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4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41
案件id
TeANh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1月25日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16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0757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秋綿、林委員志明(交通部運研所)、王委員銘正(本部地政司)等,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103年3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
【附表一】逾專案小組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內2林文湧林文淵本土地配合中央劃分為文高17用地於民國64年5月23--依本案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小組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林文欽林文墩林美玲林雪玉惠來厝段791-1111地號日29369公告,台中市第一期擴大都市,計劃迄今已達37年未執行徵收為學校用地,本人要求重新評估檢討,以符合地方發展之土地規劃使用效果並配合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以保證土地所有人的權利與公平。會議紀錄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辦理。
- 二、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中補充說明調整後各該地區學校服務範圍相關圖說資料,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一)變1案(文高1)及變2案(文中1、文小2)周邊學校服務範圍:
初審意見:
1500M600M(建功國小)(軍功國小)文高1600M文小2文中1變更為體育場用地(51793ô
&)PÏÛÉ¢ô(51998ô
&)(二)變3案(文小87)周邊學校服務範圍: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相關資料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查本部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依上開作業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計畫範圍內之全部公共設施用地,逐一檢討其需求情形,評估可行之開發方式,俾符該原則之計畫目標。本案僅針對學校用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經查除不符上開計畫目標,恐將造成非學校用地保留地地主認為政府作為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只處理容易解編之公共設施600M(建功國小)(軍功國小)文小87文小3(整體開發單元13)600M變更為體育場用地用地,不易處理部分又要無期限等待徵收之誤解,實難發揮整體全面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之效益及回應監察院之糾正。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據上開作業原則之規定,將有關未徵收學校用地檢討辦理整體開發變更內容部分,納入辦理計畫範圍內之全部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再整體考量,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二)有關現況已取得學校用地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調整後各該地區學校服務範圍相關圖說資料,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文高1文高用地(文高1)(5.1998)文中小用地(文中小2)(5.1998)1.該用地係屬廍子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已完成開發,並由市府取得相關用地。
2.經教育主管機關表示文高1用地及周邊範圍並無設立高中之需求,為促進該文高用地之多元利用,配合周邊學校用地之調整。
3.考量其未來發展之彈性及周邊需求,並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依檢討變更原則1-1辦理】。本案建議除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廍子地區文小2文小用地(文小2)(2.1575)2廍子地區文中1文中用地(文中1)(3.0218)體育場用地(體育場5)(5.1793)1.該用地係屬廍子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已完成開發,並由市府取得相關用地。
2.據教育處「臺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97年學校用地使用現況檢討建議」表示將於該用地興闢國際級網球中心。
3.配合周邊文高1用地將調整為文中小用地,已滿足未來發展需求,並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故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亦符合區段徵收共同負擔用地項目【依檢討變更原則1-2辦理】。本案建議除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3文小87文小用地(文小87)體育場用地(體育場6)1.該用地係屬廍子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已完成開發,並由市府取得相本案建議除依初步(2.3191)(2.3191)關用地。
2.考量該用地周邊尚有文小3用地尚未開闢,及其區位可及性,未來文小87用地已無留設需求,並配合教育處建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亦符合區段徵收共同負擔用地項目【依檢討變更原則1-2辦理】。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4文小7文小用地(文小7)(2.4038)文中用地(文中56)(2.4038)配合東山國中改制為高中,考量其區位條件、未來東山高中之發展需求以及教育局建議,變更文小7用地為文中用地【依檢討變更原則1-4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5文小56文小用地(文小56)(2.0439)文中用地(文中57)(2.0439)為滿足西苑高中未來發展需求,配合教育局建議調整南側鄰接之文小56用地,變更為文中用地【依檢討變更原則1-4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6-1文小2文小用地(文小2)(2.3417)住宅區(附帶條件)(2.3417)6-2文中2文中用地(文中2)(3.4151)住宅區(附帶條件)(3.4151)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經檢討分析後因未來校地需求減少,考量其服務空間區位及周邊學校發展供給現況尚能滿足需求,將文小2與文中2用地一併考量,並徵得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部分用地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學校用地之使用彈性【依檢討變更原則2-2辦理】3.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7-1文小74文小用地(文小74)(1.6044)住宅區(附帶條件)(1.6044)77-2文中49文中用地(文中49)(3.0944)住宅區(附帶條件)(3.0944)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經檢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討分析後因未來校地需求減少,考量服務空間區位及周邊學校均能滿足現況需求,並徵得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部分用地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學校用地之使用彈性【依檢討變更原則2-2原則辦理】。
3.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
8-1文小78文小用地(文小78)(2.5563)住宅區(附帶條件)(2.5563)8-2文中52文中用地(文中52)(4.4312)住宅區(附帶條件)(4.4312)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經檢討分析後因未來校地需求減少,考量服務空間區位及周邊學校均能滿足現況需求,並徵得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將文小78、文中52用地縮小規模整併為文中小用地【依檢討變更原則2-1辦理】。
3.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9-1文中33文中用地(文中33)(5.5291)住宅區(附帶條件)(5.5291)99-2文小66文小用地(文小66)(2.1766)住宅區(附帶條件)(2.1766)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經檢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附帶條件: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討分析後因未來校地需求減少,考量服務空間區位及周邊學校(四育國中、崇倫國中)尚能滿足現況需求,徵得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將文中33用地調整部分用地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學校用地之使用彈性【依檢討變更原則2-2原則辦理】。
3.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考量區位以及未來學校用地之需求,經教育主管機關確認未來學校需求之必要性(文小66),調整部分用地為文中小用地【依檢討變更原則2-1原則辦理】。
4.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
10-1文小75文小用地(文小75)(3.1274)住宅區(附帶條件)(3.1274)10-2文小79文小用地(文小79)(2.6617)住宅區(附帶條件)(2.6617)10-3文中50文中用地(文中50)(2.8849)文中用地(文中50)(附帶條件)(2.8849)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現況已開闢福科國中(文中50),目前係以租賃方式向台糖承租,考量已開闢學校用地取得問題,將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合鄰近文中50、文小75、文小79用地並辦理整體開發,以取得文中50用地,其一可改善政府目前財政之窘境,再者可讓土地更有效率運用,最後亦能解決民眾土地未徵收之問題,創造三贏之利基【依檢討變更原則3辦理辦理】。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1文高16文高用地(文高16)(3.7859)住宅區(附帶條件)(3.7859)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經教育主管機關確認文高16用地未來無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開闢之需求,且考量其區位鄰近逢甲商圈,停車空間嚴重不足,將以規劃部分用地為停車場用地為優先,考量區域使用需求,應另行規定其停車場用地不適用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申請【依檢討變更原則2-2原則辦理】。
3.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
12文中26文中用地(文中26)(1.9607)住宅區(附帶條件)(1.9607)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考量區位及未來學校用地之需求減少,再加上鄰近已有新興國小,經教育主管機關確認未來並無學校需求之必要性(文中26),調整部分用地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學校用地之使用彈性【依檢討變更原則2-2原則辦理】。
3.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3文小11文小用地(文小11)(2.2728)住宅區(附帶條件)(2.2728)附帶條件:
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相關變更回饋內容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徵收學校用地變更其他使用分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1.該用地已劃設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因政府財政問題,尚未辦理徵收開闢事宜,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嚴重受到限制,影響地方民眾權益甚鉅,據此,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應儘速予以檢討。
2.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趨勢,且考量周邊學校用地(文小9、文小10)皆已取得但尚未開闢,經教育主管機關確認文小11用地未來亦無開闢之需求【依檢討變更原則2-2辦理】。
3.為「除弊興利,消除民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之虞,未來將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管制機制下,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由地主共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同負擔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
14文中6文中用地(文中6)(3.7404)文中用地(文中6)(3.7404)配合本計畫區內東山高中(文中6)市立高中之設立,將其文中用地增列使用項目以供完全中學使用,俾利於都市計畫管理【依檢討變更原則4-2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15文中8文中用地(文中8)(5.2055)文中小用地(文中小1)(5.2055)配合本計畫區內育英國中及成功國小(文中8)實際使用,將其文中用地變更調整為文中小用地,俾利後續都市計畫管理【依檢討變更原則4-2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四)公民或機關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南屯區文山里里長文中52有部分臺糖用地希望能變更成休閒用地。文山里人口暴增休閒用地不敷使用,現文52已確定併入文小78國小用地,文中52有部分臺糖用地希望能變更成休閒用地,改善本里休閒用地不足的問題。因應少子化及學校用地需求減少趨勢,並為解決學校公共設施保留地長久以來未徵收問題,若調整為公共設施仍受限政府財政窘境無法徵收,以及考量現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配合都市永續發展需要之前提下,訂定相關回饋公共設施原則,因地制宜指定應回饋之公共設施項目及比例,以作為未開闢學校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學校用地整體開發之依循,以期達到切合民眾需求,符合地方發展之土地規劃,並落實都市計畫變更使用開發義務負擔公平原則。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