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6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61
案件id
RO94Q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1月26日第81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決議略以:「------青年活動中心區西側保護區(8.88公頃)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8.82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部分,請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10061625號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放寬8點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如有不符合前項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應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後,併將行政院核示文件,納入計畫書,再報請本部核定。------」,並經本部以102年12月11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13200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照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在案。
- 二、屏東縣政府以103年1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302152700號函及103年2月7日屏府城都字第10303498700號函,將前開保護區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具體理由送部將轉陳行政院,嗣經本部地政司表示:「擬變更為生態休閒專用區共有40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皆為屏東縣政府所管有之土地,並無徵收之適用,建議毋須報院等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刪除本會102年11月26日第816次會議決議文:
「------青年活動中心區西側保護區(8.88公頃)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8.82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部分,請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10061625號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放寬8點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如有不符合前項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應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後,併將行政院核示文件,納入計畫書,再報請本部核定。」等文字,並併同本會第816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