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4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旗津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41
案件id
mtbFF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8月30日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政府102年10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4781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謝委員靜琪、邱委員英浩、王委員秀時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102年11月28日召開1次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839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撥用方式辦理,並由該土地之「現行管理機關」編列公務預算逐年辦理開發。按該範圍之公有土地,有公用及非公用二類,公用土地當由管理機關依其公用用途使用;至非公用土地則須由需地機關依規定辦理撥用,爰為免造成混淆,宜修正為由該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編列「公務」預算逐年辦理開發。
理;「由政府公辦整體開發,另行抵扣依開發成本折算之抵費地面積比例」,故本市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係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及其開發成本。
4.本案原擬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惟經本府地政局評估市地重劃工程開闢費用高達87.89%(工程費用約3.6億元、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18.7億元)實不可行,且辦理市地重劃須拆除地上物,近千戶現住戶將流離失所、無處安身。
5.綜上,依本市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規定,工業區與港埠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用地負擔比例分別為32%、42%,公共設施用地開闢費用僅訂為8%(參酌辦理市地重劃工程費用負擔比例約8%至15%,僅訂為8%,其餘公共設施開闢費用則由本府負擔),故總變更負擔比例分別為、40%、50%。理,並由該土地之『現行管理機關』編列公務預算逐年辦理開發。」,修正為「計畫區內未涉及劃出商港範圍變更者之公有土地,依公地公用為原則,依其地籍以撥用方式辦理,並由該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編列「公務」預算逐年辦理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