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51-審議事項-第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瑞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51
案件id
ukFOE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瑞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99年8月24日第737次會審議完竣,第737次會決議略為:「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737次會決議,自民國100年5月7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0年5月27日假瑞穗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縣政府公開展覽期間接獲35件陳情意見,該府以101年1月13日府建計字第1000237575號及101年2月23日府建計字第1010034125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 三、案經提本會101年4月10日第777次會審議決議:「一、除補辦公開展覽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部分,因涉及行政院核定:『改善花東鐵路運輸整體效能之重要計畫』及瑞穗車站之相關整體開發計畫,為求審慎,本案請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本會已審竣部分,請花蓮縣政府先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劉前委員小蘭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1年5月31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在卷,由於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劉前委員小蘭及蕭前委員輔導任期已屆滿,故再另簽請由本會委員邱委員英浩、蔡委員仁惠、張委員馨文及王委員銘正等4位委員接續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邱委員英浩擔任召集人接續審議。
- 五、案經花蓮縣政府以102年9月26日府建計字第102017468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101年5月31日初步建議意見補充及修正後計畫書、圖資料到部,並經本會專案小組分別於102年11月28日(現場勘查)及103年2月2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103年3月14日府建計字第1030068792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3/04/07鐵企地字第1030009382號函】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本會決議查該變更範圍之使用現況為道路,況該範圍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用地與本局參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102年5月16日召開「瑞穗車站用地暨站前道路系統調整建議」方案研討會會議結論不符,應變更為道路用地。變更編號1:
變1-4、變1-5及變1-6用地,建請變更為道路用地。
未便採納(即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查該變更範圍係瑞穗鄉公所建議採地下道貫通瑞穗車站前、後,而將地下道範圍之道路用地及鐵路用地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用地,惟因設置地下道將影響旅客進出車站通行安全及造成車站周邊交通動線紊亂之情況,且目前無該項工程需求,應回復為道路用地及鐵路用地。變更編號2:
變2-1建請回復為道路用地、變2-2用地回復為鐵路用地。
未便採納(即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瑞穗車站及其站前道路系統查該變更範圍之使用現況為道路,況該範圍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用地與本局參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102年5月16日召開「瑞穗車站用地暨站前道路系統調整建議」方案研討會會議結論不符,應變更為道路用地。變更編號3:
變3-3用地,建請變更為道路用地。
未便採納(即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1年5月31日、102年11月28日(現場勘查)及103年2月21日】:
- 一、本案參酌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為行政院核定為改善花東鐵路運輸整體效能之重要計畫【行政院98年2月19日院臺經字第0980007556號函核定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考量其工程執行之時效性,現況使用需求及配合瑞穗車站入口意象與景觀規劃、站體細部設計、前後站道路之聯通(涉及逕向本部陳請意見部分)、工程技術及都市整體發展,故本案照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於會中所研提建議方案及相關變更內容、變更計畫圖(如附件)通過。
- 二、逕向本部陳請意見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如附表)。
- 三、本案請花蓮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附件
- 【附件】:
1.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1人行步道用地(0.0460)鐵路用地(0.0460)2住宅區(0.0050)鐵路用地(0.0050)3住宅區(0.0086)鐵路用地(0.0086)4住宅區(0.0032)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32)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計畫寬度8公尺5人行步道用地(0.0470)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470)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計畫寬度8公尺1火車站前20公尺計畫道路以北部分6住宅區(0.0411)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411)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計畫寬度8公尺1道路用地(0.0114)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114)2火車站前20公尺計畫道路2鐵路用地(0.1075)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075)1人行步道用地(0.0511)鐵路用地(0.0511)2住宅區(0.1131)鐵路用地(0.1131)3火車站前20公尺計畫道路以南部分3住宅區(0.1063)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063)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計畫寬度8公尺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詳見表2。1.依現行都市計畫圖,現有台鐵瑞穗車站東側一部分寬度約2.3~7.4公尺被劃設為道路用地,且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建築物需退縮5公尺以上,以致現有瑞穗車站鐵路用地深度,不足以改建車站。爰建議都市計畫鐵路用地向東側平移約5.7公尺,以避免拆除現有站體及既有軌道系統,並供新建站房空間需求。
2.為考量改善火車站附近地區之交通需求,調整變更部分住宅區、4公尺人行道路為8公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3.為串聯車站前後動線,火車站前20公尺計畫道路預留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供未來車行地下道使用。
註:凡本計畫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變更計畫內容示意圖3.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照表編號原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四、建築物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應依下表辦理:
分區使用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如有設置圍牆及花台之必要者,圍牆及花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如有設置圍牆及花台之必要者,圍牆及花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花蓮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十四、建築物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除增列:鐵路用地及臨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者,免自建築基地界線退縮建築外,其餘照原計畫條文通過。
【附表】逕向內政部陳情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鐵路改建工程局【本會101.04.10第777次會提出建議)瑞穗車站及其站前道路系統本案係經行政院核定為改善花東鐵路運輸整體效能之重要計畫【行政院98年2月19日院臺經字第0980007556號函核定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考量其工程執行之時效性,並以對原計畫及現況使用需求影響最低之情況下,建請貴委員會依本局建議方案(詳見表1及圖1)中有關變更為1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以西變更為鐵路用地、停車場及商業區順平,其餘維持737次會議審定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第十八及二四案部分,在無須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前提下,先行發布實施都市計畫。1.若依99.08.2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7次會議審定都市計畫執行,則行政院核定之瑞穗車站改建工程將面臨現有站區土地面積不足以興建車站。
2.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車站需退縮建築線5公尺以上,尚需納入法定停車位,而站區內一部分現有建物仍須保留繼續使用以避免影響既有軌道系統及營運,以致現有站區面積不足而須將道路向東側平移擴大站區面積。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瑞穗鄉公所(101/12/12瑞鄉建設字第1010016102號函)1.瑞穗都市計畫緊鄰擬定瑞穗溫泉特定區,兩都市計畫之主要、次要計畫道路應達相輔相成之效益,惟瑞穗火車站位處交通樞紐,長期阻隔瑞穗鄉東西區溫泉路與中山路之交通與經濟發展,希冀推動瑞穗火車站車行地下道。
2.配合瑞穗車站改建調整車站都市計畫線往東11.2公尺,影響車行地下道之設計;再者,交通部臺灣鐵路改建工程局提案「站前道路系統調整」,如站前四維路配合車站改建調整路型彎幅,無法改善現況混亂交通動線,於旅遊旺季時必加劇交通壅塞。
3.建議瑞穗車站改建工程調整車站都市計畫線往東最多5公尺,及現行南北向四維路住宅區變更為道路1.建議瑞穗車站改建工程調整車站都市計畫線往東最多5公尺,及現行南北向四維路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車站東南側住宅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併同瑞穗車站前禁止臨時停車牌示以改善前站交通雍塞問題。
2.瑞穗車站改建工程請鐵路改建工程局預留車行地下道通行之工程設計,規劃路寬20公尺,將現行鐵路用地部份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應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車站東南側住宅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併同瑞穗車站前禁止臨時停車牌示以改善前站交通雍塞問題。
4.瑞穗車站改建工程請鐵路改建工程局預留車行地下道通行之工程設計,規劃路寬20公尺,將現行鐵路用地部份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份則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3瑞穗鄉站前商圈自救會1.反對興建「瑞穗火車站車行地下道」。
2.火車站的南端及北端二三百公尺處皆有貫穿東西的道路,快速便捷。且未來瑞穗火車站將設有前站與後站,能快速的前往溫泉特定區。
3.「瑞穗火車站車行地下道」工程將造成瑞穗火車站周邊地區更為擁擠與不便,不反對興建「瑞穗火車站車行地下道」。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浪費國家公帑。倘若興建,也應避開與遠離人潮擁擠的瑞穗火車站。
4交通部臺灣鐵路改建局1.瑞穗鄉公所建議增設車行地下道,無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提「站前道路系統調整」陳情案,且鄉道興建屬地方政府權責,建議另案處理。
2.併同瑞穗鄉站前商圈自救會陳情書。瑞穗鄉公所建議增設車行地下道,無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提「站前道路系統調整」陳情案,且鄉道興建屬地方政府權責,建議另案處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5鐵路改建工程局(102/01/10花蓮縣政府協調會)瑞穗車站及其站前道路系統1.建議將鐵路用地右側街廓線:
(1)向東側平移約11.2公尺【20公尺計畫道路以北部分】(2)向東側平移約15.5公尺【20公尺計畫道路以南部分】(3)以避免拆除現有站體及既有軌道系統,並供新建站房空間需求。
2.20公尺計畫道路以北部分,鐵路用地右側留設6公尺道路用地,以供指定建築線依第777次會議審定,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維持原計畫,爰重提土地使用建議方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使用。
3.土地使用建議詳見表2及圖2。
6鐵路改建工程局(102/05/16花蓮縣政府協調會)瑞穗車站及其站前道路系統1.站前20公尺計畫道路以北部分(1)建議將原鐵路用地右側街廓線向東側平移約11.2公尺。
(2)鐵路用地右側留設8公尺道路用地,以供指定建築線使用。
(3)提供現有站體及既有軌道系統改建,及新建站房空間需求。
2.站前20公尺計畫道路以南部分(1)建議將原鐵路用地右側街廓線向東側平移約13公尺。
(2)鐵路用地右側留設8公尺道路用地及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供指定建築線及出入使用。
3.土地使用建議詳見表3及圖3。
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詳見表4。為瑞穗鄉公所陳情意見,重提土地使用建議方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7瑞穗鄉公所(102/6/26瑞鄉建設字第1020007381號函)1.有關本所建議瑞穗車站區「鐵路用地」地下道範圍規劃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部分,本於通盤檢1.因應瑞穗火車站改建及遠瞻瑞穗都市計畫未來25年發展需求,規劃以路寬20公尺地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視瑞穗車站前交通系統並遠瞻瑞穗未來25年發展需求,瑞穗西站溫泉區將帶動東站住宅區、商業區之發展,惟本鄉市區未有東西橫貫之主要計畫道路,難符合本鄉未來發展遠景,希冀非以工程推動之短視角度端看而不劃定變更。
2.瑞穗車站前人行步道用地及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及其他用地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係因配合瑞穗車站整體改善工程所需調整站前道路系統,屬中央重大公共建設,應由交通部所屬機關興闢施設並後續管養,非由地方(花蓮縣)政府辦理有償撥用、開闢(含拆遷補償)及管理維護。道連通瑞穗車站西站溫泉區與東站商業區,工程設計預留劃設車行地下道,將瑞穗車站區「鐵路用地」地下道範圍規劃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溫泉路與成功南路T字路口旁「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瑞穗車站整體改善工程所需之公共工程興闢及管理維護等相關經費,由交通部或鐵路局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編預算支應並納入都市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範疇,以為執行依據;未來公共工程興闢如有委請地方政府執行時,請另循程序辦理行政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