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21-審議事項-第15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2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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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7日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政府102年4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17713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何委員東波、謝委員靜琪、楊前委員重信、陳前委員榮村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102年6月4日召開1次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後,因本案楊前委員重信及陳前委員榮村任期屆滿,增加周委員志龍及王委員銘正為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2年9月16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2年12月23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0236211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7武功巷與仁雄路交叉口東側之機關用地(三民區鼎金段321地號土地)機關用地農業區1.經查三民區鼎金段321地號土地面積為62.79平方公尺,土地為私有。
2.該機關用地係於民國71年由農業區變更至今,土地已部分開闢供後備指揮部使用,然尚未徵收。
3.案經本案第6次專案小組決議請高雄市後備指揮部依限函復徵收土地意願,如不同意徵收則恢復為農業區。
4.續101年12月27日第25次市都委會會議決議:「本案因後備指揮部未按專案小組建議依限函覆使用需求,考量民眾權益,恢復為農業區。」,爰恢復為農業區。
備註:參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第22案辦理。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9月1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暫予保留案部分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8高速公路西側之農1地區(三民區鼎盛段153、157、158、159、160、162、163、164農業區(10.73)住宅區(6.63)1.配合本府水利局北屋排水之規劃報告,本計畫區農業區與相鄰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規劃公園用地(兼供滯洪使用)面積4.10公頃,可提供7.10萬噸滯洪容量。一、同意採納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由於該府地政局刻正辦理「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需耗時辦理,建議納入第二階段審議及核定發布。
- 二、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討論,併依本部102年9月6日召開「研商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組成專案小組與都市計畫專案小組聯席作業相關會議」俟完成專案小組建議事項納入下階段核定發布。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9月1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42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4.1)165、166、167、168、169、170、171、173、177、178、181、182、183、184、185、186、187-1、188、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5、216等筆地號土地)附帶條件:
應與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2.配合訂定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避免產生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取得之情形。
3.綜合上述,考量範圍完整性,本地區應與東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詳如附件一所示)。
備註:有關本計畫範圍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詳附件八所示。會議紀錄,本案專案小組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召開聯席審查或現場勘查。
(一)基於附帶條件:應與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補充跨都市計畫區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
2.請補充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情形(包含範圍及面積、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等)。
(二)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市政府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需用土地人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辦理情形為何?(三)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5條及第5-1條規定,詳實撰寫前述「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包含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等)及「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安置計畫等)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李秀卿建請變更三民區鼎盛段223、225、228-1地號等13筆土地由一般醫療用地供高雄榮民總醫院使用,解編回復原使用分區,納入「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保留續審案-變更案第四十五-2案(農一東側農業區)變更計畫案」,或訂定期程儘速徵收,以維護地主權益。1.旨揭地號等13筆土地,於民國60年劃設為「農業區」,民國75年變更為「醫療用地供榮總使用」,86年變更為「一般醫療用地」,93年為因應SARS防疫再度變更為「醫療用地供榮總使用」。
2.陳情人旨揭土地於75年變更使用,導致土地自由使用權益受損,於法應依年限徵收,於理將土地受限使用亦不符,於情而言,土地所有人權益受限。
3.旨揭土地於高雄縣市合併後,依地緣、地貌、社區發展情況,當地發展已達高密度狀態,依情理法而言,土地正義的變更、徵收依正當性、公益性、急迫性。均不宜限制土地使用的自由原則。
4.基於土地使用正義原則,盼依法權依責解除該13筆土地的醫療用地案,或儘速依期限期程儘速辦理徵收。1.本案案地現為醫療用地(供榮民總醫院使用),土地係由該院辦理土地徵收取得。
2.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於102年5月21日高總補字第1020007950號函示「有關高雄三民區鼎盛段等醫療用地,本院仍有需求並預計103年購地取得…。」3.目前該用地尚需辦理土地取得之私有土地地號為鼎盛段223、224、225、225-1、226、227、228、228-1、231、238等10筆土地,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函文內容表示土地取得規劃與進展內容,上述私有土地除226、227已於高雄市政府102年3月8日召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編號第71案)第14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會中各委員討論結論,同意變更為宗教用地;其餘私有土地均預定編列於103年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4.故因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對於該地區已有土地取得計畫,建議維持現行計畫。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醫療用地(供榮總使用);本案建議本案不予採納。
敬悉。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醫療用地(供榮總使用)。
2.本案不予採納。
4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2黃勝宏、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變更停23用地為住宅區。1.停23用地為18-8期市地重劃分配之停車場用地,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為部分使用中。
2.該停車場用地為民國66年規劃之停車場用地,距今36年一直未依法徵收或興建使用,且歷經4次通盤檢討亦未變更使用,影響土地所有權權益甚鉅。
3.另東邊原有公有寶華市場經市場管理處開闢營業後未臻理想,市府交通局方於99年間將原有低度使用之市場開闢為公有停車場使用(小型車91輛、機車45輛)。
4.故建請基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將市23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同時將市地重劃分配之私有停車場變更為住宅區;另灣子內地區於鄰里單元規劃三合一作為鄰里中心,然因寶華市場無法營運,改作停車場使用,原有市場衍生停車需求已不存在,故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辦理變更。1.經查停23用地土地為獅頭段一小段2047、2047-1,分別為陳情人所有;目前已部分開闢為停車場使用,並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與本府交通局申請作停車場用地多目標使用,目前現況尚未依據停車場相關使用規定供公眾使用,且刻正辦理停車場登記證申請。
2.經查交通局民國96年針對高雄市停車需求之「高雄市小汽車停車供需現況調查暨增進停車供給策略規劃」調查,停23用地所在之停車分區47-1於平日及假日之停車情形均為1.24,停車供給尚無法滿足需求,且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17.84公頃。
3.另本府交通局於102年底完成「高雄市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含保留地)清查檢討暨改善策略規劃」,後續將依據該規劃進行高雄市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4.基於該用地已完成開闢並經營使用,且本地區仍具停車需求,建議維持現行計畫,待後續本府進行停車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中高雄市停車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行檢討。敬悉。
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中高雄市停車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行檢討。
45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3金山寺因本案繼承登記尚未完成,陳請准予釋傳孝(金山寺前任住持)養子戴漢威繼承登記完成後,再函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1.依據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2年2月25日高市都發規字第10230856500號函,函知於內政部都委會完成審議前取得私有土地合法繼承文件及其同意變更文件。
2.然因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18號駁回鄭俊城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後因鄭俊城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出上訴,並於102年4月23日通知開庭,致戴漢威繼承登記尚未完成,故陳情准予釋傳孝養子戴漢威繼承登記完成後,再提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1.建議仍依據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7日第25次會議紀錄「…,但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已逝世,請陳情人於內政部都委會完成審議前取得私有土地合法繼承文件及其同意變更文件(同意書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簽名蓋章,否則維持原計畫)」辦理。
2.若案地土地所有權人仍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完成審議前取得私有土地合法繼承文件及其同意變更文件,則建議陳情人與本府簽訂案地變更協議書,同意取得文件後依據本案相關規定,再以分階段報核辦理。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辦理。
敬悉。
同暫予保留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
46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4高雄市三民區鼎盛段(農一)農業區地主自救會三民區鼎盛段農(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乙案,建議調整滯洪池位置,並降低公共設施比例,且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1.有關本案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高達50%,辦理區段徵收後地主領回比例恐低於40%,違反區段徵收作業地主領回比例不低於40%之規定;又多是區段徵收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設施比例約在40%左右,本區規劃為50%確實太高,故建議降低比例,確保地主領回比例。
2.本地區於97年間為開闢國道交流道由公路局進行徵收,部分地主被迫以每平方公尺3萬元之補償金被徵收土地,若再強徵農地則影響地主權益甚鉅,故建請開發方式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或由地主主動辦理市地重劃。
3.依市都委會決議之滯洪池位置位西北側之兩河交會處,但其他住宅社區卻過於接近高速公路,將影響居住品質,建議於兼顧防洪排水及規劃合理性之前提,調整滯洪池位置。1.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50%部分,係依據民國87年1月12日公告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第374案),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50%辦理。
2.有關分回比例係依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係為解決地區淹水並設置滯洪池等公益性目的,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3項及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示以區段徵收辦理本區之開發。
3.綜合前述說明及本府地政局102年2月4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270149600號函檢送之「榮總旁農業區、國道一號兩側農業區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九、總結本區財務計畫按抵價地總面積為開發區總面積40%、開發期程6年等條件,財務分析尚可達平衡,惟區內地價懸殊大,恐造成地價補償費基準不一情形,建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本範圍區得視財務狀況採分期、分區開發,以保留開發彈性。」,故目前本案採區段徵收辦理應屬可行。
4.滯洪池位於九番埤排水及北屋排水交會處,係由本府水利局針對水系、滯洪效益等區位考量劃設,故建議仍維持公展計畫。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8辦理。敬悉。同暫予保留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8。
47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5鐘嘉村為提供變更案相關意見,建請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列席。為案內編號3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於召開會議審議該等案件時,惠予通知列席,俾利提供相關意見作為核定本案之參考。依規定辦理。1.鍾嘉村先生於會中分送書面資料(詳附件一),另建請將變電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0.61公頃)部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得申請作住宅多目標使用。
2.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高雄市都委會101年12月27日第25次會議決議,變電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市場用地)並以下列附帶條件通過之內容,業經陳情人回函該府,表示同意在案。
附帶條件(1)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300%。基地法定空地1/2(含退縮地部分)應開放並供公眾使用。
(2)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不得申請作住宅使用。
(3)市場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興闢;陳情人須於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起5年內申辦及取得使用執照,否則恢復原計畫。
敬悉。
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不予採納。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辦理。
48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3.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不予採納。
4.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辦理。
6吳信毅1.建議本計畫區滯洪池移至東側(靠近高速公路)之位置。
2.建議本計畫區設置部份商業區,可增加滯洪池面積。1.本計畫區將與相鄰之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共同開發,應可將滯洪池統一規劃於東側靠近高速公路之位置,可使本計畫區之街廓遠離高速公路,往西方及北方規劃,以提高未來居民之居住生活品質。
2.提高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設置部份商業區,可增加公園用地及滯洪池之面積,以提高滯洪量。1.該滯洪池位於九番埤排水及北屋排水交會處,係由本府水利局針對水系、滯洪效益等區位考量劃設,故建議仍維持公展計畫。
2.依據本府水利局之「高雄市高速公路兩側易淹水地區排水路改善及滯洪池用地需求及水理分析說明」,案地之滯洪池用地面積約4.1公頃,可作為滯洪之池面面積約2.87公頃,若以挖深2.5公尺評估,則可滯洪量約7.1萬頓,餘由九番埤水系覓尋可滯洪量約6萬頓之滯洪池,滯洪量已足夠;且若劃設商業區,則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高於50%,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恐過高,不利本案發展。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及該府列席代表表示,本計畫區滯洪池移至東側(靠近高速公路)之位置,恐造增加排水路徑,建議本案不予採納。敬悉。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及該府列席代表表示,本計畫區滯洪池移至東側(靠近高速公路)之位置,恐造增加排水路徑;本案不予採納49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7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本軍列管國軍高雄總醫院坐落苓雅區衛武段944-2、944-3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請考量軍方用地需求,惠予變更為醫療用地。1.國防部軍備局列管坐落苓雅區衛武段944-2、944-3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56平方公尺,原係分割自944地號,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高雄市政府82年9月1日逕為分割,95年2月27日並將使用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2.陳情土地位於國軍高雄總醫院營地範圍內,現為醫療院所使用,宜為醫療用地,況且面積過小,對於實質作為公園提供市民使用其效能並不足,建議使用分區公園用地變更為醫療用地,以符合實際使用現況,並增進苓雅區醫療資源。1.苓雅區衛武段944-2、944-3土地均為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之國有地,面積約56平方公尺。
2.經查案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係於民國95年2月27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由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之。
3.案地土地現位於國軍高雄總醫院營地範圍內,為醫療使用,且北側公園用地已開闢完成,未使用該2筆土地,另檢核本通檢案檢討後之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較通檢前增加4.96公頃,故建議依現況及管用合一變更為醫療用地。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苓雅區衛武段944-2、944-3地號等2筆土地,公園用地變更為醫療用地。
詳變更編號第9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苓雅區衛武段944-2、944-3地號等2筆土地,公園用地變更為醫療用地。
8私立文藻外語學院陳情准予更正「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編號1,部份土地屬本校權屬誤植乙事。本校於102年6月4日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陳情意見如下:
1.有關簡報中編號1,本校陳請擬申請廢除6米道路計畫案,其中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一小段1-4、1-8地號土地,土地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經查上述兩筆土地於99年11月18日已由本校向國有財產局購入,並向當地地政機關登記完畢,請准予土地資料更正。1.經查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一小段1-4、1-8地號土地係99年11月18由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學院購入,故本計畫配合更正地籍資料。
2.另依據本計畫書伍、變更原則:
「一、文藻外語學院變更範圍依據地籍,屬文藻外語學院所有之土地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屬公有土地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將前述兩筆土地(面積合計8.35平方公尺)由住宅區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1.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建議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一小段1-4、1-8地號土地(面積合計8.35平方公尺)由住宅區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
2.同變更內容編號1辦理。敬悉。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一小段1-4、1-8地號土地(面積合計8.35平方公尺)由住宅區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
50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9高雄市政府建議同意置換正確地形圖。查本府於102年8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656001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原高雄市轄區)(配合「高雄市鐵路地下化延伸封山計畫」廊帶部分)案」,計畫圖之都計圖及地形圖屬不同座標系統,進行轉繪作業時造成誤差,產生書圖不符情形,故建議同意置換正確地形圖。本府於102年9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4124902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高雄市鐵路地下化延伸封山計畫」廊帶部分)案」,計畫圖已置換正確地形圖。因都市計畫樁係以細部計畫為準,主要計畫並無影響,固建議同意撤案。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撤案。敬悉。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