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6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主要計畫(配合土庫溪排水治理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61
案件id
PTtLR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0月25日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政府102年12月18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245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彭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郭委員瓊瑩、王委員銘正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月20日召開1次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12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4205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12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42054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同意採納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下列各點表示意見,本案請該府儘速備文請該署同意市府接管「全條」土庫溪排水,並公告變更為「市管區域排水」,並將前述公告文納入計畫書敘明,且補正計畫書相關文字內容後,再報由本部核定。
(一)土庫溪排水目前為中央管區域排水,為因應原臺中縣、市合併成為直轄市,依據行政院指示,由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變更為「市管區域排水」接管作業複雜,放寬接管期限於民國104年前完成接管作業,前經該署與台中市政府協商採分段接管方式辦理,惟受限於「水利法」及「排水管理辦法」規定,建議該府儘速接管「全條」土庫溪排水,並公告為「市管區域排水」,惟該府如考量整治經費等因素,可將該河段之治理權委託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辦理。
(二)經濟部水利署102年12月4日經水地字第10251206190號函略以:「對台中市政府102年10月25日召開之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次會議決議土庫溪排水範圍劃設為排水道用地,因土庫溪排水權責終點變更事宜。雖已於102年10月24日該署第三河川局與相關單位會勘獲共識,惟尚須依程序由該署審查後報經經濟部核定公告,在土庫溪排水權責終點變更法定程序尚未完成前,該區排流經都市計畫之排水設施範圍,現階段上不宜劃1.有關「全條」土庫溪排水接管辦理進度及土庫溪排水範圍認定情形,已由經濟部水利署於103年3月5日召開協調會,會議主要結論如下:
(1)行政院核定自104年起由各直轄市接管中央管區域排水及中央管河川;至於土庫溪排水接管,考量水利署與地方政府人力、時間狀況,必要時再進行實體接管之時序安排。對於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庫溪河段,則由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洽臺中市政府儘速辦理實體接管相關程序。
(2)由於本計畫土庫溪河段上游及下游於轄區都市計畫均已劃定為河道用地(排水道用地),且該範圍內之土庫溪排水將併同市地重劃辦理用地取得及施作,本段名稱尊重臺中市政府之認定。
2.本府已於102年12月31日函報同意接管崇德一號橋至東信第二麻園橋下游間之土庫溪排水(即變更範圍內)(詳修正後計畫書附件五),惟因接管作業仍需一定時程,基於前述協調共識,為避免繼續延宕本市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工程進度,建議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本府將持續與水利署洽辦土庫溪接管事宜。
3.至於土庫溪排水範圍使用分區名稱,依據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0月25日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因其上、下游皆已考量都市排水功能1.臺中市政府已於102年12月31日函報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接管崇德一號橋至東信第二麻園橋下游間之土庫溪排水(即本變更範圍內排水)。
2.本案除請臺中市政府應依經濟部與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40號會銜函及台內營字第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辦理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3年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設為排水道用地,在土庫溪排水管理權責完成變更以前,仍應依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會銜函及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有關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認定程序辦理劃定事宜。」。將該渠道劃設為「排水道用地」,故本案宜將土庫溪排水劃設為排水道用地。建議本案依土庫溪排水範圍變更為排水道用地。
- 二、同意採納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意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本案如無法認定為溝渠用地,則無法納入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爰本案建議臺中市政府儘速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後,並請該府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與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會銜函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如認定為溝渠用地者,請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並將計畫書內「排水道用地」修正為「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兼供排水道使用」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二)如無法認定為溝渠用地者,請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大會討論。1.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3年3月5日協調會結論:「由於本計畫土庫溪河段上游及下游於轄區都市計畫均已劃定為河道用地(排水道用地),該範圍內之土庫溪排水將併同市地重劃辦理用地取得及施作,本段名稱尊重臺中市政府之認定。」故建議本案依土庫溪排水範圍變更為排水道用地。
2.至於「排水道用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故劃設為排水道用地,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得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之一。考量臺中市都市計畫溝渠均劃設為「排水道用地」,基於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之一致性,仍建議劃設為「排水道用地」。1.本案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下列各點處理意見。
(1)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
「------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規定,故市政府認定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排水道用地」,係具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性質。
(2)考量臺中市都市計畫溝渠均劃設為「排水道用地」,基於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之一致性,本案劃設為「排水道用地」
- 四、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屬臺中市公辦重劃「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內,本案調整後細部計畫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由42.76%調降遵照辦理。已修正計畫書相關文字內容,詳p.4-3、5-1~5-4。請市府將調整後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為42.61%,請補正計畫書內有關維持全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相關文字內容。
- 五、變更文小用地為住宅區(3.7公頃)、變更文中小用地為(3.67公頃)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補充本案未納入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及全市性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之理由,供審議之參考。
遵照辦理。
1.本案學校用地之變更係配合土庫溪排水治理規劃,為儘量維持重劃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在考量學校用地服務範圍及服務水準下進行調整,同時配合本市第十四期重劃區開發時程之急迫性,無法納入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3年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二、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12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42054號函對103年1月20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部分)。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本案係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該市「第十四期公辦市地重劃區」,區內土庫溪排水屬於臺中市旱溪排水系統之一,目前為中央管區排,該府已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0年8月9日水三規字第10050080310號函送「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工程」排水計畫書審查意見,「排水路維持明渠河道」方式辦理,該府將該段渠道納入重劃範圍,本案建議除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遵照辦理。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3年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三、請查明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認定為河道用地、河川區、排水道用地或溝渠用地後,是否與經濟部98年6月5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5870號函核定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線)相符,如一致者,應將經濟部核定公文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併依本會第766次會議決議,請該府水利及都市計畫單位出具本案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經濟部核定之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一致證明文件;否則應依經濟部核遵照辦理。
1.「旱溪排水系統—柳川、土庫溪、下橋子頭、綠川及大智排水治理計畫」及「旱溪排水系統—柳川、土庫溪、下橋子頭、綠川及大智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係由經濟部於98年6月5日以經授水字第09820205870號函核定(詳附件三)。
2.有關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堤防預定線是否相符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3年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定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內容修正計畫書圖。乙節,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代表於本案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時已表示「查對符合」,詳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一)(如附件六)。
- 五、變更文小用地為住宅區(3.7公頃)、變更文中小用地為(3.67公頃)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二)請該府教育主管機關同意本變更案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遵照辦理。
2.本案學校用地之變更,係採納本府教育局代表於本案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會上之意見修正(如附件七)。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3年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六、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第六點規定,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單位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本案計畫書及計畫圖內,有關「規劃單位龍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該公司都市計畫技師核章」部分,應予刪除,以符合規定。遵照辦理。已刪除相關文字及核章。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3年1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