,排除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加油(氣)站等六項使用,以維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
4.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產品之栽種區,劃設農業區除了可限制不當開發,對於提昇農業生產環境、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均有正面幫助。
5.農業區屬非都市發展用地,不涉及開發,故無土地取得(價購、徵收、重劃或合併等)等相關使用議題。
6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山坡地建築已有專章規定,且限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不得配置建築物,故無不當開發之虞。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保護區。
109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大坑地區之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送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可嚴格把關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8.本案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並未劃設「保護區」,係劃設為「農業區」,若能調整修正為農業區,將可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9.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25陳情人:中華郵政(股)公司陳情位置:
建和段219地號陳情位置毗鄰6、9、10號登山步道及地震公園,登山遊園公眾甚多,停車需求高,現有停車用地已不敷需求。建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解決計畫停車場面積不足問題。風景區保護區2,532㎡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停車場用地。理由:
解決計畫停車場面積不足問題。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6陳情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位置:
大觀段475地號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續辦土地交換,原私有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建築用地。建議變更為綠地用地。住宅區特一種住宅區196㎡建議將特一種住宅區修正為綠地用地。理由:
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續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逕1陳情人:邱永駐陳情位置:
大榮段403、405、、406地號所陳土地因未能依所在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懇請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規定。建議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17,896㎡保護區16,731㎡酌予採納,建議修正保護區為農業區。理由:
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業生產基地,現行計畫係屬65年8月25日公告劃定之風景區,修正為農區後,允許使用項目限縮,且坡度30%以上地區限制開發,除可避免避免零星土地開發,土地所有權人可享稅賦優惠。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逕2陳情人:劉錦珍陳情位置:大坑風景區實際使用情形係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懇請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規定。風景區-酌予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業生產基地,現行計畫係屬65年8月25日公告劃定之風景區,修正為農業區後,允許使用項目限縮,且坡度30%以上地區限制開發,除可避免避免零星土地開發,土地所有權人可享稅賦優惠。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110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陳情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位置:
20M-1計畫道路20M-1計畫道路配合縣129縣道改善工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129號縣道改善工程D標末至中興嶺段規劃路線修正)案」已於100年11月1日發布實施。原規劃20M-1計畫道路及鄰近分區配合已核定道路線型調整變更。--原規劃20M-1計畫道路及鄰近分區配合已核定道路線型調整變更。理由:
配合已發布實施計畫內容調整。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逕4陳情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位置:
15M-3計畫道路15M-3計畫道路配合現況實測地形進行細部設計,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及設計規範要求,調整道路入口與平曲線半徑。原規劃15M-3計畫道路部分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特二種住宅區;變更部分風景區(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為「特二種住宅區區」)為道路用地。風景區道路用地特二種住宅區344㎡道路用地42㎡配合道路設計規劃,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特二種住宅區;變更部分風景區(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為「特二種住宅區」)為道路用地。理由:
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及設計規範要求,調整道路入口與平曲線半徑。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逕5陳情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位置:
大湖段96地號100年12月23日取得開發許可,擬開發為「住宅」。建議變更為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12,272㎡綠地用地2,331㎡建議將保護區及綠地用地修正為特二種住宅區。
理由:
依「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含原核准建築計畫)之一般住宅、住宅別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不得開發為建築基地部分,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逕6陳情人:大坑里里長陳情位置:
聖壽宮下方與129縣道間該路段通車已超過20年。建議劃設為道路用地風景區道路用地擬同意採納,劃設為計畫道路。理由:
考量區域交通系統網絡之整體性。
考量本案既成道路係提供聖壽宮與129縣道之聯外道路,非屬公共使用,宜由廟方自行興闢,不宜由政府開闢故本案未便採納。
逕7陳情人:崇華佛堂陳情位置:
大榮段44691年補辦寺廟登記,為尚未取得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建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風景區農業區12,871㎡建議將農業區修正為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理由:
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本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11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案公開展覽前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須就現況予以輔導者,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1.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劃設為宗教專用區。
2.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或原未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補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變更範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應提供變更總面積10%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3)應無償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若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改為繳交代金。代金繳交標準以應無償捐贈之基地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4)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變更,否則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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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8陳情人:王元亨、楊佳音、顏惠貞、陳富雄陳情位置:
大滿段670-1、671、672、673、674、675、676、677地號(東山路二段77-10、77-9、77-8、77-7、77-6、77-5、77-4、77-3、77-2號)1.本陳情變更之位置正東山路二段77-2至77-10號臨20米路且原已建築為騎樓式住商用地坪皆在20~30坪左右屋齡已超過30年,原建蔽率及容積率已超過目前計畫中「特一種住宅區」。若改編為「特二住」,則嚴重影響此弱勢住戶之權益,爾後勢必無法改建或拆除後新建。因大家地坪皆僅20~30坪,「特二住」20%建蔽率及40%容積率一樓僅4~6坪可蓋如何使用。且後面緊鄰非住宅區。
2.正東山路二段上所有同為住商用之騎樓式舊建築皆計畫為「特一種住建議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風景區特二種住宅區595㎡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理由:
陳情位置係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申請開發之住宅,本計畫依允許使用項目調整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建蔽率與容積率仍維持原計畫之使用強度規定。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92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宅區」。由計畫案內可查明。主要為三個地方,大坑圓環、麒麟峯溫泉、光正國小等皆為「特一種住宅區」,天星飯店左邊為「特一種住宅區」僅右邊這小撮為「特二種住宅區」。
所以建議一律編為「特一種住宅區」以為公平。
9-1陳情人:徐秋妹等8人陳情位置:
大豐段519-1、520地號1.本地段係大坑圓環附近最精華之地區,該區本就欠缺商業用地,規劃為「廣場」用地,實有違地盡其用之原則。
2.陳情位置,所面臨中興巷12公尺道路,若規劃為「廣場」其周邊又無大型停車場,實難供觀光商業活動之所需,且易造成附近交通堵塞,「廣場」之規劃,顯不符實際。
3.該地係私有祖產,面積不大,考量本計畫區無「批發」市場用地需求,理應對該區地段一視同仁,應規劃為「特一住宅區」。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或「商業區」。批發市場用地廣場用地1,476㎡未便採納,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廣場用地。理由:
「廣場用地」係原都市計畫批發市場用地,本計畫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僅作項目調整。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9-2陳情人:東山里里長邱財源等141人陳情位置:
大學段、大豐段(位置如附圖所示)1.陳情範圍位處大坑風景區之入口,係全區內交易最頻繁之區域,內有政府輔導成立之大坑圓環商圈,理應規劃為商業區,才能地盡其用,帶動地方發展。
2.本案於96年5月15日曾提出陳情,未獲採納,本次再提陳情,盼予重視。建議陳情位置比照谷關風景特定區,規劃為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住宅區風景區批發市場用地特一種住宅區第二種遊憩區第三種遊憩區廣場用地未便採納,建議維持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理由:
1.住宅區得經營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許可之商業活動。
2.鄰近地區已規劃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之觀光發展用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陳情人:中臺科技大學校長李宏謨陳情位置:
大觀段214-3、214-7、227、228、302-1、303、306地號(廍子路666號)1.陳情位置為本校校地。
2.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為建設需要,建議陳情位置變更為文教區。風景區風景區9,845㎡農業區17,749㎡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風景區及農業區。理由:
1.未提出產權證明及完整之開闢計畫。
2.若有實質發展需要,建議比照該校91年申請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之程序辦理。(91.03.13變更臺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區[部分風景區及文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93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用地為文教區(供私立中台醫護技術學院使用)])。
11-1陳情人:林登才陳情位置:
大學段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15、144、145、146、147、148地號規劃為農業區可惜,應發展大坑觀光產業,提升國民所得,創造大臺中民宿、觀光、夜市、溫泉及宗教用途。建議規劃為特一種住宅區、特二種住宅區及宗教專用區。風景區農業區123,666㎡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2.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3.宗教專用區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並以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4.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5.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新增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如下:「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1-2陳情人:廖盤石陳情位置:
大滿段595地號(東山路二段光西巷102號)發展觀光、民宿、溫泉及大坑夜市,帶動臺中繁榮,作為農業區可惜。建議規劃為特一種住宅區、特二種住宅區及宗教專用區。風景區農業區10,007㎡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2.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3.宗教專用區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並以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94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4.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5.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新增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如下:「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12-1陳情人:施俊兆陳情位置:
大榮段575-1、576、577、578、587地號陳情位置原為風景區,一直以休閒產業為使用,卻在本計畫案規劃為農業區,但現況及周邊土地無農業使用及農業生產,應考量本人實際利用現況,維持原風景區之劃定。建議維持風景區之規劃。風景區農業區25,325㎡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2-2陳情人:曾國亮陳情位置:
大昌段415、418、419、420、432地號陳情位置與隔鄰郭林勇先生土地433地號等40筆土地,96年4月4日公告之都市計畫圖為風景區,而因本案劃設成農業區,原申請開發計畫案審議中。建議劃設為原風景區。風景區農業區17,909㎡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95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
12-3陳情人:許瑞春、廖繼春、廖黃瓊玉、廖國舜陳情位置:
大貴段941、942、955地號1.因信賴臺中市政府現行之「風景區」編定而購買陳情位置土地,即已具體客觀因信賴而生之權益,如因變更編定為農業區將遭受到損害。
2.陳情位置地勢北高南低,無水源灌溉,農業環境不佳,且無法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施行農業機械耕作,與現行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不符。建議依地理形勢變更為住宅區或仍維持風景區。風景區農業區3,679㎡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2.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3.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4.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2-4陳情人:邱文忠陳情位置:
大華段92、92-1、93、93-1地號(東山路二段155號)陳情位置土地,原使用分區為風景區,市府卻未經本區段所有權人之意見表達,變更為農業用地,此一計畫嚴重影響本人之土地價值開發。建議維持風景區。風景區農業區549㎡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2-5陳情人:許瑞春、廖繼春、廖黃瓊玉、廖國舜陳情位置:
大貴段941、942、955地號陳情位置地形為山坡地環繞形成之盆地狀態,鄰近重大建設如:四號國道太原路交流道、臺中屯區藝術中心、臺中高爾夫球場、華盛頓中學、林肯美國學校。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風景區農業區3,679㎡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2.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3.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96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區。
12-6陳情人:余孟蓁陳情位置:
大滿段652、658地號因臺中市政府96年4月公開展覽內容劃定為風景專用區,本人即著手進行土地開發之前置作業:申請建築線指示、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召開開發計劃說明會、承購國有土地(658地號)、簽訂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合約、申請地下水權及相關禁限建之查詢等。本次公開展覽內容改劃定為農業區,將無法繼續進行原投資開發,遭受巨大損失。建議劃設為風景區或遊憩區。風景區農業區19,587㎡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理由:
1.風景區或遊憩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3陳情人:曾國亮陳情位置:
大榮段632、632-1、633、633-1、652、633、633-1、652、653、654、662、663、664、665、666、667、670、817地號,大華段269、270、271、272地號1.東山樂園僅大榮段編為第一種遊憩區,而大華段11287.87坪編為農業區,無異扼殺現有業者與計劃變更之本旨有違。
2.大榮段5846.36坪土地中有3395.42坪為建地且均有使用執照,使照用途為遊樂園附屬俱樂部。
3.大華段11287.87坪土地上均已開發為遊樂設施且領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1.建議大榮段土地5846.36坪應改為旅館區。
2.建議大華段11287.87坪土地應改為第一種遊憩區。風景區第一種遊憩區農業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1.陳情位置大榮段部分係取得開發許可申請開發為遊樂區之案件,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應劃設為第一種遊憩區。
2.經查陳情位置大華段部分取得開發許可後,逾1年未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亦未辦理展期,原開發許可自行作廢。
3.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多屬宜農牧地,故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應劃設為農業區。
4.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1.本案除第2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有關保護區修正為農業區部分,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保護區。
97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論,建議將「保護區」部分修正為「農業區」。
5.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新增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如下:「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
14-1陳情人:蔡秋菊、張育銘、黃美雪陳情位置:
大榮段389、390、391、392、393、394、395、485、491、492、493、381、388地號1.陳情位置土地領有84年8月2日84府工都字第105764號申請開發許可執照。亦即陳情位置土地經由專家、學者會勘及審核,通過興建49戶住宅社區。
2.陳情位置土地已於95年間陸續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按原開發計劃進行開發,且已申請五次水土保持。(一)95年09月20日府經農字第0950196815號。(二)96年01月16日府經農字第0960013974號。
(三)96年01月26日府經農字第0960022968號。(四)96年03月23日府經農字第0960062929號。(五)96年11月05日府經農字第0960252166號。並於96年03月25日完工前提出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規劃單位不察遽以未申領建照、未建築完成、未領得使用執照,即將陳情位置土地劃設為保護區。
3.陳情位置上方鄰地,地勢陡峭但申請農舍建築完成,即劃分為特二住1.建議劃設為特二住宅區。並依區內既成道路或產業道路規劃成聯外道路,落實都市計畫的目的,並進而達到「保育、生態、防災」的功能。
2.若委員存有陳情位置土地不開發之疑慮,陳情劃設陳情位置為特二住宅區,並依都市計畫相關判例,規定於兩年內完成建造申請程序,期能使本案原能開發之用途與貴委員會之決議落差過大之補救措施。風景區保護區49,991㎡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84年8月2日84府工都字第105764號開發許可)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98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宅區,下方陳情位置土地平均坡度平坦可興建住宅社區基地,依程序先進行水土保持、涵養大地再行開發土地,卻劃設為保護區。
14-2陳情人:東峰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曾國亮陳情位置:
大華段157、156、269、270、271、272地號陳情位置為東山樂園開發案之土地,原規劃案取得86年9月30日(86)府工都字第134060號函准開發許可90府經農字第13899號函准水土保持計畫案並申請雜項執照等。
現為東山樂園之區,遊樂設施之五景點。原96年4月4日公告展示為風景區,沒有道理改為農業區。建議劃設為第一種遊憩區或風景區。風景區農業區25,522㎡保護區8,055㎡建議將保護區及農業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86年9月30日(86)府工都字第134060號函准開發許可)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4-3陳情人:郭林勇陳情位置:
大昌段433、433-1、434、434-1、440、446、447、449、450、450-1、455、455-1、458、459、459-1、464、465、466、466-1、467、468、468-1、480、陳情位置土地面積約2.6公頃,84年9月26日(84)府工都字第132250號函准開發許可。89年6月9日(89)府經農字第71535號函准水土保持計畫,87年2月18日申請雜項執照掛號,94年11月29日府都計字第0940224116號函准建築線指定。建議陳情位置恢復96年4月4日規劃公告展示之山城住宅區或風景區。風景區㎡道路用地農業區25,522㎡道路用地風景區3,990㎡建議將風景區及農業區修正為特二種住宅區。
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87年2月18日申請雜項執照,符合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2.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99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80-1、481、566、567、568、569、570地號14-4陳情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陳重瑞)陳情位置:
大湖段300地號等97筆土地,大華段360地號等276筆土地1.陳情位置土地於民國83年取得台中市政府核發(83)中工建建字第2088號建造執照在案。
2.前次所辦理「擬定台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曾將陳情位置部分土地劃設為農業區,故於96年7月11日以96開發管理字第002217號函請台中市政府依原建照套繪範圍劃設為渡假山城專用區在案。
3.本案第二次公展,將陳情位置部分土地劃設為保護區、風景區,有違原該區之使用用途暨影響本公司之權益。
4.本次公展計畫書,第六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三、(二)特二種住宅區後段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不得開發為建築基地部分,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惟查其他使用分區如特一種住宅區、旅館區及文教區等並無該項規定,且與其他如九、風景區(二)「不得開發為建築基地之認定基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辦理。」文字敘述有所不同,為釐清其規範是否相同,惠請貴府釋疑,若其規範相同,建請統一文字用語,以免產生疑義。建議陳情位置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特二種住宅區保護區5,287㎡風景區6,184㎡綠地用地建議將風景區及部分保護區(5,287㎡)修正為特二種住宅區㎡;部分保護區(4,029㎡)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確係83中工建建字第2088號建造執照套繪登錄範圍,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應調整規劃為特二種住宅區。
2.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及南側零星土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3.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依分區別訂定不同之管制事項,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4-5陳情人:林韋仲陳情位置:
大學段94年向市政府提出開發計劃申請,作為三戶自用住宅使用,並非大型社區或營業使用,於97年開94年是以風景區分區使用,申請開發許可,建議陳情位置劃設風景區特二種住宅區第一種遊憩區同意採納,將第一種遊憩區修正為特二種住宅區。
理由:
經查97年6月25日已審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00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02、1002-1、1002-2、1002-4、1002-5地號發審查通過,98年2月完成水保工程,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已送審核中,水保花費甚鉅。為風景區。6,332㎡道路用地查通過變更為住宅開發。
15陳情人:賴茂州陳情位置:
大盛段262、262-1、263、264、272、273地號陳情位置於本案劃設為第一種遊憩區。建議劃設為風景區。風景區第一種遊憩區未便採納,建議維持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理由:
陳情位置係取得開發許可申請開發為遊樂區之案件,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應劃設為第一種遊憩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陳情人:徐蔡秋花陳情位置:
大仁段136-63、139地號1.陳情人所有土地,前未被列入「廍子地區區段徵收」範圍,現仍為「大坑風景區」。
2.依目前土地使用分區所示,陳情人土地屬大坑風景區未完成細部計畫,故得為農業使用。
3.本次計劃未將陳情人所有土地列入「大坑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範圍,使得陳情人所有土地,陷入用地屬性、區劃不明的境界,造成陳情人之權益損害嚴重。1.陳情位置土地與本次「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第二次公開展覽說明會資料所示「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特一種住宅區及第三種遊憩區用地毗鄰。
2.為使土地使用目的與性質趨於一致,維護整體都市景觀,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都市計畫實施作業下,建議將陳情位置土地編定為特一種住宅區用地或第三種遊憩區用地。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2陳情人:游國培陳情位置:
大仁段44、43-2、45、46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3陳情人:張國昌陳情位置:
大仁段49、50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4陳情人:賴輝夫陳情位置:
大仁段68、69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1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6-5陳情人:賴輝夫陳情位置:
大仁段68、69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6陳情人:賴張阿彎陳情位置:
大仁段48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7陳情人:賴淑貴陳情位置:
大仁段141-1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8陳情人:林則澎陳情位置:
大仁段198、198-5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9陳情人:葉麗鳳陳情位置:
大仁段103-8、103-9地號(祥順東路一段18巷8-12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0陳情人:廖繼璋陳情位置:
大仁段69-1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1陳情人:鎂仕特股份有限公司陳保良陳情位置:
大仁段193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2陳情人:陳江龍陳情位置:
大仁段193-10、193-17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3陳情人:陳淑娟陳情位置:
大仁段136-41地號(祥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2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順一街82號)16-14陳情人:林玉華陳情位置:
大仁段129-3、129-6、129-7地號(祥順一街112巷32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5陳情人:莊瑛珠陳情位置:
大仁段129-4、129-6、129-7地號(祥順一街112巷30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6陳情人:林瑞誠陳情位置:
大仁段103-6地號(祥順東路一段18巷8-17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7陳情人:賴喆生陳情位置:
大仁段130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8陳情人:何金成陳情位置:
大仁段69-3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19陳情人:陳美華陳情位置:
大仁段136-53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20陳情人:王國英、李秋娟陳情位置:
大仁段57-9、81-3地號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21陳情人:徐麗華、黃有同16-1同16-1風景區計畫區外土地擬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位置非屬本案計畫範建議准照臺中市政103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仁陳情位置:
大仁段193-5、193-13、193-14、195、195-4、195-5地號圍,計畫性質不同,應另案檢討。府研析意見通過。
17-1陳情人:邱應財陳情位置:
大豐段240、247、247-1地號陳情位置土地面臨東山路,毗鄰聖壽宮、霞飛溫泉、崇聖寶殿附近等均規劃為風景區,為促進區域整體發展請規劃為風景區。建議綠地用地變更為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理由:
陳情位置地勢陡峭,係20M-1及12M-8計畫道路間高低差之緩衝地帶,宜維持原規劃方案。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7-2陳情人:大坑里陳情位置:
東山路聖壽宮前陳情位置為聖壽宮前雙向道路請重新規劃為道路用地,辦理徵收補償並開闢。建議綠地用地變更為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理由:
陳情位置地勢陡峭,係20M-1及12M-8計畫道路間高低差之緩衝地帶,宜維持原規劃方案。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8陳情人:邱應財等4人陳情位置:
大豐段570、572-1、599、600、601-1、602、603、603-1、981、981-1地號,大觀段14-1、15-1、16-1、17-1地號民國84年東峰路(大坑橋至橫坑巷)道路施工變更設計,未辦理土地逕為分割及使用分區變更,致無法辦理撤銷徵收,申請回復所有權。建請配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土地逕為分割。道路用地住宅區綠地用地道路用地特一種住宅區綠地用地本案陳情土地逕為分割事宜,係屬地政單位權責,故本案移請地政局處理。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9陳情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陳情位置:
大湖段1140地號原為500T配水池用地,後因不堪修復而拆除。建請劃設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保留未來規劃使用。風景區風景區418㎡建議依大湖段1140地號地籍範圍劃設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0-1陳情人:民政里里長黃明華、民德里里長黃榮昌、東山里里長邱財源陳情位置:陳情位置係數十年之舊有房屋(建地),並經農業委員會核准解除保安用地在案,應變更為特二住宅區或風景區用地,以符實際。1.建議變更為特二住宅區或風景區。
2.建議暫緩風景特定區計畫案,待縣市合併後再行規公園用地公園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公園用地。理由:
1.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4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政段19等63筆地號(詳附解除清冊)劃。2.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3.陳情位置雖屬經農委會97年12月15日公告解除保安林範圍,但仍屬國有土地,且原計畫即為公園用地,為考量風景特定區之計畫完整性,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20-2陳情人:廖宗益等3人陳情位置:
大政段277地號陳情位置係陳情人居住數十年之住宅,且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在案,實不宜規劃為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應規劃為風景區。1.建議規劃為風景區。
2.建議暫緩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待縣市合併後再行適當之規劃。公園用地公園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公園用地。理由:
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係屬編號第150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範圍之國有土地,且原計畫即為公園用地,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3.本案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辦理,無涉臺中縣市合併議題。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0-3陳情人:楊明華等19人陳情位置:
大政段361、388、405、424、432、459、466、476、498、521、534地號、大貴段958地號、大富段29、30、31、32、36地號陳情位置,係陳情人等居住數十年之住宅,並持有所有權或承租權,若規劃為公園或綠帶用地,陳情人等勢必流離失所,應規劃為風景區。1.建議規劃為風景區。
2.建議暫緩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待縣市合併後再行適當之規劃。公園用地公園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公園用地。理由:
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係屬編號第150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範圍,且原計畫即為公園用地,雖大貴段958地號、大富段29、30、31、32、大政段424地號為私有土地,餘均為國有土地,考量風景特定區之計畫完整性,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3.本案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辦理,無涉臺中縣市合併議題。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0-4陳情人:詹學源等17人陳情位置,係陳情人等居住數十年之住宅,若規劃為公園用地,陳情人等勢1.建議規劃為風景區。
2.建議暫緩大坑公園用地公園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公園用地。理由: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105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位置:
大政段198、257、263、170地號、大富段647、647-1、5、7、661、652、654、650、651、656、655地號必流離失所,應規劃為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待縣市合併後再行適當之規劃。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係屬編號第150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範圍,且原計畫即為公園用地,雖大政段170、198地號、大富段647、647-1、654、655、656地號為私有土地外,餘均為國有土地,考量風景特定區之計畫完整性,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3.本案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辦理,無涉臺中縣市合併議題。見通過。
20-5陳情人:李綉菊等4人陳情位置:
大政段107、104、150、118、122、27地號陳情位置,陳情人等居住數十年之住宅,已持有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權,應規劃為風景區。1.建議規劃為風景區。
2.建議暫緩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待縣市合併後再行適當之規劃。公園用地公園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公園用地。理由:
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2.陳情位置大政段27、118、122、150地號係屬編號第150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範圍,且原計畫即為公園用地,雖大政段27、118地號為私有土地,考量風景特定區之計畫完整性,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3.大政段104、107地號係經農委會97年12月15日公告解除保安林範圍之私有土地,惟原計畫即為公園用地,且考量風景特定區之計畫完整性,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
4.本案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辦理,無涉臺中縣市合併議題。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1-1陳情人:黃孝清、黃桂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不同意劃設為綠地。建議劃設為原來使用分區(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理由: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6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興段406、406-1、406-2地號遊憩區1.經查陳情位置大興段406地號係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管制用地區域,應配合劃設為綠地用地。
2.大興段406-1、406-2地號分別劃設為第三種遊憩區及風景區,與陳情意旨不符。
21-2陳情人:黃國賓陳情位置:
大興段406、406-1、406-2地號陳情位置靠近廍子區段徵收及太原路旁,反對列入綠地。建議維持原計畫(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大興段406地號係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管制用地區域,應配合劃設為綠地用地。
2.大興段406-1、406-2地號分別劃設為第三種遊憩區及風景區,與陳情意旨不符。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1-3陳情人:黃宗仁陳情位置:
大興段406、406-1、406-2地號陳情位置靠近廍子區段徵收及太原路旁,反對列入綠地。建議維持原計畫(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未便採納,建議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大興段406地號係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管制用地區域,應配合劃設為綠地用地。
2.大興段406-1、406-2地號分別劃設為第三種遊憩區及風景區,與陳情意旨不符。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1-4陳情人:黃鶴林陳情位置:
大興段406、406-1、406-2地號陳情位置靠近廍子區段徵收及太原路旁,反對列入綠地。建議維持原計畫(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大興段406地號係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管制用地區域,應配合劃設為綠地用地。
2.大興段406-1、406-2地號分別劃設為第三種遊憩區及風景區,與陳情意旨不符。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1-5陳情人:黃朝棟陳情位置:
大興段406、406-1、406-2地號陳情位置靠近廍子區段徵收及太原路旁,反對列入綠地。建議維持原計畫(風景區)。風景區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綠地用地、風景區、第三種遊憩區。理由:
1.經查陳情位置大興段406地號係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管制用地區域,應配合劃設為綠地用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7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大興段406-1、406-2地號分別劃設為第三種遊憩區及風景區,與陳情意旨不符。
22陳情人:盧秀燕國會辦公室本計畫為促進大坑地區發展,與新社地區結合以「新山城」概念規劃提案,經內政部審議後劃設902公頃保護區,政府立基防災美意雖好,卻未實際考察民情,鄰近新社鄉海拔較高卻未設有保護區,造成民眾撻伐聲浪恐有不平之嫌。因劃設保護區造成地方強烈反彈,有必要再次研議保護區之設限。--建議採納,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1.本案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經多數民眾陳情反對保護區之規劃,咸認都市計畫內容並未照顧民眾權益。
2.保護區劃設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抵押設定之擔保品。
3.嚴格管制農業區之開發及建築使用,排除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加油(氣)站等六項使用,以維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
4.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產品之栽種區,劃設農業區除了可限制不當開發,對於提昇農業生產環境、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均有正面幫助。
5.農業區屬非都市發展用地,不涉及開發,故無土地取得(價購、徵收、重劃或合併等)等相關使用議題。
6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山坡地建築已有專章規定,且限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不得配置建築物,故無不當開發之虞。
7.大坑地區之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送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可嚴格把關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8.本案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並未劃設「保護區」,係劃設為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保護區。
108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若能調整修正為農業區,將可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9.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23陳情人:賴慈鎮、蔡姍燕陳情位置:
仁友巷5弄至廍子路仁友巷5弄至廍子路依13米計畫道路寬度開闢。
-道路用地編號:
13M-034、13M-035道路用地編號:
8M-6建議修正計畫道路編號。
附件
-
[["附件:本計畫原擬劃設保護區及農業區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分析表分區原擬劃設保護區本計畫農業區允許使用項目1.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2.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3.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4.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5.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6.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7.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8.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9.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10.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11.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12.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13.休閒農業設施14.農村再生相關設施禁止行為1.砍伐竹木。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之間伐,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3.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4.採取土石。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5.焚毀竹、木、花、草6.毀損名勝、古蹟及史蹟1.農業產銷必要設施2.休閒農業設施3.為農業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4.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5.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6.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7.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8.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9.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10.農村再生相關設施禁止行為1.砍伐農業生產作物外之竹木。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之間伐,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3.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4.採取土石。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5.焚毀竹、木、花、草6.毀損名勝、古蹟及史蹟使用強度建蔽率≦10%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1.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並以3層為限,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2.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1.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1)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並以3層為限,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2)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2.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20%其他規定1.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2.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申請,本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1.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2.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居住、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使用"],["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本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本計畫案係依本會第71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原擬劃設保護區內容通過,惟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大坑地區大部分土地為風景區,如變更為保護區,將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抵押設定之擔保品,並違反行政法理之信賴保護原則,使民眾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且大坑地區亦為臺中市重要農產品之栽種地區,劃設農業區除可限制不當開發,對於提昇農業生產環境、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均有正面幫助,故該府將本計畫案再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9月17日第24次會議及第102年9月30日第25次會議決議,由原擬劃設約902公頃之保護區土地,全數修正為農業區土地,並嚴格加強土地允許使用項目與降低使用強度。為免全數修正為農業區土地衍生興建農舍,造成土地零星開發及破壞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護之情形發生,並同時能兼顧農地永續發展與利用,建議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及本會第71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之計畫案,再重新修正計畫書、圖,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逕提請大會討論決定。","一、本計畫範圍內土地原計畫為風景區,依本會第712次會議決議通過部分土地劃設為保護區,臺中市政府則建議將擬劃設之保護區修正為農業區,請補充分析此3種分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差異,3種分區劃設對本計畫範圍內山坡地之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之影響,以及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影響。另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該府擬建議由保護區修正為農業區是否具有特殊性及必要性,以及是否會衍生其他地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亦要求比照調整變更為農業區之情形。","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內容,補充擬修正為農業區之從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以及增(修)從事農業允許使用項目,並刪除農業區土地允許興建農舍(包含集村興建)之使用項目與相關規定。","三、補充擬修正為農業區,係為扶植當地農業發展,發展休閒農業觀光,提昇農業生產環境、生產力與農產品附加價值等目的。","四、補充計畫區內坡度超過30%土地之水土保持、山坡地保育、環境保護等配套措施,以達國土保育之目的。","五、請臺中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應負起本計畫區農業發展、土地資源合理分配利用及農業土地審核把關等責任,以達農地農用之目標。","六、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61件)部分,建議依本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附件: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101年12月4日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前提本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請臺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該府於98年10月5日至11月3日補辦公開展覽與說明會完竣後,彙整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61件,如附表)到署;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開5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爰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初步建議意見及本會第71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之計畫案,再重新修正計畫書、圖,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逕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於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將本會第71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原擬劃設保護區約902.03公頃,修正為農業區,並從嚴管制其土地分區允許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以達到農業土地低度使用,同時兼顧維護生態環境乙節,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仍依照本會第71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原擬劃設保護區內容通過。\
\
1、本計畫案係由臺中市政府依該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將大坑地區依環境敏感地與土地利用潛力等因素,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如:農業區、保護區等,以及「可發展區土地」,如:住宅區、風景區、遊憩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等。\
\
2、上開屬於「限制發展區土地」部分,再依土地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並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土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及災害潛勢土地,平均坡度30%以下土地原則劃設為農業區,平均坡度30%以上土地原則劃設為保護區,至於零星分布之坵塊土地併入鄰近保護區或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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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上,本計畫案係依臺中市政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將「限制發展區土地」屬於平均坡度30%以上地形陡峭、危險與高山崩潛勢範圍土地劃設為保護區,以降低災害風險發生機會,維護大坑風景地區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生態保育,並達到本案計畫目標「保育、生態、減災」之目的。\
\
4、至於臺中市政府為順應地方民意與居民訴求,考量大坑地區原為風景區,如劃設為保護區,勢將嚴重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抵押設定之擔保品,民眾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以及大坑地區為臺中市重要農業生產基地,將本計畫區原擬劃設保護區土地全數劃設修正為農業區,並從嚴管制部分,除核與本計畫目標不符之外,原擬劃設保護區之大部分土地屬於地形陡峭、危險與高山崩潛勢範圍,臺中市政府應負起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等責任,不宜再劃設為農業區,讓農民從事農作或興建農舍,不僅破壞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亦讓農民身陷危險之虞,同時也容易衍生其他地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亦要求比照調整變更為農業區之情形。\
\
5、本計畫案擬劃設保護區之配套措施,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
(1)本計畫案擬劃設保護區如有零星坵塊適合農作土地,建議臺中市政府在未土地超限利用之前提下,輔導農民從事農業生產,保持農業生產環境,發展休閒農業,保障農民繼續從事農作的權益。\
\
(2)建議參酌臺中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草案有關保護區規定之意旨,研提本計畫案擬劃設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正面列舉方式表明),並應排除該府所提擬修正為農業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加油(氣)站、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運動場館設施等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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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於上開保護區可作為公用事業設施部分,建議市府明定允許使用細目,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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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案擬劃設為保護區或農業區土地部分,建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協助農民免課徵相關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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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同意採納、原申請開發建築案件及宗教專用區等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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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政府彙整「同意採納」案件部分,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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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編號原計畫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1風景區2,204㎡保護區2,204㎡特二種住宅區2,204㎡96.07.17核准開發許可(97)府都建雜字第0028雜項執照(98)府都建建字第0707號建造執照人陳3-6案人陳3-8案2風景區29,512㎡農業區25,522㎡風景區3,990㎡特二種住宅區29,512㎡84年9月26日(84)府工都字第132250號函核准開發許可87年2月18日申請雜項執照人陳14-3案3風景區11,471㎡保護區9,316㎡風景區6,184㎡特二種住宅區5,287㎡保護區4,029㎡特二種住宅區6,184㎡(83)中工建建字第2088號建造執照。人陳14-4案4風景區6,332㎡第一種遊憩區6,332㎡特二種住宅區6,332㎡97.06.25開發計畫變更原汽車旅館變更為住宅人陳14-5案5風景區418㎡風景區418㎡自來水事業用地418㎡依大湖段1140地號地籍範圍劃設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人陳19案土地使用分區編號原計畫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6道路編號13M-03413M-035道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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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6道路編號:13M-1計畫道路編號與路權範圍寬度不符,配合修正。人陳23案7風景區2532㎡保護區2532㎡停車場用地2532㎡解決計畫停車場面積不足問題人陳25案8住宅區196㎡特一種住宅區196㎡綠地用地196㎡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續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人陳26案9———20M-1計畫道路配合縣129縣道改善工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129號縣道改善工程D標末至中興嶺段規劃路線修正)案」已於100年11月1日發布實施。逕3案10特二種住宅區344㎡道路用地42㎡—道路用地344㎡特二種住宅區42㎡配合道路設計規劃,調整道路入口與平曲線半徑。逕4案2、臺中市政府彙整本計畫案原依「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規定申請開發建築案件部分,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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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編號原計畫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1風景區18,473㎡保護區18,473㎡風景區18,473㎡人陳1-2案97年9月24日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2風景區34,870㎡保護區34,870㎡風景區34,870㎡人陳3-1案、人陳3-4案(80)中工建雜字第002號雜項執照3風景區2,242㎡農業區2,242㎡風景區2,242㎡人陳3-2案(79)中工建雜使字第001號雜項使用執照4風景區2,046㎡保護區2,046㎡風景區2,046㎡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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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人陳3-3案(97)府都建雜使字第00022號雜項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編號原計畫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5風景區48,983㎡農業區48,172㎡保護區239㎡風景區48,983㎡人陳3-5案(81)中工雜使字第008號6風景區2,399㎡保護區2,399㎡風景區2,399㎡人陳3-7案(84)中工建使字第1500號雜項使用執照7風景區49,991㎡保護區49,991㎡風景區49,991㎡人陳14-1案(84)府工都字第105764號開發許可8風景區33,577㎡農業區25,522㎡保護區8,055㎡風景區33,577㎡人陳14-2案(86)府工都字第134060號函准開發許可9風景區14,603㎡保護區12,272㎡綠地用地2,331㎡風景區12,272㎡綠地用地2,331㎡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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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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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5案100年12月23日取得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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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政府彙整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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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編號原計畫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1風景區14,136㎡保護區14,136㎡宗教專用區(附)14,136㎡人陳1-3案武廟育化堂2風景區9,256㎡農業區9,256㎡宗教專用區(附)9,256㎡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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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或原未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補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變更範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人陳1-4案金剛山般若學苑土地使用分區編號原計畫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風景區12,871㎡農業區12,871㎡宗教專用區(附)12,871㎡2.應提供變更總面積10%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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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無償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若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改為繳交代金。代金繳交標準以應無償捐贈之基地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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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變更,否則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逕7案崇華佛堂4、上開案件如有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致使夾雜部分零星散布之其他分區坵塊,建議併入鄰近分區調整劃設,以利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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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類型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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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類型案件編號件數反對劃設保護區6、22、2471已取得雜項執照(或雜項使照),尚未申請建築使用之基地38開發許可申請案之分區調整建議145宗教專用區1、117遊憩區22已有地上建物49住宅區開發許可案81土地使用計畫其他分區調整建議風景區、遊憩區、旅館區、文教區12、13、15、保安林地(公園用地)建議調整為特二種住宅區或風景區205自來水事業用地191加油站用71新增公設用地停車場用地251公共設施計畫取消公設用廣場用地→住宅區\/商業區92意見類型案件編號件數綠地→風景區(聖壽宮前)172東峰路(大坑橋至橫坑巷)181反對車籠埔斷層帶之綠地劃設215地配合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261計畫道路寬度仁友巷5弄至廍子路依13米計畫道路寬度開闢231申請納入計畫範圍(廍子區徵剔除區)1621其他待縣市合併後再整體規劃51小計--154本會專案小組5次會議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7合計--161(四)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陳情人:陳田川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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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滿段660-2地號風景區使用項目不應限制宗教建築。建議准許宗教建築開發案之申設。風景區風景區未便採納,建議維持補辦公開展覽規劃方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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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申請開發係以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為主,使用項目以住宅、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為限。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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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情人:柯源興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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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949、950、951、952地號陳情人於97年9月24日依現行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送件申請興建寺廟,因正值本案規劃期間致遲未完成審查。建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或依現行法令完成寺廟開發審查。風景區保護區18,473㎡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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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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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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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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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9月24日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1-3陳情人:黃順乾等33人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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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段84、85、86、87地號陳情位置土地,面積共9505m2,地勢平坦,坡度在30度以下,在民國50年以前就蓋有寺廟「育化堂」,是民眾信仰中心,環境優雅、交通方便,屬可開發再利用之「宗教專用區」。建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風景區保護區14,136㎡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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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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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本案公開展覽前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須就現況予以輔導者,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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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劃設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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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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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或原未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補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變更範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2)應提供變更總面積10%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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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無償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若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改為繳交代金。代金繳交標準以應無償捐贈之基地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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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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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成變更,否則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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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情人:金剛山般若學苑(林玉霜)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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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94、97、98地號(台中市北屯區光西巷68之1號)陳情位置土地原都市計畫為風景區,而本苑建寺早已完成於92年取得補辦寺廟登記(中市寺登補字第22號),依內政部專案輔導宗教團體合法化開放至102年,本苑正在辦理宗教建築物合法化,需要時程較久,擬請領有寺廟補辦登記之寺院納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風景區農業區9,256㎡建議將農業區修正為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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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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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本案公開展覽前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須就現況予以輔導者,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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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劃設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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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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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或原未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補登記有案者,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變更範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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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提供變更總面積10%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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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無償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若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改為繳交代金。代金繳交標準以應無償捐贈之基地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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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變更,否則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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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陳情人:佛法山寺(負責人楊進雄)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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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283-1、283-3、285、286、286-1、286-2、287、289、264、806地號(大坑里大湖巷23號)陳情位置,希望藉由本次擴大都市計畫案,變更土地為宗教專用區,以便佛法山計畫開發用地。建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風景區宗教專用區農業區保護區本陳情案部分符合本案處理原則者,已調整變更為宗教專用區6,其餘陳情位置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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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專用區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並以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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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將「保護區」部分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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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新增土地使用管制點如下:「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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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陳情人:熊明啟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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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段573、574、577、578、579、580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四周有多處已開發住宅社區,第一次公開展覽期間規劃為水岸遊憩區。建議變更為遊憩區。風景區保護區40,960㎡綠地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部分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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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第一次公開展覽規劃方案為風景專用區,並非水岸遊憩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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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經多數民眾陳情反對保護區之規劃,咸認都市計畫內容並未照顧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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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區劃設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抵押設定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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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管制農業區之開發及建築使用,排除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加油(氣)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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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站等六項使用,以維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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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產品之栽種區,劃設農業區除了可限制不當開發,對於提昇農業生產環境、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均有正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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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農業區屬非都市發展用地,不涉及開發,故無土地取得(價購、徵收、重劃或合併等)等相關使用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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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山坡地建築已有專章規定,且限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不得配置建築物,故無不當開發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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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坑地區之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送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可嚴格把關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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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案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並未劃設「保護區」,係劃設為「農業區」,若能調整修正為農業區,將可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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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將「保護區」部分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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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情人:王世榮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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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段573、574、577、578、579、580陳情位置地勢平坦,四周有多處已開發住宅社區,第一次公開展覽期間規劃為水岸遊憩區。建議變更為遊憩區。風景區保護區40,960㎡綠地用地未便採納,建議部分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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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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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2-1案。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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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陳情人:彭明富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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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滿段1、3、4、4-2地號及大湖段92、96、102地號1.陳情位置於80年3月業經臺中市政府核發80中工建雜字第002號雜項執照在案,當時認定陳情位置之土地為可工作物之施工,即難謂陳情位置之土地為「高山崩潛感地區」。建議比照陳情位置鄰近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為1.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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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種遊憩區」、「第三種遊憩區」3.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34,870㎡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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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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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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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陳情位置已設置有道路、擋土牆、管線涵洞、排水溝等工作物,土地現況平整,與規劃中「第二種遊憩區」具有相似之地貌環境及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
3.陳情位置於80年依前開雜項執照完成興建工作物至今,歷經85年賀伯颱風、88年921地震、90年桃芝颱風與納莉颱風、93年敏督利颱風與艾利颱風以及94年612豪雨與海棠颱風等多次重大天災,皆未發生有土石崩塌之情況,顯見該土地並非「高山崩潛感地區」。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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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中工建雜字第002號雜項執照)3-2陳情人:賴誠吉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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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滿段418、420、421、464、544、545、546、547、548、549、556、561、988地號陳情土地同屬(79)中工建雜使字第001號雜項使用執照之已開發完成基地。建議併同規劃為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農業區2,242㎡建議將農業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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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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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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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中工建雜使字第001號雜項使用執照)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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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陳情人:陳清文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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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774、776、777地號1.本基地於97年10月3日由市府核發雜項使用執照(97府都建雜使字第00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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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雜項使照影本。建議變更為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2,046㎡道路用地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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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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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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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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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府都建雜使字第00022號)雜項使用執照)3-4陳情人:彭明富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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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滿段1、3、4、4-2地號,大湖段92、96、102地號1.陳情位置於80年3月業經臺中市政府核發80中工建雜字第002號核發雜項執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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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貴府於96年4月3日以府都計字第0960064994號文公告公開展覽將陳情位置之土地規劃為「渡假山城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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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貴府98年10月2日公告大坑風景特定區擬定計劃案中,與陳情人土地同於96年4月3日列入「渡假山城專用區」之土地,同位於大里溪兩側,尚未完成整地者,卻劃定為「第二種遊憩區」,另有部分土地坡地高於陳情人土地,卻列為第一種、第二種遊憩區。\
\
4.綜上所陳,貴府對於陳請位置擬定為保護區,違反行政法理之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懇請貴府斟酌檢討,另為適法妥當之擬定。建議比照鄰近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為1.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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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種遊憩區」、「第三種遊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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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32,522㎡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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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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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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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中工建雜字第002號核發雜項執照)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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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陳情人:曾國亮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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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陳情位置土地已建築數棟集合住宅,及部份居住東山路旁之祖厝、民宅、民宿經營業者,原公告為風建議劃設為風景區或遊憩區。風景區農業區48,172㎡保護區建議將農業區及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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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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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48、558、553、555、556、559、530、537地號景區。已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雜項使用執照81年4月6日(81)中工雜使字第008號。811㎡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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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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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中工雜使字第008號))3-6陳情人:林韋仲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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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1002、1002-1、1002-2、1002-4、1002-5地號94年向市政府提出開發計劃申請,作為三戶自用住宅使用,並非大型社區或營業使用,於97年開發審查通過,98年2月完成水保工程,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已送審核中,水保花費甚鉅。建議劃設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2,204㎡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特二種住宅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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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陳情位置係取得開發許可申請開發為住宅之案件,並領有97府都建雜字第0028雜項執照及98府都建建字第0707號建造執照在案,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應調整規劃為特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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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17核准)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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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陳情人:林錫欽、林珊伶、陳春美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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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939、940、941、935地號1.陳情位置土地,於民國80年進行整地,施作水土保持設施(包含擋土牆、沉砂池、排水溝等),並於民國84年9月14日領得臺中市政府核發(84)中工建使字第1500號雜項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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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土地現況平坦,緊鄰廍子巷,進出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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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本案保護區劃設依據係以臺中市政府設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將位於高山崩潛感地區之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各項分區外之零星土建議變更為特二住宅區或農業區。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2,399㎡道路用地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風景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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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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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及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之建築基地,劃設為風景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得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若取得開發許可得依原分區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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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劃設為保護區。但本案陳情位置所在地區自民國84年領得雜項使用執照以來,歷經921大地震、桃芝、敏督利等多次為臺中市帶來暴雨與重大災害的颱風,均未曾有崩塌或滑動之情形或紀錄;且現況地形平整,並已領得雜項使用執照,不符合前開劃定為保護區之原則。變更為適當分區。」2.未依上開期程規定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修正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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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陳情人:林韋仲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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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1002、1002-1、1002-2、1002-4、1002-5地號陳情位置,94年向市政府提出開發計畫申請,作為三戶自用住宅使用,並非大型社區或營業使用,於97年開發審查通過,98年2月完成水保工程,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已送審核中,水保工程花費甚鉅,請體恤所苦。建議回復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2,204㎡建議將保護區修正為特二種住宅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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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陳情位置係取得開發許可申請開發為住宅之案件,並領有97府都建雜字第0028雜項執照及98府都建建字第0707號建造執照在案,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應調整規劃為特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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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17核准)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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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陳情人:劉錦賜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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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194~213地號(東山路二段57號至60之5號)陳情位置地上建物均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使用多年且領有合法建物證明。建議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或特二種住宅區。風景區風景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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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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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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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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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景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得依原核准內容管制。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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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陳情人:賴慶雄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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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段27、27-1、27-2地號(廍子路700巷11弄38號)陳情位置之土地上現已建有房舍,現正補申領執照中,基於房屋使用合法化原則,請改編為住宅區,以利就地合法使用。建議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並願繳交回饋金。風景區農業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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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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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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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3陳情人:張游鑾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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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段885、875地號(橫坑巷7號)陳情位置土地與884地號相連為一區整體性平原地段(884地號編為特二住宅),而且隔壁873、886、894、884地段相連,皆為住宅區,陳情位置土地夾於中間,且96年4月公告編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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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劃設為農業區,敬請能於現場會勘。建議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或風景區。風景區農業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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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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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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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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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位置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套繪結果,係屬限制發展地區。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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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陳情人:江啟三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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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702、413地號(東山路二段141號)已領有合法之建照及使照。建議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風景區農業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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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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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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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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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陳情人:曾朝煌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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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548、549、550地號(東山路二段137號)1.陳情位置原為家族居住使用(三合院聚落),農業生產或設施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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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二一震災後,三合院毀損重建,依法取得「集合住宅」建築使用,90年1月16日(九十)中工建使字第0095號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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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聚落對道路系統業經既成巷道廢止改道,完成排水及道路等住宅區公共設施;自來水供應亦完善,適宜住宅使用。建議變更為特二住宅區。風景區農業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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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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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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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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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陳情人:謝春美陳情位置:陳情位置(即綠色部分)夾在前後已編定住宅區(即紅色)中間,面積不建議變更為住宅用地。風景區風景區未便採納,建議配合本特定區計畫劃設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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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74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觀段450-1、449-1、521、441、519、437、437-3、435-1、435-2、456-3、456-2、458-3地號(忠冠巷17、21、19、15、13、11、7、5、3、4號)大,實質上已供住宅建築使用與原先編定風景區之意義不符。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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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之住宅開發案件,不符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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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景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得依原核准內容管制。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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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陳情人:邱青森等7人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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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735、735-1、735-2、735-3、735-4、753、754、965地號陳情位置係近百年之住宅用地,此地點道路用地突然變寬,並不合理亦無實益,應將道路之寬度一致,其餘規劃為特一住宅區。建議道路之寬度一致,其餘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1,108㎡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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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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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原計畫即為道路用地,非本計畫新劃設之道路用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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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陳情人:洪正姞等5人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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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1000、1001-1、999地號1.陳情位置靠近20米東山路,且鄰近建物皆有三層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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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相鄰土地已定(現已有)特一種住宅區,請比照可以允為特一種住宅區。建議規劃為特一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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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非原計畫住宅區,不符合劃設為特一種住宅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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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經多數民眾陳情反對保護區之規劃,咸認都市計畫內容並未照顧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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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區劃設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抵押設定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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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管制農業區之開發及建築使用,排除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加油(氣)站等六項使用,以維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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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產品之栽種區,劃設農業區除了可限制不當開發,對於提昇農業生產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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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環境、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均有正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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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農業區屬非都市發展用地,不涉及開發,故無土地取得(價購、徵收、重劃或合併等)等相關使用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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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山坡地建築已有專章規定,且限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不得配置建築物,故無不當開發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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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坑地區之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送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可嚴格把關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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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案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並未劃設「保護區」,係劃設為「農業區」,若能調整修正為農業區,將可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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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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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陳情人:林冠群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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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段287、288、299地號陳情位置面臨20米道路,且前後鄰地分別規劃為特一種住宅區及特二種住宅區。建請更改為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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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4-8。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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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人:何通安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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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段1178地號配合臺中縣市合併。待合併後再整體規劃。--擬不予討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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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11日第712次會議決議辦理,無涉臺中縣市合併議題。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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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陳情人:劉建宏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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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盛段577地號(清水巷38號)保護區範圍應以有公共安全之虞或崩塌區、坡度40%以上之區域為限。1.建議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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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取消綠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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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聚落房屋(含農舍)應規劃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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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面積公有地應售予鄰地合併使用。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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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景區之劃設應位於可發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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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經多數民眾陳情反對保護區之規劃,咸認都市計畫內容並未照顧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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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區劃設影響土地價值,無法提供作為銀行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並恢復原補辦公開展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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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抵押設定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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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管制農業區之開發及建築使用,排除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加油(氣)站等六項使用,以維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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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坑地區為本市重要農產品之栽種區,劃設農業區除了可限制不當開發,對於提昇農業生產環境、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均有正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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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農業區屬非都市發展用地,不涉及開發,故無土地取得(價購、徵收、重劃或合併等)等相關使用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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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山坡地建築已有專章規定,且限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不得配置建築物,故無不當開發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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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坑地區之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送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可嚴格把關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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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案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並未劃設「保護區」,係劃設為「農業區」,若能調整修正為農業區,將可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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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及243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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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陳情人:劉詹鈴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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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346、347地號(東山路大湖巷8號)陳情位置,坡度平緩且在30度以下,並無崩塌之危險,不需改列為「保護區」進行保護,以免失去利用價值。建議編為農業使用或休閒農業使用。風景區保護區酌予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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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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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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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3陳情人:賴陳花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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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段473、474、475地號1.陳情位置位於平緩之平地,為北屯區重要路口,即廍子巷與苧園巷之路口,且緊鄰現有住宅區,無規劃為保護區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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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位於斷層帶附近,但本斷層帶附近仍劃有特一種住宅區、遊憩區、文教區、風景區等,該陳情位置卻獨劃為保護區,殊不合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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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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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陳情人:林賴忍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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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段473-1、474-1、475-1地號同收件第18號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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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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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陳情人:賴穎富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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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段469-1、469-2、471、472、480、492、492-1、492-2、492-3、492-4、492-5、492-6、492-7地號同收件第18號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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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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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陳情人:曾冠文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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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段325地號陳情位置原為風景區建地,因本案劃定為保護區,土地又位車籠埔斷層帶,被規定為限建區,使土地不能蓋、不能住、又無法出售,致權益嚴重損害。1.建議政府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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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以地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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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政府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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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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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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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陳情人:黃張金釵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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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段787地號清水巷內平坦土地均被劃作保護區,佔大坑風景區四分之一土地,是非常不公平又不合理。建議劃設原96年4月4日公告展示之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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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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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陳情人:張月娥、陳信成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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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盛段267、268、269、270、271、275、276、284地號陳情位置於本案劃設為綠地及保護用地。陳情位置為大坑溪之最上游,水流量及匯集之水量不大,不會影響兩岸土地之沖擊,反而下游沒有規劃綠地做為緩衝,不盡合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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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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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9陳情人:劉秀妹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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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盛段259、259-1、257-1地號陳情位置於本案劃設為保護區。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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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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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陳情人:施金能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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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51、155、150、154、165、149地號(北坑44-1號)151地號地目為建,155地號地目為田,154地號地目為田,150地號地目為建,165地號地目為林,149地號地目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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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勢平坦、居住人口多,劃設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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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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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陳情人:林金水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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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25地號陳情位置地目為田,地勢平坦,劃設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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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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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陳情人:施金能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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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25至207地號及附近土地陳情位置與附近土地大多為田、旱地,雖有少數為林,地勢平坦,農業利用密度高,又有大型社區興建完成及興建中,預定劃設為保護區實為無理,又鄰太平市,人口活動頻繁,更不該設為保護區。公聽會及公告通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很多所有權人根本不知此次結果,但經大多數意見結果,保留原使用分區風景區,以維護居民權益。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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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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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陳情人:施芝龍、施順良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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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64、160地號(北坑43-1號)1.160地號地目為田,地勢平坦,劃設保護區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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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地號地目為建,有合法建物,領有使用執照,劃設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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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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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陳情人:王弘男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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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46、210、147、148地號210地號地目為建,148、147、146地號地目為旱,地勢平坦,劃為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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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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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陳情人:王華添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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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210、202、207地號(北坑40-2號)210、202地號地目為建,207地號地目為林,地勢均平坦,劃設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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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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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16陳情人:王祥果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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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81、203地號陳情位置土地地目為旱,地勢平坦,劃為保護區無理。同6-3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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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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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陳情人:王祥果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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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81、203地號陳情位置土地地目為旱,地勢平坦,劃為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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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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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陳情人:陳敏雪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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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82地號陳情位置土地地目為旱,劃設保護區不適宜。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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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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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陳情人:簡滄松、簡青科、簡菁涼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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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76地號陳情位置土地地目為旱,地勢平坦,劃為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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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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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陳情人:王弘田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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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210、196地號(北坑40號)210地號地目為建,196地號地目為旱,地勢平坦,劃為保護區不宜。建議210地號保留為建,196地號保留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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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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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陳情人:簡永吉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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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貴段189地號陳情位置土地地目為林,但地勢平坦,且周邊均為旱地,果樹茂密,農耕頻繁,劃設保護區無理。建議規劃為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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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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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陳情人:邱溪池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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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151地號陳情位置投入巨額資金規劃開路,並種植柚子、龍眼等水果,吸引不少觀光客,請實地考察,勿輕易變更為保護區。建議勿輕易變更為保護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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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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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陳情人:賴明寬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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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998-2、998-3、990-2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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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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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陳情人:賴敏維、賴敏泓陳情位置: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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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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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學段998-5、998-2、990-2地號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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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陳情人:賴明達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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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990、998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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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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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陳情人:賴明湖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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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998-6、998-2、998-1、990-1、990-2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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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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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陳情人:賴明通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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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998-4、998-2、990-2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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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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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陳情人:賴朝發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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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1001、1001-1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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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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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陳情人:賴朝慶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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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段1000地號陳情位置,地勢平坦,開發容易,並緊鄰特一住宅區,亦與臺中市主要幹道東山路幾近相接。參酌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亦看不出有相符之處;實無法理解其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建議規劃為特一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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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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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陳情人:廖黃瓊玉等10人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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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段80、81、82、108地號1.因信賴原都市計畫編定陳情位置為風景區而購入土地。卻於民國98年10月15日主要計劃公告,變更為保護區,因信賴而生之權益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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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西臨天星別建議依地理形勢變更為住宅區或維持風景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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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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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土地使用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原計畫補辦公展草案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墅,東臨主要計畫住宅區使用配置,南接光西巷而毗連遊憩區及東山路,變更為保護區,顯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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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陳情人:陳欽榮、陳施淑慧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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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段234、234-3、234-4、234-5、234-6、239-1地號1.因陳情位置土地於83年購買時,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作為農業使用,種植果樹360顆、梢楠、櫻花、檸檬桉各約150顆,預定二十年後,計劃開設休閒養生景觀百果園農場。現變更為保護區,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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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於91年2月15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自費實施水土保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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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位置土地大部分平坦。建議維持原風景區或變更為農業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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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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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陳情人:林仲凱、林仲興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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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767、768、900、902地號(橫坑巷38號)1.陳情位置土地規劃為保護區,只有一小部份坡度較大,其他部分坡度不大,適合規劃為風景區或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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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極為接近市區,且原已規劃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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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有土地規劃為保護區,影響私人權益太大。1.不同意規劃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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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陳情位置規劃為風景區或一小部份為農業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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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同編號6-1。同編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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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陳情人:林仲凱、林仲興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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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段767、768、900、902地號(橫坑巷38號)1.陳情位置土地規劃為保護區,只有一小部份坡度較大,其他部分坡度不大,適合規劃為風景區或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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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極為接近市區,且原已規劃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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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有土地規劃為保護區,影響私人權益太大。1.不同意規劃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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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陳情位置規劃為風景區或一小部份為農業區。風景區保護區未便採納,建議修正為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