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21-審議事項-第10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21
案件id
ya7xf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0月4日第2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1年12月22日府經城字第101036766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蘇委員瑛敏、謝委員靜琪、劉委員小蘭、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102年2月6日召開1次聽取嘉義縣政府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103年1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2024476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103年1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202447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綜合意見: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辦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本計畫區之原發展定位係交通部為配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一、遵照辦理。同意採納嘉義縣政府回復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辦理情形本會決議計畫申請「擬定高速鐵路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車站特定區計畫」,嗣經行政院85年2月27日85內字第05467號函核示:「照內政部研商結論辦理。」,其訂定目的係為取得高鐵車站用地,惟本次檢討僅依100年9月由行政院經建會「加速推動高鐵車站特定區開發策略方案」,建議本計畫區之定位由「休閒遊憩城」擬轉變朝向「觀光農業城」發展,似未從嘉義縣政府立場作考量,請嘉義縣政府參考「區域計畫」及「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釐清確認本計畫區之都市發展定位為何,並提請大會討論決定。二、自民國91年以後中央及地方政府陸續對於各高鐵車站特定區的發展定位有所研究。由91年「以國土規劃觀點擬訂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整體發展策略之研究」的中藥生技與醫療保健中心、「高鐵新市鎮開發建設推動小組」第3次會議的藝術花園─南臺灣旅遊北部入口、「2008國家建設計畫」的休閒遊憩城(引進長庚醫療園區及故宮南部分院)及2009年地方政府建議的健康產業城(扮演地區產業的展演及服務角色及特定公務單位的訓練機構),至2011年9月由行政院經建會「加速推動高鐵車站特定區開發策略方案」建議配合其對於產業專用區所提之開發構想訂定朝向「觀光農業城」發展,故以此為本特定區之發展定位。
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辦理情形。
- 二、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決議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3日台高站發字第號函)本公司為旨揭特定區中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之地上權人,本公司茲就該區土地中供高鐵附屬事業使用之部分,即座落嘉義縣太保市太頂珠段及0015-0004地號,總面積31400平方公尺,陳請貴署考量變更其使用項目,以利站區開發一、針對本公司陳請內政都委會專案小組(下稱專案小組)考量變更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之使用項目乙案,依內政營建署102年8月26日營署字第10229178773號函檢附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嘉義縣政府檢報『變更高速鐵路嘉義意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會議紀錄』」中「陸、初步建議意見」之「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所載,小組初步建議維持原條文,其理由略以:「建議同意採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表示,高鐵車站專用區之土地產權屬該局管有,地上權屬台灣高速鐵路公司所有,基於雙方已簽訂債權開發合約及營運合約,合約內已針對使用項目有詳細規定,如使用項目變更,將造成合約執行爭議。」
- 二、惟經查本公司與交通部間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各站區開發合約」(下稱站區開發合約)中,就高鐵站區用地之使用項目,並未列有詳細規定,僅於第4.5.1條規定:「乙方應依本合約約定、站區審查委員會審議結果、站區開發計畫、高鐵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開發及使用站區用地。」另本公司經審視站區開發合約後研判,並無任何變更使用項目將造成合約執行爭議之情況。
- 三、是以,專案小組表示「…合約內已針對使用項目有詳細規定,如使用項目變更,將造成合約執行爭議」云云,遽予作成維持原高鐵站區土地使用項目之初步建議,容有未洽,特此澄清。同時祈請都委會或專案小組,再慎酌考量於原「變更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之第四章、「伍、土地使用計畫」項下之「四、高鐵車站專用區」中,新增「精緻農業、綠色能源、智慧型產業、醫療照護業、生物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藝術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老人住宅、出租住宅、住宅、購物心或由申請人提出開發使用構想並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等項目,以增加成功招商之機會,加速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之發展。1.計畫書有關高鐵車站專用區內附屬事業使用部分面積僅3.14公頃,使用項目包含商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公務機關、文教設及其他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之項目等已提供多元開發之彈性空間,並已包含部分高鐵公司建議增列之使用項目。
2.有關高鐵公司建議增列之各項產業發展項目,建議使用本特定區之產業專用區土地較為適宜,至於老人住宅、出租住宅、住宅等使用,本特定區內之住宅區面積已足夠,無須再增加使用面積。1.同意採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於專案小組會中表示,高鐵車站專用區之土地產權屬該局管有,地上權屬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雙方已簽訂債權開發合約及營運合約,合約內已針對使用項目有詳細規定,如使用項目變更,將造成合約執行爭議,爰建議維持原條文(高鐵嘉義站專用區附屬事業之使用項目)。
2.本案未便採納。
【附錄】嘉義縣政府103年1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202447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業依照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部分。
- 一、綜合意見: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二、為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計畫年期為115年,本案計畫年期110年建議修正為115年,計畫書內容(例如計畫人口推計年期,增列變更內容等)請一併配合修正。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案。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三、建議同意採納計畫人口維持原計畫20000人。遵照辦理。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四、有關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原建議將「產業專用區」容許供高科技專用使用、工商服務及展覽使用、購物中心分區、文教休憩分區等使用改為「浮動分區管制」乙節,因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7日第102113800號函復之「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維持原「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詳附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七(六),建議原則同意該府所提意見通過。一、遵照辦理。
- 二、該土地使用分管制要點納入擬定細部計畫內容。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五、高速鐵路各高鐵車站對於我國的西部交通走廊發展影響甚鉅,建議同意採納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7日第102113800號函之補充上位計畫相關計畫內容,併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一、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11頁。
- 二、原「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草案」名稱已修改為「全國區域計畫」,故配合調整。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六、交通系統部分(一)建議同意採納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7日第102113800號函復補充說明有關如何透過大眾運輸系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11頁及圖三、圖四。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統以連結到太保市中心及鄰近重要聚點(如長庚醫療園區及故宮南院等)及交通轉運站情況等資料【詳附件三】,惟請再加強補充重要聚點文字說明,另計畫書內相關圖示應補正標示清楚。畫書、圖通過。
(二)建議同意採納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7日第102113800號函復,補充有關本計畫之交通運輸需求後,再評估前述交通運輸須求如何分派到現況道路系統,及探討未來開發後之交通影響等資料,惟每日嘉義車站平均進出站旅客總量為每日31,696人,旅次分布嘉義市之旅次量進(出)量約每日15,064人旅次,約佔34%,數據有誤,請補正。遵照辦理,已修正為47.53%,詳計畫書第25頁。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建議同意採納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7日第102113800號函復,補充本次通盤檢討後停車場面積不足0.53公頃之解決策略,惟補充高鐵路軌底下土地可做停車場使用(面積約1.8公頃)之停車數據。一、遵照辦理。
- 二、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0規定,高鐵車站專用區可作公共停車場使用,目前專用區內共提供1.52頃作為停車場使用,路軌底下亦有約1.1公頃作為停車場使用,可供300輛小客車停放,詳計畫書第24頁。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七、建議同意採納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7日第102113800號函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7、8、9、10、11等條文規定,補充有關都市防災(包含本地區災害特性、災害史、滯洪設施)、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與規劃原則、都市設計等事項內容,惟請再加強補充本計畫內災害史、災害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等資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27頁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料,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建議請刪除計畫書第30頁「有關高鐵特定區開發,建請臺灣糖業公司及高速鐵路工程局積極努力研擬開發對策及辦理招商,以促進高鐵特定區發展,未來辦理通盤檢討時,將檢討本地區招商問題,必要時檢討是否加訂懲罰條款」條文規定。二、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0規定,高鐵車站專用區可作公共停車場使用,目前專用區內共提供1.52頃作為停車場使用,路軌底下亦有約1.1公頃作為停車場使用,可供300輛小客車停放,詳計畫書第24頁。遵照辦理。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一計畫名稱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本特定區計畫原係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計畫,惟為落實中央、地方權責分工原則,並保持計畫執行彈性,乃將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擬定,並將原計畫名稱變更為「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建議本案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機關用地(機二)(0.30)停車場用地(停二)(0.30)國小一東側及國小二北側停車場用地(停二)(0.47)機關用地(機二)(0.47)配合交通部高鐵局「高鐵五站特定區都市規劃分析與檢討研究」建議:
「為提昇住宅區生活環境品質與社區生活節點塑造之構想,將特定區南側社區單元之停車場用地與機關用地之區位對調,使都市的重要節點空間由公園、學校及機關用地所共同組成,有利創造社區整體空間的核心意象。」,故予調整變更。
建議同意採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係機關用地(機二)及停車場用地(停二)2處基地互換,由於停車場用地(停二)已開闢完成,爰建議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機二)(0.30公頃)及停車場用地(停二)(0.47公頃)。
遵照辦理。
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鄰里公鄰里公住宅區原計畫鄰里公園兼1.基於下列理由,建遵照辦准照嘉義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48)(2.08)商業區(0.40)兒童遊樂場用地係屬於地區性、鄰里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次檢討應予納入細部計畫內容,而其主要計畫土地使用項目則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議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公園用地(2.48公頃)。
2.本案因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故擬將5處原公兒用地改列為細部計畫,而主要計畫擬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為增加主要計畫公園綠地面積,爰建議將細部計畫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提昇至主要計畫層次,並修正為公園用地。
理。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四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突,及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予以修訂。
建議本案除同初步建議意見七外,其餘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事業及財務計畫及都市設計已訂定刪除為落實中央、地方權責分工原則,並保持計畫執行彈性,本次檢討乃將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事業及財務計畫及都市設計等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故將上開部分原計畫內容抽離改納入「擬定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書中,以符規定。
建議本案除同初步建議意見八外,其餘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實施進度及經費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實施進度及經費係主要計畫應表明之事項,故本次檢討予以增訂。
建議本案除同初步建議意見八外,其餘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准照嘉義縣府依據102年2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決議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為旨揭特定區中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之地上權人,本公司茲就該區土地中供高鐵附屬事業使用之部分,即座落嘉義縣太保市太頂珠段及0015-0004地號,總面積31400平方公尺,陳請貴署考量變更其使用項目,以利站區開發(一)陳情理由1.高鐵嘉義站之設置遠離嘉義地區主要人口聚集區,原係考量土地取得難易與參考國外開發經驗,同時選擇現址可望吸引投資並帶動本特定區發展,然而至今,附屬事業用地及多數其他本特定區土地仍維持閒置或低度利用,開發上仍待突破。
2.高鐵車站已成為西部主要運輸樞紐,北部及高雄之高鐵車站都有帶動車站周邊發展的現象;高鐵嘉義站尚未發揮帶動站區發展的影響,除影響廠商開發投資及合作的意願外,更間接地致使旅客旅客快速離開站區、影響旅次成長幅度。
3.參考TOD的理念,若在高鐵嘉議站步行範圍內,配置辦公室、零售業、休閒娛樂設施、住宅等,搭配學校、公部門及公共空間設計,滿足多元化需求,則定能增加本站旅次數量及其停留站區之時間,進而促進本特定區之發展,同時亦附帶降低汽車的使用,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
(二)建議事項:本公司自受讓高鐵嘉義站區附屬事業用地後,即積極辦理土地活化運用,至今將進10年,為能於所剩餘之40年開發使用期間有更顯著之開發成效,建議貴署考量現有區域環境未來發展及公共利益,重新檢討本特定區都市計畫,刪除「變更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之第四章、「伍、土地使用計畫」項下之「四、高鐵車站專用區」乙案中原所定「使用項目以商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公務機關、文教設施」等文字(第26頁第三至四行參照),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關於商業區之規定,改採負面列舉,以提供多元開發之彈性空間,實質鼓勵民間投入開發,繼而達成節能減碳,加速本特定區發展,並增加就業機會及地方稅收。1.本署以年5月16日營署都字第98函請該府先行審慎研議,並提供研析參考意見,俾供本部都委會審議之參考。
2.請補充研析處理意見。建議同意採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表示,高鐵車站專用區之土地產權屬該局管有,地上權屬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雙方已簽訂債權開發合約及營運合約,合約內已針對使用項目有詳細規定,如使用項目變更,將造成合約執行爭議,爰建議維持原條文。1.同意採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高鐵車站專用區之土地產權屬該局管有,地上權屬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基於雙方已簽訂債權開發合約及營運合約,合約內已針對使用項目有詳細規定,如使用項目變更,將造成合約執行爭議,爰建議維持原條文。
2.本案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