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2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21
案件id
zzEsR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會102年8月27日第81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且部分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102年11月6日至102年12月6日辦理再次公開展覽,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3案,並經該府103年2月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439900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439900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該府研析意見通過(詳附表),並請高雄市政府併同本會102年8月27日第810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高雄市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439900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謝蓮樹君、謝和東君大社都市計畫文(中)二用地1.依計畫公共設施現況服務水準檢討,文(中)用地部分,現行計畫面積7.39公頃,需求面積2.5公頃,超過面積4.89公頃(7.39-2.5)。
2.現行大社國中文(中)一用地面積為5.09公頃,後經區段徵收案,將增加1.33公頃文(中)一用地,其面積已超出需求面積。
3.依原高雄縣政府中華民國78年1月24日(七八)府第權字地10217號公告:徵收計畫書進度為77年9月6日至89年9月5日。
4.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3928200號函:「有關本處用地經檢討分析討論,仍保留作為文中用地,未來視社區發展需要,規劃設校,因目前尚無設校計畫,故設置運動設施供社區民眾使用」。
5.依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函:「本案【文中(二)】學校用地雖經貴府(高雄市政府)表示,仍保留作文中使用,請詳予敘明本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情形,並請具體說明本案學校用地周邊之中學數量、服務範圍、容納學生人數及人口成長趨勢,並綜合分析後提出本案用地是否仍需保留作學校用地之必要性整體說明。
6.當前即可預見未來高雄市政府財政情況日益困難,有無可能依實施進度及經費表預定於110會計年度建議高雄市大社都市計畫文(中)二(國中預定地)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如下:1.大社區目前僅開闢1所大社國中,原本設定為21班規模學校,目前班級數已達29班,不僅無閒置教室供學生使用,更壓縮藝能科教室與教師辦公空間,不利學生均衡學習,已無增班空間。
2.依本府(教育局)評估,大社區99年至102年總人口、戶數、出生人口逐漸成長,有多筆新建案,預估10年後國中新生班最多將達14班(每班25人計)。鑒於同地區僅劃設2處學校用地,為因應大社區117年就學所需,文中2擬保留,班級數規模21班(每個年級7班),所需經費約2億5千萬元。
3.另考量本區區段徵收案後續進行開發,預計引進居住人口與就學人口,建議維持學校用地,以符合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4.所陳位置非屬本案第二次公展草案內容,綜上理由,本案建議不予採納。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前編列461,150(千元)預算完成開闢文(中)二學校用地,尚非無疑。
7.文(中)二用地毗鄰住宅區,因大社都市計畫區長期發展因高雄縣市合併升格,並配合鄰近中山大學第二校區、高雄學園先進智慧型產業園區等重大建設開發後,將引進之就業人口居住,建議將現行文(中)二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毛水文君大社區圳觀段588、604地號(福德祠)因本祠(福德祠)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故無法申請寺廟登記,本廟土地產權暫登記於私人名下無影響鄰地之虞。為使本祠登記合法,永久教化人心,引導社會善良風氣,並保存本區文化資源。懇請都市計畫通盤時,將上開土地編定為宗教專用區,以取得合法建物之使用執照。建議大社區圳觀段588、604地號,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如下:1.查本案土地非屬福德祠所有,且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爰非屬本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宗教專用區審議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
2.所陳位置非屬本案第二次公展草案內容,建議不予採納。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3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大社區中里段1167、1167-4、1167-6、1168、1181地號1.本公司為私法人,所有土地為私有土地非公有土地,計畫書內誤列本公司為公有土地,請予更正。
2.本公司所有中里段1167、1167-4、1167-6、1168、1181號等5筆土地與大社工業區尚隔離綠帶及三中路,因緊鄰大社區段徵收範圍旁,請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本公司所有大社區中里段1167、1167-4、1167-6、1168、1181號等5筆土地,因非屬公有土地,請更正計畫書內容,並請將前開土地納入東側大社區段徵收範圍內,以維土地所有人權益。1.配合更正計畫書內容,標註該土地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如下:1.查本案所陳位置屬「附一」:係78年10月28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為工業區)案」,為減低工業區對周邊地區之影響,爰依獎勵投資有關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並限作隔離綠帶使用。
2.另大社區徵乙案業經102年10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會議審竣。
3.所陳位置非屬本案第二次公展草案內容,建議不予採納。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