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41-審議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41
案件id
7cco9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審決略以:「因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102年12月11日至103年1月10日辦理再次公開展覽,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8案,並經該府103年2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766600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除編號再3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7案准照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766600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該府研析意見通過(詳附表),並請高雄市政府併同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再3案陳情意見涉及變十三-一案,因不影響鄰地前後街廓建築,建議維持該市都委會通過方案乙節,原則同意。
- 二、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引發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築執照疑義,請高雄市政府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取得本會第812次會議決議方案之人行步道與囊底路周邊鄰近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914、914-1、926-1、927-2、1025等5筆地號,詳附圖),以杜紛爭。
附圖、本會第812次會議變更案十三案(通法寺)方案說明:
將原四公尺人行步道南移至地籍線,並接至○A路段A附表「變更高雄市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766600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林韓迎/仁春段1430-1不同意切角,該截角會影響本人現有建築物因為現況通行沒問題截角必要以後改建再自行退縮不同意切角,該截角會影響本人現有建築物,因為現況通行沒問題截角必要以後改建再自行退縮。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該等土地現行計畫並無截角,原規劃截角係考量後庄巷及鳳仁路交會交通量大及行車安全,予以劃設,因涉及民眾權益及土地徵收財務,建議以建築基地自行辦理截角退讓,並於細部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加下列條文,以利執行。
計畫區內道路交叉口退讓及截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圖無截角、地籍圖有截角者,依都市計畫圖為準,惟應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截角退讓。
(二)都市計畫圖有截角、地籍圖無截角者,應依都市計畫圖為準,其截角劃設方式及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均有截角者,然截角弧度不合者,原則以不損及現況合法建物之截角為準;情形特殊者,得視個案情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形,提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
(四)本通盤檢討計畫公告實施生效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之道路截角,以該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之土地分配圖截角為準。
再2李乾靖/仁營段1144號鳳仁路-後庄巷三角窗不同意切角同左。併再1案。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3高雄市仁武區通法寺/通法寺西側計畫道路一、第一次陳情(102.12.26)本件計畫道路之設置,有下列諸多不符專業及未考量實況與比例原則之法理,而有再重新思考並加以變更之處;(一)就道路系統調整之合理性而言;1.通法寺東側現有之住戶目前已有仁和南街17巷及中華路53巷可和仁和南街及中華路連接出入,而其長度分別為7.8米和6.5米,距離甚短,出入便利,對於再經由通法寺連接鳳仁路之需求甚小,此從鄰近住戶之意願調查即可得知。
2.依目前公展之計畫道路將有8米寬直接通到通法寺大殿前廣場,並立即垂直連接四米計畫道路,此種設計:
(1)將使直行之車輛面臨直角轉彎,且道路突然縮減,危險性大幅提高。
(2)直接威脅通法寺寺眾日常生活出入之人身懇請變更公展之都市計畫圖,廢止於通法寺南側設置8米計畫道路至通法寺正殿前,及與8米計畫道路連接之4米計畫道路,改依【在仁和南街17巷底(通法寺圍牆邊)設置囊底迴車道即鉄捶路】,以利車輛迴轉通行,而符比例原則,並兼顧通法寺土地之完整及人車往來通行之公共利益。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該陳情案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已提出,並經本市都委會充分討論同意採納在案。
2.陳情位置現況道路足敷通行使用,且鄰地前後街廓亦面臨建築線,故參酌寺方意見,建議不增加道路用地面積,仍依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之方案辦理。
詳決議一及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安全,通法寺若為避免危險而將臨路部分再設立圍牆,通行車輛接將直接面臨8米路撞牆之威脅。
(3)8米路接4米路,雙方會車及轉彎困難。
3.4米道路連接鳳仁路,呈直角出入,以鳳仁路車流之巨大實在相當危險,以安全性考量車流經由中華路和鳳仁路之大路口出入是較為安全之動線。
(二)以人車安全角度考量1.公展之8米計畫道路直接插入寺內直至主殿之前,且計畫道路緊臨通法寺之建築,並為通法寺日常生活居住出入之處,如此對於通法寺所有人員之人身安全及生活安寧將構成嚴重之威脅。
2.通法寺每年均舉行多次法會,平日亦多有活動,計畫道路直達主殿前,將來對於參與法會之大眾安全,亦將構成嚴重之影響。
3.對於利用該計畫道路之不特定人而言,此計畫道路變成須通行至通法寺寺內與外界連絡,和通法寺出入之人潮形成人車爭道之現象。
(三)以比例原則衡量1.本件應衡量通法寺之完整性和公眾通行之必要。
2.通法寺有萬名以上之信徒連署要求通法寺之完整性,避免通法寺被割裂破壞,並維護所有信眾於通法寺活動之安全性。
3.鄰近居民經由通法寺連接鳳仁路之需求不高,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此觀高雄市政府對當地居民之調查即可得知。
4.有可以較緩和之方式可以選擇,即:
(1)歷經多年的溝通協調通法寺已和當地居民及高雄市政府協商出均衡利益之解決方案,又陳市長也同意在通法寺南側仁和南街17巷底8米計畫道路(通法寺圍牆邊)設置囊底迴車道即「鉄捶路」,以利車輛迴轉通行。
(2)此方案是經通法寺多年陳情、協調當地民意,並經高市都委會專案小組衡量現況所提出,且經高雄市政府吳秘書長宏謀先生陪同陳市長蒞臨通法寺勘查現場時,在通法寺現場所指示之原則,乃係最符合公共利益和私益衡平之方案。內政部都委會不應未斟酌通法寺已有建物,及當地道路實際通行之狀況,也未讓通法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予變更選擇對通法寺有百害,對公益卻無大力之方案,實令人錯愕。
(3)採現行公展之方案,須多花費土地徵收補償費,但交通之便利性增加有限,卻增加危險性,採原8米計畫道路(通法寺圍牆邊)設置囊底迴車道即「鉄捶路」之方案補償費用少,又能保持通法寺之完整性,不致造成人車通行之危險,對公眾通行之影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響有限,當有多項方案可選擇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方法,此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所明定,有較佳之方案可選擇,何以偏偏就要選擇對人民損害較大之方法?5.通法寺為宗教團體,土地之使用分區亦為保護區,內政部都委會恐將通法寺誤認為一般私人,認為變更原都市計畫道路之設置,好像給通法寺有重大利益,而有圖利通法寺之虞,從而不但要求回饋金、捐贈,甚至還要在通法寺土地上再設置8米及4米計畫道路,以求平衡。如此心態,實在是誤解通法寺。
(1)通法寺50年來奉獻社會,照顧地方居民不遺餘力,始有今日規模。
(2)通法寺必須有寺前廣場以供法會及各項集會使用根本不可能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獲利,亦不致因計畫道路設置之變更而獲有絲毫利益。
(3)通法寺必須有山門,有寺前廣場,根本不可能在原土地上興建房屋出售謀利。
- 二、第二次陳情(102.1.7)陳市長均鑒:
去年(二0一二年,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法寺無量光殿聖像開光安座大典,承蒙市長親臨剪彩並致賀詞,教內各地簇擁而來之僧眾、教內之信眾、文武官員及地方父老與通法寺四週之民眾,皆因市長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蒞臨與關心而同霑法喜,使得通法寺無量光殿之開光安座大典因而得能圓滿、殊勝,煌智謹致由衷之謝意與敬意。
市長主政高雄以來,凡事皆以民為念,且開誠布公,親民禮民,因而贏得大高雄地區民眾之支持與擁戴,其聲望與光環更遍及全台灣,誠為難得一見之父母官。因此,涉及地方之大事,在奔走無門,哀哀無告之際,乃敢斗膽求助於市長,至盼體卹民意,不忘初衷,改官員一意孤行,不知民間疾苦之弊端,誠功德無量也。
高雄仁武通法寺寺內計畫道路預定地,在此次都市計畫通盤討過程中似乎是波濤洶湧而且顯而易見。直至去年(二0一二年,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日下午,市長蒞臨通法寺時,高雄市政府吳祕書長在通法寺寺內廣場向市長報告,通法寺寺內廣場「T」字型計畫道路預定地將寺院廣場分割為兩段,破壞通法寺之整體景觀與完整性、且會增加進出人員之危險性,故擬將原都市計畫「T」字型計畫道路預定地廢除,改為在仁和南街17巷巷底即通法寺之右側(由鳳仁路面向通法寺之方向看)圍牆邊設置囊底迴車道即所謂「鉄捶路」(參見附圖一),此一方案,當天下午經市長在通法寺寺內廣場親自應允並指示吳祕書長朝此方向規劃而整合,勿讓通法寺遭受到全面性的破壞與損害,此番言語,便知市長護民之悲心與護教之善舉。此一方案,後來也經高雄市議會許議長及若干議員贊同,認為是悲智之舉。豈料,在高雄市都市發展審議委員會大會開會時,並未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知通法寺任何人參加,也未舉行公聽會。關於通法寺寺內廣場計畫道路預定地部分,不是作成市長及吳秘書長於前開時間在通法寺寺內廣場所作僅規劃「通法寺東南角圍牆邊鉄捶路」之指示與應允,而是將仁和南街17巷底開闢一條8米道路,直接衝入通法寺內廣場(參見附圖二),不僅仍然將通法寺寺內廣場分割為兩段,更完全喪失原先「市長蒞臨通法寺所應允與指示之政策」(如前開附圖○一)。高雄市政府上開計畫報請內政部核定時,內政部更順著高雄市政府之方案,在8米計畫道路盡頭,以九十度拐彎方式,改成4米計畫道路,直接接到前方45米之鳳仁路大道,但卻將該4米計畫道路名之為「人行步道」。
如此的設計,既無法供迴車之用,又冒然出現在兩條車輛通行之車道中間,提供50米長的人行步道中間,提供50米長的人行步道,如此一來,兩邊車輛要互通,就必須經由該4米人行步道,人行步道則變成人車交匯之通道,試問在人行道上步行的人,豈不是危險叢生,有誰敢在車輛交會之處行走或步行;若規定在鳳仁路上行駛之車輛,不得轉入該人行步道,但已設計之8米計畫道路既無法供迴車之用,則駛入該8米計畫道路之車輛,若擬出該路段時,必須拐彎行駛4米之人行步道,則人不敢行,車無法走。如此之設計,到底是真實未現,或是必欲將通法寺開膛破肚而後快,通法寺西北角既已進行仁和南街27巷開闢8米計畫巷道徵收階段【當時(101年3月28日)吳祕書長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曾在高雄市議會議長室,告知議長與若干議員、都發局盧局長、新工處謝處長等官員云:第四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此陳情案尚在進行中,在此之時;進行徵收作業及闖關工程實屬不合理,應宜暫緩】然而為何仍要在通法寺大雄寶殿前廣場,開闢這種只是破壞宗教信仰的莊嚴性,增加所有車輛及行人進出之危險性,卻無實用性之道路?敢問:通法寺為何要遭受政府如此之對待?通法寺早於前開道路計畫而存在,並非先有道路預定地計畫,而通法寺不遵守政府之規定,違法將寺院建築在計畫道路預定地上,況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行選取開闢通法寺上開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之民意調查,居然有八成多將近九成之人反對該項計畫,認為非常不合理?更又有鄰近居民及信眾一萬多人連署反對將通法寺內之廣場劃設為道路,更有甚者,當年高雄市政府會同專家學者及政府官員勘查通法寺時,就有委員非常嚴肅的指出:「就都市計畫觀點而言,現在公展之8米計畫道路為"U"字型道路,其出口均在通法寺後面仁和街及仁和南街27巷,並非連接主要道路鳳仁路,且其路型亦非棋盤式道路而是類似『底寬上窄』之囊底路,如此的都市計畫實讓人費解計畫道路開闢目的及其想要發揮之道路功能為何?有必要重新檢討其開闢8米計畫道路造成既有宗教文化之紋理被切割所衍生之問題」,且作成勘查結論為:「現行之都市計畫,該8米計畫道路之劃設,將會切割寺院建築區塊之完整性,造成既有宗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教文化之紋理遭破壞,因此,宜循都市計畫體系檢討以協助解決寺方之問題。」【詳見100年二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主辦(高雄市仁武區通法寺勘查會議紀錄)】。
市長大人,將通法寺寺內廣場劃成「T」字型之道路計畫預定地,係以前高雄縣政府時代所做之決定。在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成為大高雄市後,適逢第四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時間,所有人士,除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官員及其所聘請之委員外,包含專家學者、教內信眾,通法寺附近之居民以及連署反對將通法寺寺內廣場開闢成「T」字型道路之一萬多民眾(若更廣泛徵求民意,將有更多人反對)暨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己所作之民意調查,幾乎無人贊同將通法寺寺內廣場劃成道路,因為那是不具實用性而且充滿危險性以及破壞宗教尊嚴和宗教建築之完整性。
市長大人在前開時間蒞臨通法寺時,當場決定廢除通法寺寺內廣場之「T」字型計畫道路預定地,僅以規劃東南角圍牆邊只開「鉄捶路」之方式,另後面西北角部分則再尋圓滿解決之法;據此通法寺也願意配合鉄捶路之規劃設置,以供迴車之用。市長為政辛勞,與為民之苦心,實乃顧全通法寺已既有53年宗教文化之紋理及建築區塊之完整性,不被全面性破壞、損害(毀佛搗寺)且兼顧消防救災需求及地方發展之德政,但高雄市都市發展局召開都市發展審議委員會大會時,不知何故,也不知如何運作,竟不同於市長大人前開指示與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應允,不知市長知悉否?煌智在此,謹以極為莊嚴與真誠的心,敬請市長指示有關人員設法達成市長前開指示與應允,變更都發會所作將通法寺寺內廣場開闢成「┌」型道路之決議,而恢復市長原先所指示與應允之政策,實不勝感激之也。
再4陳建宇.陳金泉等人/變更案第六案1.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工特一擬變更為乙種工業區。經意見徵詢多數決定為乙種工業區,應尊重投票的結果,不應以個人需求而否決多數人得決定,且政府意向也有意往低汙染乙種工業發展。
2.海科大教授沈建全說,江炳坤任經濟部長時,承諾107年大社工業區遷移,並把特種工業區改為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是政府經學者專家所提出政策,且對整體都市發展是正向。不應有乙種、甲種、特種工業地混合在一起,這樣低汙染、中汙染、高汙染在同一區對爾後環境局執行汙染的依據,產生窒礙難行。針對本次通盤檢討變更位置示意圖第六案,不應有乙種、甲種、特種工業地混合在同一區,應都改為乙種工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建議地點仍屬台橡公司於本通檢案審議期間所提之陳情案。
2.依台橡公司提送之投資計畫,擬於案地僅從事研發中心等高值化產業之較低或無污染開發使用,符合本通檢案工業區變更原則,計畫區內特種工業區得變更為低度或無污染使用之甲種或乙種工業區。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5台橡股份有限公司/竹園段63、64地號1.周圍土地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63、64地號申請一併變更。
2.第六案竹園段28、39、40、41、42、44、56-1、63、64等9筆地號變更為甲種工業,未載明使用分區。(編號)1.申請竹園段63、64地號變更為乙種工業區2.請確認變更案編號六竹園段28、39、40、41、42、44、56-1、63、64等9筆地號變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竹園段63、64地號未位於台橡所提從事研發中心等高值化產業範圍,為利街廓分區使用之完整性,建議該兩筆地號亦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台橡所陳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之管制規定,業於本案細部計畫書敘明。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更為甲種工業區的使用分區。(編號)再6徐必祿等46人/竹園段63、64地號1.本次計畫案編號第六案之土地原系特種工業用地,為期有效減輕仁武區工業區之各項汙染,以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引導仁武區工業區之轉型引進多樣化之產業型態進駐,以提昇地區產業之發展。變更計畫案系政府之美意,亦是地方人民之期許,吾等立意見書人正是為此選擇進駐該地區之公司員工,但發現計畫案編號第六案(即竹園段64、63等)土地變更後竟還是具污染性之特種工業區,無作任何變更,該地區之土地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僅保留該二筆地號土地為特種工業區,又其中竹園段63地號系畸零地無法單獨使用與竹園66、65地號及本公司土地竹園段55、43地號相鄰,將來或有合併使用之情形,若該土地變更為特種用地會造成三方都無法使用之情形,若該土地作汙染工業之使用則吾等須在汙染環境中工作,讓吾等甚感恐懼,懇請貴局考量完整性、安全性及土地有效使用,一併變更為低汙染之乙種工業用地。
2.陳情之土地63地號土地,64地號之土地所有人會因地形狹長無法使用,若變更為特種工業區,則66地號、55地號之所有人亦無法合併使陳請計畫案編號第六案(即竹園段64、63地號等)土地一併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同再5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用,造成三方使用障礙。
再7徐必宙、徐必祿/竹園段41、43、64、63地號本次變更計畫案第六編號案系原編定為特種工業區為使大高雄地區降低工業污染特地變更為汙染性較低之乙種工業用地,惟竹園段41、43地號變更為甲種工業區,竹園段64、63地號仍保留為特種工業區,吾等不了解這樣的變更結果甚為不妥,尤以竹園段64、63地號為特種工業區,非常令人無法接受,低汙染地區保留一處高汙染土地枉費政府這一片美意,請貴局考慮整體性,重新評估變更。陳情計畫案編號第六案,竹園段41、43、64、63地號等土地一併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部分同意採納,部分未便採納。
理由:
1.竹園段63、6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補辦公展期間人陳再5案),故建議同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另竹園段41、43地號為台橡公司產權範圍,依台橡公司之開發內容,需於甲種工業區方符其使用需求,故陳情人之建議意見建議未便採納。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8金泰億鋼鐵企業股分有限公司曾勝雄/仁營段1077-1地號茲因該地號不惟為本公司廠房建築物使用範圍內,影響至鉅者,為有違原申請建照法定建蔽率之虞;另該地號位於高雄市仁武區甲種工業區內,本公司依法取得,且符合政府當時為促進經濟發展設立工業區之政令及初衷,冀能維持現況不予截角。同左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同再1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