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51-審議事項-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51
案件id
zeFN3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3月29日第127次、…98年12月18日第16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0年6月3日屏府城都住字第100014703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前委員克萬(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顏前委員秀吉及張前委員治祥等4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11月18日、99年6月24日、99年11月16日、99年12月28日、100年1月17日、100年3月8日、100年5月10日、100年12月20日、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8日、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5日、101年7月24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23日、101年12月4日召開會議,因鄒前委員克萬等任期屆滿,故再另簽請謝委員靜琪(續任召集人)、邱委員英浩、陳前委員榮村、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秀時組成專案小組並續於102年5月14日、102年6月19日、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16日、102年8月30日共召開2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已於103年3月3日城規字第10310006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屏東縣政府,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建請市公所協調縣府將廣興暨海豐地區納入都市計畫,以利繁榮與發展。將屏東市廣興暨海豐地區納入屏東都市計畫同建議事項。不予採納。
理由:俟縣政府研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後,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
逕8方素敏君檳榔腳段二小段310、310-43地號1.陳情土地及建物經編為商業用(市場用地),因未建成市場,已荒廢多年,實際上做為住家之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若願意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回饋,則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涉及回饋事項,且其他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
2.以商業用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徵收不合理。建議予以變更。有權人並未表達變更意願,故維持原計畫。
逕9劉信香君長治鄉長治段156-8、158地號本人土地經編為「市十一」,至令本人所有土地30餘年來無法有效利用,亦無從獲得徵收補償,造成雙重損失。本人於90年12月20日陳情縣府,希望不違反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之目的,准予開發興建。但縣府依該准許條件第二項明訂面積需0.1公頃以上而歉難照准。
然本人之土地僅為321m2,依建築法規定市場面積過小不能發揮市場繁榮之目的,顯然政府編定公共設施並未考量地理環境與人文狀況及社會變遷而有欠周全,該市場用地已不符用地效益,實質上剝奪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調整土地使用土地所有權人若願意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回饋,則建議予以變更。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涉及整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全面性檢討,請縣政府納入日後之專案通盤檢討處理,故本案仍維持原計畫。
逕0李天敦等48人豐年段602地號、德豐街216巷1.瑞光路為德豐街進出之聯絡道路,兩者相隔僅40M,但於德豐街北端無計畫道路可供連通,使得居住於德豐街190、172、216巷及大連路13巷之居民進出瑞光路時需繞行500M始能由興豐路進出,殊為不便。
2.該地區居民目前進出瑞光路僅能透過豐年段602地號上一條寬約3.5M之現有巷道,該巷道狹窄無法會車且缺乏道路截角,視野不佳,故常發生危險事故。
3.該豐年段602地號為國有土地,原作稅務局宿舍,目前多已閒置,若能將該土地劃設為道路1.將德豐街北段末端豐年段602地號國有土地上現有寬3.5M巷道增設為寬8M計畫道路,長度約40M,以利居民進出瑞光路。
2.將德豐街216巷6M計畫道路循現有巷道延伸50M連通大連路11巷,以利都市防災。1.考量該路段超大街廓內無聯外通路不利都市防災,故建議採納。
2.都市計劃囊底路連同自行退縮增設之既成道路現況已形成超長無尾巷,基於都市防災考量,故建議採納。酌予採納。
理由:考量增加交通系統之便利性,在不增加縣政府財政負擔下,同意德豐街北段之公有土地變更為8公尺計畫道路(如附圖六),其餘私有土地部分仍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則無需徵收民地,可行性甚高。
4.德豐街216巷為寬6M無尾巷,計畫道路長約100M,居民自行留設現有巷道約35M,僅差約15M就能連通大連路11巷。
逕1台糖公司廣東南路以南、台糖街以北、復興路以東、鐵道以西約23公頃1.本範圍使用分區圍住宅區,迄今依建築相關法令陸續開發面積已達11公頃。
2.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2次會議,研提細部計畫建議方案供屏東縣政府參考,及155次會議載明「本細部計畫草案於台糖公司提供,經本會討論原則同意備查後,即交由屏東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非屬自擬細部計畫情形」3.本案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由本公司提供,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配置方式主要考量整體規劃需求及效益,並多次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及人民陳情案修正結果,其公共設施比例佔本公司範圍內土地34%。惟屏東縣府欲將公共設施比例提升至35%,缺乏法令依據。
4.本案非屬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提高土地使用強度,僅針對原有住宅區配置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擬定機關應不得要求本公司捐贈公共設施土地。
5.依立法院80年7月3日第87會期第18次全院聯席會決議。本公司土地不1.範圍內細部計畫僅供縣都委會同意備查,非屬自擬細部計畫。
2.現規劃公設比34%,縣府要求公設比35%,缺乏法令依據。
3.若欲取得本公司公設用地,應以徵收方式取得。建議併逕13案討論。
併逕13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得再無償提供,故若欲取得本方案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需採徵收方式辦理。
逕2屏縣府勝利東路、自由路與萬年溪間街廓1.萬年溪流經勝利東路與自由路街廓內,其中國有財產局土地為萬年溪舊河道範圍。為進一步延伸整合萬年溪沿線周邊開放空間系統,故擬將萬年溪舊河道之公有地(剔除已指定建築線發照建築需維持住宅區作現有巷道區域)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以保存城市共同記憶。
2.配合現有水溝留入萬年溪匯流處,地勢較低之低地擬規劃人工濕地外,其餘地勢較高土地將以景觀綠化方式作為萬年溪舊河道歷史景觀之意象保存,亦能提供居民休閒運動之開放空間。將勝利東路、自由路及萬年溪間之住宅區變更為水溝用地。同建議事項。考量公共土地之開放使用,陳情內容修正為住宅區變更公園用地(如附圖七)。
逕3黃水來君水源段二小段154等8筆地號1.民學路16巷33弄路寬不足:田寮巷路寬10米接民學路16巷33弄忽然縮為4米,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2.停車空間嚴重不足:田寮巷、民學路16巷33弄國宅林立、人口眾多,居民之汽機車無適當場所停車、皆採路邊停車,造成周遭生活品質下降。1.民學路16巷33弄路寬拓寬為8米2.增設一停車場建議併鐵爐寺陳情改道案通盤考量。
(併變二十、內在7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逕4黃啟誠君水源段二小段24地號殺蛇溪未依都市計畫水溝用地辦理整治,造成現況實地與都計圖、樁位圖及地籍逕為分割圖有不符情況,整治後兩側土地,一側住宅區變為水溝,另一側部分水溝用地卻在水防河道整治造成實地現況與都計圖、樁位圖及地籍分割圖不符情況,應辦理修正,俾利陳情人土地可申請利用。
依水利署七河局辦理之規劃(易淹水地區之牛稠溪排水整治計畫,尚未核定),該土地位於堤防預定線外,建議變更鄰近1.請縣政府配合水利單位核定整治後之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公有土地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外側(陳情人土地),嚴重影響陳情人土地利用權益。分區。布情形,修正並調整都市計畫邊界。
2.另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30%之土地(瑞光路以西採捐地為主(以劃設6公尺計畫道路為優先,不足部分劃設為綠地)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東以繳交當其土地公告現值35%代金),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3.修正後之變更內容請縣政府提會報告說明。
逕5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勝興段58地號1.社區圍牆外至機場北路間之隙地,共約11筆土地,目前A、B區大門及車道遭圍籬,導致僅由1m之通道進出,對殘障人士及老人極為不便。
且目前僅剩C區車道供車輛進出,上下班擁擠及爭先恐後,而有安全1.將社區與機場北路間6筆住宅區隙地,變更為道路廣場用地。
2.請縣府併同徵收上述土地及現5筆道路廣場用地。
考量為該住宅區已無法建築,建議變更為鄰近分區,惟縣府目前並無充足財源可予以徵收。不予採納。
理由:參酌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目前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本案俟有具體經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疑慮。
2.因C區土地為私人土地,若遭圍籬,恐成一孤城而無法進出。費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故仍維持原計畫。
逕6屏縣府工五工業區1.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工業區可分為「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等4種,其中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係屬污染管制較嚴苛之工業區,本縣都市計畫工業區多屬乙種工業區。
2.現行工五工業區為指定為何種工業區,本次通檢亦未提列變更。變更工五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同建議事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7海巡署海巡總局南區巡防局文明段一小段438、440、438-11.機二十六使用限制係供警備總部使用,惟順應歷史背景及時空變遷,當時任務已於民國89年經由「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移轉本局接管,且該坐落不動產亦為本局轄屬查緝隊使用中。
2.今本局為轄屬查緝隊任務使用需要,擬撥用該機關用地內文明段一小段438-1地號土地(原管理機關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俾擴增駐地使用範圍,爰申請修正使用限制為供海巡機關使用,俾利後續撥用及任務使用。變更使用為供海巡機關使用考量機關使用需求,建議予以採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如附圖八)。
逕8屏縣府1.本計畫區公園、綠地保留地面積尚約37公頃,用地取得經費概估高達84億元,考量地方政府建請同意將本計畫區內公園、綠地用地之檢討列為「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同建議事項併逕19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財政拮据,公園、綠地保留地取得困難,長期以來形成空有計畫,實際上卻無法取得開闢之問題,私有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亦因次長期受到限制,建議依內政部擬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方案」,於本次通盤檢討作整體檢討處理。
2.經查本計畫區內公有非公用土地閒置使用情形甚多,本府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全面清查檢討其劃設為公園、綠地用地之可行性,連同本計畫公園、綠地保留地一併整體檢討規劃。
3.為避免影響本次通盤檢討整體辦理進度,建議先行審議確立公園、綠地變更檢討原則,其餘視為本次通盤檢討之延續案件,並依此原則續辦。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之延續案件逕9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機三十一)本分署擬撥用供作辦公廳舍及檔案室使用,業經屏東看守所函覆原則同意,但因與都市計畫旨意不符,而難以核發有無妨害都市計畫證明書。建請將機三十一(供屏東看守所使用)變更為機三十一(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使用)考量機關使用需求,及皆為法務部轄下機關(矯正署及行政執行署),建議予以變更指定用途為供法務部使用。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0意順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檳榔腳段一小段154等5筆地號1.敝公司於94年標合台汽所有之用地。原欲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惟「車站區」與「車站用地」不同。
2.順發3c為公益型企業,捐助國內弱勢兒童,至今捐贈金額已超過壹億元。將車站區(此5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並捐贈20%之土地為停車場用地。
1.因無車站開闢需求,建議變更為可發展分區。
2.列為整體開發地區,由地主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如附圖九),另變更車站區為商業區部分,應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20%之土地(回饋之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或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交換分合土地,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逕1陳晚德屏東高工1.無變更為學校用地之必要,仍應維持為住宅區。因少子化趨勢且學校用地已符合用地標準。
2.附帶條件是否有調整或解除修正之可能。重新檢討或調整修正附帶條件之可能。同逕6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逕2張瑞芳、簡育仁屏東高工屏東高工已無校地需求。
本案地形已不可能規劃興建校舍「附帶條件未成就」之認定方式有爭議縣都委會變更審議過程草率如通過變更,將再次徵收,總徵收費高達3億多元政府應負責收拾殘局1.維持住宅區,並取消附帶條件2.如變更為學校用地,請附帶條件規定需地機關辦理徵收期限(建議不得超過兩年)同逕6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逕3謝文宗水源段一小段174地號本人陳情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前經縣都委會95年8月30日第148次會議通過,迄今已六年且尚未完成法定變更程序,僅貴部儘速核定。本案請貴部儘速核定,以便本人能利用或處分私人財產。因本案為一完整街廓,且面積較小(0.13公頃)難以劃設公共設施,建議增列繳納代金方式回饋。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4周坤義1.因屏北鐵路高架化,將會拆掉和平路橋,影響安鎮里居民。
2.建華一街越過和平路之後為狹窄林內巷,恐影響未來車輛及居民進出。1.建議將原8米計畫道路(大榮路)拓寬成18米寬道路,而與建華一街同寬。
2.即將綠七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維持原計畫:
1.拓寬道路部分皆為私有地,且建物密集,恐將引起附近居民抗爭。
2.若變更為道路用地,而需立即徵收開闢,其經費高達五千萬以上,恐非本府目前財政所能負擔。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並配合増修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董家誠檳榔腳一小段151-1地號將車站區變更為商業區建議將車站區變更為商業區,並同意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回饋。同逕30案。併逕30案。
逕6屏縣府稅務局街頭段五小段238、239、254、255、256、261等地號本局辦公廳舍(座落街頭段五小段238、254、255、256、261地號)及國有財產局經管座落同段239地號,現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為規劃使用目的一致,擬請同意將上述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將街頭段五小段238、239、254、255、256、261地號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現況為本府稅務局使用,為符合機關使用需求,予以配合變更。不予採納。
理由:基於該街廓周圍現況仍為居住使用,為避免破壞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及畸零地產生,本案仍維持原計畫。
逕7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歸義段181等8筆地號1.於188-1地號上原有建物「傳達室」為民國58年10月已建造完成之加強磚造建物,使用年限已達43年,但因位於使用分區「綠地」內,至無法配合需求修建,嚴重影響學校門口交通動線。
2.地181、184、185、186、188-1等5筆地號為綠地,182、185-1、187等3筆地號為道路用地,因該分區無法配合學校整體規劃增設校舍建築之需求,將使學校校務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建議將該8筆地號土地從綠地、道路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1.綠十五為都市計畫邊界,功能在於防止都市零散蔓延,現為屏東商專使用。
2.考量屏東商專用地需求,建議配合學校整體規劃予以變更。考量校地之完整性,陳情內容修正通過(如附圖十)。
逕8劉昌明長治段152、156-4地號1.長治鄉長治段152、156-4地號編定為機關用地已超過40年,依據發展現況建議非必要之公共設施應予撤銷並變更使用,以維土地所權人權益。
2.土地編定為機關用地長期以來皆無實際開發,閒置不用,而政府財政建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並依屏東縣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拮据無法辦理徵收,縣內公務機關亦無新設需求。
逕9劉信香長治段109、110地號陳情地號於民國62年編定為「公園用地」長期限制使用,且未依都計法第26條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土地所有權人之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致陳情人土地40年來無法有效利用,亦無獲得徵收補償造成陳情人雙重損失。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屏東縣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捐贈2筆地號內部分土地。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逕0劉信香、劉昌明長治段156-8、158地號1.逕19案長治段156-8、158地號市場用地變更乙案,因土地面積太小,如依縣府規劃40%為停車場,剩餘面積僅193M2,變更為商業區將阻礙其發展空間。
2.依縣府規劃為停車場用地(128M2)部分,利用現有市場用地旁長治段156-7、158-13地號之道路用地,以同等面積交換該停車場用地,則2筆土地整塊變更為商業區才能發揮其利用價值。
3.如上述方式無法執行,則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40%代金,使變更為商業區後能保持其完整性。逕19案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建議以長治段156-7、158-13地號之道路用地作為捐贈標的,或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40%繳交代金。1.併逕19案。
2.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逕1監察院訴狀屏東高工1.變19案附帶條件:『本變更案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如未協調補償完竣,則恢復為學校用地』過於嚴苛,損及權益,實有重新檢討及調整修正之必要。檢討及調整修正本案附帶條件併變十九案。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黃水來君鐵爐寺1.建物既有使用執照在先,都市計畫捨既有新逸巷而取破壞合法寺院建物之田寮巷作為聯絡道路,實不合公平正義原則,顯有人謀不臧及設計不當之嫌。
2.東北側瑞光路發展迅速,已成為屏東及麟洛主要出入口,也是屏南到屏北連絡國3要道,住民之使用率遠大於原計畫道路,形式彎曲之計畫道路降低土地價值,利用垂直道路外型之新逸巷作為連接道路使用效率大。
3.本寺為一合法古刹建自民國51年,是居民信仰及社會安定之所,且本寺存放骨灰亦屬合法(寺院87年以前經營之骨灰存放設施視為合法),其內2000位往生者之骨灰罐之遷移費用所費不貲,且大多數家屬早已失聯,又很多係無主遊魂,遷疑費時費力,如計畫置放他處,全部經費約需6千萬元,龐大經費非本寺能力所及,又無家屬可聯繫,執行必十分艱難,至少10年或者更久都難達到遷移目標。強制遷移定會引起激烈抗爭徒增社會問題。
4.建議改道,一來嘉惠住民二來不擾動亡者。建議以新逸巷作為聯絡道路。
併變二十。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逕3屏東縣政府工(乙)四工業區1.工(乙)四工業區位於屏東都市計畫之東北端,面積約53公頃,目前區內登記有案之工廠數為7家,包含未登記工廠建議變更工(乙)四工業區為其他使用分區併綜合意見第五點。
暫予保留,請依綜合意見第五點,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依法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使用面積計4.35公頃,佔全區8.22%。目前該區內大部分土地為農業使用,且屏東都市計畫範圍內工業區土地共劃設256.09公頃,未發展面積扣除工(乙)四工業區仍餘有約60公頃待開發,故隨著屏東都市計畫區內工廠逐步外移趨勢,而有檢討變更之需要。
2.抒解海豐地區及牛稠溪長興橋周邊地區水患問題。
3.目前正進行「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中,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6.3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此區之檢討變更應考量整體公共設施不足之現況,除盡量補足法令之規定,亦可提供屏東市民眾休閒遊憩之場地。
4.此案列入縣府重大建設項目,縣府擬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程序辦理。
逕4屏東縣政府逕13、逕28申請專案小組復議1.逕28案併變五案,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因需考量公園用地之開闢情形與使用需求,並俟縣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考量本計畫區內公園、綠地用地涉及土地權力關係人眾多,無法於短期內完成1.建議逕28案列為本次通檢之延續案件,將來再據以逐案續依所列檢討變更原則辦理,本府已初擬評估34個可行變更草案可供延續辦理,預期將可解決本計畫併逕13、逕28案。
併逕13案、逕19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盤檢討,特請再提會審議。
2.逕13案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請縣政府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十(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內容,並增訂本案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外,其餘未便採納。」因目前該區內已有數量甚多合法新成屋,若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將窒礙難行,特請再提會審議。區內部分私有公設土地長久無法徵收開闢之財政困境,並可增加公園及綠地面積。
2.建議修正逕13案開發方式。
逕5余福順君豐田段一小段911地號1.911地號現為公園用地,自民國49年取得產權,地方政府迄今未開闢。
2.911地號附近公園已很多。
3.911地號公園預定地,89年之前曾變更為「住宅區」,為何之後又更改為公園預定地?既不徵收請更改為「住宅區」。
4公園用地係依人口數設置,如今已是少子化社會,無須如此多公園。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併逕28、逕44案--「屏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檢討規劃案」辦理。
併逕19案。
逕6黃水來變二十案再陳情都市計畫道路貫穿本寺建築物,造成本寺支離破碎。以現有田寮巷擴寬方式取代原規劃新開闢道路。併變二十。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逕7王佳河變21案1.該路段補償費已發放完畢。
2.該路段所建房屋已照原都市計畫路線興建。
3.會拆到的房屋,只是前後2間房屋部分斜角,且該部分是搶建而來,進而造成事實,有違公益。維持原計畫依第18次小組決議,採折衷方案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一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8台糖公司逕13案附帶條件1.陳情案地計畫面積約為23公頃,因屏東都市計畫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之性質,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住宅區,迄今業依建築相關法令陸續開發,面積已達12.37公頃,區內合法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甚多且道路系統興闢臻於完善,若增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恐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權利關係人整體開發意願不高,整合困難,至推動整體開發做業窒礙難行。
2.逕13案(範圍包括廣東南路以南、台糖街以北、復興路以東、鐵路以西之住宅區及公園用地範圍),新增父附帶條件15:「……。2.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應以無償方式提供。」之內容,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合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所稱之私法人,本公司管有之土地亦依法受保障;另立法院80年7月3日第87會期第18次全院聯席會議決議,本公司土地不得再無償提供使用。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由該管政府依法採徵收方式辦理,始符合前開法令及立法院會議決議對本公司土地取得之規定。併逕21。併逕13案。
逕9黃水來變20案再陳情1.方案一:原都市計畫方案破壞百年古殿,為合法建物,道路曲折,住民使用率低。
2.方案二:依縣都委會通過之方案。納骨塔受到破壞,納骨位遷移曠日費時,執行困難以現有田寮巷擴寬方式取代原規劃新開闢道路。併變20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納骨塔使用合法(101年7月公布),道路曲折使用不便,住民通行瑞光路較多。
居民習慣使用新逸巷,安全度較高。
3.方案三:建議變更案,住民使用方便,經濟價值高,方格設計提高土地價值,不破壞寺院建築,塔位遷移經費龐大加上家屬配合意願低,必會延宕,無法執行。徵收道路單側土地皆屬國有執行容易,可節省徵收費用5000萬元。造成民怨,使人誤認政府不尊重宗教。
逕0屏東縣政府屏東市中正路與公裕街之住宅區,以公有土地(礦協東西村)為主之適當範圍本區域因國防部進行眷村搬遷改建計畫陸續釋出礦協東西村土地,面積約4.68公頃,該眷村及周邊尚未開發住宅區內無細部計畫及缺乏道路、公園等相關公共設施,為避免將來開發僅能以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若未整體考量及規劃,將造成道路曲折狹窄,衍生居住品質低落及難解的交通與都市防災問題。建議新增附帶條件十六: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至少30%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及完成重劃後,始得發照建築。如建議事項。暫予保留,本案涉及8.17公頃之住宅區使用,請縣政府另行補充細部計畫可行範圍、土地開發容受力、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地上物拆遷補償調查、重劃負擔比例、財源籌措方式、財務計畫等)及回饋比例,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台糖公司逕21案再陳情本案基地依屏東都市計畫歷年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書圖所載,土地使用分區均劃設為「住宅區(住一)」,亦無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提高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強度型態;爰本案「擬定屏東都市計畫(原台糖屏東廠宿舍區)細部計畫案」擬定機關為屏東縣政府,非屬本公司自擬細部計畫,僅提供相關建議方案,將原23公頃之整體住宅區街廓內配置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故擬定機關應不得要求本公司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1.本案細部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由該管政府依法採徵收方式取得。
2.細部計畫範圍內如縣政府依法採徵收辦理,其計畫道路開闢,得由本公司合建開發建築時程逐年、分階段開闢。併逕13案。併逕13案。
附圖一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一人54、55、77變二北側p77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附圖二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五人117公二十北側p25道路用地(0.17)水溝用地(0.17)住宅區(0.09)水溝用地(0.02)公園用地(0.06)道路用地(0.17)附圖三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二逾37公三十二北側p63住宅區(0.03)(約269m2)道路用地(0.03)(約343m)道路用地(0.03)(約269m)住宅區(0.04)(約343m)附圖四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8機三十七北側工業區(0.35)住宅區(0.18)綠地(0.17)附圖五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國小用地(0.33)道路用地(0.10)公園用地(0.23)逕14文(小)十六西側、公四東側公園用地(0.27)道路用地(0.15)國小用地(0.01)住宅區(0.11)附圖六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20瑞光路東側、德豐街西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附圖七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22公二南側住宅區(0.49)公園用地(0.49)附圖八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27機二十六機關用地(供警備總部使用)機關用地(供海巡機關使用)附圖九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30變一西側車站區(0.70)商業區(0.5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4)附圖十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圖幅)面積(公頃)面積(公頃)逕37屏東商業技術學院道路用地(0.09)綠地(0.71)農業區(0.25)學校用地(1.05)
附件
-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屏東縣政府機三十二用地(原陳情文誤植為機五十)一、民國90年為配合都市規模與人口成長,本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及交通隊現有廳舍已不敷使用,故有覓地另建之急迫性。
90.03辦理「變更屏東市計畫(部分「工五」工業區為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部分「機五」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案,變更範圍包含屏東市前進段410-9、449、449-3、460-2、448、448-2、461-2及460-13等17筆土地,機關用地指定供本縣警察局暨所屬單位使用。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8月30日第2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