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5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行人專用道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51
案件id
T00sg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25日第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2年9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2081160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施委員鴻志、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及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3年3月4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67年實施時,為臻進主要商業中心之機能與氛圍,於各商業中心街廓採人車分離規劃方式,劃設15及12公尺之行人專用道,以供徒步購物並形成商業專用街,惟行人專用道自劃設以來,因民眾消費型態改變,且行人專用道受建築及都計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基地內停車空間設置及出入,有全面檢討之必要,臺南市政府爰辦理此次專案通盤檢討,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案商(1),龍中街以東、竹園一街以南、龍橋街以西、竹南街以北行人專用道0.27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0.27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案商(2),龍潭街以西、育樂街以南、龍埔街以北、以東無接臨已開闢道路行人專用道0.26廣場(兼道路用使用)(2)0.26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案商(3),中山路以東、龍埔街以南、浦東街以西、埔園街以北行人專用道0.28廣場(兼道路用使用)(3)0.28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案商(4),永康街以東、永中街以西、中山北路以南行人專用道0.36廣場(兼道路用使用)(4)0.36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五案商(5),大同街以東、國民路以西、永平街以南、西勢路以北行人專用道0.23廣場(兼道路用使用)(5)0.23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六案商(六),永和街以南、永勝街以北、以東以西無鄰已開闢道路行人專用道0.16廣場(兼道路用使用)(6)0.16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七案商(7),大民路以東,大灣六街以南、大灣路以西、民族路以北行人專用道0.20廣場(兼道路用使用)(7)0.20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八案商(8),大民路以東、民族路以南、大灣路以西、大灣五街以北行人專用道0.20廣場(兼道路用使用)(8)0.201.原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目的,不符商業區發展型態2.相關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基地內停車空間設置及建築權利3.行人專用道無法與周邊道路系統銜接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案商(9),大勇路以東、國光七街以南、永大路二段以西、永華路巷以北行人專用道0.23廣場(兼道路用使用)(9)0.23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案商(10),崑山街以東、國光一街以南,永大路二段以西、大灣路以北行人專用道0.17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0)0.17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一案商(11),富強路二段以東、以南無接臨已開闢道路西勢路228巷以西、西勢路以北行人專用道0.17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1)0.17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二案商(12),民族路以東、大灣六街以南、中灣五街以西、民族路以北行人專用道0.31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2)0.3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三案商(14),三村二街以南、仁愛街以西,仁愛街53巷以北行人專用道0.20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4)0.20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四案商(15),中正南路以東、中正路以南、以西無臨已開闢道路、中正六街以北行人專用道0.27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5)0.27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五案商(16),永二街459巷以東、中山南路以南、中山南路447巷以西、以北無臨已開闢道路行人專用道0.22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6)0.22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六案商(17),復興路246巷以東、北側與東側無臨已開闢道路、復興路以北行人專用道0.17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7)0.17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七案商(18),復華六街93巷以東、復華六街以南、國華街以西、復華三街以北行人專用道0.57廣場(兼道路用使用)(18)0.57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八案商(市),永華路以東、永大路二段以西、文化路以北行人專用道1.85廣場(兼道路用使用)(市)1.85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