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61-審議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61
案件id
V3KoO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7月24日第1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政府101年9月21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133654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楊前委員重信、張委員馨文、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交通部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101年10月26日及102年6月18日召開2次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3年3月14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3312399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3年3月14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331239900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綜合意見: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四)為確保「讓蝴蝶回家」之原則下,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市政府觀光單位、諦願寺等相關單位或團體,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3.本計畫區內劃設5處停車場用地(面積2.34公頃),依前述修正人口數為350人,人口密度為170人/公頃,推計車輛預估需求推估應劃設停車場用地面積0.05公頃【詳附件四】,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請重新評估是否有劃設停車場用地「停2」需求?如有停車需求者,請將劃設停車場用地「停2」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無停車需求者,請研提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請協調諦願寺是否將原須諦願寺自願並負擔開闢、管理及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停5」,改修正為停車場用地「停3」,並重新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另由於停車場用地「停5」位於河川侵蝕坡,建議變更為保護區。
(3)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回應資料,為配合原劃設旅館區,維持原計劃停車場用地「停4」,另停車場用地「停6」為諦願寺自願捐贈回饋並負擔開闢及管理,須開放供公眾使用,維持原計畫停車場用地「停6」。
有關停車場用地檢討部份,本府都市發展局已於102年10月28日召開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研商會議,邀集諦願寺及相關單位研商停車場用地規劃內容,獲致結論如下:
(1)諦願寺不同意將「停3用地」與「停5用地」對調使用。
(2)考量私有地主及承租戶之意願,公有地優先劃設,環境敏感應避免開發等原則,建議停3用地、停2(都計前承租範圍)予以解編,劃為保護區。
(3)停5用地緊鄰河道衝擊面,為降低災損風險,應沿河岸至少退縮3m施作有利蝴蝶生長之植栽綠帶,並加強邊坡穩定。除請將停5用地緊鄰河道衝擊面,為降低災損風險,應沿河岸至少退縮3m施作有利蝴蝶生長之植栽綠帶,並加強邊坡穩定,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六、為因應原高雄縣、市政府合併成為直轄市,建議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建議請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有關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
遵照辦理。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請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有關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七、本案下列計畫書內容,請補正。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1.有關斷層部份,已補正於計畫書第3-3頁。
2.有關人口調查資料已補正最新之101年人口統計資料。
請將「本計畫區內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語,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詳第10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1.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修訂。
2.因應高雄縣、市合併,配合改制後之單位名稱及適用法令規定名稱修正。
同初步建議意見六。-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請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有關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
【附錄】高雄市政府103年3月14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331239900號函對102年6月18日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部分)。
- 一、綜合意見: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為落實本次通盤檢討發展定位讓蝴蝶回家,並減少人為活動對蝴蝶棲地干擾,建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一)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建議,回應補充本地區自然環境資源之調查與分析資料(包含蝴蝶的種類、蝴蝶發生期、活動時間、棲地範圍、原生種彩蝶蜜源植物等等,惟請再補充本計畫區內,蝴蝶資料及請補正蝴蝶發生期資料,併請納入計畫書。)已補充於本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蝴蝶生態環境概述。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8、9等條文規定,補充有關生態發展策略與規劃原則等事項,並請重新檢視本次檢討案是否符合規定後,所研訂之「讓蝴蝶回家」之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資料,併請納入計畫書。已補充研訂「讓蝴蝶回家」之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於本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都市發展定位與發展策略中。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計畫書第5-1頁人口檢討分析資料顯示,目前計畫區實際人口數為185人,僅約占計畫人口數730之1/4,且自民國90年至民國99年近10年來人口數均為負成長,平均成長率為-1.28%,同意採納本次回應資料修正人口數為350人,人口密度為170人/公頃,併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符合目前人口實際發展現況。已納入本計畫書第八章第二節檢討變更內容之變更編號2。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四)為確保「讓蝴蝶回家」之原則下,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市政府觀光單位、諦願寺等相關單位或團體,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配合諦願寺宗教活動及一般遊客活動,研提生態觀光具體措施(例如1.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主要為原有之停車場用地(停4、停5、停6)及新增之生態服務用地,依規定停5、停6用地應由諦願寺開闢並負擔管理維護,已納入計畫書第十章第三節敘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本計畫區內自行車、步道系統、生態教育、請協調諦願寺是否認養本計畫區內部分公共設施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減少觀光活動對蝴蝶棲地干擾,研提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保護蝴蝶棲地規定。
2.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列保護蝴蝶棲地規定,已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已訂定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及禁止行為規定。
- 三、有關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等資料,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建議,透過更積極性作法了解本地區災害特性、災害史、避難場所等事項,並進一步劃設災害敏感地區,所研提具體管制措施資料,納入計畫書,惟請補正附表5-2本計畫區防災空間現況分析表。1.已將本計畫區之災害特性、災害史、避難場所等資料納入計畫書第三章第九節都市防災分析。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簡報資料第4頁土地使用現況圖顯示,荖濃溪流經過本計畫區南側,同意採納該府依照專案小組建議,荖濃溪河川區域現套疊標示於都市計畫圖後,對於本計畫區無重大影響,請納入計畫書敘明。2.已補充於第三章第一節之水文分析內容。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四、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154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將重製展繪依據(含現行計畫圖、地形圖、樁位圖、地籍圖等之依據說明)、重製作業流程(含重製作業流程說明、重製數值圖公告日期、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方式及原則、重製疑義校核作業等)、重製疑義處理與成果(含重製疑義協調會議、重製疑義處理、重製作業成果等)之資料,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已補充於本計畫書第二章第三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疑義處理作業。
除請增列第二章第三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疑義處理作業之目錄文字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五、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補充大眾運輸系統及連外道路情形,併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已補充於本計畫書第三章第七節交通運輸現況。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過。
- 七、本案下列計畫書內容,請補正。
1.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計畫區內無斷層帶經過,計畫書第3-3頁「四、斷層本計畫區東側有潮州斷層經過」,請修正為「四、斷層本計畫區範圍外東側有潮州斷層經過」。
2.請更新計畫區第3-18頁及3-19頁及第5-1頁至人口調查與分析資料至最新年期。
1.有關斷層部份,已補正於計畫書第3-3頁。
2.有關人口調查資料已補正最新之101年人口統計資料。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目標年,修正本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0年。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遊客數調整計畫遊客數25萬人次/年計畫遊客數10萬人次/年1.本計畫區兼具生態系型、蝶道型及越冬型三種蝴蝶谷,依據蝴蝶生態繁衍特性,4月至6月為淡黃蝶大發生期,淡黃蝶減少後至秋天為彩蝶之發生期,秋天後則為越冬型蝴蝶自北南遷,本地區主要賞蝶季節為每年4~10月。考量過多遊客數將影響蝴蝶生態復育,配合本計畫森林環境保護與生態復育之發展定位與計畫目標,調降計畫遊客數,以兼顧生態保育與生態旅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2.因本計畫區缺乏遊客量統計資料,參考「茂林國家風景區全區經營管理與遊憩資源調查規劃」,其中「六龜、新威地區」110年遊客數保守情境預測數為304,200人次/年;樂觀情境預測數為434,850人次/年,因本計畫區主要旅遊型態為宗教活動及生態旅遊,以99年台閩地區生態遊憩及宗教遊憩統計旅次比例(19.0774%)進行總量分派,本計畫區110年遊客數保守情境預測數為58,033人次/年;樂觀情境預測數為82,958人次/年。
3.考量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多未開闢,故採樂觀情境預測下修本計畫區110年遊客數為10萬人次/年。
3計畫面積調整及都市計畫圖置換原計畫圖面積為485.70公頃1.數值化重製圖面積488.00公頃2.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調整詳如表完成都市計畫圖重製前置作業(含數值地形圖),為因應目前圖資數值化之趨勢,避免影響都市計畫圖判別之準確性,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更新及置換計畫圖。
2.都市計畫圖重製後涉及原計畫變更內容詳變更案編號4。
3.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製作新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發布實施同時公告廢除。建議除初步建議意見四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保護區0.4河川區0.01道路用地0.45保護區0.4242號道路道路廣場用地0.4河川區0.011.原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地籍尚未分割。
2.經查現況符合樁位圖,且無牴觸建築物。
3.查本道路用地自原計畫公告實施迄今均未辦理過變更都市計畫。
4.查變更範圍均為公有土地,不涉及私人權益,建議依樁位圖修正計畫圖。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5計畫區北側紅水坑溪保護區3.91河川區3.911.原計畫將部分紅水坑溪上游劃設為公園用地,並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公園用地變更為保護區,宜配現況劃設為河川區,以符實際。
2.建議變更範圍均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休息站用地0.1廣場用地0.1道路廣場用地0.06休1用地、廣場用地保護區0.52河川區0.861.廣場用地、休1用地、部分道路廣場用地及鄰近保護區,因河川沖蝕且現況已為河床,建議配合變更為河川區。
2.檢討變更土地均屬公有土地,不涉及私人權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旅館旅館0.50河川區0.501.旅館區東側臨紅水坑溪之河川攻擊面,部1.查本旅館區面積6.9公-准照高雄市政府依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區東側區分土地遭河川沖蝕,已無法作旅館使用。
2.建議將河川沖蝕土地依現況變更為河川區。
3.建議增訂旅館區面臨河川之建築線退縮規定,加強災害防治。頃,係於95年本地區辦理第2通盤檢討時,以依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土地使用限制為得興建『青年旅舍』及『國民旅舍』等有關設施,故予以調整變更,由國民旅遊區變更為旅館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除建蔽率維持20%外,餘依旅館區之規定)【土地產權移轉及坡度分析資料詳附件九】。
2.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8機關用地機關用地1.72保護區1.721.機關用地係供設置蝴蝶展示、管理、旅遊商業等設施使用,因位於紅水坑溪河川轉折攻擊面,有河川侵蝕之虞,不適合作開發行為,基於水土保持及災害防治考量,變更為保護區。
2.檢討變更土地均屬公有土地,不涉及私人權益。
3.因應本計畫區仍有生態解說、展示等服務空間需求,建議另覓適當且安全地點劃設,並以輕質減量為開發原則,降低生態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編號位置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環境影響。
保護區0.6道路廣場用地0.07生態服務用地0.719諦願寺北側保護區0.05道路用地0.051.基於水土保持及災害防治考量,將原計畫機關用地變更為保護區,因應本計畫區仍有生態解說、展示等服務空間需求,增設生態服務用地。
2.生態服務用地劃設區位以生態衝擊最小、地勢平緩、聯外道路入口等條件為綜合考量。
2.檢討變更土地均屬公有土地,不涉及私人權益。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0休2用地休息站用地0.08保護區0.081.原計畫於登山小徑之交會節點劃設休2用地,供登山賞蝶遊客休息場所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因本次通盤檢討已廢除該登山小徑之建議路徑,故一併檢討變更休息站用地為保護區。
2.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得為臨時性遊憩所需之設施使用。建議本案除為因應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左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已修正為「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保護區經本府核准者,得為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使用。」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道路廣場用地道路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原計畫共劃設15m、12m及6m等三條道路系統,都市計畫名稱為道路廣場用地,因各道路系統均為等寬劃設,建議將計畫道路廣場用地名稱調整為道路用地,以玆明確並避免混淆。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2年6月1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