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3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31
案件id
vfm74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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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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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8月9日第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31日北府城都字第1001538992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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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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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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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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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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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李前委員正庸、蔡前委員淑瑩、顏前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及蕭委員輔導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後因李前委員正庸、蔡前委員淑瑩、顏前委員秀吉任期屆滿卸任,爰再簽奉核可由楊前委員重信、劉前委員小蘭、金家禾遞補。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6月27日、101年11月15日、102年3月8日、102年6月4日、102年10月24日及102年12月3日等召開7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於103年2月12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24949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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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於會中所提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3年2月12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24949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日期及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102.12.12塔寮坑溪治理計畫範圍依據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示,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略以,‧‧‧『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區域排水比照上開認定原則劃設之。』。有關塔寮坑溪區域排水位於新莊都市計畫區內現行計畫仍為公園用地。有關塔寮坑溪區域排水位於新莊都市計畫區內現行計畫仍為公園用地之部分,仍請貴局依經濟部100年10月14日公告之「塔寮坑溪排水堤防預定線圖」變更為「河川區」為宜。1.經查塔寮坑溪治理計畫範圍內仍有部分私有土地,由於現行計畫為公園用地,係屬市地重劃範圍內,若調整為河川區,則需將該區域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影響民眾參與市地重劃及配地之權益。
2.另河川區非屬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共同負擔項目內,其用地取得須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徵收。
3.考量塔寮坑溪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用地徵收問題,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仍維持現行計畫(公園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先行取得土地,未來視河川主管機關之需求,再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河川區。參採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故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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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102年12月3日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含彙整101年2月23日、101年6月27日、101年11月15日、102年3月8日、102年6月4日、102年10月24日及102年12月3日等7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並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提請大會討論。","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請補充說明「捷運新莊線輔大站週邊、塭仔圳地區、三重果菜市場都市更新規劃案」、「臺灣桃園機場聯外捷運計畫」及緊鄰之「泰山都市計畫」、「新莊主要計畫」、「新莊(副都市中心)主要計畫」等相關重大建設開發構想及實質規劃情形,及其對本計畫之衝擊與因應對策;並配合本計畫區自然生態環境及人文景觀資源條件、地方特色,與溫仔圳周邊都市計畫之關聯性,以宏觀之角度考量整體交通系統、環境地質、土地使用機能及產業結構與發展等,研擬本計畫願景、功能定位及未來發展構想(含適當比例大小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說明。","二、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本次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其中住宅區(減少0.0228公頃)、宗教專用區(增加0.0228公頃)、乙種工業區(增加0.9720公頃)、農業區(減少0.9720公頃),請詳予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三、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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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新莊部分49,000人、泰山部分47,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均有不足情形;又計畫區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亦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新莊部分6.52%、泰山部分6.59%);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故請市政府將調整補充情形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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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後文小用地減少7.11公頃(新莊部分減少1.93公頃、泰山部分減少5.08公頃)、文中用地減少6.33公頃(新莊部分減少1.68公頃、泰山部分減少4.65公頃),請就本計畫區及鄰近新莊、泰山地區之未來發展及學區劃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檢討,提供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四、土地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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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變更為住宅區面積達35.94公頃(新莊部分增加25.27公頃、泰山部分增加10.67公頃),請確實就該計畫地區之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土地利用、住宅供需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提供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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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後商業區面積增加12.82公頃(新莊部分增加8.05公頃、泰山部分增加4.77公頃),請就本計畫區及鄰近新莊、泰山地區之計畫性質及發展特性,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標準檢討,提供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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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計畫書記載目前計畫區現況供作工業使用之面積高達194.60公頃(新莊部分約80.75公頃、泰山部分約113.85公頃),惟原規劃之乙種工業區僅28.76公頃(新莊區)變更後更僅剩3.51公頃,故未來將有為數眾多之工廠面臨搬遷之問題,請查明區內合法工廠之區位及面積,及調查現有工廠參與重劃之意願、未來拆遷及安置計畫等,並就產業結構及未來發展所需用地詳予研析,提供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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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專用區原規劃面積達4.1271公頃,本次擬變更為住宅區,已嚴重影響原規劃之醫療機能與發展構想,應以更宏觀長遠角度思考,重新檢討醫療資源供需、使用機能與空間定位,經檢討後同意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計畫內容(詳附圖一),並將調整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五、交通運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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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交通運輸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含計畫區內、區域外之主要道路及次要聯絡道路之服務水準)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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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補充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圖(含特二號平面道路狀況及往來台北、桃園道路聯接情形);另因泰山區明志路太過狹窄,請於塭仔圳西側臨泰山地區,考量規劃一平行道路,以紓解市區發展壓力,如無法增設道路,請研提具體交通紓解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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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有兩條捷運系統,其服務對象與規劃目標不盡相同,建議機場捷運線應考量因應服務國際旅遊、會議等目的,調整捷運車站及鄰近土地之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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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重新檢視區域間(含舊市區與溫仔圳地區)東西向道路之銜接情形(橫向交通聯繫不足)、部分街廓道路迴路設計,影響防災路線之暢通及貴子坑溪兩旁道路寬度不足,請重新檢討及研提具體交通改善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六、整體開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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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市地重劃區之開發方式,本次檢討擬由公部門辦理,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之說明,惟涉及人民權益,故請新北市政府正式備函表明公辦之立場,並應就市地重劃之範圍、面積、可行性評估分析(包括重劃範圍、開發主體、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費用負擔比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拆遷安置及財務計畫、地區發展現況、及妨礙或影響重劃之因素及解決辦法等)及公益性、必要性等事項詳予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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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1.本案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七、本案建議朝向生態城市、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如自然與景觀管理維護、水與綠網絡發展、歷史及文化風貌保存、水資源利用、…等)及規劃原則,作為後續細部計畫與都市管理之指導原則;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研擬都市設計內容,納入細部計畫書。","八、都市防災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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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台灣地區近年之暴雨頻繁,減緩都市計畫範圍內洪災發生,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等資料,並會同災害防救單位及水利主管單位等,針對溫仔圳地區特性就相關之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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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重疏洪道防洪三期規劃後未經考驗,本地區原為洪水平原透水率高,都市發展後逕流量將大増,建議詳加考量環境地質特性,規劃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土地之使用宜更審慎評估,宜朝低密度高透水率使用規劃。","九、請補充訂定具體量化指標(如公園、綠地、生態環境、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等)及不可量化之部分說明,比較通盤檢討前後情形及敘明本次通盤檢討之整體成效。","十、後續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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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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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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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一)本案計畫名稱與現行計畫「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及「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不符,請配合審議內容修正或提列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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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後「文中二」用地僅剩0.008公頃,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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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部分表編號及名稱有誤(如表32名稱誤繕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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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本案經專案小組審議後變更內容及增列新變更內容調整幅度大,同意新北市政府重新調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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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詳附圖一、附表一及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含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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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表A及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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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圖-依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表一「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現行計畫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修正計畫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增減面積(公頃)面積(公頃)百分比(%)住宅區(註1)95.507239.5924.3735119.880749.79商業區28.825911.956.495935.321814.67乙種工業區27.784811.52-24.27793.50691.46行政區1.80020.75-1.80020.00000.00文教區0.00000.0000.00000.00產業專用區2.01320.83-2.01320.00000.00醫療專用區0.10820.042.72052.82871.17宗教專用區(註1)0.12400.050.01820.14220.06電信專用區0.38670.16-0.38670.00000.00農業區0.97200.40-0.9720.00000.00土地使用分區小計157.522265.294.1581161.680367.16機關用地0.09300.040.00000.09300.04文小用地6.02512.50-1.93454.09061.70學校用地文中用地6.72522.79-1.6835.04222.09公園用地14.16895.870.135214.30415.94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00000.000.58190.58190.24綠地0.07000.0300.07000.03停車場用地1.06860.44-1.06860.00000.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48380.620.95942.44321.01自來水事業用地0.41500.17-0.4150.00000.00抽水站用地0.62430.2600.62430.26變電所用地0.28620.120.51380.80000.33環保兼垃圾處理場用地1.84810.77-1.84810.00000.00捷運系統用地0.30250.1300.30250.13交通用地1.94940.81-0.30911.64030.68園道用地22.03179.13022.03179.15道路用地26.331910.910.617826.949711.19高速公路用地0.21930.09-0.21930.00000.00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0.09540.0400.09540.04公共設施用地小計83.738434.71-4.669579.068932.84總計241.2606100.00-0.5114240.7492100.00註:1.住宅區變更為私立輔仁大學用地,面積0.5068公頃;另宗教專用區面積0.0046公頃排除計畫範圍,故計畫範圍面積由241.2606公頃修正為240.749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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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檢討前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塭仔圳新莊地區面積由15.7227公頃增加至17.3992公頃、泰山地區面積由14.9296公頃增加至17.4738公頃,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塭仔圳地區面積計增加4.220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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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列面積係採Excel四捨五入計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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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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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性空間檢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檢討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塭仔圳新莊地區面積20.5593公頃、泰山地區面積17.5008公頃,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塭仔圳地區計畫面積合計38.0601公頃,占全部計畫面積8.14%,較「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面積46.7421公頃,不足8.6820公頃。不足部分,由細部計畫劃設提供。計算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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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塭仔圳新莊地區公園用地+公園兼體育場用地+綠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園道*1\/2【不含已開闢40公尺及路口】=20.5593公頃(二)塭仔圳泰山地區公園用地+公園兼體育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園道*1\/2【不含已開闢40公尺及路口】=17.5008公頃(三)合計=38.0601公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修正開放性空間檢討表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修正後面積(公頃)項目新莊泰山小計檢討後百分比(%)公園用地14.304111.692025.99615.56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58194.54975.13161.10綠地0.07000.0700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44320.79123.23440.69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0.44090.44090.09園道*1\/2【不含已開闢40公尺及路口】3.16010.02703.18710.68合計20.559317.500838.06018.14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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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綜合檢討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11一都市計畫圖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重製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原都市計畫圖係以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自77年測製並於87年發布使用迄今,已逾20年,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建設已多所變遷,為避免將來執行時發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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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計畫內容,以提昇計畫圖精準度。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原都市計畫圖應予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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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二計畫範圍面積計畫範圍面積241.65公頃。計畫範圍面積240.7492公頃。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並檢討調整計畫區與舊市區、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區及新莊塭仔圳地區範圍界線,重新丈量及修正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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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三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調整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配合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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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新增或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本計畫區經本次通盤檢討,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大幅修正,故予以調整以減少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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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計畫年期94年115年配合新北市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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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凡本次未變更者依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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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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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訂正書圖不符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6逾人36-輔仁大學西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住宅區(0.5068)新莊都市計畫私立輔仁大學用地(0.5068)1.依75年6月2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應屬私立輔仁大學用地,惟主要計畫認屬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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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規劃意旨恢復為私立輔仁大學用地,且同南側宗教專用區一併剔除於塭仔圳地區範圍外。宗教專用區面積0.0046公頃,故計畫範圍面積由241.2606公頃修正為240.749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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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凡本次未變更者依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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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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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75七塔寮坑溪以南,6-4號道路北側街廓住宅區(0.0228)宗教專用區(0.0228)考量現況地籍及地形情形,重製會議建議將建國段16地號土地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細計圖中為公(兒)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註:1.凡本次未變更者依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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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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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實質計畫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9、逾人41-計畫區北側,7-1號道路北側街廓公園用地(公二之一)(0.1701)自來水事業用地(0.3567)住宅區(0.0551)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5819)配合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新北市國際標準壘球場設置計畫」劃設,並以多目標使用,藉以提升本市體育曝光度及民眾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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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園用地(公二之一)(0.0842)自來水事業用地(0.0026)住宅區(0.0272)道路用地(0.1140)2道路用地(0.1170)住宅區(0.1170)99-計畫區北側,2號道路(二省道)北端3產業專用區(2.0132)商業區(1.2952)住宅區(0.7180)1.在新五都時代與區域整合的脈動下,本計畫區應發展為複合性功能的溪北宜居基地,本計畫區周邊仍有多處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經評估本計畫區應已無另外劃設產業專用區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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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新北市產業政策麥仔園及五股洪水平原規劃12及43.5公頃產業專用區,應足敷未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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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新莊副都心商業活動發展軸帶,臨省道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其餘供住宅腹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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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市地重劃配地需要,調整街廓深度及形狀,並將7-1號道路路幅由15公尺縮減為1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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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0.3655)高速公路用地(0.0708)公園用地(公一)(0.4363)1010-計畫區北側,2號道路(二省道)及7-1號道路交界處2公園用地(公一)(0.0037)自來水事業用地(0.0557)高速公路用地(0.1485)住宅區(0.2079)1.查87年塭仔圳主要計畫發布實施時,計畫圖未套繪70年11月2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案,依該案範圍套繪為現行計畫,惟該高速公路現況未開闢,另2號道路(二省道)已完成開闢,該高速公路已無使用計畫,併鄰近土地使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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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自來水事業用地需地單位用地取得時程無法與重劃配合,為免影響重劃財務,經102年8月23日召開之規劃協調會議,本計畫以公園多目標方式設置自來水設施,原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為毗連分區,以滿足當地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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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利市地重劃配地作業,檢討調整街廓深度及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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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實質計畫部分(續一)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1111-計畫區北側,中原路以西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092)行政區(0.1232)道路用地(0.2324)新莊副都心已完成開闢15米計畫道路(中原路),考量該道路具有通行至二省道中山路之功能,且現況業已開闢供附近居民使用,應維持其通行之功能,爰於行政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間,劃設一條15公尺東西向計畫道路,與新莊副都心銜接。\
\
、13十、七廣停南側,2號道路(二省道)以東行政區(1.6770)電信專用區(0.3867)商業區(2.0637)1.原劃設行政區係為設置新莊、泰山、五股共同生活圈之行政管理中心使用,惟考量本市升格,行政資源共享,以及市地重劃可行性,並經機關協調會協調後,爰檢討塭仔圳地區暫無續保留行政區之必要。\
\
2.考量電信事業民營化及市地重劃可行,電信專用區為重劃配地之可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仍無法開發建築,恐損及權益,故配合週邊活動發展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商業。\
\
3.另經檢討,本計畫區因近年來周邊重大計畫陸續實施,商業活動行為增強,加以新莊都市計畫區劃設之商業區面積不足,故配合週邊活動發展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商業區。\
\
13--2號道路(二省道)與4-1號道路交叉口東側交通用地(交一)(0.3867)商業區(0.3867)1.有關交一用地規劃及使用需求,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新北政府交通局評估,除機場捷運泰山站(A5)車站用地需求外,其他部分無使用規劃。\
\
2.延續新莊副都心商業活動發展軸帶,臨省道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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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市地重劃需要,重新檢討交通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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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用地(文中三)(1.8039)學校用地(文小三)(1.6871)道路用地(0.1168)1414-新莊區與泰山區交接處(輔大東側)2學校用地(文小三)(3.1696)學校用地(文中三)(0.2732)商業區(2.8279)道路用地(0.0685)1.考量少子化趨勢,經新北政府教育局101年11月13日北教環字第101291682號函評估泰山區學校服務圈域及規模,確認文中及文小用地之調整,以不低於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文中用地不小於2.5公頃,文小用地不低於2.0公頃之方向檢討,以服務學齡人口鄰近住宅區為劃設原則,其餘變更以相鄰使用活動軸帶為原則。\
\
2.配合市地重劃配地及周邊土地使用,調整文中、文小區位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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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實質計畫部分(續二)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醫療專用區(0.1082)道路用地(0.0269)住宅區(0.1054)公園用地(公七)(0.2405)1515十一輔仁大學北側2住宅區(0.1050)公園用地(公七)(2.7237)醫療專用區(2.8287)1.配合輔大醫院位置,調整原公園用地(公七)為醫療專用區。\
\
2.醫療專用區集中劃設,以收聚集效益為居民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新劃設公園用地與住宅社區關係更密切,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
\
3.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調整街廓深度及道路系統配置。\
\
1616十二計畫區西側,輔仁大學西南側乙種工業區(3.1808)住宅區(2.9293)道路用地(0.2515)1.本計畫區原計畫為農業區,87年為安置洪水平原管制區內15家合法工廠,爰劃設工業區,惟其後續分別徵詢意願並安置至西盛工業區(新莊區新樹段553、554、559地號)及五股工業區等鄰近之工業區,爰本區劃設乙種工業區之目的業已不存在。\
\
2.在新五都時代與區域整合的脈動下,本計畫區應發展為複合性功能的溪北宜居基地,且本計畫區周邊仍有多處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經評估本計畫區應已無另外劃設工業區之需求。\
\
3.配合新北市整體工業發展佈局及市地重劃需求,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
塔寮坑溪南側1住宅區(2.5035)公園用地(公十一)(2.5035)1717十五6-5號及6-6號路口西南側街廓2住宅區(1.6765)公園用地(公十五)(1.6765)1.為塔寮坑溪區域排水整治及生態滯洪池使用,整併細部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劃為公園用地併入公十一,且增設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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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塔寮坑溪兩側劃設公園,可作為貴仔坑溪蓄洪空間,提升防洪減災能力,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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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實質計畫部分(續三)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1學校用地(文中五)(2.6865)住宅區(2.6865)2學校用地(文小五)(2.5422)學校用地(文中五)(2.5422)1818-計畫範圍南側,6-4號道路至6-7號道路間街廓3住宅區(2.0902)學校用地(文小五)(2.0902)1.考量少子化趨勢,經新北政府教育局101年11月13日北教環字第101291682號函評估泰山區學校服務圈域及規模,以不低於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文中用地不小於2.5公頃,文小用地不低於2.0公頃之方向檢討,以服務學齡人口鄰近住宅區為劃設原則,其餘變更以相鄰使用活動軸帶為原則。\
\
2.配合市地重劃配地及周邊土地使用,調整文中、文小區位及範圍。\
\
1919十三計畫區南側,4-5號道路以南乙種工業區(21.0971)住宅區(21.0971)1.本計畫區原計畫為農業區,87年為安置洪水平原管制區內15家合法工廠,爰劃設工業區,惟其後續分別徵詢意願並安置至西盛工業區(新莊區新樹段553、554、559地號)及五股工業區等鄰近之工業區,爰本區劃設乙種工業區之目的業已不存在。\
\
2.在新五都時代與區域整合的脈動下,本計畫區應發展為複合性功能的溪北宜居基地,且本計畫區周邊仍有多處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經評估本計畫區應已無另外劃設工業區之需求。\
\
3.配合新北市整體工業發展佈局及市地重劃需求,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
1變電所用地(變三)(0.2862)住宅區(0.2862)2020-計畫區南側,臨4-5號之變電所用地(變三)及臨6-6號之公園用地(公十二)2公園用地(公十二)(0.8000)變電所用地(變三)(0.8000)1.配合本計畫區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變更新編號第19案,調整變電所用地區位,以維生活居住環境品質。\
\
2.除依台電公司需求劃設外,考量變電所用地取得不易且係屬鄰避設施,將所需土地外之剩餘空間規劃為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且可預留為未來興建擴大之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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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實質計畫部分(續四)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1道路用地(0.2277)住宅區(0.1373)公園用地(公十二)(0.0904)2121-計畫區南側2環保兼垃圾處理場用地(1.8481)住宅區(1.4464)道路用地(0.1472)公園用地(公十二)(0.2545)1.原規劃意旨係供環保局及新莊區公所使用,惟需地機關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檢討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
2.變電所用地與住宅區間以公園用地作為區隔,減少對住宅社區干擾。\
\
、22六計畫區與泰山塭仔圳地區交界處,輔仁大學西南側農業區(0.9720)住宅區(0.9130)道路用地(0.0590)1.新莊塭仔圳原計畫變更範圍係將新莊都市計畫以其西側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且細部計畫劃設為乙種工業區。\
\
2.本計畫區原計畫為農業區,87年為安置區內15家合法工廠,爰劃設工業區,惟其後續分別徵詢意願並安置至西盛工業區(新莊區新樹段553、554、559地號)及五股工業區,爰本區應無合法工廠安置問題,原安置方式已另報行政院核定,原劃設乙種工業區之目的業已消失(民國94年都委會同意在案)。\
\
3.在新五都時代與區域整合的脈動下,本計畫區應發展為複合性功能的溪北宜居基地,本計畫區周邊仍有多處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經評估本計畫區應已無另外劃設工業區之需求。\
\
23--與泰山都市計畫區交界處,臨4-3號道路學校用地(文中二)(0.0080)住宅區(0.0080)1.考量少子化趨勢經新北政府教育局101年11月13日北教環字第101291682號函評估泰山區學校服務圈域及規模,確認文中及文小用地之調整,以不低於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文中用地不小於2.5公頃,文小用地不低於2.0公頃之方向檢討,以服務學齡人口鄰近住宅區為劃設原則,其餘變更以相鄰使用活動軸帶為原則。\
\
2.配合市地重劃配地需要,調整部分住宅區街廓深度。\
\
表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實質計畫部分(續五)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244-2號及7-6號道路路口東南側街廓公園用地(公六)(2.6147)住宅區(1.3299)住宅區(2.6147)公園用地(公六)(1.3299)配合鄰里單元重新調整公園區位,以提升公園服務效能。\
\
254-2號及6-3號道路路口東南側街廓停車場用地(1.068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686)配合商業活動分布,增加人潮聚集空間。\
\
26--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辦理,並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本計畫原則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但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重大或緊急工程,得經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或租用,若協調不成者,基於重大或緊急工程之推動,必要時得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1.現況地上物密集,致使開放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多年,仍多無法開發。如無公權力介入,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辦理,曠日廢時。\
\
2.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避免零星開發造成公共管線無法銜接,影響生活品質。第七章實施進度第二節開發方式27--計畫名稱「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案「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1.原計畫劃設目的係為配合「台北地區防洪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及因應洪水平原解除管制和防洪計畫完成後,所提供之都市發展用地,同時亦兼顧健全都市發展及考量地方實際需求,以安置原洪水平原管制區內的2,250戶住家及12家工廠。\
\
2.惟原有合法工廠部分,已於87年安置於五股工業區;原有合法住宅部分,亦於94年1月28日水利署已完成安置作業,原劃設之拆遷安置目的業已消失。\
\
註:1.凡本次未變更者依原計畫為準。\
\
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表A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公民暨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變三1.加大變電所用地留設面積至約5,225平方公尺(55M×95M)。\
\
2.另本公展計畫書草案已將「變三」納入第5區開發,惟附錄三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分區辦理要點附表四,並未將該變電所用地納入第5區分配,請惠予修正。「變三」之變電所用地面積為0.28公頃,茲因現行本公司針對都市地區之變電所採地下電纜方式引接電源者,如於變電所內加裝電抗器組,將可維持電壓穩定及增加輸電線路傳輸容量,且用地面積加大後,未來新設變電所亦可視況彈性調整綠籬空間,以求景觀上較為和諧優美,減少鄰近居民對變電所產生心理壓迫感,案內之變電所未來規劃採地上型屋內式設計興建,建物外觀力求融合地方景觀特色,建築物四周以植栽綠化並儘量加大綠籬空間,供電安全無虞。同意採納。\
\
理由:依台電公司需求劃設變電所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0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2王文正等8人公館段358~360、362、362-1、369、435、443、444、450、450-3、450-5地號建請以上地號由環保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因毗鄰住宅,無道理列為環保設施用地。同意採納。\
\
理由:原規劃意旨係供環保局及新莊區公所使用,惟需地機關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檢討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1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3蕭文誠等12人7-1計畫道路調整1.將計畫中7-1號道路變更規劃為25M,以便銜接中原路25M路(中原路至特二號路段)現雖規劃為15M,但建築時需退縮10M,所以長期而言,中原路勢必為25M路寬。\
\
2.將規劃中7-1號道路由中山路(二省道)再直通至泰山鄉中港西路(詳如附圖紅線位置)全線改為25M寬。\
\
3.將部份行政區、停車場改為25M(中原路)(詳如附圖紅線位置),如此將可紓解前述兩路口車流。計畫內主要道路編號7-1號道路,係從泰山鄉泰林路進入右轉跨過新莊市中山路(二省道)接新莊市中原路,計畫為15M,顯未考慮泰山鄉、新莊市民兩鄉市進出車輛頻繁,且目前泰山鄉泰林路、中山路(二省道)口及泰山鄉、中港西路與新五路一帶,道路路幅已無法容納車流,若再加上機場捷運泰山站啟用,將更加嚴重。酌予採納。\
\
理由:納入主要計畫整體考量道路系統一併規劃。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4輔仁大學4-4、3-1醫療專用區1.調整公展草案於新生路劃設之文大用地為住商用地或其他需地單位使用土地。\
\
2.將該住宅區調整為文大用地,重劃後由本校配合購買,除解決都計合理性外,輔大與醫院空間亦可相連。1.公展草案於新生路劃設2.72公頃之文大用地,因係屬市地重劃有償取得土地,經評估本校財務恐無法全數負擔取得,將影響市地重劃之辦理。\
\
2.變更後醫療專用區與文大用地間夾雜住宅區(6164m2,部分為本校校地),都市計畫較不合理。\
\
【註:同泰山細部計畫人陳第5案】未便採納。\
\
理由:考量重劃分配之公平性,輔仁大學可依重劃配回之住宅區土地作學校使用,另後續若有擴大校地之需求,建請再循個案變更程序辦理。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逾1新莊市公所新莊市1.工業區變更住宅區後,環保設施用地是否仍有劃設?環保設施用地應有一完整配套措施與住宅區區隔。\
\
2.7-1號道路計畫劃寬度僅15m,請考量未來機場捷運線開通後交通問題,檢討其周邊計畫道路寬度。\
\
酌予採納。\
\
理由:原規劃意旨係供環保局及新莊區公所使用,惟需地機關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檢討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1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逾2新莊市公所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建請考量計畫整體配置與本所使用需求,將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與公園用地(公21)位置對調並維持原劃設面積。南端是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緊鄰住宅區之規劃似有不妥。同意採納。\
\
理由:原規劃意旨係供環保局及新莊區公所使用,惟需地機關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檢討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1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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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臺北縣新莊市公所第五區(文小五、文中五)建議在少子化人口發展趨勢下,建請研議將文中五用地保留作為文中(小)學校,另文小五用地與區內面積狹小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整併為一處結合運動、休憩活動多目標使用之大型公園(如新莊運動場)。計畫案內劃設之學校用地計10處,其中位於本市第五區學校用地2處(文小五、文中五),降低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增加劃設住宅區抵費地,將可提高市地重劃之財務可行性,以加速推動地方建設發展。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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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次檢討業考量少子化趨勢,經市府跨局處協調,確認文中及文小用地之調整,以不低於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文中用地不小於2.5公頃,文小用地不低於2.0公頃之方向檢討,以服務學齡人口鄰近住宅區為劃設原則,其餘變更以相鄰使用活動軸帶為原則。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逾4徐根在變十一【輔仁大學(文大用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明文: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今縣府編訂「文大用地」既無法律授權,則該行政行為自是無效,應撤銷之。輔仁大學屬於私法人,其校地不屬於公法上所謂的「公共設施用地」,政府無為其取得校地之義務。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所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也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設用地並無「文大用地」乙項。綜上所述,本次通盤檢討之「變十一」公「公園用地」變更為「文大用地」,於法無據。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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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次土地使用檢討無劃設文大用地。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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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黃明春等8人公正段382、385-1、385-3地號建議可遷移至新莊環河道路旁政府之土地。本都市計畫區大部份土地被編定為變電所用地及道路用地,對本人等之權益嚴重受損,且瓊林南路住戶人口密集,一但被編定為變電所對所有百姓身體健康將會有重大影響,且現在大型工廠大部份已外移國外,對其用電量需求不多,未來新莊發展景觀受到影響及百姓健康。酌予採納。\
\
理由:考量變電所為鄰避設施,爰該用地外側規劃為供公眾使用之公園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0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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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6新莊區公所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建請鈞府考量本案公設負擔不變原則,研議將該用地與毗鄰公園用地整併為大型公園,俾提供市民休憩活動空間,以符民眾期望。據100.5.12.聯合報刊載,環保局決定,全市22座垃圾轉站兩年內分五階段撤除,用地回歸為綠地或其他用途,還給社區多元化的使用空間…,鑑此,實無劃設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之必要性。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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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原規劃意旨係供環保局及新莊區公所使用,惟需地機關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檢討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園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1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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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7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已規劃新莊區清潔隊之資源回收及停車等相關作業於三重光復路二段,故已無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需求。有關環保設施用地兼垃圾處理場用地需求一案,經現地場址評估,倘於該地設站,將遭遇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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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距離民宅太近,場址周圍仍有居民,且西邊及南邊並無緩衝區,故易遭民眾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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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週邊排水系統混亂,承受水體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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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絡道路為雙向單線道,轉運車進出不易,對交通造成影響,恐致生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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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過九成土地為民地,徵收費用約2億。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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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原規劃意旨係供環保局及新莊區公所使用,惟需地機關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檢討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園用地(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21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
逾8陳基宏塭仔圳重劃區第六區第一單元及第二單元將第二單元原計劃之15米道路,更改為十米道路(如附圖所標示之斜線A)。因位於塭仔圳重劃區第六區第二單元15米計劃道路與第一單元所銜接之道路竟由原有15米道路縮減為10米道路,對此設計甚感缺乏安全之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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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整體商業發展軸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道路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考量,再者第一單位之10米道路未能連繫至都市計劃公一用地,造成第一單元西北側都市計畫住三用地嚴重畸形,故本人在此提出兩點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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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同泰山主要計畫人陳逾1案、泰山細部計畫人陳逾1案】系統(倂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9案)。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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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新莊區公所公十一北側由後港一路與建國一路交叉口往東,經新樹路到特二號出口匝道新建20米道路,接瓊泰路直達環河路。為提升本區福營地區居民便捷的交通,及疏緩中正路車流量。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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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避免工業區車流直接連通住宅區且該工業區可配合後續轉型變更劃設計畫道路連接本區。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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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蕭文誠等21人塭仔圳重劃區第六區第一單元及第二單元,廣(停)用地及行政區周邊地區1.新莊區現有中原路應維持,即廣停用地一部分應改為道路用地,並跨越中山路直通至中港南路,並於新莊區、泰山區交界處,原規劃為自來水用地左上方橫向規劃一條道路跨越泰山區泰林路銜接泰山環河路,詳如附圖道路規劃。1.台北縣已改制為新北市,早期都市計劃各市、鄉、鎮都市計劃各自規劃,門戶區隔,籓籬應該徹底銷除,讓未來整個新北市各區間交通更加順暢,主要道路通行區域能更加寬廣。所以本人建議如右說明。\
\
2.前述規劃立意如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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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將未來新莊區精華地區(即頭前重劃區、新莊副都心區)連接至泰山區都市計劃主要②發展區內。將來機場捷運線通車,二省道(中山路)與泰林路交口,交通勢必更加繁忙,如此規劃將來新莊頭前、中港地區10多萬人口與泰山市區6萬人口,往來車流可避開上述路段,可減小交③通擁擠。可紓解中山路二省道從新莊區化成路口至泰山區新生路口車流。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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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及商業區發展軸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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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將原計劃分區「Ⅳ-1」住宅區變更鄰接中山路為商業區,北側為公園用地。3.建請分區變更說明如右,詳如附圖表示:商業區為紅色、公園為綠色、自來水為淺藍色,①其理由如下:據悉臨泰林路旁原「產業專區」及新莊區中山路旁「機十」及「電專」等用地將變更為商業區,本區也變更為商業區,整個中山路旁從新莊區、思源路口至泰山區民生路口,各個商業街廓將串聯為商業城,將可塑造成新北市淡水河北側都心商城,且讓新莊區與泰山區兩區商業行為更加緊密結合,整個都市景②觀,規劃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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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個公園配置於商業區北側,則可串聯一綠帶長廊至「特二號」旁公園,整個公園綠地將可達約1公里長度,並可銜接塭仔圳、貴子坑溪親水綠帶,可提供購物人潮、綠色景③觀及休閒之用。本區土地所有權人大部分均為宗親或姻親且持有土地面積均較大,大街廓規劃設計重劃後配地沒問題,即使有少部分持有土地較小、亦可尋找宗親或姻親合④併配置。若本住宅區未能變更為商業區,將讓此區地主產生官官相護之感。因「產業專區」「機關用地」都能變更為商業區,為何獨漏二省道與特二號道路交口原「住宅區」未變更為「商業區」是否「產業專區」地主家人有人當工程會主委及現任立委等要職之故。且整條二省道從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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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及商業區發展軸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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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思源路口起至泰山民生路口止,含五股工業區南側知識產業專區計劃在內、僅留此交通要道交口一小塊「住宅區」顯不符合都市規劃理論。【註:同泰山主要計畫人陳逾3案】表B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公民暨團體意見綜理表編號日期與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會初步建議意見逾11100.11.新莊泰山區塭仔圳第六區自辦重劃促進會(伍國基)市地重劃區1.現行計畫規定開發方式除宗教專用區、捷運系統用地及都市更新地區外,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即不應對於本區開發主體侷限由新北市政府來主導辦理,對亟待開發地主形成另一次束縛。對於全區將近470多公頃整體開發業務,劃分為七大區,全部都以新北市政府為開發主體公辦市地重劃的方式進行開發,將失其意義。1.是否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另訂定申請自辦期限,以各分區為單位開放有意願地主依法申請自行辦理重劃,若未能形成自辦共識分區者,再由新北市政府公辦重劃雙軌並行,以加速新莊、泰山區都市發展。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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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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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區現行都市計畫劃分為6大分區及38開發單元,為避免各單元各自開發,形成蛙躍式發展,又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辦理,且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以公告日起至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記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其後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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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查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都市發展及市地重劃需求,大幅調整土地使用規劃。以第6區為例,通盤檢討後第6區之產業專用區、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及鄰二省道之住宅區均變更為商業區,財務可行性相對提高,若依原分區劃設准予自辦市地重劃,則其公平性恐有未妥;且本區商業區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達3,000平方公尺,區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單獨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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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商業區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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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上,為避免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有蛙躍之情形,影響民眾權益,並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並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考量本區大面積開發整合及資金籌措能力,且因本區地上物密集,如無公權力可進行強拆,僅可透過協調、調處及訴訟方式處理,將曠日廢時,影響本地區之發展,爰本區建議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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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新莊、泰山區主要計畫,將採公辦重劃規劃,以7大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為原則,將會造成各區負擔不公平現象。例如第2區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5.18%,第6區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0.41%,兩區差異高達5.23%,造成各區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不公、權益受損。2.建請考量本都市計畫區內各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應調整一致為宜。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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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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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盤檢討以大分區方式辦理開發,其市地重劃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並於細部計畫敘明,俾利全區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比例一致。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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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年都市計畫為促進本地區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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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除涉及變更內容部開發成效,原細部計畫書對於地主申辦自辦重劃之開發單元,依開發時程階段之不同及整體開發規模之大小,訂定不同比例之容積獎勵。但此次變更案取消獎勵,此舉大為壓縮重劃後效益,等於變相排擠地主參與自辦重劃,與政府當初立法賦予獎勵機制,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地方建設之目的大相違背。1.依91年細部計畫規定本區應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當時不動產景氣低迷,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25次會議記錄修正都市計畫,以「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訂定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分區辦理要點並於94年12月26日發布實施。依該分區辦理要點規定,將本區劃分為6大分區及38開發單元,並訂有整體開發規模獎勵及開發時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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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考量部分開發單元及分區公共設施負擔恐有蛙躍發展之虞,影響民眾權益,且為落實全區工程界面整合,故本次通盤檢討後將取消開發單元,採大分區方式辦理,並以公辦市地重劃開發為原則,爰本區開發不適用上開要點規定。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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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2100.12.鴻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塭仔圳重劃區中央東側之3-3、3-4、3-5、3-6、3-7、3-8開發單元1.土地權利關係人許正隆等約400人,為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乃依現行計畫之規定於100.11.04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成立塭仔圳地區「3-3及3-4」、「3-5及3-6」、「3-7及3-8」開發單元之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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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新北市政府於100.11.17及100.11.23函復申請人:「3-3及3-4」、「3-5及3-6」、「3-7及3-8」開發單元因未符1.陳情地點應依現行細部計畫之規定核准「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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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盼能於內政部審議中,保留可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之權利。待前述籌備會經准予成立後,申請人願意無條件配合內政部都委會之審議結果辦理細部計畫調整變更,並不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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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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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涉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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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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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及100.05.12公告之「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之規定。未能核准成立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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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於塭仔圳地區之主要計畫通檢案尚在內政部審議,故經新北市都委會審竣之細部計畫通檢案無法發布實施,致使本地區籌備會依現行法令申請卻無法成立之不合理現象,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阻礙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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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又本案申請所籌劃各開發單元所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皆依照新北市政府現行細部計畫方案辦理,故以前開審核制駁回籌備會之申請,實屬不合理之現象。響未來細部計畫之開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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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於陳情地區已有土地面積及人數均過半數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願意辦理自辦市地重劃開發,故建議本地區之開發主體變更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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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3100.12.新北市家具同業公會塭仔圳重劃區1.家電業是非常重要的傳統產業,原本佔台灣家具非常大比例的產值,然因社經不斷變遷,造成現今業者經營的困難,由於現今業者及消費者堅持台灣製造,所以業者一直尋求讓這傳統產業能再創高峰。如果能夠在原地附近將產、銷形成聚請協助本會在五股、新莊、泰山一帶會員,在地安置設立家具專業區。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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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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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五都時代及區域整合的脈動下,本計畫區發展定位為複合性功能的溪北宜居基地,且本計畫區周邊仍規劃多處工業區及產業專用區,足敷未來使用,爰經評估本計畫區應無另行劃設工業區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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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配合新北市整體工業發展布局,刻正研議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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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這樣就可以降低成本,讓國內的家具業者的商品就更具競爭力,不讓中國貨低劣品充斥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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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股、泰山、新莊是全國家具重鎮,人民自力形成的家具業生產、銷售的聚落,少說有4、500家,現這地區正規劃重劃區,2年內將被迫拆除,政府沒有照顧傳統產業、也無規劃安置,任由4、500多家業者成鳥獸散,這些辛苦經營、創造就業機會、納稅給政府造橋鋪路的店家及工廠將面臨被拆的命運,不知何去何從?1萬多就業人口也將面臨失業的困境。五股工業區北側非都市土地地區規劃為產業專用區,屆時可設廠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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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4101.2.1陳基宏塭仔圳重劃區1.自辦市地重劃是內政部明文規定之土地開發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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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年12月26日發布實施塭仔圳地區之分區辦理要點及全台北縣採用整體開發方式之地區均以民間主導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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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政府將本區開發主體縮限為新北市政府,不僅失信於民、打擊政府威信,還罔顧中央法令賦予地主申請市地重劃之權利,有與民爭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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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區內地主早已按照政府規定之分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能加以修正,剔除開發主體,或是更改為「新北市政府或經政府審核通過之自辦市地重劃會」作為本區之開發主體。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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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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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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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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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辦理要點積極協調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多年。得知本區開發主體縮限為新北市政府後,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亦曾反應陳情,但均無下文,建請委員能苦民所苦,協助本區土地所有權人能獲得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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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101.3.1新北市新莊、泰山區(六區)自辦重劃促進會等286人【會長:陳科成】塭仔圳重劃區1.塭仔圳地區土地面積高達470公頃,考量到新北市政府的財力、物力及編列預算等問題,地主可能再等20年也無法等到塭仔圳地區的重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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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台北縣時代至今,已有多起自辦市地重劃成功案例,為何僅塭仔圳地區不得進行自辦重劃,對本區土地所有權人相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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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區地主卻已按照分區實施要點進行自辦重劃邀約多年,區內的2-1、2-6、2-7等三個單元已核准自辦重劃,如今竟又預備取消自辦權利,是否對於其他已邀約中的地主相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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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等於塭仔圳地區邀約自辦重劃已數年,如今甚至已達成立重劃會之標準,但卻苦於都市計畫正進行通盤檢討,且計畫將限制開發主體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能加以修正開發主體限制,更改為「新北市政府」或「政府審核通過之重劃會」作為本區之開發主體。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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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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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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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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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北市政府,民等懇請委員能體恤民意,給予民等於通盤檢討確定後1年內進行自辦重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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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5101.4.1新北市新莊、泰山區(六區)自辦重劃促進會等286人【會長:陳科成】塭仔圳重劃區1.現行計畫對開發方式之規定係除宗專區、捷運用地及都更區外,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訂定分區辦理之規定供自辦市地重劃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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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逕行訂頒「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並於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會中表示「未來塭仔圳地區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陳情人等認本項作為有違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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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自辦市地重劃係「平均地權條例」第57、58條授予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另「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亦規定「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得分區辦理市地重劃」;案經參照內政部99年7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9080585號函送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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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無法以主要計畫書中屬行政命令性質之指導規定逕予限縮…亦無法逕予剝奪土地所有為「新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塭仔圳)地區,貴府擬排除自辦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乙節,敬請再予研酌並依法行政,俾維護民間依法參與地方建設之權利。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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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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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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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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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依相關法律申請容積獎勵之權利」。依上推述,中央法規授予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不得以都市計畫另訂規定予以限制、剝奪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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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查,全區市地重劃平均共同負擔比例約為39.31%,第六區共同負擔比例約40.17%,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1條經規定,並有助減輕其他開發區之負擔。且陳情人等業已取得該區約70%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之同意。貴府不應剝奪民間依法參與開發建設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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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游財福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1地號等25筆政府官員何苦阻擋人民"合法""依法"自行辦理對公眾有益之重劃,是否背後有其他目的?如此恐落人口舌,影響社會觀感。人民應可"合法""依法"自行辦理重劃。懇請相關單位"依法行政"。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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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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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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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7101.4.1謝明德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78-22地號相關單位不知為何一再用正進行通盤檢討為理由拒絕人民自辦重劃,枉顧人民依現行細部計畫使用自有土地之權利,實在讓人心寒,希望能面對面給我們一個解答。申請人願意配合內政部都委會之審議結果辦理細部計畫調整變更,並不影響未來細部計畫之開發執行,故應保留可由地主自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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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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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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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市地重劃之權利。否則應給民眾一個符合公平正義及現行法令的理由。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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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01.4.2袁玉娟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77-15、77-16地號相關單位違法阻礙人民權利。要求人民自辦市地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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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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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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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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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9101.4.2簡新媛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7-1、7-15、7-16地號之前已對進度被拖延提出過陳情,但相關單位依然互踢皮球拖延進度,一點都沒有想回答與解決問題。要求主管機關盡速開專案會議討論並讓相關權利人列席。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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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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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為新北市政府重大施政,刻正辦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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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陳情要求將配合審議程序邀請陳情人列席說明。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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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0101.4.3謝于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44、44-2地號本人反對僅以新北市政府為主體之開發方式,主張土地所有權人應有其開發權利,況且引進民間力量參與本區開發,對政府財務地方發展更能創造雙贏局面,何樂而不為。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自辦重劃。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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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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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辦市地重劃部分,詳逾11案說明1至說明3。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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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1101.4.3林清秀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41-3地號新北市府以及營建署的相關單位若認為本人土地應由政府公辦市地重劃較人民自辦為佳。則應該對人民有所說明,而非毫無正當理由地巧取豪奪。要求相關單位與相關所有權人們面對面說明,否則不排除由媒體及全台人民公斷。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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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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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假改制前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及泰山鄉公所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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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了解本身權益及市地重劃相關問題,新北除涉及變更內容部分併綜合意見十二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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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別於97年3月26日、27日、28日及4月1日2日於新莊、泰山二公所共舉辦6場徵求同意說明會,向民眾詳加解說各項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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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本府業於102年1月2日北府城都字第1013194522號函轉市府地政局針對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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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2101.4.4鄭廖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