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31-審議事項-["第1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
會議紀錄id
MOIO8231
案件id
NAune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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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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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2年8月27日第81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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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1月22日城規字第1020012123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經提本會102年12月10日第81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變更內容案情複雜,涉及相關法令規定事宜,…請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規劃單位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本案原專案小組(召集人為彭委員光輝)於103年2月10日召開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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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七)「公展期間(含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遺漏部分陳情案件予以補充修正如附表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併同本會第810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第1次及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含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共7案)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楊先生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318號若召開相關會議或計畫內容有任何修正,煩請通知。身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利知道此計畫之內容。予以採納。
後續會議將邀請相關所有權人參與。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酌予採納。
2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云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41-1、41-6、42、42-2地號1.建議桃園縣政府通知所有權益人,並重新召開公展說明會。
2.建議將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地號之土地完全納入此次計畫範圍。1.桃園縣政府並未通知所有權益人出席公展說明會。本法人土地持分面積約佔新增重劃面積之1/25,亦未接獲桃園縣政府通知;顯見桃園縣政府程序上有瑕疵。
2.本計畫之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地號並未被全數考慮。1.予以採納。
後續會議將邀請相關所有權人參與。
2.未便採納。
經查該筆土地係為考量地形及範圍之完整性,故未完全併入本案範圍。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酌予採納。
3陳讚生等55人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段大埔小段23等103筆地號。1.按連署土地所有權人全部面積經開發後分配足夠住宅區。希望分回住宅區才能夠接受,否則變更為產專區將無法居住且房1.予以採納。
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2.開發單位不參與分配。
3.建議開發方式為個案開發,與工五工業區產專開發分別辦理。
價高漲無力購買。
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2.未便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
3.予以採納。
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擴大部分。
其中第一階段為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因此,與第二階段擴大部分之開發自然以分開方式辦理。
4廖家興舊路坑大埔小段81-1、81-4、87-1等地號1.擴大華亞科技園區範圍2.擴大範圍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1.華亞科技園區現有面積不足以提供可望入駐廠商。
2.希望藉由市地重劃維護地主權意。1.予以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即為因應產業及經濟發展需求而辦理工五工業區之擴大。
2.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5洪阿哖坪頂山尾段山尾小段169-10、171-15、172-7等地號陳添財舊路坑大埔小段57、59、613等21筆地號1.持有土地比例分配所發回土地需全部為住宅區,且不受開發單位管制。
─1.予以採納。
(1)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2)有關住宅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2.如分回土地無住宅寧願維持現狀,無參與開發理由,並請開發單位縮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由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2.予以採納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6陳錦華、陳錦生、陳秀蓮舊路坑大埔小段75-2、75-3、75-4、75-9、75-10、75-11、76、76-1、76-4、76-5、76-6、76-7、76-8、76-9、76-10、78、78-1、78-2等地號現在能透過園區擴編參與其中,希望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1.華亞科技園區規劃十分好,現今透過源區擴編參與其中,同意本園區變更案。
2.本地區靠近已發展地區,且園區面積不敷使用情況下,未被納入都市發展用地,實為不合理。
2.本地區土地限制發展已40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損失嚴重,在此提出抗議。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7廖俞鑫舊路坑大埔小段64、65、65-1、65-2、66-1、66-4、67、67-1、67-2、67-8、67-9、67-10、69-1、69-4、70-1、75-2、76等地號1.支持本計畫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地區周邊樂善村已被國家徵收使用且鄰近華亞科技園區,附近又有A7站,應配合林口地區納入都市發展用地。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七)逾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共4案)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1黃家祺舊路坑大埔小段75-2地號贊成本案規劃。全球大環境不景氣,外資越來越少在台灣投資建設。政府就應該要好好把握這些科技公司的擴張需求,以促進地區發展。予以採納。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2張家彬舊路坑大埔小段64地號希望能以市地重劃的方式辦理開發。相較於已開發華亞科技園區,本地區之公共建設明顯不足,景觀落後,缺乏有規劃之道路及街廓,盼能以市地重劃方式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加強公共設施,改善生活品質空間,成為一個現代化地區。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3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4-1、47、48、48-1、48-2、51-1、51-6、51-7、51-10、53、59-41.贊同本案,希望透過專業規劃及開發者投入,能達成園區擴編滿足產業需求,促進周邊地區繁榮,增加國家水稅收的三贏局面。
2.為兼顧地主權益,未來擴編地區希望比照華亞科技園區市地重劃的開發方式。華亞科技園區不乏友達、中環、南科、華科等大廠,年產值高達新台幣5000億元以上,對帶動地方經濟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增加國家外匯順差,以及創造就業機會,有卓越之貢獻,已是相當成功案例。
惜華亞科技園區之現有面積不足提供予所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渴望入駐之廠商,應擴大園區面積,相信將能再創佳績。
逾4桃園縣環保局龜山鄉華亞段268地號變更垃圾處理場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係考量民眾服務及業務需求,規劃於華亞段268地號,增設柴油車排氣檢測站。未便採納。
增設柴油車排氣檢測站設施,非僅提供區內使用之設施,其產生之外部性,如交通旅次、環境汙染等問題,恐造成區內管理維護負擔增加,服務水準降低及衍生其他影響。建議同意採納,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八)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桃園縣龜山鄉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林口工五工業區東側擴大部份保護區土地(保護區)1.本案擴編之保護區部分大抵地勢平坦,建請劃設產業專用區以帶動產業之進駐,些許坡度偏高之部分建請保留原貌並規劃做為運動休閒公園等公設用地。
2.為因應華亞園區產業擴建及國家經濟發展之急迫需求,陳情本案保護區部份,再次提請部都1.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
2.本案範圍內保護區部分,係於民國59年林口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時即依初審意見之建議及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建議本案檢討「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作為辦理本案原工五工業區毗鄰擴大之依據,並建請准予同意按照上開原則,變更工五工業區周邊土地為產業專用區。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委會大會審議後,並由開發單位比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作業。劃為保護區,迄今已43年均未開發,且昔日保護區之劃定僅為緩開發之評估,但本案之保護區部分現已符合新市鎮開發調理許可申請開發之規定。
3.本案預計將帶來一萬五千名就業人口,帶動六萬名人口進駐周邊並帶動林口新市鎮之發展。
2桃園縣龜山鄉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林口工五工業區東側擴大部份保護區土地(保護區)1.本案擴編之保護區部份大抵地勢平坦,可因應產業需求劃設產業專用區以帶動產業進駐,部分坡度偏高地區,另可規劃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
2.經了解,現今依內政部內授營鎮字第號函,規劃單位刻正研1.響應「政府台商鮭魚返鄉政策」及「華亞園區產業擴建」實際需求,辦理擴大變更時有必要。
(1)園區內廣達電腦、神腦、穩懋表示有回台投資設廠之意願。
(2)經統計園區產業擴建所需面積約29公頃。
2.本案範圍內1.同陳情編號1研析意見辦理。
2.經查86、95年分別為「變更林口特定區(部份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訓練專用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與95年「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份保護區為第一種醫療專用區、第二種醫療專用區、第三種醫療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以上兩案係位因應高齡化時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擬保護區相關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以確認保護區變更之辦理方式。建議本案保護區部份,於補辦公展完竣後,再次提請部都委會大會審議通過,准予變更。
3.然本案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會議」審決,保護區部份辦理方式尚待釐清,因此決議暫予「保留」,仍維持原分區,以致變更產專區面積僅剩10.32公頃(原提範圍約22.69公頃),實難供應產業擴建所需。
4.經查林口特定區亦有相關保護區變更之案例(例如89、95年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92年工保護區已超過二十年未開發使用,依內政部內授營鎮字第號函,自得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申請開發。
3.92年「變更林特定區計畫(部份保護區為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案係為提供完整汽電共生設備,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一項第三款與依毗鄰工十九採主細計合併擬定方式而變更,其變更規模為3.39公頃。
4.97年「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份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案(星華鐘錶)」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與內政部91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代與加強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照顧迫切需求,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允予變更,其變更規模各為54.64公頃與47.83公頃,而兩案同意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包括衛生設施、福利設施、文教設施、公用設施、宗祠及宗教設施、娛樂及健身服務業、一般遊憩設施與寄宿舍等其他醫療相關必要附屬設施等。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五工業區南側保護區變更為工業區、97年林口特定區(星華鐘錶)部份保護區變更為工業區、101年機場捷運沿線A7站區周邊土地開發案等)。0910082337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一點:『以其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適用對象,辦理該變更案,其變更規模為5公頃。
5.經濟部100年7月5日經授工字第號函說明略以:「…關於桃園縣龜山鄉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擬擴編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範圍,並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1案,本部認為本案與該款中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求」之規定並無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符」。內政部復以100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號函同意依該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3籃素美體大段354等6筆(保護區)將本案之保護區納入開發計畫,合併共同開發。之前華亞科技園區建設時,因為把本地區納入,且本地區已劃為保護區40年,致無法利用,影響地主權益。同陳情編號1研析意見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4廖俞鑫體大段288等26筆(保護區)本案可以帶來數萬名人口進駐,有助於地區產業發展,希望能快點通過。林口龜山地區的繁華區都在靠高速公路側、華亞園區及A7站發展情況,相比之下本地區現在很缺乏發展。同陳情編號1研析意見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5鴻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體大段288等24筆(保護區)因本案之保護區地勢平坦且符合變更相關法令之依據時,應將保護區納入本案合併開發。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超過二十年沒有開發,主管機關應該幫忙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同陳情編號1研析意見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6楊錦成龜山鄉體大段397、399、400、401地號1.請將土地列入開發範圍內。
2.不宜將保護1.為何鄰近之『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內之保護1.建議不予採納(暫予剔除)。
2.為配合部分地主不同意開發之意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保護區)區全部排除於開發範圍。區土地就全部排除於開發範圍,實不客觀、科學、公平、合理。
2.是否適合開發不應只憑幾十年前即劃定之都市計畫分區線為唯一依據,應該考量土地之現在(如位置、交通狀況、坡度..等)去綜合判斷較為合理適妥,如陳情人所有之該等土地皆面臨二十五米寬之華亞三路且地勢平坦(皆屬一級坡),397地號上更已合法興建幼兒園於其上。
3.除了約四十多年來從不曾實際檢討、適度調整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標示該等土地為「保護區」外(工五二期範圍內之都市計畫線係民國59年劃定見及變更範圍完整性,暫予剔除。
3.本案發布實施前,如有切結同意參與本案時,再由規劃單位納入整體規劃,或於後續辦理開發時,視土地同意取得狀況予以考量。
4.如經檢討後納入範圍,為加強安置及協調,於開發單位申請開發時,以先建後拆之方式辦理,維護民眾權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的!)。假如現在重新檢討劃定都市使用區分,範圍內之諸多土地不會還是所謂的保護區,所以,請切勿再唯一依循四十多年前所訂定的都市計畫線,而做成如下決議:
「農業區」:
同意開發。
「保護區」:
全部予以保留,暫緩開發。這樣的劃分是真的很不科學也太粗糙。
7陳成達兄弟共五人龜山區體大段390、394地號(保護區)希望能開發住宅區,否則不同意開發。華亞煙囪汙染空氣非常嚴重。及水汙染嚴重,不希望開發工業區。1.建議予以採納。
(暫予剔除)2.為尊重民眾意見及維護居民權益,暫予剔除(如變更後範圍示意圖)。
3.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8蕭錦城龜山鄉大埔小段93-1、94-2地號(體大段602地號)共18筆(保護區)希望從A7站方式給政府來開發不同意華亞開發工業區,希望政府像A7站來開發住宅區1.有關由政府開發之陳情,建議不予採納。
2.工五工業區係由民間(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依細部計畫內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因此,未來工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五工業區東側擴編農業區部分,擬依部都委會第810次決議,由原申請變更單位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保護區部分陳情編號1研析意見辦理。
3.陳情地號體大段249地號位屬農業區範圍,為免影響整體開發之完整性,建議仍予納入。惟於後續開發(細部)計畫擬定時,由規劃單位審慎考量所有權人意見,並研擬妥適之安置計畫,以維護地主權益。
4.其餘陳情地號則為尊重民眾意見及維護居民權益,暫予剔除。並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
9陳榮村、陳榮華、陳吉、詹健志、陳政輝、陳文甲、陳國勝、陳建國、林金清、龜山區體大段50、58、613、614、763、360、361、365、368、381、382、389、391、395、396、398、402、421、429、564、566、566-1、579、581、不同意開發,維持現狀1.建議部分予以採納(部分地號仍予納入範圍,部分地號暫予剔除)2.有關龜山區體大段50、58:本案係因應工五工業區通盤檢討,並配合產業擴建及國家經濟發展辦理變更,為維持整體規劃及產業轉型需求,建議仍維持原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蕭長留、陳萬福、周瑞祥、周順和、周許阿謹、蔡素卿、蔡素梅、葉淑美、蕭長安、蕭張却、蕭含笑、蕭寶蓮、蕭碧娥、蕭長江、陳蕭勤582、589、595、614、616、617、417、418、570地號(保護區)範圍,並同陳情編號8研析意見3辦理,或於後續辦理開發時,再視土地同意取得狀況予以考量。
3.有關421、566、566-1、579、581、582、589、595、417、418、570、613、614、763、360、361、365、368、381、382、389、391、395、396、398、402、429、564、614、616、617等地號:
為尊重民眾意見及維護居民權益,暫予剔除(如變更後範圍示意圖)。並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
10周瑞祥、周順和龜山區體大段276、278地號(農業區)希望將該筆土地劃出開發範圍,不參與開發。本計畫擴大變更農業區部分內有276、278土地,現行出租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為本人生計主要之財源,本次擴大變更案被劃入開發範圍,此將影響本人生計且損失極大,因此規劃單位有責任義務將其損失降至最低,並找出可共創雙贏之方法來解1.建議不予採納(仍予納入範圍)。
2.本陳情土地座落農業區計畫範圍內,考量土地使用應完整規劃利用,建議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會議決議,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3.經查未來產業專用區係提供核心、次核心及支援性產業及相關設施等複合性使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決。用,對於陳情人後續架設基地台之使用並無不符。
11周鴻文等24人、周寶卿、蔡素珠、周安雄、周瑞祥、周阿財、周呂美月、周松吉、周嬌、周月鳳、褚建榮、周足、周欣宜、周順和、周于翔、周鴻志、周鴻儒、沈周怡姮、周伯霖等5人龜山區體大段280、281、284、285、(農業區)、288、292、294、298、337、338、339、340、346、354(保護區)地號1.擴大變更農業區東側,希以桃七線公路為界。
2.變更計畫內需考量有足夠住宅用地規劃以符合陳情人之需求。1.本計畫擴大變更所劃農業區以地形上等高線劃設,十足片面利益考量,僅將陳情人最平坦之土地擷取,有片利掠奪之嫌。發展首重考量整體利益,與當地原地主共榮共存原則兼顧原地主權益,建議邊界以桃七線公路為界。
2.農業區將來可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其內容後續規劃應請優先考慮有足夠土地面積作為住宅用地以符合陳情人之需求。1.有關陳情擴大範圍之意見,建議不予採納。
2.陳情擴大範圍之土地,目前係為既有公墓,為避免周邊地區擾動,建議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審議內容,維持原計畫範圍。
3.同陳情編號8研析意見3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2黃福傳工五東側土地(體大段68地號農業區)希望政府徵收地主之地,可配住宅房屋給我們居住,長年居住外面房子買不起,太貴;可不徵收1.建議不予採納。
2.同陳情編號8研析意見3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是最好。
13陳讚生、陳光明、陳光輝、陳劉玉滿、陳金龍、陳穎川、陳添財、陳金菊、陳練、林坤山、陳連春、陳守賢、陳振坤人龜山鄉體大段357(農業區)、580、582、589、595、614、616、617、763、613、605、577、574、601、586、582、575、587、578、572、576、、590、588、564(保護區)地號1.希望土地分配能以地主5.5,重劃會4.5比例分配。
2.希望地上物能從優補償。
3.住宅區不要設在高壓電塔下方,且住宅區擴大至10公頃。
4.比照機場捷運A7站開發為住四或住五,規劃為高密度住宅。
5.地目為建地,應為比1對等分配。
6.住宅區之土地應為原持分人原地分配。
7.發回土地、產權必須為單筆、單名而非持分共有。1.原則同意開發,開發條件另議。
2.因地主眾多,重劃會所提供住宅建地太少,未能給地方每戶分配,如能擴大住宅區面積,居民同意配合。1.有關陳情意見1、2、5、6、7係為地主對未來開發條件之建議,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陳情內容擬送原申請變更單位之參考。
2.有關體大段357地號,同陳情編號8研析意見3辦理。
3.其餘地號:為配合部分地主不同意開發之意見及變更範圍完整性,暫予剔除。並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14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請協助辦理增加「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公(一)用地內機關用同意配合修正。
(102年11月28日桃消秘字第1021320262號函)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地,變更部分公園用地(0.53公頃)為機關用地供警政及消防使用」部分,清楚劃設面積二分之一(即0.265公頃)且雙面臨路位置(即右側),指定供消防局使用。
(九)逾期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1林坤山桃園縣龜山鄉體大段569、580、582、586、575、578、587、541、542等地號(保護區)不同意開發全部開發為住宅區1.建議予以採納。
2.為尊重民眾意見及維護居民權益,暫予剔除(如變更後範圍示意圖)。
3.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2王漢卿等72人體大段63、70、74、110、112地號(農業區)建議監察院介入調查1.資訊未充分揭露2.未通知地主相關會議訊息3.權益人未被告知出席會議,有違法之嫌4.不同意重劃1.建議不予採納。(仍予納入範圍)2.同陳情編號9研析意見2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3陳榮村、陳榮華、陳吉、陳文用、詹健志、陳政輝、詹文誠、洪阿體大段360、361、365、368、371、377、378、381、382、384-4、389、390、不同意跟華亞共同開發維持現狀華亞科學園區的發電廠汙染嚴重一直都無法解決不同意華亞開發,保留一塊淨土給下一代,避免空氣水汙染擴大1.建議予以採納。(暫予剔除)2.為尊重民眾意見及維護居民權益,暫予剔除(如變更後範圍示意圖)。
3.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哞、陳成達、陳文慶、陳國珍391、394、395、396、398、402、403地號(保護區)逾4蕭錦城體大段763原舊路坑段大埔小段91、92、93、94地號共18筆(保護區)1.後厝大埔地區靠近捷運車站2.期望政府以A7站第二期同步開發商業區3.本地不適合變更工業區1.上次華亞重劃,百姓分回來的地無用,不知道地主變無權利用自己的地,全部被華亞管制,叫百姓何去何從,連耕種菜也不准,分回來的地等於死地,又有何用2.此次全民有權利阻止,不會再上當3.堅決反對和華亞協議開發1.建議予以採納。(暫予剔除)2.為尊重民眾意見及維護居民權益,暫予剔除(如變更後範圍示意圖)。
3.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5江龍興體大段268、270、272、372、375、385地號(保護區)原擴大部分變更為產專區之總面積為22公頃內政部只同意將農業區變更為產專區,保護區部分維持保護不同意變更,更將原住戶本熱盼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部分希望落空,而不在此次變更範圍內,不知何故內政部只同意變更1.左列陳情理由已說明只為財團利益之第二階段擴大變更財團土地,置原住戶生活環境及生存權益於不顧,並擴大影響捷運A7站之開發、居住,即有礙都市發展及照顧居民生活環境之選擇性變更,原住戶及陳情人堅決反對。
2.將第2階段擴大部分,另外11公頃全部變更為住宅區(保護1.建議不予採納(暫予剔除)。
2.同陳情編號6研析意見2、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1公頃農業區為產專區,另11公頃保護區為何不同時變更為住宅區?區部分),並同意農業區變更為產專區,而將變更產專區縮減一部分變為住宅區。
逾6周鴻志、周鴻文、周鴻儒、沈周怡桓、周寶卿、蔡素珠、周安雄、周阿財、周呂美月、周松吉、周嬌、周月鳳、褚建榮、周足、周欣宜、周順和、周于翔體大段280、281、284、285、288、292、340、343、347、348、344、346地號等(農業區、保護區)1.擴大變更農業區東側希以桃七線公路為界2.變更計畫內需考量有足夠住宅用地規劃以符合陳情人之需求3.若無足夠住宅用地規劃,拒絕參與開發1.本計畫擴大變更所劃農業區以地形上等高線劃設,十足片面利益考量,僅將陳情人最平坦之土地擷取,有片利掠奪之嫌。發展首重考量整體利益,與當地原地主共榮共存原則兼顧原地主權益,建議邊界以桃七線公路為界。
2.農業區將來可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其內容後續規劃應請優先考慮有足夠土地面積作為住宅用地以符合陳情人之需求。1.同陳情編號11研析意見1、2辦理。
2.同陳情編號8研析意見3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7周順和體大段276、278地號(農業區)本計畫擴大變更農區部分內有276、278土地,現行出租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為本人生計主要之希望將該筆土地劃出開發範圍,不參與開發。同陳情編號10研析意見1、2、3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財源,本次擴大變更案被劃入開發範圍,此將影響本人生計且損失極大,因此規劃單位有責任義務將其損失降至最低,並找出可共創雙贏之方法來解決。
逾8林金清、林坤山、陳政輝、陳文甲、陳萬福、陳建國、周許阿謹、周順和、蕭長留、林瑞新、蕭含笑、蕭長江、蕭長安、陳國勝、周素卿、葉淑美、蔡素梅、張蕭卻、蕭碧娥、陳蕭勤、蕭寶蓮體大段50、58(農業區)、613、614、360、361、368、381、391、395、402、417、418、421、423、541、542、564、566、566-1、569、570、575、578、580、581、582、586、587、589、595、604、605、614、616、617、763(保護區)地號維持現狀不同意開發同陳情編號9研析意見1、2、3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9林興中1.建議全部以代金作為回饋方式。1.有關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產專二(附)或產專五,需回饋「至1.有關本案變更產專區回饋捐贈公共設施部分,如開發計畫(說明確實建議照規劃隊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說明:鑒於區內開發之既成事實,現有企業基地大多開發完成,已無法再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建請以代金進行回饋。
2.回饋基準應以已回饋後之容積率為基準(例300%),避免重複回饋,需以「比例原則」計算,以昭公信。少20%優先為本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一事,極其不合理。因本工業區已完成市地重劃並開發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皆已捐贈移轉為公有,無法再次購入並予以捐贈。
2.另本計畫區必須實施都市設計審查,區內之各公司大都於都市設計審議時,完成回饋提高容積率至300%,今又以容積率210%作為回饋計算之基準,明顯有重複回饋之實。
說明: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計畫書柒、檢討成果中第三十五點「工業區土地自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並設廠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無法劃設公共設施)經審查通過,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經查民國101年6月11日公告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754會議審議通過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第四章工業區第37條(略以)…,且設廠計畫經市、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土保持計畫、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因此,本案變更回饋未有重複計算之情況。
3.至於工業區內各廠於建廠都市設計審議已完成之回饋事項,建議可以個案方式,於後續開發計畫內敘明,並經審查通過後酌予折算。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超過210%;其屬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申請人並自願捐獻一定金額予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300%。…」【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2月10日第817次會議決議交由本專案小組先行聽取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爰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照規劃單位102年11月22日城規字第1020012123號函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通過,並請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計畫案名混淆不清,建議將計畫書整併為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各1本提請委員會審議,並將主要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變更暨擴大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細部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暨擴大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資明確。
(二)原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範圍部分:
1.有關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第五種產業專用區」許可土地使用項目訂定「C.住宅,且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乙節,雖因本次檢討變更產業專用區之理由係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且本計畫周邊地區已另案規劃大量之住宅用地,惟考量實際需求及整體規劃,爰建議比照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將上開許可項目修正為「C.住宅,其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變更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且各該申請變更基地應整體開發,不得單獨申請興建住宅。」。
2.有關變更部分公園用地(公一)(面積約0.53公頃)為機關用地供警政及消防使用部分,原則同意依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意見,將上開機關用地依各單位需求劃設為二處(即面積各為0.265公頃)且雙面臨計畫道路位置(即右側),指定供消防局使用,另一處指定供警政單位使用。
(三)有關本案細部計畫東側擬擴大計畫範圍部分,建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部分,建議仍依本會第810決議事項,由原申請變更單位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徵求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及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修正計畫書、圖並研擬適當之土地使用規劃及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後,再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至於有關保護區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部分,基於下列理由,建議仍依本會第810決議事項「暫予剔除」。
(1)因相關機關或單位尚無依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需求。
(2)是否可比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尚有法令適用之疑慮。
(3)有關規劃單位於本次會議中提出建請同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變更工五工業區周邊土地為產業專用區乙節,查上開變更處理原則係針對個別廠地申請擴大之依據,本案申請變更範圍涉及多數廠地,且未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臨,尚無法適用工業區範圍之擴大。
(4)依據規劃單位補充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案件資料顯示,本案申請變更範圍內尚有多數土地所有權人表達不同意變更之意見,為避免引發民怨,不宜輕易變更。
(5)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保護區之規定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爰本案保護區是否適宜開放供申請變更及開發,影響層面深遠且廣大,且全國各都市計畫亦可能援引比照辦理,應慎重評估考量,爰建議將本案保護區依本會第778次會議針對林口特定區計畫案有關保護區檢討調整案之決議事項「參酌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建議意見並配合地區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地方發展需要與環境保育等課題,再詳予審慎檢討」,請規劃單位納入通盤檢討中整體考量。
3.計畫書草案內容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變更內容明細表有關「農業區(供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使用)」及「保護區(暫予保留)」部分,應配合前開建議事項予以刪除,相關計畫內容及計畫圖並請配合修正,以資妥適。
(2)計畫書草案「後續配合辦理事項」章節部分,除依前開建議事項三之(一)敘明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部分,得由原申請變更單位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予以刪除,以避免混淆。
(四)行政院環保署有關變更內容之書面意見,請配合辦理:
1.本案「擴大『工五工業區』之範圍」部分,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另本案所稱「產業專用區」若係屬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其興建、擴建應依「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本次變更若涉及已通過審查環評書件之變更者,應辦理原環評書件之變更作業。
(五)本計畫案之計畫內容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楊先生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318號若召開相關會議或計畫內容有任何修正,煩請通知。身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利知道此計畫之內容。予以採納。
後續會議將邀請相關所有權人參與。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酌予採納。
2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山尾1.建議桃園縣政府通知所有權1.桃園縣政府並未通知所1.予以採納。
後續會議將邀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酌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桃園縣吳云段後厝小段40、41-1、41-6、42、42-2地號益人,並重新召開公展說明會。
2.建議將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地號之土地完全納入此次計畫範圍。有權益人出席公展說明會。本法人土地持分面積約佔新增重劃面積之1/25,亦未接獲桃園縣政府通知;顯見桃園縣政府程序上有瑕疵。
2.本計畫之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地號並未被全數考慮。請相關所有權人參與。
2.未便採納。
經查該筆土地係為考量地形及範圍之完整性,故未完全併入本案範圍。予採納。
3陳讚生等55人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段大埔小段23等103筆地號。
1.按連署土地所有權人全部面積經開發後分配足夠住宅區。
2.開發單位不參與分配。
3.建議開發方式為個案開發,與工五工業區產專開發分別辦理。
希望分回住宅區才能夠接受,否則變更為產專區將無法居住且房價高漲無力購買。
1.予以採納。
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2.未便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
3.予以採納。
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擴大部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其中第一階段為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因此,與第二階段擴大部分之開發自然以分開方式辦理。
4廖家興舊路坑大埔小段81-1、81-4、87-1等地號1.擴大華亞科技園區範圍2.擴大範圍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1.華亞科技園區現有面積不足以提供可望入駐廠商。
2.希望藉由市地重劃維護地主權意。1.予以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即為因應產業及經濟發展需求而辦理工五工業區之擴大。
2.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5洪阿哖坪頂山尾段山尾小段169-10、171-15、172-7等地號1.持有土地比例分配所發回土地需全部為住宅區,且不受開發單位管制。
2.如分回土地無住宅寧願維持現狀,無參與開發理─1.予以採納。
(1)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2)有關住宅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林口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陳添財舊路坑大埔小段57、59、613等21筆地號由,並請開發單位縮編。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由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2.予以採納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6陳錦華、陳錦生、陳秀蓮舊路坑大埔小段75-2、75-3、75-4、75-9、75-10、75-11、76、76-1、76-4、76-5、76-6、76-7、76-8、76-9、76-10、78、78-1、78-2等地號現在能透過園區擴編參與其中,希望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1.華亞科技園區規劃十分好,現今透過源區擴編參與其中,同意本園區變更案。
2.本地區靠近已發展地區,且園區面積不敷使用情況下,未被納入都市發展用地,實為不合理。
2.本地區土地限制發展已40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損失嚴重,在此提出抗議。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7廖俞鑫舊路坑大埔1.支持本計畫變本地區周邊酌予採納。建議依初步建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小段64、65、65-1、65-2、66-1、66-4、67、67-1、67-2、67-8、67-9、67-10、69-1、69-4、70-1、75-2、76等地號更為產業專用區。
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樂善村已被國家徵收使用且鄰近華亞科技園區,附近又有A7站,應配合林口地區納入都市發展用地。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意見(三)辦理。
(七)逾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1黃家祺舊路坑大埔小段75-2地號贊成本案規劃。全球大環境不景氣,外資越來越少在台灣投資建設。政府就應該要好好把握這些科技公司的擴張需求,以促進地區發展。予以採納。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2張家彬舊路坑大埔小段64地號希望能以市地重劃的方式辦理開發。相較於已開發華亞科技園區,本地區之公共建設明顯不足,景觀落後,缺乏有規劃之道路及街廓,盼能以市地重劃方式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加強公共設施,改善生活品質空間,成為一個現代化地區。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3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4-1、47、48、48-1、48-2、51-1、51-6、51-7、51-10、53、59-41.贊同本案,希望透過專業規劃及開發者投入,能達成園區擴編滿足產業需求,促進周邊地區繁榮,增加國家水稅收的三贏局面。
2.為兼顧地主權益,未來擴編地區希望比照華亞科技園區市地重劃的開發方式。華亞科技園區不乏友達、中環、南科、華科等大廠,年產值高達新台幣5000億元以上,對帶動地方經濟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增加國家外匯順差,以及創造就業機會,有卓越之貢獻,已是相當成功案例。
惜華亞科技園區之現有面積不足提供予所有渴望入駐之廠商,應擴大園區面積,相信將能再創佳績。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4桃園縣環保局龜山鄉華亞段268地號變更垃圾處理場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係考量民眾服務及業務需求,規劃於華亞段268地號,增設柴油車排氣檢測站。未便採納。
增設柴油車排氣檢測站設施,非僅提供區內使用之設施,其產生之外部性,如交通旅次、環境汙染等問題,恐造成區內管理維護負擔增加,服務水準降低及衍生其他影響。建議同意採納,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逾江龍興體大段268、270、272、372、原擴大部分變更為產專區之總面積為22公1.左列陳情理由已說明只為財團利益1.建議部分採納(陳情地號部分原已納入範圍,惟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375、385地號頃內政部只同意將農業區變更為產專區,保護區部分維持保護不同意變更,更將原住戶本熱盼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部分希望落空,而不在此次變更範圍內,不知何故內政部只同意變更11公頃農業區為產專區,另11公頃保護區為何不同時變更為住宅區?之第二階段擴大變更財團土地,置原住戶生活環境及生存權益於不顧,並擴大影響捷運A7站之開發、居住,即有礙都市發展及照顧居民生活環境之選擇性變更,原住戶及陳情人堅決反對。
2.將第2階段擴大部分,另外11公頃全部變更為住宅區(保護區部分),並同意農業區變更為產專區,而將變更產專區縮減一部分變為住宅區。
無法完全變更為住宅使用)2.同陳情編號(逾1)研析意見2、3辦理。
逾周鴻志、周鴻文、周鴻儒、沈周怡桓、周寶卿、蔡素珠、周體大段280、281、284、285、288、292、340、343、347、348、344、346等1.擴大變更農業區東側希以桃七線公路為界2.變更計畫內需考量有足夠住宅用地規劃以符合陳情人之需求3.若無足夠住宅用地規劃,拒1.本計畫擴大變更所劃農業區以地形上等高線劃設,十足片面利益考量,僅將陳情人最平坦之土地擷取,有片利1.建議不予採納。
2.有關陳情擴大範圍之土地,目前係為既有公墓,為避免周邊地區擾動,建議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審議內容,維持原計畫範圍。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安雄、周阿財、周呂美月、周松吉、周嬌、周月鳳、褚建榮、周足、周欣宜、周順和、周于翔絕參與開發掠奪之嫌。
發展首重考量整體利益,與當地原地主共榮共存原則兼顧原地主權益,建議邊界以桃七線公路為界。
2.農業區將來可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其內容後續規劃應請優先考慮有足夠土地面積作為住宅用地以符合陳情人之需求。
3.同陳情編號(逾1)研析意見3辦理。
逾周順和體大段276、278地號本計畫擴大變更農區部分內有276、278土地,現行出租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為本人生計主要之財源,本次擴大變更案被劃入開發範圍,此將影響本人生計且損失極大,因此規劃單位有責任義務將其損失降至最低,並找出可共創雙贏之方法來解決。希望將該筆土地劃出開發範圍,不參與開發。
1.建議不予採納。(仍予納入範圍)。
2.本陳情土地座落農業區計畫範圍內,考量土地使用應完整規劃利用,建議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會議決議,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3.經查未來產業專用區係提供核心、次核心及支援性產業及相關設施等複合性使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用,對於陳情人後續架設基地台之使用並無不符。
逾林金清、林坤山、陳政輝、陳文甲、陳萬福、陳建國、周許阿謹、周順和、蕭長留、林瑞新、蕭含笑、蕭長江、蕭長安、陳國勝、周素卿、葉淑美、蔡素梅、張蕭卻、蕭碧娥、陳蕭勤、蕭寶蓮體大段50、58、613、614、360、361、368、381、391、395、402、417、418、421、423、541、542、564、566、566-1、569、570、575、578、580、581、582、586、587、589、595、604、605、614、616、617、763地號維持現狀不同意開發1.建議部分予以採納(部分地號仍予納入範圍,部分地號暫予剔除)2.有關體大段50、58、417、418、421、423、566、566-1、569、570、575、578、580、581、582、586、587、589、595、604等地號:同陳情編號(逾2)研析意見2辦理。
3.有關體大段613、614、360、361、368、381、391、395、402、541、542、564、605、614、616、617、763等地號:同陳情編號(逾3)研析意見2、3、4辦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逾林興中1.建議全部以代金作為回饋方式。
說明:鑒於區內開發之既成事實,現有企業1.有關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產專二(附)或產專五,需回饋「至少20%優先為本細1.有關本案變更產專區回饋捐贈公共設施部分,如開發計畫(說明確實無法劃設公共設施)經審查通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基地大多開發完成,已無法再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建請以代金進行回饋。
2.回饋基準應以已回饋後之容積率為基準(例300%),避免重複回饋,需以「比例原則」計算,以昭公信。
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一事,極其不合理。因本工業區已完成市地重劃並開發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皆已捐贈移轉為公有,無法再次購入並予以捐贈。
2.另本計畫區必須實施都市設計審查,區內之各公司大都於都市設計審議時,完成回饋提高容積率至300%,今又以容積率210%作為回饋計算之基準,明顯有重複回饋之實。
說明: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計畫書柒、檢討成果中第三十五點「工業區土地自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過,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經查民國101年6月11日公告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754會議審議通過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第四章工業區第37條(略以)…,且設廠計畫經市、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土保持計畫、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因此,本案變更回饋未有重複計算之情況。
3.至於工業區內各廠於建廠都市設計審議已完成之回饋事項,建議可以個案方式,於後續開發計畫內敘明,並經審查通過後酌予折算。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並設廠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其屬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申請人並自願捐獻一定金額予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