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61-審議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61
案件id
kl0gm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因都市計畫4M計畫道路之留設,造成本人土地因計畫道路分割,將造成畸零地之問題,故此提出建議。
- 二、計畫道路部分緊鄰王田段32-10、32-2、32-11、32-30等土地,土地所有權均為劉家鴻所有,因而無須開闢計畫道路穿越土地。
- 三、基地周遭建築物均已建築完成,而各有相鄰之道路,供獨立出入口使用,並無其他土地使用本人之所有土地內之計畫道路。
- 四、未來開發若有需求,將自行留設基地內通路通行,供其通行。建議酌予採納,變更陳情人土地範圍內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並參考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訂定附帶條件如下:「1.應回饋變更面積30%土地折算代金抵繳後,始得依住宅區相關規定辦理。2.應繳代金之數額=(變更基地面積×回饋比例)×(經當地至少三家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1.4)」理由:
1.取消該部分人行步道用地不影響兩側建築基地出入通行、建築線指定及都市防災等功能。
2.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故訂定適當之回饋措施,以符合公平原則。一、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 二、本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8陳春森君102年8月13日陳情坐落臺中市大度區社腳段山子頂小段76地號土地變更案,請求重新審理(恢復農業區),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乙案。-本案請市府研提研析意見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對照表(臺中市政府102年7月29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38274號函送)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外,其餘有關整體性意見、交通運輸及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等,建議原則准照臺中市政府101年11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203596號函送處理情形通過。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整體性意見、交通運輸及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等之回應及辦理情形,請詳附件一。
1、本特定區鐵路南側土地擬規劃為生態休閒發展區,其具體發展策略,雖經市府補充說明,仍不清楚,請再補充說明。計畫區鄰近自然、人文、景觀、生態資源豐富,且每年舉辦為期20天,源自清代的「大肚下堡二十庄迎媽祖」宗教文化盛事;此外,大肚區推動農村社區營造工作甚為成功,如立全、瑞井等社區均為成功而著名的案例,基於地區環境資源特色與社區發展經驗,補充具體發展策略說明,請詳P.3-26~3-29及P.4-13~4-16,摘要說明如下:
1.農村社區營造面向:建議中和、營埔及船頭等3處農村聚落結合農會組織與地方信仰中心,提供遊客套裝知性之旅,內容則包括農村生活、文化古蹟、農特產品、生態觀察、宗教慶典體驗等,營造兼容教育、休閒、娛樂之體驗環境。
2.空間環境營造面向:建議透過保存社區老街步道系統、強化社區共同記憶,藉以尋求地方文化產業特色,建構具有獨特風貌的優質生活環境;並輔導農業區內未登記工廠遷移,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3.觀光資源整合面向:建議結合鄰近地區烏日、龍井地區農漁、文史、景觀等觀光資源,開設免費巡迴巴士路線串連「烏大龍」觀光系統。
4.水與綠休閒設施建構:包括水岸空間綠化與自然生態環境維護、自行車道延伸串連至龍井火力發電廠,發展具主題性與地方特色之自行車道系統。
2、鐵路南側土地非供住宅使用型態,部分土地擬規劃為公園用地,有關本特定區計畫公園用地之整體規劃構想與面積需求,以及鐵路南側土地規劃為公園用地之區位分析、必要性、合理性及具體事業與財務計畫等,請補充說明。相關補充資料內容請詳專案小組第4次聽取簡報會議補充資料之附件一,並摘要說明如下:
1.有關本特定區計畫公園用地之整體規劃構想與面積需求依照相關法規檢討,現行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明顯不足,本次通盤檢討於現行都市計畫架構下,透過區內公有土地全面清查,利用閒置且無利用計畫之公有土地補充劃設不足的公園綠地設施。
2.增設公園用地之區位分析目前該處增設公園用地北側受鐵路阻隔而無法直接臨接省道台1線,南側亦缺乏計畫道路銜接,僅能透過農業區內既成道路出入通行,存在交通聯繫不便之課題。
3.增設公園用地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基於法令檢討面積不足,計畫區內實有增設大面積公園用地之必要性,配合追分車站市定古蹟劃設,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更能促進文化古蹟觀光效益。
為避免增設公園用地影響私有地主權益,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故應先利用公有土地設置,本次通盤檢討利用閒置鐵路用地變更為公園使用,提高公有土地公共效益,應屬合理。惟後續應於公園用地之規劃設計階段,與鐵路主管機關協商透過設置人行及自行車天橋之方式或配合長期鐵路高架化改建計畫,改善與省道台1線之交通聯繫問題。
4.事業及財務計畫該處增設公園用地目前無相關經費及闢建計畫。
初估其開闢經費包含土地取得經費、地上物補償費、工程費等約需1億6,062萬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編號6】1.擬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因教育部已有土地利用計畫,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2.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市府另有不同提案,請正式行文表示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1.有關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遵照辦理。
2.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因8公尺計畫道路截角恐影響既有建築及私人土地,故建議修正為8公尺帶狀廣場用地,調整後之變更內容綜理表請詳P.5-16之核定編號5;變更計畫示意圖請詳專案小組第4次聽取簡報會議補充資料之附件二。
【編號12】1.本案變更理由2所提時間,因該方案業經再次修正,建議刪除。
2.本案水利用地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建議將本案土地剔除市地重劃範圍,惟剔除後之市地重劃是否可行,請市府評估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1.變更理由已刪除「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訂頒時間。
2.已將水利用地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重新製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經本府地政局102年3月2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20011390號函略以「本案重劃可行性分析尚屬可行,惟因共同負擔已逾45%,依平均地權條例60條第3項規定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方可為之」。
3.本案修正內容請詳P.5-18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11;修正後市地重劃評估報告及本府地政局102年3月2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20011390號函文,請詳計畫書附件五。
【編號15】本案擬兼作道路使用部分,請市府就鐵路交通管制措施、人行與車行動線及交通安全等詳加考慮後,會商相關機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已補充,請詳專案小組第4次聽取簡報會議補充資料之附件三。
【編號21】1.本案因涉及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是否應有回饋措施,或需限縮乙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項目,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研提具體變更內容、回饋比例及項目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2.有關本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請查明。1.本案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月11日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之附帶條件規定包括:「1.應取得銜接中山路之8公尺以上出入道路之通行權。2.出入道路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且不得作為建築使用。3.乙種工業區不得作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3、4款規定之使用。」惟本案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因涉及容許使用之放寬,經函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擬採繳交回饋金之方式回饋。故建議除依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之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外,並參酌土地所有權人所提回饋措施方案,增訂「應繳交變更土地面積乘以回饋當年公告土地現值2%之回饋金」以為回饋。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2.經查本府發布實施之變更案中尚無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回饋案例可供參考,類似案例參考本府98年2月25日府都計字第0980029292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福安里附近)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其中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編號4,變更部分第一種住宅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因涉及容積率提高(由140%提高為220%)及容許使用項目放寬(由限作純住宅、幼稚園、托兒所之使用放寬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其回饋比例訂為4%;本案由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並未涉及開發強度放寬,容許使用由無污染性工業放寬為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擬回饋2%,所提回饋比例應屬合理。
3.經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乙種工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在5公頃以上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4.相關補充資料內容請詳專案小組第4次聽取簡報會議補充資料之附件四。
【編號26】1.併出席委員建議意見(一),下次會繼續聽取簡報。
2.本案變更內容如與公開展覽草案有重大改變,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併出席委員建議意見(一)之回應及辦理情形說明。
2.有關本案如需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部分,遵照辦理。
【編號28】本案除請依水道治理計畫線修正變更內容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本案經套繪水道治理計畫線後,考量為維持西側住宅社區道路系統完整性,故建議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其餘依照水道治理計畫線劃出本計畫區外。請詳P5-23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7(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環境影響評估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之計畫內容,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予以認定。遵照辦理。
2、本變更特定區計畫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遵照辦理。
(五)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遵照辦理,於本案提經大部都委會審決通過後,即彙整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之變更計畫內容,另行辦理公開展覽程序。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六)其他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遵照辦理。
附件一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對照表(臺中市政府102年7月29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38274號函送)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本案建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如有無法依照辦理者,請敘明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整體性意見1、原臺中縣、市已升格為大臺中市,且本特定區位處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鄰近高鐵臺中車站,請從大臺中市地區之角度,以及鄰近產業發展狀況,重新檢討本特定區之發展方向與定位。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擬定臺中市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該案已從大臺中地區角度提出整體發展建議,本計畫並考量計畫區發展現況及鄰近產業概況,針對計畫區提出發展方向與定位,有關對本計畫之指導內容請詳P.2-6~2-10;有關鄰近產業發展狀況請詳P.3-8~3-10;有關特定區之發展方向與定位請詳第四章第二節(P.4-9~4-18)。
2、本特定區鐵路南側土地擬規劃為生態休閒發展區,其具體發展策略,以及鐵路南側土地非供住宅使用型態,部分土地擬規劃為公園用地之合理性,請補充說明。計畫區鄰近自然、人文景觀資源豐富,有關計畫區休閒景觀資源補充資料請詳第三章第七節(P.3-26~3-29)。
針對海線鐵路南側土地朝向生態休閒產業方向發展之具體策略,補充資料請詳P.4-13~4-17。
此外,追分車站南側閒置鐵路用地擬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之合理性與規劃構想,補充說明如P.4-14~4-15。
3、計畫區南側烏溪之災害潛勢情形及其因應措施,請補充說明。烏溪之災害潛勢情形及其因應措施,已納入第三章第八節都市災害乙節(P.3-30~3-33)。
4、本特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規劃,除應考慮補充量的不足外,亦應檢視其區位分布是否合理,請再檢討。本次通盤檢討補充劃設公共設施之區位選擇主要考量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部分為配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捐贈及依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變更,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原則請詳P.5-7、5-8。
5、本特定區與周邊相關計畫(如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計畫)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已針對本特定區與周邊相關計畫之發展關係補充說明,補充資料請詳P.2-14~2-16。
(二)交通運輸1、本特定區多項交通系統於此交會(如臺鐵山海線追分、成功車站與高速公路交流道),並鄰近高鐵臺中車站,交通系統複雜,對於本特定區之正、負面衝擊影響,以及所扮演之交通轉運功能,請補充說明。計畫區內交通動線系統匯集,對於本特定區之正、負面衝擊影響,已補充說明並研擬因應對策,補充資料請詳P.4-4~4-6。
2、本特定區經前述分析後如具有交通轉運功能,且依計畫書分析停車場用地不足,請檢討本特定區主要之停車問題,並規劃適當之停車空間。針對停車空間不足問題,於本次通盤檢討擬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以使停車需求內部化,相關課題說明及因應對策已補充,請詳P.4-7。
3、本特定區為狹長形狀,有關橫向交通聯繫是否足夠,請補充說明。有關計畫區內橫向交通聯繫是否足夠之課題,已補充說明,補充資料請詳P.4-4~4-6。
4、計畫書交通運輸僅描述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之開闢情形,請補充說明交通量相關調查資料,以及臺鐵車站上下客統計資料。
此外,請補充說明本特定區道路交通瓶頸路段及路口,以及如何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加以改善。本計畫區內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及台鐵車站上下客統計資料已補充,請詳P.3-24~3-25。
有關計畫區內交通瓶頸點之課題,已補充說明並研擬因應對策,補充資料請詳P.4-4~4-6。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三)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1、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表一),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處理情形請詳后附件二,另有關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已納入第四章第三節補充(P.4-19~4-26),生態都市規劃原則納入第四章第四節補充(P.4-27~4-33)。
2、本通盤檢討案內擬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計有:市(四)附近整體開發區及文小二北側整體開發區,為確保都市計畫及整體開發建設具體可行,應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政單位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文小二北側及市(四)附近市地重劃區可行性評估報告,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評估尚屬可行,惟因共同負擔均已逾45%,依平均地權條例60條第3項規定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方可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意見請詳計畫書附件五。
3、計畫書內容提及相關法令或規定如有錯誤(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處理方案函頒時間),請重新檢視後修正。遵照辦理,至有關「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處理方案」於訂頒後業經歷次修正,故建議刪除函頒時間之敘述,請詳P.4-4、5-8、5-18。
附件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臺中市政府102年7月29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38274號函送)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 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
- 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
- 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
- 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
- 五、公共設施容受力。
- 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左列基本調查及分析內容說明如下:
1.自然生態環境及可供再生利用資源補充說明請詳報告書第三章第一節自然環境乙節(P.3-1~P3-4);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部分補充說明請詳報告書第三章第七節休閒景觀資源乙節(P.3-26~3-29)。
2.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與災害潛勢情形補充說明請詳第三章第八節都市災害乙節(P.3-30~3-33)。
3.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請詳報告書第三章第二節人口發展乙節(P.3-5~3-6)。
4.產業結構及發展部分請詳報告書第三章第三節產業經濟乙節(P.3-7~3-10);建築密度分布及土地利用部分請詳報告書第三章第四節土地使用乙節(P.3-11~3-14)。
5.住宅供需及公共設施容受力請詳報告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需求預測乙節(P.5-1~5-5)。
6.交通運輸部分請詳報告書第三章第六節交通運輸乙節(P.3-19~3-25)。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1.有關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補充說明請詳第三章第八節都市災害乙節(P.3-30~3-33)。
2.本計畫區內現行計畫農業區劃設面積619.61公頃,佔本次通盤檢討範圍61.16%,已能發揮涵養水分功能,且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增加開發面積,故後續如有大型開發計畫應配合檢討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之設置。
3.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請詳報告書第六章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乙節(P.6-12~6-18)。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 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 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 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 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 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有關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補充說明已納入第四章第三節(P.4-19~4-26)。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 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 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 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有關生態都市規劃原則補充說明已納入第四章第四節(P.4-27~4-33)。另因本次通盤檢討已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修訂,增訂建築基地設置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及研提自行車道系統規劃構想(P4-15~4-17),故不另訂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則。
- 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 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 一、新市鎮。
- 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 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 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 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 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 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 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 七、景觀計畫。
- 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 九、管理維護計畫。1.本次通盤檢討已依臺中市通案性之都市設計審議範圍規定,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增訂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程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1)公營或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者。
(2)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12層(不含12層)或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者。(3)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2.臺中市政府已頒訂「臺中市不含新市政中心及干城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故本計畫區內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之公、私有重大工程及公共建築,其都市設計內容應依前開規範辦理。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本次通盤檢討涉及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變更案包括原編號第8、9、11、14、17、20、24、27等案,共計變更農業區0.76公頃為都市發展用地,其中除原編號第24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0.16公頃)外,其餘均已視都市發展需要補充公共設施用地,包括機關用地0.12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6公頃、廣場用地0.09公頃、綠地用地0.01公頃、高速公路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合計增設之公共設施用地0.60公頃,佔變更面積78.95%,高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符合左列條文之規定。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洽悉,供有關單位參酌辦理。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經實際調查,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等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故於本次通盤檢討暫無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需要。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1.本次通盤檢討後設置兒童遊樂場用地5處,均按閭鄰單位設置,且每處面積均為零點一公頃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 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 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以上,符合左列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2.本次通盤檢討後,設置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6處,均按閭鄰單位設置,惟面積未達每處0.5公頃之設置原則;另於本次通盤檢討增設公園用地1處(面積2.72公頃),屬於社區公園性質,符合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之規定,且未達計畫人口10萬以上之公園面積設置規定。
3.計畫區內尚無劃設體育場所之需求。
4.通盤檢討後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等計畫面積達7.22公頃,已大於通盤檢討前面積4.07公頃,符合左列條文第二項規定。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本次通盤檢討並無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且應採整體開發之地區。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經依左列條文規定檢討計畫區內學校用地之劃設情形如下:
1.文小用地:
依教育部統計處推估,計畫目標年115年全國國小學生數為108.9萬人,約佔經建會預估該年全國人口數(中推計)2,341.3萬人的4.65%,依此比例預估目標年計畫區國小學生數約1,414人。
另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每名國小學生所需土地面積為12平方公尺,推估計畫區至少應劃設1.70公頃之文小用地。目前計畫劃設文小用地共計3處,合計面積4.79公頃,已超出整體需求面積,惟各校劃設面積均未達該基準「每校面積不得少於2公頃」之規定。
目前計畫區內文小用地供給已超過學齡人口需求,為避免學齡人口逐年遞減所衍生閒置校園問題,針對區內尚未徵收開闢之文小用地,另案由臺中市政府辦理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為適當用途。
2.文中用地:
依教育部統計處推估,計畫目標年115年全國國中學生數為57.1萬人,約佔經建會預估該年全國人口數(中推計)2,341.3萬人的2.44%,依此比例預估目標年計畫區國小學生數約742人。另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每名國中學生所需土地面積為14.3平方公尺,推估計畫區至少應劃設1.06公頃之文中用地,惟目前計畫內並未劃設文中用地。
文中用地需求現況由鄰近之大道國中或烏日國中提供服務,後續於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文中用地(劃設1處,面積3.44公頃)開闢後,即可服務區內中學生需求。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洽悉,供有關單位參酌辦理。
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配合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故針對本計畫區內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已一併納入該案進行通案性檢討。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 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經依左列條文規定檢討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之劃設情形如下:
1.若依商業區面積檢討,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應不得低於0.23公頃,若依車輛預估數檢討,計畫區內應至少提供4.56公頃之停車空間。
2.本次通盤檢討後劃設之停車場用地(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1/2面積計)合計0.32公頃,已超出依商業區面積檢討標準;惟為滿足區內計畫人口車輛預估數之停車需求,尚需提供4.25公頃之停車空間,因仍無法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故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停車空間留設規定,除針對計畫區內工廠裝卸車位設置需要,訂定工業區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作為停車場及裝卸貨物使用,其餘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以使日常生活及工業生產所衍生之停車需求,得透過建築基地自行留設之停車空間予以內部化。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臺中市區主要長途客運場站均集中於大雅、臺中(中港)及南屯交流道附近,計畫範圍內經實際調查並無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之場站或轉運設施設設置,亦無遊覽車集中停放場所,故暫無劃設專用區或用地之需求。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1.有關道路用地之檢討本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為省道台1線及台1乙線,計畫寬度為40公尺,道路服務水準除台1線省道南向為C級以外,其餘均為B級;出入道路則多配合既有聚落內既成道路劃設,道路兩側按現況發展與建築情形之差異,研訂檢討變更原則如下:「1.未開闢之計畫道路,考量以既成道路替代之可行性、不影響其與鄰近交通系統銜接及指定建築線等因素,經取得道路兩側多數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得考量基地整體發展需要酌情變更,檢討調整計畫道路。2.針對交通不便之地區,檢討利用公有土地劃設道路用地之可行性,需利用私有土地部分應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2.有關自行車道之劃設計畫區聯外道路因銜接高速公路閘道,交通量大且車速過快,社區出入道路寬度不足且路線無法連貫,均不適宜規劃通勤自行車道;另因應海線鐵路南側生態休閒發展需要,已研提休閒型自行車道系統規劃構想,請詳P4-15~4-17。
3.人行步道之劃設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0年2月6日台90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釋規定略以:「…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面臨「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應同時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留設停車空間,在「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之限制下,恐造成人行步道二側土地形同禁建或限建,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為避免產生前開法令執行疑義,故本次通盤檢討不另增設人行步道用地,並考量計畫區內既有社區聚落發展分散,主要幹道兩側土地使用現況以工業及農業為主,都市活動延續性不佳,故建議人行交通環境之改善應以閭鄰單元內為優先,以發揮人行徒步空間之設置效益。本次通盤檢討建議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修訂,增訂建築基地設置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以確保計畫區內行人通行之安全。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本次通盤檢討已針對無劃設需要之鐵路用地、機關用地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本計畫區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仍超過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50%,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故計畫區內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有保留必要者,除原計畫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及以附帶條件規定應捐贈回饋者外,其餘仍由臺中市政府編列預算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與經費來源等內容,已納入報告書第七章第二節「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P.7-3~7-8)。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本次通盤檢討已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配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回饋捐贈及依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變更等方式補充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後仍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利用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設置之。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本特定區內於東側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範圍內劃設環保設施用地1.79公頃,供雨、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另外,計畫區東南側烏日區東園里已設置「烏日垃圾資源回收場焚化爐」一座,每日可處理900噸垃圾量,是全國首座規範以BOT模式推動的焚化廠興建計畫,特許營運期間為20年。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計畫區內以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計有3處,均於民國73年特定區計畫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進行變更,本次通盤檢討並無新增整體開發地區。
另有關既成道路之檢討,本計畫區內閭鄰社區單元屬於早期發展之聚落型態,故原計畫劃設之出入道路,均已考量既成道路及街廓紋理劃設,惟因既成道路路幅狹窄且寬度不一,故均劃設為8公尺、6公尺計畫道路及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
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至於農業區內產業道路為維持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避免兩側農地因計畫道路之劃設及開闢而加速農地轉做非農使用,故建議仍維持既成道路之規劃。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本次通盤檢討已配合中油公司民營化,針對計畫區內加油站用地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不包括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目標年之計畫人口數30,400人檢討,住宅區劃設面積已能滿足住宅使用需求,相關預測及需求推估內容已納入報告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需求預測」乙節。
現行計畫住宅區之區位及範圍,主要配合既有聚落分布劃設,且現況使用率已達70.35%,故除配合已依法登記之寺廟分布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宗教專用區,其餘尚無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迫切需求。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
- 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依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不包括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目標年之計畫人口數30,400人檢討,劃設商業區之上限為13.70公頃,目前僅依既有鄰里單元(福山社區及成功社區)規劃2處小規模商業區,合計面積2.25公頃,且檢討後商業區面積並未增加,佔本次檢討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面積0.58%,符合左列條文之規定。
且因商業區劃設面積比例已相當低,故本次通盤檢討以維持原有商業區之規劃為原則。
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 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本次檢討範圍內劃設甲種、乙種、特種及零星工業區面積合計108.55公頃,除零星工業區使用率為41.63%偏低外,其餘工業區類別平均使用率約達7成,廠商進駐使用率高。
考量工業經營涉及市場景氣與興辦工業人經營意願等因素,透過通盤檢討程序逕予調整變更,恐影響既有工廠繼續經營之權益,且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得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自行提出辦理變更,故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工業區之變更,主要配合部分工業區範圍調整及現況工業區類別不符合廠商生產事業計畫需要之調整變更。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本次檢討範圍內(不包括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大眾運輸場站設施計有追分及成功兩座台鐵通勤車站,惟車站周邊劃設之土地使用分區以工業區及農業區為主,土地非供住宅使用型態,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土地使用強度為宜。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本次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故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增訂停車空間留設規定,以使日常生活及工業生產所衍生之停車需求,得透過建築基地自行留設之停車空間予以內部化。
至於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依臺中市政府101年4月5日府授都建字第10100519291號函頒臺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辦理。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為維護計畫區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本次通盤檢討已配合臺中市通案性之檢討標準,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增訂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上限容積率為法定容積之1.5倍,限制基地可建築之總容積率,惟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為維護計畫區內農業生產環境,故本次通盤檢討除配合已依法登記之寺廟分布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其餘均係配合公有土地分布及公共設施用地實際利用需要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尚無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之迫切需求。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經土地使用現況調查發現計畫區內於省道台1線及台1乙線兩側有部分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汽車客貨運業等使用情形,惟因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約達7成,尚有可供利用之土地,且於公開展覽至審議期間均無接獲業者提出設置專用區之意見,故本次通盤檢討暫無設置專用區之需求。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計畫區內以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計有3處,均於民國73年特定區計畫辦理第一次通盤檢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討時進行變更,附帶條件均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分別位於市(四)附近、兒(五)西側附近及文小二北側。
其中兒(五)西側附近整體開發地區於民國91年3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決議暫予保留(暫予保留案第四案),其附帶條件略以市地重劃範圍內之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應重新規劃,並擬定細部計畫等規定,惟因目前並未完成擬定細部計畫作業,故尚無法評估其開發可行性;其餘市(四)附近及文小二北側整體開發區,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之計畫內容,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初步評估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尚屬可行,故前開3處地區均仍維持原計畫整體開發之規定,且本次通盤檢討後並未再新增其他整體開發地區。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本次通盤檢討同時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主要係更新民國67年發布實施之1/3000都市計畫圖,透過樁位資料整理、現地樁位清查、重新佈設控制測量之控制網,進行全面性地形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檢測並參考原計畫圖、樁位成果資料與現地樁址及地籍圖等,將現行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比例尺1/1000地形測量圖上,製作新都市計畫圖及數值地形圖檔。
都市計畫圖重製辦理情形已納入報告書第一章第三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乙節中敘明(P.1-6~1-11)。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本次通盤檢討同時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以原臺中縣政府98年6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801801452號函公告辦理新、舊都市計畫圖及通盤檢討範圍,並徵求人民團體意見,以作為辦理本次通盤檢討之基本圖。
都市計畫圖重製辦理情形已納入報告書第一章第三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乙節中敘明(P.1-6~1-11)。
原計畫圖後續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配合辦理公告廢止。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已納入報告書第七章第一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乙節中敘明(P.7-1~7-2)。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4471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一)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18(新編號19)及核定編號23(新編號24),請臺中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二)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0(新編號21)(擬變更倉儲批發專用區為乙種工業區,面積1.12公頃),因臺中市都委會尚未有有具體審議結果,請臺中市政府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儘速依臺中市都委會決議辦理後,再請市府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提會討論。
(三)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2(新編號23),請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5(新編號26)(擬變更鐵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面積2.72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為農業區)比較分析後,因本特定區鐵路南側土地非屬住宅使用型態,尚無迫切公園用地使用需求,且當地交通不便,可及性不高,公園用地亦無具體事業與財務計畫,現階段依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為農業區較為妥適。未來臺中市政府如有具體開發計畫(含開發經費及時程),再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五)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27(新編號28),尚未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請配合修正。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及編號8(如表一)外,其餘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表二。
- 四、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7、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決議7臺中市政府101年11月2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209300號函送劉家鴻君101年11月20日陳情將位於臺中市大肚區王田段32-10、32-30、32-2、32-11等4筆地號土地,基於下列理由,建議將部分4公尺計畫道路廢除至地籍線乙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中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2年7月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2137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以102年7月29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38274號函送修正計畫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如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
1、臺中市政府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除附表一變更計畫綜理表新編號15、19、21、23、24、26等案外,其餘准照該府102年7月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2137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
2、未經臺中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如附表一變更計畫綜理表新編號6、21),為避免疑義,請重新提請臺中市都委會審議,如審議結果與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不同者,則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三)環境影響評估:
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之計畫內容,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予以認定。
2、本變更特定區計畫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其他: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附表一變更計畫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原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配合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民國115年。建議照案通過。
22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1.原計畫圖係67年測繪之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沿用迄今已逾30年,其精度較差,且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
2.配合本計畫區於民國95年起辦理之全面性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並於98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完成新、舊都市計畫圖公告作業,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以提昇計畫圖精度並利於執行管理。建議照案通過。
33計畫面積1109.36公頃1013.02公頃1.原特定區計畫面積為1382.71公頃,惟本次檢討範圍並未包含民國88年10月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案)面積273.35公頃,故予以扣除後計畫面積應為1109.36公頃。
2.配合本案辦理之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將計畫基本圖予以更新並重新量測後,計畫面積調整為1013.02公頃。
3.經重新測量各項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面積後,其中以農業區重製前後面積差異為最大(現行計畫面積為718.56公頃,重製後為619.61公頃),應為當時面積量測時產生誤差所致。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各項面積差異詳見表1-1)本案除配合本表(變更計畫綜理表)其他變更內容修正新計畫面積,以及將本案(新編號3)調整為本表最後1案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4逾10本計畫區與大肚都市計畫區之界線未劃入計畫範圍土地0.87公頃住宅區(一)0.03公頃乙種工業區0.30公頃道路用地1.本計畫區與大肚都市計畫區之界線,因缺乏明顯之天然界線,造成部分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分屬兩處都市計畫管制情形。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0.54公頃2.為利於後續計畫執行管理,故以新興大排南側作為本計畫區與大肚都市計畫區之界線,進行計畫範圍之調整。
54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11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1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加油站已非屬一般公共設施用地,故予以調整為專用區。建議照案通過。
66廣停一東側住宅區住宅區(一)0.1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0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1.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現況為閒置空地。
2.為提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本次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除配合地區交通聯繫需求,將南側既成道路劃設為8公尺計畫道路外,其餘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變更範圍包括大肚區社腳段社腳小段164、164-2、164-6等地號全部,及163、164-7、164-9及158-2等地號部分土地。一、擬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因教育部已有土地利用計畫,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