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4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41
案件id
f74Rl6
概要說明
-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有所有權實際權能,否則即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利。本人自民國79年購入上開土地,迄今已逾20年,因被劃入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20多年來文收益未取,比較全國各地土地積極發利用,本人權益已嚴重受損,有極待重新規劃救濟之必要,或逕供建築用地作容積移轉,不失為消弭實施阻力之可行方案。
5.綜上,貴計畫因未採原地原配且存在土地不夠分配等問題,又如何認定權利價值是一大問題,致易延宕土地徵收案及公共建設之進行,故建議擴大整體開發區範圍並採原地原配方式,使每位地主至少均能分配到原土地面積之40%,祈請貴分署體察民意,推動較為妥適之方案。
29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擴7陳德芳、許宸語、許家誠、許家豪(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497-1地號)(101.3.22)建議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74、174-2、461、461-1、228、223-2、174-1、215-2、215-3、223-5、223-6、497、521、521-1、514地號及撈洞段南勢坑小段225、227地號等緊鄰本案區段徵收範圍之平坦又屬泥土地質之良地,可以併入本區段徵收擴大計劃範圍。
1.徵收土地市價建請與百姓開會共同決定。
2.抵價地分配領回建請集中地區,不要分散各處。
3.建請擴大區段徵收範圍,讓和美平坦之土地能因重劃而地盡其利,展現地處自然景之完善利用。1.本區段徵收案雖修改地價補償之基準為按當期之市價做補償,但確實單價為何?如何令百姓表達意願,例如塩寮地區道路徵收,每坪都達到55000,本區域定多少呢?讓百姓感受公平正義。
2.和美地區有鄰接原本案區段徵收範圍之平坦且地質為泥土(非岩石)在此景色優美地區應列入徵收範圍,由政府徵收重劃改善現狀並地盡其利。1.經查陳情土地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部分為一般保護區。
2.陳情範圍屬景觀保護區部分,陳情人已於意願調查表表示同意納入區段徵收,故尊重其意願將納入區段徵收。
3.本地區受限於環境特殊,可供開發建築之土地有限,且尚需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調整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
◎擴8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貢寮區下雙溪段坑子內小段1-3地號)(101.4.23)建請將「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核四西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範圍位於新北市貢寮區,屬於一般保護區,於民國99陳情納入「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由一般保護區變更為旅館區,並透1.本計畫原公開展覽範圍整體開發區塊為102.56公頃,後經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統計結果,部分區塊因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2.爰此,本計畫可解決之×30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側(德年公司陳情範圍),納入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案。過另擬細計及整體開發計畫方式開發。
為響應庶民生活行動方案,願將陳情範圍納入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案共同規劃,協助加速取得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內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解決長期受都市計畫使用管制情形,並透過旅館區劃設,釋出就業機會,促進東北角地區觀光經濟發展。外掛景觀保護區比例由31.40%降為20.14%,難以符合本案庶民經濟之辦理目地。
3.經評估左列陳情範圍大部分地形平坦,擬將43.32公頃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擴9吳文益里長(貢寮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362地號、萊萊小段24-7地號、貢寮區第11、12公墓)(101.4.27)為貢寮地區環境景觀與觀光發展,擬陳情上級政府尊重地方居民心聲,將現有公墓及其鄰近地勢和緩開闊之國有土地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於「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一案」東北角之徵收範圍內另覓地改建納骨塔,(也可遷至雙溪區公所現有納骨塔或靈鷲山之聖山寺金佛園區現有納骨塔)將現提供墓地使用之國有土地規劃提供作為開闊景觀綠地或吸引民間投資之標售地,除了可改善雜亂無章的老舊公墓陰森恐佈及濫葬問題,更可匯1.本案陳情位置(以下簡稱本土地)係屬新北市貢寮區第11、12公墓;其中,第11公墓屬田寮洋段卯澳小段362、362-1、362-2、362-3、362-6、362-72等6筆地號,第12公墓屬田寮洋段萊萊小段24-7、24-9、24-10、24-18、24-27、24-28、24-30等7筆地號,該等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按新北市民政局統計資料顯示,第11公墓墓基總數約2150座,面積約17公頃,第12公墓約1450座,面積約9.7公頃,共可造墓基3600座(11、12公墓現況墓基已造約750座)與現行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法定計畫之墓地,面積分別約1公頃及1.03公頃有相當大落差,合先敘明。
2.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為全國首座之國家級風景區,擁有得天獨厚之國際級景觀、遊憩資源及完善設施並具有豐富的人文風情。其中三貂角1.經查陳情土地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部分為一般保護區。
2.依陳情人所體該土地均為國有地,本計畫主要目的係解決私有景觀保護區長期限建之問題,且涉及遷葬問題,故建議維持原計畫。◎31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聚民間力量進行三貂角極東景點意象整體觀光發展規劃,釋出更多綠地及休息空間,並將此2公墓區變更為觀光事業發展之國際旅館區土地,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觀光遊憩事業發展利用造福地方鄉里,創造就業機會,可讓在地年輕人回鄉就業,就近照顧年邁父母,有助地方發展觀光事業。如附件:照片、遊客心得。燈塔為臺灣唯一開放提供民眾參觀的燈塔,可遠眺龜山島,亦是臺灣欣賞日出的極東點。擁有山海美景的三貂角燈塔,目前已變身成為年輕人拍婚紗的甜蜜地點,每月參觀民眾人數超過5000人次。
3.惟該2公墓臨近三貂角燈,地形、地勢相對較為平緩開闢,長久以來為土葬墓地埋葬使用,不僅未經規劃雜亂無章,間接造成民眾濫葬,墓地並影響地方居民生活品質之外,進而破壞民眾賴以維生的觀光發展。且因該2公墓位於山脊陵線上,已嚴重影響環境保護及景觀視野。
4.現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全力推展東北角優美風景,故更應積極改善目前公墓雜亂情形,將該等地勢和緩開闊,視野景觀絕佳的國有土地納入區段徵收案整理規劃取得,並將此2公墓區變更為觀光事業發展之旅館區土地,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觀光遊憩事業發展利用。
5.爰上述,為貢寮地區環境景觀與觀光發展,擬陳情上級政府尊重地方居民心聲,將現有公墓及其鄰近地勢和緩開闊之國有土地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於「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一案」東北角之徵收範圍內另覓地改建納骨塔,(也可遷至雙溪區公所現有納骨塔或靈鷲山之聖山寺金佛園區現有納骨塔)將現提供墓地使用之國32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有土地規劃提供作為開闊景觀綠地或吸引民間投資之標售地,除了可改善雜亂無章的忎舊公墓陰森恐佈及濫葬問題,更可匯聚民間力量進行三貂角極東景點意象整體觀光發展規劃,釋出更多綠地及休憩空間,並將此2公墓區變更為觀光事業發展之國際旅館區土地,造福地方鄉里,創造就業機會,可在地年輕人回鄉就業,就近照顧年邁父母,有助地方發展觀光事業。
徵1許曉明(100.7.5)-規劃建議1.建議調高地價。
2.這是世界級的海岸,務必規劃成世界級的觀光,成為新示範區。
3.砂石車道路之規定。
4.貢寮河非常漂亮,請一併規畫(雙溪河)。
5.務必考慮將來會是最漂亮的觀光區,所以住宅規格要有最低標準規定。1.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業已修正,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計算基準,係以市價補償。
2.本案整體開發範圍主要係沿台2線勘選平坦地區,對於住宅區、商業區及旅館區之開發均規定應納入都市設計,故對整體景觀及環境品質應有正面助益。
3.有關台2線大卡貨車之噪音與安全問題,非屬都市計畫權責,建議轉請相關權責單位參考。
4.本案考量雙溪沿岸於颱風或暴雨期間有淹水疑慮,且雙溪河沿岸尚未完成治理,故為顧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雙溪河沿岸不予納入本案開發。
徵2鄭金寶撈洞段蚊子坑小段0298地號(100.7.25)區段徵收分區區段徵收1.「區段徵收」不公平,改「分區區段徵收」各區段各自徵收,費用分各區計算。
2.抵價地盡量靠近原徵收土地附近,或至少1/2在鄰近土地或路邊,例如和美區、龍洞區,分區徵收較公平。1.經查陳情土地係位於整體開發區塊和美。
2.有關建議原地分配部分,經初步評估,未來擬朝向區分南北兩個單元分別辦理區段徵收,惟仍應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3.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業已修正,有關土地◎33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謝献珍、許曉民、鄭金寶等3人;蚊子坑小段298地號(100.8.18)1.調整、調高公告地價。
2.原地分配為原則,或最接近之臨地。
3.分區域區段徵收,和美、龍洞、福隆等等各地價相當的個別分區域徵收。
4.確確實實通知各地主可分配到最精確的抵價地。
5.公告計畫規劃,其餘由人民自由處理是最為上策。徵收補償地價之計算基準,係以市價補償。
4.本案目前辦理程序係屬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抵價地比例仍應俟都市計畫審竣後另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吳萬全(100.10.7)(仁和段403、404、409、410、691地號;真美段951、974地號)-1.徵收土地價格須提高。
2.徵收土地要鄉民全體同意。1.抵價土地太少。
2.原先的土地在路邊徵收後需仍在路邊。1.經查陳情土地係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
2.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林誠珂、林誠璞、許博華(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138號)(101.4.5)支持政府庶民經濟,土地所有持分人一致同意參加區段徵收1.138地號面積13.3107公頃全部參加2.發還40%以上之土地3.原地發還4.規劃為別墅及旅館區1.經查陳情土地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業將陳情範圍納入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統計結果。
2.本案目前辦理程序係屬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抵價地比例仍應俟都市計畫審竣後另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3.有關建議原地分配部分,經初步評估,未來擬朝向區分南北兩個單元分別辦理區段徵收,惟仍應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徵3王世永(100.8.10)(田寮洋段入桂小段31-9、31-11地號)(100.8.18)-請模仿歐美、日本、新加坡開發模式1.政府不可低價強制收購民地,不可圖利財團,失去民心,失去選票。
2.政府規劃、監督管理,不必等開發。
3.由財團投標,由財團出資、開發。
4.人民仍保留土地,人民可租給財團或賣給財團。
5.創造人民、政府、財團三贏。
6.解除禁建命令。
7.同意開發。
8.反對低價徵收。1.經查陳情土地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
2.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業已修正,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計算基準,係以市價補償。
3.有關解除景觀保護區管制規定,因涉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整體計畫內容,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討論。
4.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業於100年6◎34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9.要提高對人民補償。
10.開發本東北角不必急,要等。
11.要提升補償費。
12.禁建三十年,政府違法,要先補償人民。
13.要多辦幾場說明會,聽聽人民心聲。月30日至7月29日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完竣,公開展覽期間並分別於7月20辦理2場及21日辦理1場公開說明會在案。
另為增進民眾對全案之瞭解,再於同年8月10加開2場、11日加開1場、及9月7日加開1場座談會。
總計已召開7場次之說明會及座談會,目的即為更了解人民心聲。
徵4詹正達田寮洋段挖子小段10、11…等13筆地號;入桂小段47、48..等14筆地號(100.8.12)分配不公平農業區與景觀保護區一律平等。風景區要區段徵收……。東北角風管處進駐貢寮區後,將靠海邊的(林、田)劃為景觀保護區……今區段徵收農業區可平均發還比例為(55~70%),保護區才發還(25~32%),徵收價格農業區比保護區多2倍價錢,一樣不需付稅金實在不公平。1.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部分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福隆4、部分屬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
2.農業區與景觀保護區實際領回土地之比例不同,主要係因公告現值之差異。另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業已修正,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計算基準,係以市價補償。◎徵5辜彬芳(貢寮區田寮洋段入桂小段29、30、31地號)(100.8.18)我們極力爭取40%才合理。我們的土地是觀光飯店之預定地,所以是很精華的土地,而被當景觀保護區,抵價地才可以領25%,這太不公平。1.陳情範圍部分屬整體開發區塊桂安1,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
2.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為40%,但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必須按他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的地價來計算,最後的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40%,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40%,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40%。◎徵6吳麗香(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0347~0360等地號)(100.8.18)(100.8.22)1.分區徵詢地主意見2.各區開發費用由各區自行分攤。
3.各區由地主自行商議或抽籤1.開發促進地方繁榮固然很好,若是德政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而非圖利財團,剝削人民,30年來限制利用一旦開發,卻以低價徵收,以低比例配地,更由全11區混合抽簽賭運氣,1.陳情範圍部分屬整體開發區塊和美,部分屬景觀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及農業區。
2.有關建議原地分配部分,經初步評估,未來擬朝向區分南北兩個單元分別辦理區段徵收,惟仍應俟內政◎35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方式,不能全11區混合一起抽籤,不是賭博,是要公平合理。
4.其他建議如附件一。
5.澳底地區空屋率多,地價低開發近核4廠,文秀坑地區,使良田變徵稅房屋用地,是否值得?不合理。
2.徵收和美旅館用地轉賣財團作102.56公頃開發成本,對和美地主不公平。
3.深山農地抵價地比例沿海景觀地區抵價地比例不合理。
附件一1.反對引用一體跨區區段徵收或以地易地的開發方式:
據本開發案文宣顯示行政院秘書長中森指示擴大周邊土地納入徵收範圍,再整體跨區開發,實欠週延。
政府竟將廣達一百公頃以上,相距數十公里之遙的不同地貌及不同經濟價值之大片土地,一體適用辦理跨區區段徵收或以地易地徵收,必然引發強烈質疑與民怨;就某開發區之庶民而言,一旦政府先行圈選精華地段標售給財團,再圈定公共用地之後,有可能取得與原區土地潛在價值天壤地別的他區土地。
此舉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之基本宗旨,政府有何權力以這般匪夷所思的粗糙手段草率處置純樸貢寮鄉民之私有地產,此舉絕非美意,恐招惡法之罵名。
2.建請重行研議本開發案:
檢視本開發案,本屬商業經濟行為,顯非社會公益之不得不然,實無強行以地易地之法源依據。建議採分區開發、原地原配之合理方式。
3.關於土地開發費用之因應:
觀諸國內,每逢政府徵收民地,必然面臨徵收地價高低以及領回土地比利多寡之爭議。屢致民怨,甚至群起抗爭、肢體抵制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3.本案目前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俟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計畫通過後,始進入區段徵收程序,屆時有關開發費用相關規定均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
4.本案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將區分各區之同意及不同意情形,並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5.本案寄發開會通知及意願調查表係以100年6月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地址為準,並印發宣傳單請公所及當地里長代為週知,盡可能通知地主。
36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者有之。本開發案顯非社會公益之不得不然,政府應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合理溝通,傾聽民意。建議採取折衷方案:1.地主得依期預計將被徵收土地之持分比例,依法定地價(增加四成亦可)折算,選擇先行繳納現金給政府直接支付土地開發費用。
此舉不僅符合政府籌措土地開發費用之立法原意,且由地主依法定地價先行繳納土地開發費用,合情合理,公平互惠。2.不願或無力支付現金之地主仍可接受後續抵費地之安排,於法可行,並無滯礙。雙案並行,情理法並重,公平互惠,必然順利籌得等量之土地開發費用,且不失原始立法本意。如此分區開發,地主得自付開發費用,原地原配,自然達成政府輔導規劃、活絡庶民經濟之美意。兩廂情願,公平互惠,不存在爭議之矛盾,亦無抗爭之緣由。建請循此建議案,使本開發案成為地主得於開發前自付開發費用,或於開發後領取抵地費或購回土地,沒有民怨,沒有抗爭之示範土地徵收地區,且可提供來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法之實體參考。
4.關於各地主贊成或反對意見之統計調查,因各區段土地之潛在價值天壤地別,且各區地貌各異,開發成本及日後之利用價值非但南轅北轍,且未必相關。據此強烈建議請以分區調查方式統計地主意願,試想:若任由相距50公里以外的多數甲區居民來強行表決並逕行37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處置50公里之遙少數乙區居民之私有財產,天理何在?法理不容。如此嚴重違憲之舉措,徒致天怒人怨,切莫貿然強行。
5.據悉有眾多地主或因鄉鎮政府地址重整或因居所變更,迄今仍未接獲書面開會通知,茲事體大,試問:根本不知情,何來告知說明與意願表達?私有土地將被整體處置在即,所有權人竟仍渾然不知,雖有說明溝通之名,並無告知及回應之實。
以本人為例,起今僅接獲最近一次書面開會通知,慌忙連夜撰文回應。建議政府落實通知尚未接獲書面開會通知之地主,展延日期,續辦說明會,確實廣納民意,方有告知及溝通之實。
徵7廖美萩(田寮洋段荖蘭小段1-3、2、19、19-4、144-15、144-16、144-17、144-19、144-20、144-21、144-22、144-7、39-1、45、61-2、63-1、64、72-3、73-1、73-2、143-2、143-3、143-4、143-5、143-6、143-16、143-11、143-14、143-15、144、144-1、145、13-2、13-3、31-3、49-1、13、13-5、申請人提示部分母親廖陳錦香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特函請貴署協助告知究竟有哪幾筆土地屬「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案」範圍內之土地?若有屬前開範圍內之土地者,本人希望不領取土地徵收補償款,申請參與開發,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有優先承購、承租權,特函告知。1.申請人從未實質居住松隆路老家。100年8月17日從老家轉入本人所屬台北郵政第80之6號信箱,一封屬貴署之函件(附件一)。
2.由於本人不知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陳德深所有土地究竟有哪幾筆土地與「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案」相關;又由於母親遺產稅案仍在復查中,關於被繼承人陳德深之土地仍在陳德深名下,貴署函寄相關函件之地址應為臺北市懷寧街78號5樓;由於其他房之繼承人即申請人的舅舅、阿姨們及其家屬之名義股票被國稅局核定為母親遺產稅之課徵標的,致親屬間嚴重爭執,申請人無法獲得相關資訊,故,提示部分母親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1.經查陳情之39筆土地中,僅14筆土地(包括2、9、13-5、13-6、45、64、73-1、73-2、143-11、143-15、143-16、144、144-1、145)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其中陳情人持有之土地僅13-5、13-6等2筆土地之部分範圍;另陳情書中所提陳德深持有之土地包括2、9、45、64、73-1、73-2、143-11、143-15、143-16、144、144-1等11筆土地之部分範圍;另地號145之土地所有權人係為靈鷲山無生道場。
2.再查陳情土地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乙種旅館區及道路用地。
3.依目前規劃草案,陳情土地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38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13-6地號)(100.8.29)件二),特函請貴署協助告知那幾筆土地,屬「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案」範圍內之土地。
3.若申請人按法定應繼分1/35再轉繼承陳德深所有土地中,有屬本次「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案」範圍內之土地者,本人希望依臺北市政府95年7月6日府法三字第09531727100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辦法(附件三),不領取土地徵收補償款,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有優先承購、承租權。區,應透過填寫意願調查表表達參與意願始得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建請邀集地政主管機關研商處理方式。陳情土地屬乙種旅館區及道路用地部分不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
4.陳情土地涉及土地繼承爭議,非都市計畫權責。
反1台灣東北角協合聯盟(代表人:吳新敬、林勝義、吳春蓉)-反對政府不當徵收人民土地,爭取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1.政府部門應向貢寮居民及地主承諾,凡是東北角一切有關土地開發,皆應先尊重當地居民及地主意願,政府應全面禁止任何不當徵收民間土地。
2.政府施政不該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自主權,因此政策基礎既是侵犯貢寮人之生存權益,則政府部門應當全面檢討東北角土地開發政策,立即解除1982年公告實施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中將半數土地被劃定為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的管制政策,以符法治;並馬上停止任何徵地之施政措施。
3.目前在缺乏貢寮居民參與情況下,政府部門恣意在東北角所進行的區段徵收作法,並非所謂不得已之最佳辦法,況又對1982年公告所劃定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的管制政策問題,政府1.本案配合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業於100年7月18日、8月29日寄發各業主,同時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區段徵收意願調查,未來將依意願調查結果,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再予確定區段徵收範圍。
2.有關71年公告發布實施之「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其劃設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之目的係為維護自然資源、涵養水源、水土保持及維護海岸沿線自然景觀資源等,有關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規定,因涉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整體計畫內容,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討論。
3.本案係配合行政院已核定之「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辦39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部門只是一味沿襲過去錯誤之外,並無任何檢討或廣納民意之討論,例如:區段規劃之後政府取得的土地『作何用途』,以及『如何用』、『給誰用』、『以多少代價讓他用』。如果政府官員,可以透過區段徵收的強制手段,無償取得土地,然後BOT或『預標售』給特定財團,如此,政府和土匪豈不差別無異乎?4.政府部門應該全面檢討目前東北角土地開發政策,以正義、公平、民主、公正、合理之原則,召集貢寮居民共同參與東北角土地開發政策之制定,避免一再侵害東北角地區人民生計和財產,影響居民健全生活之發展,也無益於未來大東北角生活共同體之形構。
5.在11月底前,政府部門應該馬上召開至少九場次之地方公聽會,傾聽貢寮居民意見,以利修正目前政府部門有關之東北角所進行的區段徵收之作法及解除1982年公告所劃定的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的管制政策問題,加強行政溝通及提升政策品質。理,其主要目的係透過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方式,加速辦理取得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以解決受都市計畫限制使用及促進東北角地區觀光經濟發展。
4.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業於100年6月30日至7月29日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完竣,公開展覽期間並分別於7月20辦理2場及21日辦理1場公開說明會在案。
另為增進民眾對全案之瞭解,再於同年8月10加開2場、11日加開1場、及9月7日加開1場座談會。
總計已召開7場次之說明會及座談會,已符合法令之規定。
反2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100.8.1)-建議回歸東北角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1.土地徵收無法解決民怨,東北角開發應回歸通盤檢討。
2.核電廠旁增設住宅區及學校,缺乏防災觀念。
3.旅館用地足夠,為何再增編旅館用地並放寬旅館容積率。
4.計畫用地推估不實,誇大需求。
5.本案開發量大,需考量沿海生態影響與開發後帶來的衝擊。
6.徵收程序不正義,預1.左列陳情意見涉及三通部分,將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處理。
2.有關核四議題非屬都市計畫權責,建議轉請相關權責單位參考。
3.現行計畫已劃設之旅館區因受限於地形、區位條件較差、山坡地開發限制及土地產權皆為私有等問題,致劃設近30年未能開發,故本案劃設之旅館區係政府取得完整旅館區土地,再透過◎40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標售損害人民權益。相關法令予以處分,得確保旅館區開發可行性。
4.本案環評作業亦已辦理中,於本案都市計畫核定前,環評應通過審查。
反3金峪海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田寮洋段卯澳小段361地號等及萊萊小段71-1地號等70筆(100.7.29)景觀保護區解除本案土地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回歸市場機制,開放私人土地參與觀光事業開發1.尊重居民私有土地權益。創造就業機會,促使青壯人口回流。
2.在不危害資源保育及觀光遊憩發展前提下兼顧居民權益,增加容許使用,以利地方發展。
3.取消推動區段徵收指定旅館用地發展區位方式,解除本案土地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回歸市場機制,開放私人土地參與觀光事業開發。
4.金峪公司可依政府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計畫相關開發申請作業。1.經查陳情範圍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約44.65公頃)、一般保護區(約35.59公頃)及少部分道路用地。
2.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回歸市場機制,開放私人土地參與觀光事業開發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陳志維、陳逸瑋、江寶蓮: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38-10地號吳素金: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38-1地號蔡王秀絹:
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38地號-反對區段徵收-反4蔡王秀絹(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38地號)(100.8.18)-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組織團隊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1.不贊成本區段徵收案。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失去土地在先,換回土地毫無說明,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1.經查陳情土地係位於整體開發區塊福隆1。
2.整體開發區塊福隆1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3.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
反5陳雅嫻(100.7.25)景觀保護區暫停辦理區段徵收,放寬禁建限規1.申請暫停新北市貢寮區之「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區計畫」,因有關放寬景觀保護區禁限建規定部分,因涉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整體計41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定此為政府圈地自肥的一種卑鄙手段。朱立倫市長……都該下台。而政府應該做的是放寬禁限建規定才是人民需求。
2.本人陳雅嫻第五次申請五院……之下屬單位名稱及下屬單位之所屬單位名稱等資料,俾憑作治國之藍圖之用。
3.依據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之質疑,引進財團開旅館,年輕人的工作機會可能是飯店的勞務工,老年人的工作是離開自己的農地,搬進跟都市一樣的水泥樓房,這是貢寮當地農民及民眾需要的嗎?而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政府施以禁限建造成發展不易,壓低土地價值,再以仁者姿態規劃都市計劃,製造繁榮願景,這是政府偽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放寬禁限建規定。
4.政府之「東北角開發案」擬以地易地或區段徵收,是大埔事件重演,故請立刻停止此開發案畫內容,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討論。
反6戴良恭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320、319地號(100.7.25)-勿開發(為大台北地區後花園留下一片真正的處女地)以前我會考慮開發,但是如果您有機會親自走出辦公室,到和美住幾天深入了解此區地段的生物後,您會跟我一樣反對開發,因為和美是全台少數樹蛙的繁殖區,一旦開發,將會有數以千計的樹蛙死亡;我懇求地邀約您去臨聽下雨當下的蛙鳴聲,及當地十分豐富的生態及生物鏈。我們不應該以利的考量剝奪牠們的生存權,請求長官們幫忙牠們。1.經查陳情土地係位於整體開發區塊和美。
2.本案環評作業已辦理中,於本案都市計畫核定前,環評應通過審查。故有關開發範圍對生態之影響將納入環境影響評估。
3.建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42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反7吳春蓉貢寮區丹裡段內寮小段751-2、751、747地號荖蘭小段田寮洋段80、76-5、77-3、140、140-2、140-5、140-6地號(101.4.26)都市發展應是在地歷史、文化及社會的延續,這並非私人開發商推出的過於簡化與量化的更新案所可以達成,且住宅蓋在核四廠旁更與社會福利政策相違背。建請停止此案,重新展開貢寮在地人民的意見調查(非民意代表充數),再公佈詳實的滙整資料公開說明內容與可實施之規劃,讓政府與人民取得互信,再注入政府資源幫助在地人民建設鄉里,造福百姓。建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吳春蓉田寮洋段荖蘭小段140、140-6(100.8.11)-主動通知當地人民、地主參加各項地方開發會議,為符地方所需的建議。回復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1.本案法定程序依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部分,均依法通知。
2.另本案公開展覽資訊、公展說明會資訊、計畫書圖均公開於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並將公開展覽時間起迄、說明會時間、地點登報週知。
3.另為提供民眾問題之解惑,公展期間亦提供駐點服務,協助相關查詢服務。◎43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吳德信、吳梓宜、吳新敬、吳錦鏞、吳建壬、吳天森、吳長衍、吳上維、吳枝梓、吳金泉、吳楊美智、吳立祥、劉郭秋琴、劉兆倚、吳世昌、吳世彥、吳登科、吳登燦、吳金福、吳明郎、吳春蓉、吳沛臻、吳東旺、賴麗惠、吳陳夏、吳叡宇、吳春生、吳彩成、吳美鳳、吳秋美、吳坤火、周月(田寮洋段荖蘭小段80、140、140-6等地號)(100.8.18)-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組織團隊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不贊成本區段徵收案1.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2.失去土地在先,換回土地毫無說明,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1.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部分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
2.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
3.建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反8台電龍門施工處仁和段188-1地號等26筆土地(100.8.2)-因本案尚屬初步規劃徵詢土地所有權人階段,由本處逕為回復無法配合辦理即可。1.本件係內政部營建署……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案。
2.本案係配合行政院……計畫。初步勘選東北角風景區11區塊,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其中「文秀坑計畫」將本公司所有之貢寮區仁和段188-1地號等26筆土地,規劃為丙種住宅區用地,面積合計6,239.56平方公尺。
3.經查前土地座落於龍門電廠西北側澳底變電所以西至廠區圍籬間,長約400公尺寬約10~20公尺帶狀土地,使用分區皆為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44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核能電廠用地」。
反9吳金標(仁和段0421、0426地號)林秀蘭(丹理段內寮小段660、661-1..等10筆地號)(100.8.25)吳樹(673、675…等19筆地號)(100.8.24)吳文呈(仁和段708、707…等7筆地號)(100.8.22)蔡王秀絹(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38地號)(100.8.22)吳松輝(仁和段737地號)(100.8.22)吳天富、吳同溪、吳登祥、吳丁財(仁和段730、731、734、736、759地號)(100.8.18)簡進智(文秀坑小段23、24、24-3、25-1、26,仁和段1005、1011)(100.8.25)吳勝助、吳勝雄、吳勝耀(貢寮區仁和段495、497、498、508、693、707、708地號)(100.9.24)趙祈財、趙月雲、趙文王(丹裡段內寮小段-請政府拿出良心,讓我們貢寮居民也同享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
政府預標售我們的土地是違憲的行為,我們會追究到底。
我的農保身分是因為有土地耕作為依據,不能失去我的土地,政府計畫中預估土地價值也並不保證將來會兌現,我無法相信這計畫。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45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678、731、733、753、755、758地號;丹裡段內寮小段676、677、665、660、661-1、662、662-1、663-1、664地號)(100.9.26)簡澄洋、簡惇詔(仁里段142、內寮段23、24、仁和段389、390、391、392、393、394地號)(100.9.30)反對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
吳松輝、吳松德(仁和段737地號)(100.8.15)吳天富、吳同溪(仁和段730、731、734、736、759地號)(100.8.15)吳文呈、吳勝助、吳勝耀(貢寮區仁和段495、497、498、508、693、707、708地號)(100.8.18)-依據憲法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1.不贊成「區段徵收」上開地號土地。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土地被徵收後即失去農民資格被取消老農津貼,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1.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2.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游景文、游國代、游國連(丹裡段文秀坑小段15、35-1、35-3、35-4、35-5、24-2地號)(100.8.15)(100.8.16)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成立小組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1.不贊成「區段徵收」上列土地地號土地。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土地被徵收後即失去農民資格被取消老農津貼,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吳樹、吳秋波(673、675…等19-為什麼把我們土地封30前之久,請不同意。
46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筆地號)(100.8.24)還我們土地自由,讓人民作主。
簡財發、簡來春、簡美雲、簡美玲、簡美能、簡進智、簡進忠、簡進輝(文秀坑小段23、24、24-3、25-1、26,仁和段1005、1011)(100.9.26)土地解禁,土地自由開發。反對政府強制徵收。◎吳文呈、吳林黃鴦、吳樹菊、吳秋微(貢寮區仁和段708、707、693、495、497、498、508地號)(100.9.26)反對政府徵收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
我決心守護園絕對不縮。終身種田不打算賣地發財傳承守護家園土地希望保留農保身份維持基本保障以度日就好。目前耕種產量讓我知足渡日,不要政府妄為徵收迫害平靜安穩的生活。
吳天富、吳同溪、吳丁財、吳登祥(仁和段730、731、734、736、759地號)(100.9.27)1.建請保留現狀,讓農民保留住淨土耕作,維護好山好水的大自然生態。
2.如果政府真正要繁榮,本區段週遭國有土地很多,建請先開發再征收週遭私人土地,如效果良好獲農民信心再規劃區段徵收定當獲多數農民支持。1.本區段開發觀光條件差,每逢汛期必淹水。
2.緊鄰核四廠,又無觀光景點難吸引人潮入住,農民沒信心。
3.本區段農地肥沃,高價位農作物如山藥薯、筊白筍、地瓜、綠竹筍、桂竹等被徵收便失去依靠,成為遊民,祖先傳下來的土地,無能保留,使民失望及心痛。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係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坡度三級坡以下之平坦地區為優先考量,且開發範圍及內容均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2.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吳金標(仁和段0421、0426地號)1.建請保留現狀。
2.建請做好治水方案否則汛期必淹。1.無限光景,沒有開發價值。
2.近核四廠,無法吸引人潮。
3.堅持保護祖產反對徵收。◎47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魏信吉、魏永盛、魏阿示、魏日載、魏日彩、魏未樹(仁和段895、899、900、901、902、904、905、906、909、910、912、913、915、917、918、919、927、929地號)(100.8.10)-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成立小組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1.不贊成「區段徵收」上列土地地號土地。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土地被徵收後即失去農民資格被取消老農津貼,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1.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2.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魏信吉仁和段899、895…等22筆土地(100.8.18)-1.不要徵收土地,維持現狀。
2.目前我的農地不適用徵收重劃,因為地靠近河邊,又靠近山邊,不適建屋,山地開發所造成的土石流危害百姓。1.我目前有農保,徵收後農保資格被取消,沒有老人年金,我辛苦一輩子連老人年金都沒了。
2.我目前靠農地維持家計,農地被徵收後我如何維持生活。◎魏文昱(貢寮區仁和段895、913、917地號)(100.8.24)-核能電廠的旁邊做重劃,會被國際當成笑話,別國(日本)就努力在將百姓遷離核電廠,只有我們在重劃建設,除非將核四改成核能博物館才有意義。1.核電廠旁不適合重劃建設,不適合人居住。
2.河川丘陵地不適合重劃,容易造成土石流,河川污染。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係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坡度三級坡以下之平坦地區為優先考量,且開發範圍及內容均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2.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魏文昱、魏清海、魏連玉柳(貢寮區仁和段890、895、913、916、917、919、923等保持現狀,廣種樹林成為水土保持自然美景。反對徵收、重劃河川丘陵地,開發容易造成土石流。◎48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7地號)(100.9.27)魏信吉仁和段921、890、928、929、895、904、906、913、919、899、900、910、912、918、915、917、919等22筆土地(100.9.26)1.保持現狀,不要開發,是對這塊土地最好的愛護。堅決反對徵收。
2.核四廠不要運轉。沒有人願意在核電廠旁居住,在此開發害人害己。河川丘陵地不適合開發,容易造成土石流,河川污染。
◎趙條明(仁和段439、441、444、445、731、733、753、755、758地號)(100.8.15)-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成立小組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1.不贊成「區段徵收」上列土地地號土地。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土地被徵收後即失去農民資格被取消老農津貼,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1.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2.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
趙條明、趙簡美蓮(仁和段439、441、444、445、731、733、753、755、758地號)我不要改善庶民生活行動。建請不要征收土地、建物。地主趙條明於72年核四徵收喬遷現址,僅靠務農、畜牧為生,如土地建物遭徵收就如同斷了我們的生計。◎藍勞卿、張思捷、藍旭旗(仁和段424、434、436、437、446、492、512、673、675、714、741、743、744、747、757地號、真美段942、943、944、947、948、949地號)(100.8.18)-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1.不贊成「區段徵收」上列土地地號土地。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土地被徵收後即失去農民資格被取消老農津貼,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詹阿珠(仁和段-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1.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49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741、743、744地號)(100.8.15)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組織團隊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2.失去土地在先,換回土地毫無說明,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詹阿珠、藍羅卿、吳石枝(仁和段667、668、670地號)(100.8.15)希望政府體恤民意,立即停止徵收。反對政府不顧民意,壓迫弱勢,強勢徵收讓弱勢陷於無所依靠。◎蘇義春(田寮洋段嶐嶐小段71、71-1、71-2地號)(100.9.26)魏正雄、魏哲偉(田寮洋段嶐嶐小段4、8、9、38地號)(100.9.26)已規劃三十年的住宅區到現在尚未開發,請政府督促開發,促進地方繁榮。堅決反對徵收,政府不應該只注重區段徵收,應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質。福隆地區禁建三十年政府只開一條都市計畫道路。反對徵收,重新檢討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內現有農地田地目為山坡地保護區,不能做經濟使用的情況下,請政府了解當地農民需求,保留農地農用。1.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係屬整體開發區塊福隆2及福隆3。
2.建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林幸助、林松壽、林秋男、江阿木、林添泉、林朝平(貢寮區仁和段440、516、518、521、522、526等6地號)(100.9.24)本地號附近是石碇溪下游並且常因暴雨而淹大水。不同意以上六筆地號被徵收。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係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坡度三級坡以下之平坦地區為優先考量,且開發範圍及內容均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2.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林文理、林文雄(下雙溪段下雙溪小段231、232、245、246等保持現狀是愛這土地最好的規劃。
堅決反對徵收。反對徵收,河川丘陵地,開發容易造成土石流,害人害己。1.經查陳情土地係位屬農業區,非屬本計畫範圍。
2.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係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坡度三級坡以下之◎50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4地號)(100.9.28)平坦地區為優先考量,且開發範圍及內容均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蔡黃英蘭(貢寮區田寮洋段嶐嶐小段99地號)(101.4.27)為維護自然生態及確保不受人為開發影響,導致水土失調、走山等危機本人(本戶)拒絕該筆土地之任何開發及徵收等計劃,請貴局另行規劃其他方案及地區為荷。貴局欲徵收用以景觀風貌改善之左項陳情位置地段,因屬於本段地號之坡地,近年來劇烈天候及豪大雨時,常有土壤流失及斜坡崩塌情事發生,且該處為天然洩水坡向,若強行開發改變其自然水道及現況恐造成連帶影響導致整座山及其他部份走山之虞,如汐止林肯大郡之例實乃不智之舉。經查左列陳情範圍與整體開發區塊福隆3相鄰,非屬本計畫範圍。◎簡文献(丹裡段內寮小段46、49-3、71-3、71-5、60-3、60、49、46-2地號)(100.8.15)-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的基本人權,解除一般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管制,建請成立小組親訪貢寮民眾實地溝通紀錄作為規劃依據。1.不贊成「區段徵收」上列地號土地。
2.開發後預期成效和實際難予預料。
3.土地被徵收後即失去農民資格被取消老農津貼,即未蒙其利先受其害。1.有關陳情人希冀解除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管制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
2.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簡文献(丹理段內寮小段18、22…等9筆地號)吳松德(仁和段0737地號)(100.8.21)吳勝雄(仁和段495、497…等7筆地號)(100.8.18)魏棟源(內寮小段151、147-2地號)(100.8.18)吳木男、吳旺枝、吳松輝、吳松德(仁和段0737地號)(100.9.26)藍紫綾(仁和段742-反對政府徵收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終身種田不打算賣地發財……希望保留農民身分維持基本保障……不要政府妄為徵收破壞平靜安穩生活。◎51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地號)(100.9.26)林阿潭、林阿能、林阿長(仁和段676地號)鄭同僚(100.9.21)停止本案,並迅速解除東北角禁建之規定。政府不當限制東北角開發近30年現在又不顧當地民反對恣意開發,且營建署舉辦本案說明過程有嚴重瑕疪。建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反1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貢寮區新港段366地號)-為符合該加油站目前使用現況及繼續服務當地車輛用油需求,本公司就該筆土地函請貴府於此次辦理「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予以變更為「加油站用地」,以符實際。1.本公司不同意將貢寮區新港段366地號納入本計畫案。
2.本公司所有新港段366地號土地目前係作為澳底加油站使用,其都市計畫為「景觀保護區」,對於該站未來營運及改建深受影響。1.經查陳情土地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
2.有關陳情變更為「加油站用地」部分,建議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反11蕭水同、魏信吉、簡毓麟、吳勝雄、吳松德、趙簡美蓮、吳蔣文省、詹蘭麗花、魏吳招治、趙祈財、吳金標、林秀蘭、吳春蓉、吳文呈、林添泉、簡豐榮、林幸助、簡文献、吳金達、魏阿平、吳天富、台灣東北角協合聯盟、貢寮公共事務論壇等23人。
(100.9.13)旨揭興辦事業計畫,本區蕭水同等23人一致認為石碇溪上游為行水區,將文秀坑列為開發區,規劃不合理,且開發計畫內容無法吸引人潮、帶動地方發展。本區居民多從事農業,開發計畫將造成農作物減產並破壞環境甚鉅,環境影響評估應再考量外,居民土地及房屋遭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生計難以維繫。又核四廠周遭規劃住宅區、商業區違背常理,一旦核災發生勢必造成重大災害,庶民生活行動方案,顯未考量防救災及疏散避難。貴署辦理未依地號及持分比例公佈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表,故有黑箱作業之嫌,蕭水同君等23人強烈反對強制區段徵收。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係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坡度三級坡以下之平坦地區為優先考量,且開發範圍及內容均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2.有關核四議題非屬都市計畫權責,建議轉請相關權責單位參考。
反12簡豐榮、吳1.文秀坑位於石碇溪上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52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勝福(100.9.16)游行水區域,過度開發恐影響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2.文秀坑農業區為美豐地區較為平坦之處,亦是本區碩果僅存仍在耕作的農地,該計畫疑有滅農之嫌。
3.內政部營建署鬧國際大笑話,該地區緊鄰台電核四廠,將其規劃為住宅區、商業區,顯無救災、防災之觀念。係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坡度三級坡以下之平坦地區為優先考量,且開發範圍及內容均應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2.有關核四議題非屬都市計畫權責,建議轉請相關權責單位參考。
3.建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
其他1鄭殷任撈洞段撈洞小段333-9地號(100.7.22)-規劃建議1.說明會應區分地主(利害關係人)和關心人士,…希望讓地方充分了解,再配合政府規劃做出對的抉擇。
2.受影響之地主應被充分通知,可考慮以掛號寄達。1.經查陳情範圍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
2.本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均依規定以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地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相關訊息並刊載於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其他2江逸萍(公民記者)(100.8.11)-陳請開放相關會議讓媒體採訪報導開會過程。-建議提請討論。◎其他3李瑞源、鄔秉宇本人經詳閱計畫書後,瞭解此都更案之內容,且非常期待都更案能通過,配得抵價地。東北角土地管制多年,私有土地無法開發,政府以消極方式處理地區土地問題,實為不公,應積極為人民解套。此外,國人生活日趨樂活取向,不少人希望在島內覓得一片樂土,而東北角山明水秀,適合居住開發之地也不在少數,但因禁限建之規定,造成想買的人買不到,想賣的人賣不掉,本地人不想住,外地人進不來,導致區域經濟一片死水,到處破垣殘壁,不堪入目。因此,若能由政府及專家學者,檢討合適之開發區域,收回應保留之景觀私有地,發放可開發之抵價地,平衡開發與保護之需求,實為最多數人之利益。
然而本地居民意見紛敬悉。
53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歧,又有不相干人士,從中扭曲,造成溝通困難。部分地主更因私利無限上綱,做出過分要求。且地區多為老人,對計畫內容了解能力有限,容易以訛傳訛,加深誤會。所以,本人希望政府單位可以耐心向民眾溝通,誠心誠意為地主設想,讓民眾在完全瞭解此案後,今日不解決,日後更難有寧日,且愈晚解決,土地持分日益複雜,以後想解決,將付出更多時間與財務成本。
希望政府主辦單位忍其所不能,盡力溝通,提出更有利,或多元的解決方案,相信作對的事,就義無反顧。
其他4華泰大飯店企業(股)公司貢寮鄉田寮洋段虎子山小段18-8、18-13、19、19-1、19-2、20、20-1、20-2、21、21-1、22、23、23-1、23-2、25、25-6、25-12、25-13、28、31、31-1、31-2、197、198、198-1、202-4、202-7、203、203-2、203-12地號(100.9.23)-建議事項及陳情位置資料請詳附件「華泰福隆旅館開發事業計畫(83年11月)」。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段虎子山小段18-8地號等32筆建議位置及修正意見如附件。
簡要敘述提議理由如下:建議區位原為乙種旅館區,先是被歸為保安林;後又因公地權屬複雜(分屬省有、縣有、國有和私有)且有國有地出租、被佔和未登錄的問題導致難予整體開發。且東北角冬季是東北季風區,夏季常為颱風登陸路徑,以原規劃的容積建蔽率不符環境需求。前鐵路局和旅遊局後來交給民間經營的實例,成功機率很難。
但竟然比此次改善案的丙種旅館條件還不如!以政府永續經營的角度建議重做整體考量。1.經查陳情土地部分位於海濱浴場區、部分位於乙種旅館區及道路用地。均非屬本計畫範圍。
2.本計畫區段徵收係藉由新劃設之丙種旅館區標售所得以抵付開發成本,且其地形區位條件較佳,故訂定較高之容積率。
3.本計畫將視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倘同意參與之地主居多,建議提請部都委考量擴大整體開發範圍。
註:備註欄中標示◎係表示陳情人於陳情表格勾選要列席都委會。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7月23日城規字第1010005739號函轉科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10日陳情書陳情貢寮區田寮洋段嶐嶐小段83、83-1、84、84-1、85、85-1、86、87、87-1地號等9筆土地,本基地將來整體規劃,主要聯外道路即為庶民計畫案福隆3南側計畫道路(如左圖),為免將來產權移轉後導致計畫道路無法拓寬,陳情修正該計畫道路為12米寬,陳情人承諾「遊五」東北角三通主計獲准變更,於自擬細部計畫時將聯外道路納入開發者應義務負擔項目,包含本案陳情路段,並陳情列席都委會說明乙案。一、查陳情地號大部分位於整體開發區塊福隆3。
- 二、本案道路系統規劃係配合規劃內容及考量進出衍生旅次。
- 三、本案公開展覽規劃內容,將參考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故有關所陳事項,將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納入參考。
2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252205號函轉賴麗惠君101年3月22日陳情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140-5等地號土地,基於都市發展應是在地歷史、文化及社會的延續,這並非私人開發商推出過於簡化及量化的更新案所能達成,且住宅蓋在核四廠旁更與社會福利政策相違背等理由,反對徵收,並列席都委會說明乙案。一、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少部份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
- 二、位於景觀保護區部分,將尊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不納入計畫範圍;另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部分,考量計畫之完整性,擬依原計畫草案納入計畫範圍內。
3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252206號函轉吳東旺君101年3月22日陳情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140-2等地號土地,基於都市發展應是在地歷史、文化及社會的延續,這並非私人開發商推出過於簡化及量化的更新案所能達成,且住宅蓋在核四廠旁更與社會福利政策相違背等理由,反對徵收,並列席都委會說明乙案。一、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少部份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
- 二、位於景觀保護區部分,將尊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不納入計畫範圍;另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部分,考量計畫之完整性,擬依原計畫草案納入計畫範圍內。
4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252207號函轉賴鶯君101年3月22日陳情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76-5等地號土地,基於都市發展應是在地歷史、文化及社會的延續,這並非私人開發商推出過於簡化及量化的更新案所能達成,且住宅蓋在核四廠旁更與社會福利政策相違背等理由,反對徵收,並列席都委會說明乙案。一、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區之景觀保護區、少部份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
- 二、位於景觀保護區部分,將尊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不納入計畫範圍;另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桂安2部分,考量計畫之完整性,擬依原計畫草案納入計畫範圍內。
決議
- 決議:
- 一、查本案係配合行政院核定「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而變更,該興辦事業計畫目前正報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中,本案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據行政院核示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惟興辦事業計畫經行政院核示後,倘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因都市計畫內容已大幅修正,於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前,應先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前項決議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1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9月19日城規字第1010007598號函檢送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10日陳情書陳情土地共30筆均位於貢寮區田寮洋段巃巃小段,其中52-1、53、54、82、83、83-1、84、84-1、85、85-1、86、87及87-1等13筆地號,陳情編號6-14計畫道路由6米拓寬為12米,另52、52-3、52-4、54-4、54-5、54-6、54-7、54-8、54-10、55、55-1、56、56-1、57、57-1、78-5等17筆土地,在上述計畫道路拓寬之前提,同意一併附掛參與庶民方案。本案擬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第1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2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0月14日城規字第1020009318號函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土地共30筆均位於貢寮區田寮洋段巃巃小段。擬修正本公司101年9月11日陳情意見如下:
- 一、其中52-1、53、54、82、83、83-1、84、84-1、85、85-1、86、87及87-1等13筆地號,位於「福隆3」計畫範圍內,同意參與庶民方案。
- 二、計畫範圍外西側52、52-3、52-4、54-4、54-5、54-6、54-7、54-8、54-10、54-11、55、55-1、56、56-1、57、57-1、78-5等17筆土地,同意配合整體開發,建請(擴大)納入庶民方案整體規劃,有利區域發展。建議不予採納;所陳範圍地形坡度陡峭,不宜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建議維持「福隆3」整體開發範圍。
- 三、相關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如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內政部營建署,供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及審議參考。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如有無法依照辦理者,請敘明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本案變更內容分布於11個不連接之區塊(面積約102.56公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考慮將其他310.66公頃景觀保護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惟本案因涉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土地使用合理性及開發可行性等,且部分計畫內容(如計畫年期、計畫人口、計畫旅遊人次、旅遊活動所衍生之住宿需求、交通系統、都市防災、都市設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亦應與「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配合,本案究以個案變更方式繼續辦理,抑或納入目前已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之上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評估後,研提具體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二)變更範圍檢討修正:本案請參酌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以及避免將環境敏感地區納入都市發展用地,重新檢討變更都市計畫內容,並檢送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內容示意圖。
(三)區段徵收:
1、本案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繕製可行性評估報告,俾供審議參考。
2、本案已於規劃階段、公展期間及送審議前舉辦多次說明會及座談會,並已完成地主參與區段徵收意願調查,建議參酌調查成果適度調整開發規模,以提高可行性。
3、本案經擇定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景觀保護區土地,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明確表示,俾利後續執行。
4、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案已定於101年9月1日施行,本案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及財務計畫預估,應以市價為基準,建請配合修正。
5、本案變更範圍大部分均屬農業用地,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書面同意變更文件。
6、查「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為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上開規定檢送相關資料,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就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提供具體意見。
(四)環境影響評估:
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之計畫內容,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予以認定。
2、本變更風景特地區計畫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附表一,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於適當時機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通知相關公民或團體陳述意見。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附表一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分類原始人陳案件數量併案后人陳案件數量編號方式一規劃類22規1、規2…二擴大整體開發範圍類139擴1、擴2…三區段徵收類117徵1、徵2…四反對區段徵收類11012反1、反2…五其他類44他1、他2…合計14034-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規1林重治;(100.7.22)-規劃建議1.本案違反國家重大政策,利益得失應重新評估,核四廠存廢問題未解決,本案應暫緩執行。
2.朝引進民間資金方式辦理,受財團利用一魚三吃。
3.台2丙線延雙溪河周邊河溪廊道,地勢平緩,丘陵地及無水農地作為本案整體開發主軸為宜。
4.原都市計畫舊社區30多年未達預期開發成果,公共建設不足,原都市計畫規劃不當阻礙地方發展,重新檢討舊社區民宅更新,列為便民優先開發。
5.突岬形成洋流動力將替代核電開發,卯澳灣暫停開發,配合三貂角洋流動力抽蓄水力發電,核四替代案。
6.第9頁圖三E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與第10頁圖四E區、15頁圖六E區貢寮火車站附近交易編號2位置示意圖對照有誤。1.本案所有程序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有關核四議題非屬都市計畫權責,建議轉請相關權責單位參考。
3.本案考量雙溪沿岸於颱風或暴雨期間有淹水疑慮,且雙溪河沿岸尚未完成治理,故為顧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雙溪河沿岸不予納入本案開發。
4.有關原都市計畫舊社區部分,建議納入「東北角風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考量。
5.經查陳情人係指「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版)」之內容,開發區塊編號E與地段標示編號E相同,致陳情人誤解。
規2黃吉元(100.7.19)-本案計畫書之疑問1.計畫書中所引用的雨量及氣候資料,所計算出適宜居住的數據有問題。
2.由於台2線及未來基福公路上的大卡貨車,及其形成之噪音和車禍,且未來將引進更多人車,想請問1.不舒適指數(DI)一般係引用美國氣象學會之定義及計算方式,並廣泛應用於國內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當DI值大於85時,顯示為極不舒服的氣候環境。本計畫引用中央氣象局近五年之氣後22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關於「對於未來東北角沿線居民的生活安全及觀光業造成的傷害的因應對策」。
3.觀光人口的資料呈現多為集中式資料,例如音樂祭時遊客只在特定時間大量聚集,其他時間則很少觀光客,若以總值看待會造成偏差;且計畫書中人次計算沒有考慮重複人次的問題,直接將各景點遊客人數加總。希望有關單位能做修改。
4.目前問題為人口老化、汙水處理不當、風景管理區的行政人員與服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若東北角照這計畫開發造成人口及人口增加,結果為交通堵塞,而未經處理的汙廢水直接排入大海,居住及旅遊品質沒有人可以忍受。
5.為何環境評估作業未過即進行土地徵收作業。平均資料計算結果,DI值為71,尚屬適宜之氣候環境。
2.有關台2線大卡貨車之噪音與安全問題,非屬都市計畫權責,建議轉請相關權責單位參考。
3.本案觀光人口之統計數據係引用官方統計公布之資料,包括「臺閩地區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數統計、國內旅遊狀況調查報告」等。
4.本開發案依規定應另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故有關污水處理問題,將納入環評及未來工程規劃設計一併考量;人口老化為普遍社會現象,本計畫目的之一即希冀透過引進國際級觀光旅館進駐,吸引年輕人回鄉服務,同時並規劃低密度高品質之住宅社區,可提升整體環境品質。
5.本案目前辦理程序係屬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依規定其與環評得併行辦理。且本案環評作業亦已辦理中,於本案都市計畫核定前,環評應通過審查。至於區段徵收作業,仍應俟都市計畫及環評作業均完成後始得辦理。
擴1賴卷四,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0082-000地號(100.7.21)景觀保護區納入整體開發區可引進北勢坑溪水或海水,開發成和美賞景休息或民宿及本地產物養殖區。經查陳情範圍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業將陳情範圍納入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統計結果。
擴2林靜雄田寮洋段入桂小號8-4、4、3-2地號(100.7.15)(100.8.2)-建議擴大整體開發區範圍及原地分配。1.擴大紅線區計畫開發面積,供藍線區地主充分參與本開發計畫。
2.確認公平合理原則,避免分配地點爭議。
紅線開發區原地主有優先分配權,如放棄其原有分配權,不得主張跨區分配。有兩次優先選地點,不合1.經查陳情範圍係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
2.本地區受限於環境特殊,可供開發建築之土地有限,且尚需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調整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
3.本計畫將視區段徵收意◎23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理之特權。
3.藍線區參與本計畫所換建地,必須是原土地最近距離之建地,地主才不會脫離原居住的地緣關係。確認公平原則,避免集中爭取單一開發區免於爭議。願調查結果,倘同意參與之地主居多,建議提請部都委考量擴大整體開發範圍。
4.致陳情人有關區段徵收原地分配部分,經初步評估,未來擬朝向區分南北兩個單元分別辦理區段徵收,惟仍應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擴3葉文華田寮洋段挖子小段22-6地號(100.8.11)貢寮區田寮洋段挖子小段22-6、22-27、22-32地號(100.8.29)-增加整體開發,原地領回40%,不要旅館地,不要商業地,只要可建地。1.地在12米與15米旁。
2.將乙種住宅區周邊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或開放坡度30以下的可以少許建築。
3.位在福隆市區25M與12M馬路旁,左邊是福隆漁村住宅區,又22-32地號上有建物(民國68年前)1.經查陳情土地大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部分為道路用地。
2.本地區受限於環境特殊,可供開發建築之土地有限,且尚需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調整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
3.本計畫將視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倘同意參與之地主居多,建議考量擴大整體開發範圍。
4.致陳情人有關區段徵收原地分配部分,經初步評估,未來擬朝向區分南北兩個單元分別辦理區段徵收,惟仍應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擴4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田寮洋段卯澳小段281-1、325-1、343-1、403-1、400、402、403、335-5、415-6、416-2、414、415地號)(100.8.22)-擴大開發範圍1.市場傳言,「行政院於98.12.25決議採預標售方式引進民間資金,旅館區推估約以每坪15萬元~」傳單,如以目前說明會以公告地價加4成的區段徵收,呈請鈞局納入考慮提高徵收價格,利益回饋公平分享消除民怨疑惑除弊興利讓政府庶民美意興案。
2.感謝政府促進東北角地區觀光經濟發展,謹陳情上列地號一併納入庶民計畫,無任感禱。1.經查陳情土地係位於一般保護區、青年活動中心區、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
2.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業已修正,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計算基準,係以市價補償。
3.本地區受限於環境特殊,可供開發建築之土地有限,且尚需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調整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
4.本計畫將視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倘同意參與之地主居多,建議提請部都委考量擴大整體開發範圍。◎24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擴5簡正興(貢寮區仁和段945、951、952、953、954、955、957、1031地號)(100.8.25)1.請將此區之地一併納入綠20南側或文安橋南側之"丙住"計劃區,才合整體開發之益。
2.請將計劃之界線向南移,將此平坦之地90%以上一併納入。1.此區塊之地,正鄰文安橋東北側,與綠20南側及文安橋南側之"丙住"計劃區屬性相同。如未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將造成畸零地。
2.一塊平坦完整同地號之地,竟被切成一半!如未納入整體開發範圍,除將造成餘地畸零地化,更令人不能接受。1.經查陳情土地部分位於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部分為農業區。
2.整體開發區塊文秀坑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多數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故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仍應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25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擴6李佳華(田寮洋段卯澳小段118-1、151-2、369-1、370-1、374-1、369、370、371、372、373、374、151-1、369-2等13地號)林昇平(田寮洋段卯澳小段145、146、148、149-1、151-3、149、150、151等8地號)--首先感謝貴分署配合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之親民政策,積極開發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已重視卯澳地區之美,僅建議下列事項:
1.極待政府一般保護區亦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說明:本人自民國79年購入上開土地,迄今已逾20年,因被劃入景觀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20多年來分文收益未取,比較全國各地土地積極開發利用,本人權益已嚴重受損,有極待重新規劃救濟之必要。
2.將藍色區(景觀保護區)併入橘色區(整體開發區)開發,以解決土地不夠分配之缺失,且本區區段徵收之開發,建議比照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採原地原配方式:說明:(1)貴分署座談會因為採原地原配,而以權利價值抽籤分配,致引起居民們不安,深恐權利價值變化,無法分配到元土地面積之40%,財產權未受保障。本次區段徵收方式與一般區段徵收方式不同,較為複雜,很難理解參與本次區段徵收方式對自己財產權益更動之結果,於藍色併入橘色擴大整體開發區後,建請作更詳細說明,以期作最後「參與與否」之決定。
(2)貴分署初步評估,景觀保護區(藍色部分約310公頃)範圍內土地僅約24%(約75公頃)可納入區段征收範圍分配土地,致會造成建地不足供全部景觀保護區地主分配土地之不合理現象,故建議將藍色區1.經查陳情土地部分屬非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景觀保護區、部分為一般保護區。
2.有關一般保護區之管制規定,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管制規定,適用於全國都市計畫一般保護區。
3.本地區受限於環境特殊,可供開發建築之土地有限,且尚需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調整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
4.本計畫將視區段徵收意願調查結果,倘同意參與之地主居多,建議考量擴大整體開發範圍。
5.致陳情人有關區段徵收原地分配部分,經初步評估,未來擬朝向區分南北兩個單元分別辦理區段徵收,惟仍應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26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併入橘色區開發,並採原地原配,乃根本解決之道,以消弭當地居民不安。藍色併入橘色之比例,最好能100%參與,至少要達到70%以上以免權利受損。藍色未能併入橘色之部份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指定。
(3)本區土地因政府多年來禁止開發,故評定公告現值甚低,地主深恐政府若採現金補償徵收方式,將遭受巨額損失,貴分署多次提供駐點解說服務及舉辦座談會、說明會,卻仍無法消弭居民之疑義,而遭抗爭,其肇因乃上開兩大原因。
3.卯澳灣之區段徵收,若確定藍色併入橘色擴大整體開發區,請增加商業區規劃,以符實益。
4.卯澳灣右側(福連國小對岸)緊鄰海岸現有大量公有地,建議政府可預標售為旅館及遊艇俱樂部用地:說明:上開土地屬政府所有,地勢平坦、風景優美,若預標售旅館及遊艇俱樂部用地,政府必能籌措到大量經費,對卯澳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大有助益。
5.綜上,貴計畫因未採原地原配且存在土地不夠分配等問題,又如何認定權利價值是一大問題,致易延宕土地徵收案及公共建設之進行,故建議擴大整體開發區範圍並採原地原配方式,使每位地主至少均能分配到原土地面積之40%,祈請貴分署體察民意,推動較為妥適之方案。
27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林昇平(貢寮鄉田寮洋段卯澳小段145、146、148、149-1、151-3、149、150、151地號)李佳華(貢寮鄉田寮洋段卯澳小段118-1、151-2、369-1、370-1、374-1、369、370、371、372、373、374、151-1、369-2地號)(101.4.16)首先感謝貴分署配合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之親民政策,僅建議下列事項:
1.本區「區段徵收」之開發,建議採原地原配方式,且若選擇領取抵價地,至少能領回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