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5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51
案件id
vNdOb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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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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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月28日第395次、99年2月25日第396次及99年5月13日第399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1月25日北府城審字第1000085167號及100年6月28日北府城都字第100066807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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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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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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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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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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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郭委員瓊瑩、謝委員靜琪及林委員志明委員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7月27日、100年11月23日、101年2月9日、101年9月13日、102年3月20日、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26日及102年11月27日召開8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26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49511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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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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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明志科技大學擴大校區變更案,因涉及工業區發展策略、校區整體發展、道路系統、土地交換處理、建築開發強度及回饋內容等課題,尚需進一步檢討,故請該校妥為修正補充繪製變更計畫圖說後,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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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28案:
採納國有財產署及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為增進都市土地利用,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機關用地(機7)及甲種工業區變更為綠地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並請市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二)新編號33案:
採納國有財產署及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為增進都市土地利用,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甲種工業區及機關用地(機7)變更為綠地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並請市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三)新編號人20案:
採納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涉及回饋部分以捐獻土地為原則,且土地所有權人應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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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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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都市計畫位於新北市泰山區行政轄區東側,西側以林口特定區為界,北、東、南三面以區界為界,於民國61年11月發布實施、民國73年10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540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548.3931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85年,計畫人口44,000人,居住密度為370人\/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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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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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新北市政府補充提供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商業經濟規模、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二、上位計畫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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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除考量本身環境條件外,尚需配合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與執行方能健全,故請新北市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與發展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分派之指導。","三、發展定位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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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以「大新莊地區新興區域發展中心」、「創造生產、居住、購物、休閒俱全之都市生活環境」訂為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目標,故請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深入分析檢討後,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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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泰山都市計畫原為林口台地邊緣明志路沿線一處狹長帶狀之發展區,早期係為配合南亞塑膠工業設廠及明志工專設立而擬定之鄉街計畫,隨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大漢溪北側新興衛星都市,惟就本身條件是否適宜再需追求更宏大之發展定位與目標?抑或僅須強化既有機能特色,予以定位為居住、工作、休閒的場所即可?請新北市政府再詳加斟酌,納入計畫書敘明。","四、整體發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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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捷運新莊線預定於民國101年初通車,機場線則預定於民國102年通車,為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理念,捷運機場線貴和站及新莊線丹鳳站周邊半徑500公尺地區範圍內,現況雖多為大型營運廠房,惟為因應周邊產業轉型與日後實際發展,故請新北市政府妥就該計畫工業區研擬未來整體發展定位、變更構想及指導原則,併同目前已申請變更之個案,納入計畫書詳為敘明,以應日後實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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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泰山舊市區除舊有建築物密集且畸零破舊外,更面臨發展趨於飽和,影響公共安全等都市老化現象,為促成都市再發展與環境改造,請新北市政府透過都市更新機制,妥為研訂相關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以促進都市之活化利用。","五、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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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檢討將計畫人口由原計畫44000人調整為105000人,調整增加幅度遽大,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六、公共設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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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次通盤檢討修正之目標年計畫人口105000人核算,本計畫除供公園用地外,多數公共設施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詳計畫書第6-14~6-17頁),為解決日常生活問題,提高居住環境品質,美化都市景觀,請新北市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七、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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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機能的適當安排調整,對都市居住、工作、休憩與交通,及未來發展願景目標,有密不可分之關聯性,故請市政府依泰山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地方發展特性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提出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解決對策後,研提具體可行檢討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八、交通運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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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構南北交通路網有效紓解區內雍塞車流,為本次通盤檢討主要課題,故請市府研提於塭仔圳鄰近舊市區西隅增設15公尺以上之南北向替代道路,以分擔中山路與明志路車流,提昇區內交通服務水準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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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研擬非計劃面之運輸系統管理(TSM)策略建議,亦需與實質規劃方案配合以利達成目標,如禁止路邊停車以提高道路之使用效率與服務水準,則應於適當地區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作為配套措施,以資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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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提供日後捷運機場線或新莊線之轉乘及停車需求,本計畫南側臺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工業區,將來如擬轉型時因其區位尚稱適當,可優先規劃作為捷運接駁轉運空間,故請市府妥與交通主管單位協商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該工業區未來發展定位構想,及擬定細部計畫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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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山路目前流量已呈飽和狀態,未來新泰塭仔圳開發完成後,衍生之交通需求勢必加重其負擔,故請市府妥為考量擴寬貴子坑溪之南北向道路路幅,並往南延伸以分散車流外,同時強化東西向道路之連繫,以有效紓解當地交通擁擠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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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量計畫區現有停車場用地分布不均,市府如擬透過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以提供公共停車空間,應於本次通檢提出具體規劃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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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區內之文史資源頗為豐富且各具特色,為吸引都市休閒、觀光人潮,請研析其與大眾運輸系統間之連結,及彰顯計畫區別於周邊地區主題特色之方案,以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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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國際環保及能源衝擊等議題,請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條有關都市應朝向生態、永續、節能等方向規劃之策略,納入計畫書詳為補充敘明,以建構節能減碳、風貌獨特、永續發展之生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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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市府研提將貴子坑溪回復為明渠,並結合區內人文史蹟、文化風貌、景觀生態、藍綠系統等,妥為規劃周邊土地之具體方案,以打造永續水岸廊道,建構自然開放空間系統,提供民眾遊憩、運動、休閒,增益其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十、都市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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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針對泰山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修正各項防災空間名稱、面積後,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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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災害防救計畫中之空間規劃指導,以達都市防災、減災之目的,除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相關調整使用分區外,同時應與市府訂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妥予連結配合,以建構不同類型災害之模擬與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避免計畫與實際執行產生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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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之縱向交通多仰賴中山路,為提升都市防災功能,請補充提供有助疏散之具體替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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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塭仔圳地區原本規劃作為疏洪道使用,目前疏洪道雖已改設於二重疏洪道,惟因計劃區原即屬洪水平原,加以林口台地開發所產生之逕流日增,故未來在防洪、防災等議題應詳加考量,並有所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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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環保設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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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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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圖重製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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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產業專用區及河道用地等經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應請市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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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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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變更內容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計畫圖,並於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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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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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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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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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鄰里性公共設施嚴重缺乏,且開闢率不佳,迄今仍有公園用地、文小用地、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等多處尚未闢建使用,應請市政府加速闢建鄰里性公園綠地,以強化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增益民眾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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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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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新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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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新北市政府於完成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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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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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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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通盤檢討效益評估指標,除讓民眾充分了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產生之實質效益外,並有助日後計畫之執行,故請市政府透過不同類別之比較、歸納、整理,並與相關法規之比值妥予連結,以建構完整之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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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川區之認定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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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並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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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市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外,市政府建議解除附帶條應整體開發地區之限制條件,除考量整體開發可行性,並應對其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之衝擊影響,研擬相關因應策略,以資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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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本案核定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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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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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應請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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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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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關私立明志科技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需求,擬擴充教學及住宿空間,陳情建議變更該校所有之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及住宅區為文教區部分,應請該校依下列各點詳為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並製作詳細變更計畫圖,並送新北市政府詳實查核後,納入計畫書專章敘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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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提供本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之證明文件,包括同意擴校、廢止原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及環境影響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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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泰山編定工業區,應以民國59年「獎勵投資條例」報編之土地清冊為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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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據校方列席人員說明,舊校區因位處坡地,受地形限制日後將無法改建或開發,故請補充新舊校區及其周邊地形、坡度、坡向等環境地質資料,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說明及相關課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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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請補充提供擴校土地之整體發展構想與實質規劃配置方案(含整體擴校願景、特色、規劃設計概念、空間配置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等),及舊校區現有空間之未來使用計畫及如何與新校區鍊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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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據校方列席說明,變更範圍尚夾雜部分工業區,係為配合現況實際需要,惟考量校區之完整及土地使用之一致性,故請校方將其列入後期發展計畫妥為處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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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變更後將增加校地面積達7.8公頃,參據校方列席人員說明,將來雖不增加招生人數,惟為避免對周邊環境及都市發展造成衝擊,除請研提擴校可能衍生課題之解決對策外,並提供具體之影響評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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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校方為維護校區之完整及新舊校區之縫合,建議封閉南泰路穿越校區路段改採由基地南側新闢路段與其銜接乙節,参據區公所列席人員意見,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並確保行車安全,該路段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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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符合公平性及公益性,請校方研提具體可行之回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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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形塑及創造校區特色及風格,採納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校方土地應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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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量樁位S343至S347間甲種工業區與住宅區之區界線與樁位線型及地籍權屬分布較相符,故參酌樁位線型與地籍權屬分布,將泰山區中山段278(部分)、279、280(部分)地號變更為文教區;中山段281-1(部分)地號變更為住宅區。其中中山段279、280地號屬國有土地,並應徵詢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詳如附圖十三)(十一)配合新北市政府推動之「新北綠家園」專案,以閒置公有土地及納入部分屬私立明志科技大學所有之閒置土地,採「活化再利用」的概念,在市區爭取更多綠地空間供民眾休憩使用,以增加綠化開放空間供給,將泰山區中山段377(部分)、444、445(部分)、447地號變更為綠地用地。其中中山段377、445地號屬國有土地,並應徵詢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詳如附圖十四)(十二)泰山區中山段541-1地號係屬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零星編定工業區範圍,面積僅0.44平方公尺。該筆土地可與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範圍內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廠區連成一片,故仍維持甲種工業區不予變更。(詳如附圖十五)十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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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1.綜合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1.原泰山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至民國85年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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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上位計畫之「臺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刻正辦理中),與新北市城鄉發展政策,將計畫目標年設定為民國110年(西元2021年)。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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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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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計畫目標年調整修正為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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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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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北、中、南、東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予以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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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人口44,000人105,000人考量發展趨勢與人口現況及相關重大建設之影響情形下,訂定105,000人為本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年民國110年之計畫人口,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對計畫區人口發展趨勢,及成長推估之說明,故除照市政府修正意見通過外,並請市府將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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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原計畫係以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經過多次複製,圖紙已伸縮變形及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昇計畫圖精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新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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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42條規定辦理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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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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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原都市計畫圖應予公告廢除。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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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計畫範圍與面積計畫範圍北、東、南三面以鄉界為界,西面以林口特定區為界,面積為540公頃。計畫範圍北、東、南三面以鄉界為界,西面以林口特定區為界,面積配合計畫圖重製調整為548.3931公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範圍線依規劃意旨調整重新丈量面積,以調整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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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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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計畫範圍線依規劃原意配合計畫圖重製轉繪於新測地形圖,故計畫範圍與面積隨之變動。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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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本次通盤檢討前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前後面積差異(公頃)住宅區219.4200206.0302-13.3898商業區34.647433.9203-0.7271土甲種工業區11.210011.36790.1579乙種工業區57.947355.2110-2.7363地零星工業區0.15000.0673-0.0827產業專用區3.45003.1096-0.3404使醫療專用區5.69085.92220.2314宗教專用區2.50922.54020.0310用電信專用區0.21000.21120.0012加油站專用區0.51000.64910.1391分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4000.0352-0.0048保存區0.70000.6967-0.0033區農業區17.764835.809718.0449行水區3.10623.48560.3794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28381.29330.0095未設定分區0.18200.18200.0000小計358.8215360.53151.7100機關用地18.300020.01641.7164學校用地(國小)17.200017.32790.1279學校用地(國中)14.980014.8475-0.1325公學校用地(高中)4.10004.21700.1170私立學校用地(私立明志工專)6.06006.61170.5517市場用地0.69000.73600.0460兒童遊樂場用地1.13001.15210.0221共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16002.0908-0.0692公園用地25.206223.8413-1.3649綠地用地3.59751.2828-2.3147公園兼體育場用地3.73003.75310.0231設體育場用地3.90943.97430.0649人行廣場用地0.23000.40450.1745停車場用地1.46001.53830.0783道路用地65.596074.79389.1978施道路用地(園道)0.05450.05450.0000變電所用地1.29221.32400.0318社教用地0.41000.4022-0.0078電路鐵塔用地0.09530.0952-0.0001用捷運系統用地0.53200.5252-0.0068加油站用地0.12000.12040.0004交通用地2.86002.6986-0.1614溝渠用地4.61004.63010.0201地高速公路用地0.64820.6476-0.0006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3200.03260.0006人行步道用地0.01520.01520.0000河道用地2.16000.7285-1.4315小計181.1785187.86166.6831合計(1)517.6632507.6225-10.0407合計(2)540.0000548.39318.3931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五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重新丈量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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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重新丈量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並解決早期都市計畫測量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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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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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都計圖重製所造成之差異,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於計畫書其他應加表明事項中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除變更部分外不須辦理樁位測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因本次計畫圖重製而有所增減。現行計畫面積須配合報部審議後新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重新統計,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另有關備註事項請依規定妥為修正,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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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新增或調整重覆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本計畫區經多次個案變更及專案通盤檢討,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產生重覆狀況,故予以清查調整以減少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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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詳計畫書第八章。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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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都市防災計畫未規定都市防災計畫(增訂)1.依據行政院2391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內涵暨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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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災害特性、災害史及部門防災計畫等資料配合納入計畫書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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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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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第八章。除請市政府將變更理由欄第1點中:『…第七條…』調整為『…第六條…』。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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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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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都市防災計畫條次已調整為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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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基於民國91年都市計畫法修法後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依臺北縣執行主計、細計拆離案例經驗,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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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地區(1)主要計畫以原泰山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計畫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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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依其計畫範圍為準,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則另以「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案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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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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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圖內容(1)鄰里性機關用地、鄰里性社教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市場用地等屬鄰里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列為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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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串連鄰里單元及連通重要幹道之計畫道路、寬度未達12公尺、位於土地使用分區內之人行步道及出入道路,列為細部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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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者,於主要計畫圖係調整劃入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
備註:\
\
配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之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調整內容,詳12.配合第八案主細計拆離後之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調整細項。除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避免執行爭議,請新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書、圖中,將主、細計畫關係,詳為載明並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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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進度及經費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增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及本次檢討訂定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事業及財務計畫屬細部計畫層級內容,故於主要計畫層級應依據「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劃定原則」訂定實施進度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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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詳計畫書第八章。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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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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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圖重製變更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十計畫區中央偏南,機(7)北側地區之私立明志科技大學用地私立學校用地(私立明志工專用地)(6.6117)私立明志科技大學學校用地(6.6117)原私立明志工專已改制及改名為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依據內政部有關私立學校用地相關解釋函規定之命名原則,配合調整用地名稱,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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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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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研討第7案。實質內容部份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案外,其餘部分修正通過。\
\
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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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為文教區(供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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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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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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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用地【綠(1)】(0.0547)保存區【存(2)】(0.0097)住宅區(0.0644)住宅區(0.1560)綠地用地【綠(1)】(0.1446)保存區【存(2)】(附)(0.3006)一兒(1)用地北側頂泰山巖祖師廟所在之保存區與鄰接之綠(1)用地及周邊住宅區之區界線保存區【存(2)】(0.0082)綠地用地【綠(1)】(0.0082)1.頂泰山巖祖師廟已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經內政部依民國74年8月19日(74)臺內民字第338095號公告為三級古蹟(現稱縣定古蹟),惟保存區規劃範圍與廟方土地權屬及實際使用範圍不符,為確保頂泰山巖祖師廟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乃依廟方土地權屬範圍調整保存區區界線。\
\
2.祖師廟公告之定著土地範圍,尚涵蓋部分綠地用地,故配合將文資法公告範圍皆納入變更為保存區,惟考量地形與兼顧原規劃意旨,設定附帶條件,以維持土地使用機能不變。且因土地使用機能並未改變,得免予回饋。\
\
3.由於綠(1)用地與保存區上,已有依據樁位成果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物存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考量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配合樁位成果調整部分綠一用地、保存區與住宅區之間區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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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存區內部分土地屬明志科技大學所有,現況為祖師廟周邊使用空間之一部分,且位於校區圍牆外,又屬零星土地,考量發展現況與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之合理性,仍予維持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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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志科技大學所有之部分住宅區土地,現況亦為祖師廟周邊使用空間之一部分,且位於校區圍牆外,又屬包夾於祖師廟土地與乙種工業區區界線間之零星土地,考量發展現況與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之合理性,一併納入變更為保存區。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2.住宅區變更為保存區部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綠地用地變更為保存區部分,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
3.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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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祖師廟與明志科技大學早年土地相互使用部分,鑒於雙方均有相互換地及移轉產權共識,故如能於本案提會審議前完成協議,則併同提會討論,否則暫予保留,另依程序辦理。\
\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
\
重製疑義研討第8案。\
\
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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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來保存區所圍之住宅區裡地申請建築時,保存區應提供出入道路供其指定建築線及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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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地用地變更為保存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之綠化開放空間,並提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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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0.0005)十計畫區左側邊界(樁位S453至S451之間)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公園用地【公(15)】(0.0180)泰山都市計畫之住宅區(0.0185)依新北市政府民國93年6月30日北府城測字第0930465558號函「臺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核作業」(泰山都市計畫)第一次成果疑義研討會議紀錄序號第24案結論辦理,基於考量民眾權益,故依地籍分割位置微調計畫範圍線,將建成區所在地籍位置完整涵括。\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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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配合調整計畫範圍線。(重製疑義研討第24案)除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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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169)學校用地【文小(3)】(0.0169)十同榮國小【文小(3)】南側與住宅區交界處區界線(樁位S461與S470之間)學校用地【文小(3)】(0.0103)住宅區(0.0103)由於住宅區於細部計畫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因此該區界線樁位兩側皆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依較符現況之樁位成果線調整同榮國小南側與住宅區之間區界線。\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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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於細部計畫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重製疑義研討第29案)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配合現況變更,且變更範圍皆屬公有地,故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582)加油站專用區【油專(1)】(附)(0.0582)住宅區(0.0042)計畫區北側泰林路二段泰山國中南側之加油站用地【油(1)】範圍及區界線加油站用地【油(1)】(0.1204)加油站專用區【油專(1)】(附)(0.1162)1.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與地籍權屬,並參酌中油公司意見,釐清加油站使用土地範圍。\
\
2.中油公司以外剩餘零星之私有土地,由於並不在當初加油站設置使用範圍,故逕予調整為毗鄰之住宅區,無需回饋,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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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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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屬新增之土地使用分區,並考量中油公司函覆說明:「除本業外,未來不經營其他之商業行為」。配合增訂容許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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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屬新增之土地使用分區,並考量中油公司民國97年6月16日北行政發字第09700861060號函表示意見:「現階段並無商業行為或多元使用之需求。」爰配合增訂容許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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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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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專用區依據中油公司土地權屬範圍劃設,包含新北市泰山區泰林段1278、1279、1280、1281及12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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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研討第34案)附帶條件:\
\
容許使用內容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中油公司係從事原來之使用,故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有關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無需回饋,仍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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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零星工業區【零工(1)】(泰山鄉泰山段二小段209、210地號)(0.1046)住宅區(0.0220)零星工業區【零工(1)】(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53地號)(0.1266)計畫區中央偏北全興路旁之零工(1)土地零星工業區【零工(1)】(0.0036)住宅區(0.0036)1.零工(1)所在地號因被納入十八甲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完成地籍整理,已由泰山鄉泰山段二小段209、210地號,經地籍整理重新依樁位成果分配為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53地號,致與原都市計畫指定之地號與計畫圖標繪之範圍出現落差。\
\
2.應回歸零星工業區當初劃設原意,依地籍範圍為準,更正指定地號為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5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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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當地已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完成地籍整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皆已依土地使用分區屬性分攤相關重劃負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地籍整理後非屬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53地號之土地,應逕予變更為住宅區,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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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1)範圍依地籍:新北市泰山區同興段53地號。(重製疑義研討第35案)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已另案辦理變更,故除不予討論外,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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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高中南側與體育場用地間區界體育場用地(0.0270)學校用地【文高(1)】(0.0270)由於區界兩側皆為公共設施用地,故配合實際發展現況與地籍權屬調整學校用地範圍,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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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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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研討第47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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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明志路三段204巷(樁位S341與S352附近)未設定分區(0.1820)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820)1.「未設定分區」係考量機(7)用地與其北側住宅區之間於原計畫圖上顏色模糊似未著色,難據以判斷土地使用分區,參酌原計畫之地形底圖判斷有一溝渠流經,而重製後之地形底圖則已加蓋開闢為道路使用(明志路三段204巷),惟並無道路截角標示,致分區類別發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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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新北市政府民國93年9月27日北府城測字第0930640023號函「臺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核作業」(泰山都市計畫)第四次成果疑義研討會議紀錄序號第52案結論辦理,考量當地交通情形,依現況及建築線核發情形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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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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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研討第52案。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附帶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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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意見:參酌發展現況將道路寬度修正為12公尺並設置囊底迴車空間(詳如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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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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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毗鄰國防部飛彈司令部泰山營區圍牆與慈光二七村職務宿舍之既有使用,日後擬開闢道路時應先與飛彈司令部協商,或俟慈光二七村改建或重建時,再依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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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東北隅中港西路旁之電路鐵塔電路鐵塔用地(0.0031)農業區(0.0031)1.該處電路鐵塔業已拆除,現況僅餘鋼筋混凝土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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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臺北縣政府民國93年9月27日北府城測字第0930640023號函「臺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核作業」(泰山都市計畫)第四次成果疑義研討會議紀錄序號第50案結論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明日後已無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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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以利周邊土地整體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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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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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研討第50案。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無使用計畫之電路鐵塔用地除參酌發展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外,剩餘部分則變更恢復農業區,故照會中所提修正圖說通過(詳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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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527)甲種工業區(0.1527)二五國防部飛彈司令部泰山營區北側住宅區與甲種工業區間之區界(樁位S343至S347之間)甲種工業區(0.0014)住宅區(0.0014)由於地籍已依樁位成果分割且較符現況,故配合參酌現況與地籍,修正甲種工業區與住宅區之區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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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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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研討第60案。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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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鄰近泰林路二段87巷之範圍線及其東南側與泰山塭仔圳細部計畫範圍線重疊處(即貴子坑溪及中港西路部分範圍)透過主要計畫指導方式修正「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範圍線。1.「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區」範圍因將位於泰林路二段99巷南側住宅區納入並訂定較低之容積率(120%),且該範圍非屬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範圍,而係原計畫擬定時即劃設之住宅區,故將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由該細部計畫區範圍排除。\
\
2.由於「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之後,部分範圍(即部分貴子坑溪及中港西路)又被之後擬定之「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範圍納入,因此出現二處細部計畫範圍重疊之疑義。\
\
3.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區內之II-20號道路(10公尺之中港西路)係由該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所取得及開闢。惟之後於擬定「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時卻將其重複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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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造成該路段衍生二次重劃之困擾,其公平合理性易受民眾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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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又中港西路部分路段參與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之市地重劃開發後成為泰山鄉同興段,爾後若再配合泰山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與其他不同地段土地一併重劃,將造成地籍管理及重劃作業之困擾。\
\
5.毗鄰之細部計畫區因新北市政府業已另案辦理「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及「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檢討」,為避免重複檢討或造成後續審議結果發生競合,故予維持原計畫,不併同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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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量避免產生疑義及符實際發展需要,並兼顧對民眾權益之保障。\
\
備註:\
\
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配合修正。(重製疑義研討第61、62案)除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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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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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建設與交通改善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0010)高速公路用地(0.6158)道路用地(0.6168)高速公路用地(0.0337)農業區(0.0337)九泰山都市計畫東北側鄰近計畫範圍線地區之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0.0307)河川區(0.0307)1.泰山都市計畫內之新五路範圍,原係民國70年配合中山高速公路五股交流道規劃而設置之連絡道,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用地,惟用地已移交新北市政府管理維護,實質屬市區道路性質,故依管理機關及道路屬性,將路權範圍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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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應高速公路路權範圍變更為道路用地,重新規劃楓江路之標準截角,並調整楓江路口路幅為等寬,配合將部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回復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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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況為貴子坑溪水道部分,依內政部民國92年12月26日臺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及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會銜函說明,依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流經都市計畫區之河川,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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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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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及河川區,因不屬都市發展用地性質,係逕予調整,無需回饋。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五路業已移交新北市政府管理維護,係屬市區道路性質,又原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報部審議後新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須將部分面積釐正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符實際,故照該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詳如附圖三)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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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坡度及地形限制路段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甲種工業區(0.0929)乙種工業區(0.1318)道路用地(0.2797)公園用地【公(2)】(0.0550)甲種工業區(0.0312)乙種工業區(0.0012)八計畫區南隅,機關用地【機(7)】南緣之12公尺計畫道路西端機關用地【機(7)】(0.1451)道路用地(0.1775)1.道路東段配合現有巷道(明志路三段432巷)調整道路線型,轉折處並配合公有土地範圍酌修,以利交通動線順暢,並可兼顧原有之建築線指定與避免損及南側合法建物。\
\
2.由於道路西段緊鄰林口台地邊坡,地勢落差較大,不利於道路開闢,故配合縮減計畫道路西段縱坡度超過12%路段。惟因該12公尺道路係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工業區變更而來,故屬私有土地部分逕予恢復為甲種工業區無須回饋,而屬公有土地部分則考量地勢陡峭,故予併入公園用地。\
\
3.該12公尺道路西端無法連通其他道路系統,因此囊底路迴車道仍有留設之必要,故迴車道移設於林口台地邊坡旁地勢平坦土地,惟考量避免因迴車道變更為可建地,衍生變更回饋之要求,故於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等面積留設迴車道。\
\
4.現況道路尚未開闢,亦未指定建築線,道路調整前後除公有土地外,皆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範圍,不影響甲種工業區指定建築線。參酌國防部飛彈司令部陳情建議有關「機關用地」與「甲種工業區」之分區界線,按現有圍牆位置予以調整劃分,並將道路間公有土地變更為綠地用地,故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詳如附圖四)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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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機關用地劃設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機(1)(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西北側地區(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378地號)住宅區(0.0191)機關用地【機(1)】(供區公所使用)(0.0191)1.現有區公所用地空間不足。\
\
2.緊臨區公所西北側之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378地號為新北市所有之公有土地,平均坡度多位於三級坡以下,適宜開發利用,應優先補充公共設施,以擴充機關用地面積。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係屬公有土地,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計畫區中央位機關用地【機(2)】商業區(附)(0.2510)1.機(2)用地屬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中機關用地原擬預留供遷建區公所使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附帶條件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置之機(2)用地與其南側人行廣場用地西段(0.5019)公園用地【公(3)】(附)(0.2509)用,惟區公所已於機(1)原址重建,故已無使用需求。\
\
2.於公共設施協調會時相關單位亦已表示無利用計畫,考量同屬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爰引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執行經驗,以符公平性,故要求回饋50%公共設施用地後,變更調整為毗鄰分區(商業區)。\
\
3.由於土地權屬單純,且為縮短開發期程,開發方式採指定捐地方式辦理。\
\
4.機(2)用地位於鄉街中心地區,早期即規劃作為舊市街之商業核心,周邊之公共設施較為充足完備,故不致因變更使用而對周邊地區產生太大衝擊影響。\
\
5.釋出完整之商業區土地與公共設施用地,由增加新的發展空間來提供新興的商業機能與服務進駐,並可以促進周邊已發展之商業區再發展。\
\
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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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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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機(2)用地南側商業區(細部計畫為人行廣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開放空間之整體規劃利用。(詳如附圖五)2.有關機關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需回饋,為畫齊回饋標準,同意依市政府於會中所提「泰山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通案性原則」(詳如附件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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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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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計畫圖標示範圍,無償提供50%土地作為公園用地,並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俟完成自願捐獻予新北市政府手續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公園用地捐獻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即視為不同意附帶條件規定。待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將先前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
3.修訂附帶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計畫圖標示範圍,無償提供50%土地作為公園用地,並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機(3)】(供派出所及戶政事務所使用)(0.0334)商業區(0.0334)三計畫區北隅,明志路與泰林路口東側之機(3)用地(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商業區(0.0065)機關用地【機(3)】(供派出所使用)(0.0065)1.現有機(3)用地規劃範圍與其實際使用範圍與土地產權範圍不符。\
\
2.經徵詢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得知超出使用範圍之機關用地並無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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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於機關用地已開闢完成,配合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土地使用範圍調整機關用地界線,以符實際。未使用部分應予變更為毗鄰分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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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3)用地東南隅係已搬遷之泰山戶政事務所舊址(已使用惟部分土地尚未徵收取得),考量機關用地之整體規劃利用仍予維持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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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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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機(3)用地早於日據時代即已成立,名為「山腳派出所」,國民政府接收後仍作為警察辦公廳舍使用,至民國61年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時,係原址規劃為機關用地,惟可能因當時測量精度不足或套繪偏誤或為取一較方整範圍,而將部份鄰地納入機關用地,迄未使用。本次檢討基於當初規劃意旨,及考量該辦公廳舍已於民國80年原址重建,並無擴建需求,故配合計畫圖檢討重製,釐清機關用地與鄰地區界線,因此所涉之機關用地變更為可建地部分,係逕予調整,無需回饋。1.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並不致造成非機關用地範圍無法建築情形,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機關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無需回饋,仍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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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涉核發建照資料及現況不符之情形,顯有疏失之處,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查明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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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機(4)】(供自來水廠使用)(0.0178)住宅區(0.0178)機關用地【機(4)、機(5)】(供自來水廠使用)(0.6142)二計畫區北隅,泰林路以南之機(4)、機(5)用地住宅區(0.1871)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附)(0.8013)1.現有機(4)、機(5)用地皆為自來水公司使用,惟規劃範圍與其實際使用範圍與土地產權範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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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徵詢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泰山營運所,得知超出使用範圍之機關用地並無使用計畫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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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於機關用地已開闢完成,未使用且已無需求部分應予回復原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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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自來水公司產權範圍酌予調整機關用地區界線,及考量納入周邊公有土地以利自來水公司之營運所與自來水廠土地整體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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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應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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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屬新增之土地使用分區,並考量自來水公司民國96年12月7日臺水12總字第09600118950號函表示意見:「現階段並無商業行為或多元使用之需求。」爰配合增訂容許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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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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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自來水公司土地權屬範圍(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713、713-1、713-2、938及950地號),併毗鄰新北市土地【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168-1、168-2、168-3、168-4(部分)、168-5(部分)、182(部分)、937(部分)、937-1(部分)、939(部分)及1025(部分)地號】及國有土地【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90-1(部分)、90-2及90-3(部分)地號),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非屬自來水公司之其他私有土地(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953-1、957-1、958-1及971-1地號)則併毗鄰之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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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於機(4)、機(5)用地所在之自來水廠及營運所早於民國43年即已成立,於民國61年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時,係規劃為住宅區,後於民國73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方依據改隸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後之泰山營運所廠址名義將廠址由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惟可能因當時測量精度不足或套繪偏誤或為取一較方整範圍,而將部份鄰地納入機關用地,迄未使用。本次檢討基於當初規劃意旨,及考量該廠址及營運所,迄無使用計畫,故配合計畫圖檢討重製,釐清機關用地與鄰地區界線,因此所涉之機關用地回復為可建地部分,係逕予調整,無需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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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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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內容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考量自來水公司已表達現階段並無商業行為或多元使用之需求,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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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1401)機關用地【機(7)】(供軍事用地使用)(0.1401)甲種工業區(0.7802)機關用地【機(7)】(供軍事用地使用)(0.7802)乙種工業區(0.0075)計畫區西南隅,私立明志科技大學南側之機關用地【機(7)】(國防部飛彈司令部泰山營區)機關用地【機(7)】(0.0228)甲種工業區(0.0153)1.飛彈司令部泰山基地因都市計畫樁位分割與現況不符,致現有部分營區土地範圍位於甲種工業區與乙種工業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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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公有土地管用合一原則與實際使用情形變更都市計畫內容,以符合飛彈司令部泰山基地之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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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依地籍線調整用地範圍致區界線過於曲折,故周邊部份零星分部之國有土地配合變更為機關用地。本案機關用地與甲、乙種工業區之調整劃分,及營區圍牆外公有土地其處理原則,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八,並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附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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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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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校用地劃設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公(1)】(0.3967)住宅區(0.1489)學校用地【文高(1)】(0.5456)十計畫區中央偏北,公園用地【公(1)】(辭修公園)西側之泰山高中區界線學校用地【文高(1)】(0.0506)住宅區(0.0506)1.目前校地使用空間已飽和,無法滿足教學與學生活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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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山鄉同榮段1180-1、1185地號二筆土地,產權係屬泰山高中所有,目前被劃為公園用地,致校方無法充分使用或對該土地進行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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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土地緊鄰校區西側,其中並包夾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1186、1187二筆公有土地,故一併變更為學校用地,以補充校地之不足,並有助於校地整體規劃利用。另因該土地上已存在一條仍有使用需求之辭修公園清理、維修便道,故將現有巷道以北(含現有巷道部分)維持公園用地,以南則參酌校方意見採載明地號方式【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段1180-1(部分)、1185、1186(部分)及1187地號4筆土地】,由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文高),以利後續執行,並避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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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東側及北側校地與住宅區之區界線與學校實際管有土地不符,亦一併配合調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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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學校用地已開闢使用,尚未取得之其他私有土地,皆為零星剰餘土地,並不在學校設置使用範圍,且校方並無實際使用需求,故變更併入毗鄰住宅區,具公平性與合理性,應免予回饋,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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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公有土地管用合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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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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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泰山高中早於民國52年時即已設立,原名新莊高中,至民國61年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時,係原址規劃為學校用地(文高),惟可能因當時測量精度不足或套繪偏誤或為取一較方整範圍,而將部分鄰地納入學校用地,迄未使用。本次檢討基於當初規劃意旨,故配合計畫圖檢討重製,釐清學校用地與鄰地區界線,因此所涉之學校用地變更為可建地部分,係逕予調整,無需回饋。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配合土地權屬及發展現況調整校地範圍以符使用,惟其中原屬校地外私有土地之同榮段169-3地號業於民國102年辦理容積移轉贈與校方,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外,有關學校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無需回饋,仍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詳如附圖七)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575)乙種工業區(0.0112)一計畫區北隅,泰山國小【文小(1)】北側地區及南側地區之區界線保存區【存(1)】(0.0050)學校用地【文小(1)】(0.2737)1.現有泰山國小校地狹窄,面積未達2公頃,學生活動空間嚴重不足,亟需增加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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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山國小北側之新北市泰山區泰林段913、914及914-1地號等三筆土地,係屬市府所有之公務宿舍,管理機關為泰山國小,現已荒廢且部分建物已拆除,應變更為學校用地並優先補充泰山國小,以解決校地不足問題,並促進公有土地之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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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泰山國小東南側與下泰山巖祖師廟區界線不符處,配合現況調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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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公有土地管用合一原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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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0.0819)住宅區(0.1049)二計畫區北隅,大窠坑溪以南,位於泰山國中周邊地區之區界線【新北市泰山區泰林段1273、1273-1、1274、1283、1284、1285、1286、1288、1289、1289-1、1313、1314、1316、1317、1318、1318-1、1336、1336-1地號及大窠坑段半山子小段22-12(部分)、52-1(部分)地號等20筆土地】綠地用地【綠(2)】(0.0083)學校用地【文中(1)】(0.1951)1.現有泰山國中校地東、南、西、北四側之規劃範圍與其土地權屬與管理使用範圍不符,致有部分管理使用之校地仍屬其他土地使用分區,應配合發展現況及土地權屬調整為學校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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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公有土地管用合一原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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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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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變電所用地劃設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0.0253)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1)】(附)(0.0253)商業區(0.0005)三計畫區北隅,明志路以東之變電所用地【變(1)】(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452,452-32地號等2筆土地)變電所用地【變(1)】(0.1506)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1)】(附)(0.1501)1.現有變(1)用地規劃範圍與其實際使用範圍與土地產權範圍不符,應係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時套繪偏誤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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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臺電公司土地權屬範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452及452-32地號),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非屬臺電公司之其他私有土地(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455-27地號)則併毗鄰之商業區,重新調整界定區界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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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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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屬新增之土地使用分區,並考量臺灣電力公司民國97年3月26日電業字第09703070581號函表示意見:「現階段並無商業行為或多元使用之需求,將待未來民營化時程明朗再予考量。」爰配合增訂容許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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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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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變(1)用地係民國73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依既有之變電所用地範圍,由商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惟可能因當時測量精度不足或套繪偏誤,而將部份鄰地納入變電所用地,亦有部分用地仍遺漏為商業區。本次檢討基於當初規劃意旨,故配合計畫圖檢討重製,釐清變電所用地與鄰地區界線,因此所涉之變電所用地回復為可建地部分,係逕予調整,無需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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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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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內容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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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變電所用地圍牆內配合臺電公司管理使用範圍變更部分及圍牆外非臺電公司土地恢復商業區部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變電所用地北側及東側現況作道路使用部分(文化街)則維持原計畫。(詳如附圖八)2.有關變電所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無需回饋,仍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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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0818)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2)】(附)(0.0818)三四計畫區南隅,壽山路以北之迴龍變電所用地(新北市泰山區中山段1094-1,1095,1095-1,1095-2,1096,1096-1,1097地號等7筆土地)變電所用地【變(2)】(0.2425)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2)】(附)(0.2425)1.現有迴龍變電所用地規劃範圍與其實際使用範圍與土地產權範圍不符,應係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時套繪偏誤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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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臺電公司土地權屬範圍(新北市泰山區中山段1094-1、1095、1095-1、1095-2、1096、1096-1及1097地號),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重新調整界定區界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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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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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屬新增之土地使用分區,並考量臺灣電力公司民國97年3月26日電業字第09703070581號函表示意見:「現階段並無商業行為或多元使用之需求,將待未來民營化時程明朗再予考量。」爰配合增訂容許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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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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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內容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1.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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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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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市政府列席說明,非屬臺電公司所有用地部分,由變電所用地變更恢復第一次通檢討前原使用分區(乙種工業區)。(詳如附圖九)3.有關變電所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如無需回饋,仍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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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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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體育場用地劃設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計畫區中央偏西,泰山鄉綜合體育場館南側地區公園用地【公(1)】(1.1690)體育場用地(1.1690)1.考量塑造泰山鄉綜合體育場館地區為體育園區之意象,將部分地勢較平坦之公園用地併入體育場用地範圍,以利發展之相互配合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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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公園用地面積超出通檢標準,故透過釋出部分土地,用以補充其他不足之公共設施。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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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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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配合河川水域範圍調整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計畫區西北隅,泰山國中以北之大窠坑溪行水區(4.3950)河川區(4.3950)按照內政部民國92年12月26日臺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及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會銜函說明,依水利法公告流經都市計畫區之河川,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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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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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窠坑溪之河川水域範圍檢討應俟大窠溪外環道路規劃底定及河川治理計畫線劃定公告完成後再配合辦理。1.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詳如附圖十)2.河川區之認定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六-(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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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區東北隅,新五路以西之貴子坑溪行水區(0.3722)河川區(0.3722)按照內政部民國92年12月26日臺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及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會銜函說明,依水利法公告流經都市計畫區之河川,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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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川區之認定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六-(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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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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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檢討類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0.0039)保存區【存(1)】(0.0853)住宅區(0.0013)宗教專用區【宗專(1)】(0.0905)商業區(0.0062)住宅區(0.0009)二計畫區北隅,泰山國小東南側下泰山巖祖師廟所在之保存區【存(1)】保存區【存(1)】(0.0152)學校用地【文小(1)】(0.0081)1.下泰山巖祖師廟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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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土地實際使用型態,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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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慣例以下泰山巖祖師廟產權範圍劃設宗教專用區,故不屬廟方所有之土地,則配合調整排除併入毗鄰土地使用分區。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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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保存區為住宅區與商業區部分如無需回饋,仍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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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存區(供寺廟使用)【存(3)】(0.0325)保存區【存(3)】(0.0325)四三計畫區中央位置,明志國小北側明志書院所在之保存區【存(3)】保存區(供寺廟使用)【存(3)】(0.1796)住宅區(0.1796)1.明志書院定著之泰山鄉南林段478地號,已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之1暨「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經新北市政府依民國92年9月1日北府文資字第0920006802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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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之保存區,原係依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依明志書院所在地取方整範圍由住宅區變更為保存區(供寺廟使用),應逕予恢復原使用,並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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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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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書院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