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6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中山段1005地號等6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61
案件id
b4sS8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29日第15次會、101年2月1日第16次會及101年3月8日第1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10日北府城都字第1011171509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委員克萬(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彭委員光輝、賴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蔡委員玲儀、林委員志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後因鄒前委員克萬及李前委員公哲於101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卸任,爰再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金委員家禾遞補,並由何委員東波續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已於101年7月25日、102年3月7日、102年7月11日、102年10月22日及103年3月28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於103年4月25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717719號函送修正相關回應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一、附錄二)及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有關回饋以異地捐贈土地部分,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報告之「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作住宅使用合法化案件異地捐地範圍之回饋原則」(詳附件),惟其捐贈土地範圍,宜再審酌縮小範圍,以提昇環境品質。
- 二、本案超過基準容積部分,其變更前後工業區與住宅區單位銷售之實際增加差額利潤,理應歸屬公眾,惟係屬執行事項,因考量實際銷售總超額利潤恐難以預估,故其差額利潤回饋部分,基於公平合理,應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查明詳加核算,並將其比例審酌提高,以避免爭議。
- 三、本案請新北市政府查明,涉及違規部分,其懲罰機制包括需再增加回饋內容(不包括第二點)部分,應詳予列明,納入計畫書規定。
附件
-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103.3.28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原於102年10月22日聽取新北市政府簡報完竣,並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將初步建議意見函請新北市政府依照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惟有關回饋方案部分,原同意新北市政府所提異地回饋方案,因該方案新北市政府認為執行有困難,故該府以103年3月12日北府城都字第1030443610號函建議改採捐贈代金方式辦理,查與102年10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本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議決議「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不符,故再次針對回饋方案提出討論。
有關本案回饋部分,請新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辦理,其餘部分仍照專案小組102年10月22日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