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41-審議事項-第11案: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41
案件id
O3doR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3日第12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7月8日府經城字第101036766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王前委員秀娟、劉前委員小蘭、李前委員正庸、高委員惠雪、蔡委員玲儀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99年8月24日召開1次聽取原高雄縣政府簡報會議後,因本案王前委員秀娟任期屆滿,由李前委員正庸任召集人,並增加彭委員光輝為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0年7月5日、100年11月29日、101年1月16日召開召開3次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後,因本案李前委員正庸任期屆滿,由彭委員光輝任召集人,且增加楊前委員重信為專案小組成員,嗣於101年10月11日、102年1月18日、102年6月5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7592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地主,此已違背上揭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暨行政程序法第8條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之規定。
(2)建議標的物現況有違章螺絲工廠,並非無工廠使用,土地不適合農業耕作:建議標的物原作磚瓦工廠用途,故在民國66年被列入零星工業區16範圍,地目編訂為「建」,惟於建築業結構改變,磚瓦廠約於民國75年拆除,且終止營業,現況為違章螺絲工廠,並非無工廠使用,根本不適合農業耕作。而會造成高雄市政府判別現況無工廠之錯誤,實係現況道路延伸至瓊西段58地號土地西邊,而地籍圖上之國有農路業已無人通行,部分作廠房使用。
(3)建議標的物維持工業區用途並不妨礙工業區發展:一般工業區之設立,至少須達到一定面積規模,配合公共設施,才能發揮整體之經濟效益。零星工業區16之現有劃設面積太小,且現有道路大部分由建議人無償提供使用,而建議標的物本在原零星工業區16之範圍內,若仍維持為工業區,並不妨礙整體工業區之發展,惟若將建議標的物變更為農業區,會降低整體工業區之發展,惟若將建議標的物變更為農業區,會降低整體工業區之產值效益及減少人口就業機會。
(4)建議標的物維持原工業區用途才符合法令精神及人民期望:「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續上頁。
「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歷次專案小組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陳情意見)(續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府辦理情形本會決議更。」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建議標的物非屬不可開發之土地,且檢討變更分區用途應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及社會經濟利益為優先考慮目標,而建議標的物屬建地目,非屬農業生產效率高之田、旱土地,故建議標的物維持原工業區用途才符合法令精神及人民期望。
續上頁。
8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瓊西段310-9001地號1.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101年度辦理阿公店溪治理工程計畫,另因101年6月因豪雨影響原過溪橋已沖毀而封閉不通行,故本處101年度配合辦理過溪橋改建工程。
2.考量原有過溪橋緊臨高速公路路橋邊,施工時為避免影響高速公路路橋橋墩,自原橋址往阿公店溪下游偏移15公尺新設橋樑,惟新設橋樑之引道需通過私人土地(地號:瓊西段310-9001),該用地屬都市計劃農業區,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本處始可辦理用地徵收。將燕巢區瓊西段310-9001地號變更為道路用地。
【附件十五】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配合道路工程施作及土地徵收之需要,建請依本府工務局所需用地範圍提列變更案件,並請本府工務局與會說明。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為道路系統連接完整性,建議燕巢區瓊西段309、310-9001等2筆地號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1.遵照辦理。
2.增列變更案件,編號第十案。同意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為道路系統連接完整性,建議燕巢區瓊西段309、310-9001等2筆地號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歷次專案小組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陳情意見)(續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府辦理情形本會決議9張水樹燕巢區瓊安段171、172地號燕巢區瓊安段171、172地號之文小用地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或予以徵收。【附件十六】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或予以徵收。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陳情事項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3日第126次會審議同意採納,將未徵收之瓊安段171、172、173等三筆地號所屬文小用地變更為農業區,並列為報部變更案新編號第十八案。
2.新編號第十八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小組決議維持原計畫,其理由為:「鑒於行政院100年9月20日以院臺教字第1000103358號函核定『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103年起實施國民基本教育,開啟教育之重要里程碑,牽動整個臺灣未來教育發展政策之定位,進而影響到學校用地之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文小用地」。
3.計畫區內安招國小西側未取得之文小用地確實無擴校需求,且無興辦計畫及徵收經費,又該等土地之區位不適做鄰里性公設,故無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參考大法官第400號解釋令之精神,對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既該等土地無擴建需求,亦無徵收補償計畫,併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農業區,尚屬合理,是以,建議維持原高雄縣都委會審竣之變更內容。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瓊安段171、172、173等3筆地號土地,變更為農業區。1.遵照辦理。
2.納入變更案編號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瓊安段171、172、173等3筆地號土地,變更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