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7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配合長勝營區暨公十公園整體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71
案件id
6CFoa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7日第2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1年3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2018495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謝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及徐委員思齊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2年6月17日、102年11月7日及103年3月14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3年4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3038637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應請臺南市政府妥與臺灣糖業公司訂定開發期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避免影響整體發展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案「機六」機關用地(面積10.74公頃)原係作為陸軍通信訓練基地使用,但自89年陸軍部隊撤出後,現況土地閒置,為促使土地有效使用,擬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審決,其間並提99年9月21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9次會,展延其開發期程至100年10月11日,合先敘明。
- 二、依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因基地內最大地主台灣糖業公司,對採自辦市地重劃開發意願並不積極,期間又適逢臺南縣市合併升格,各機關組織重新定位,致重劃作業未能順利推展,惟經檢討市府機關仍有用地需求,另為配合周邊嘉南大圳推動新營美術園區,帶動地方整體發展,擬將開發方式改以公辦市地重劃開發,故辦理本次變更,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審決,其間並提99年9月21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9次會,展延其開發期程至100年10月11日,現卻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認定「為配合本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應請詳為補充之前為何不予推動,現又積極辦理之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新營市原為臺南縣政經文教中心,惟臺南縣、市於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後,由於幅員擴增及區位條件的變化,故請以大臺南地區角度重新審視並說明,新營市其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日後發展定位與功能,並研提相關課題與對策,以因應未來實際發展,並為本案變更之參據。
(三)新進路為通往新營火車站與市中心商業區之要道,惟本次變更沿新進路劃設鄰街式商業區,應請就其區位妥適性,補充本區商業發展現況及使用率外,並就其可能帶來之交通影響衝擊及停車問題,納入計畫書詳為分析說明。
(四)本案劃設住宅區3.85公頃,應請市府將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產業活動、當地重大建設、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住宅發展現況、供需情形及使用率等,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五)參採市政府列席說明,為配合實際使用將「行政文教用地」修正為「行政文教區」,除應妥為調降其使用強度及訂定退縮規定外,並請將基地之整體規劃構想(含進駐單位數量、需求、使用特性及空間配設等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日後執行之依據。
(六)考量土地使用配置規劃合理性及交通路網完整性,請市府將細部計畫之1-12M及2-12M道路,提升為主要計畫道路,並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七)台灣糖業公司在本開發案中擁有最大土地,為避免其開發期程及土地利用影響整體規畫及環境綠美化,應請台糖公司研提相關土地開發使用計畫,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其日後分區發展之指導,並確保社區環境品質及計劃之執行。
(八)經查本開發基地內擁有眾多之植栽及原生喬木,請臺南市府妥為補充基地內現有珍貴老樹及完整林帶等具有保存價值之綠帶資源分佈資料,並對如何保留其原有樣貌提出因應規劃策略,以維護其既有自然資源,並創造該區特有綠美化之意象。
(九)為因應全球氣候劇烈變遷,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災害潛勢情形,就本區之都市防災體系、防災空間、滯洪設施、等事項之建構佈設妥為修正、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十)為形塑地方特色並維護環境品質,下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環境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等規定,應請於主要計畫中規範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依據。
1.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行政文教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之開發,其工程施工及建築行為均應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
2.考量本計畫區地區特色形塑,有關本計畫區行政文教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其餘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相關退縮規定詳圖1。
(十一)本案日後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避免開發期程延宕,影響地方實質之發展,故請市府就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與建地需求、地區現況、重劃後地價預期增長幅度及財務計畫等詳予補充評估,以落實計畫可行性。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1.為明瞭計畫區內之交通運輸情形,請妥為補充提供各主要道路之服務水準及使用現況。
2.計畫書內人口、產業經濟等資料老舊,請妥為更新以符實際。
(十三)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請參據相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並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臺南市政府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商玉枝土地受限無法開發,依台糖土地及其他私有土地分開規劃,劃分為二重劃單元各自辦理並降低全區負擔比例。
1.陳情人土地原係台南縣新營市「機六」機關用地,並作為國軍長勝營區使用,於96年10月3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9次會議決議,本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但因區內大地主-台灣糖業公司臺南區處並不配合參加重劃(所有土地佔全區土地面積53.81%),導致本區無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所規定;由半數以上人數及面積者之同意,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建議將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為避免重劃程序再次延宕,爰本計晝規定以公辦市地重劃進行。
2.本案劃設行政文教用地(屬非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預估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比例加計費用負擔比例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細部計畫內容依台糖土地及其他私有土地分開,劃分為二重劃單元各自辦理。
2.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重劃負擔不超過總面積45%為原則,而公辦負擔比例47.62%已違背此原則,為能加速本區土地開發,建議調降負擔比例,以避免損害地主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與建地需求、地區現況因應規劃策略。未達45%。
逕2商玉枝住宅區街廓過深,圖利台糖,損及地主配地權利。
本案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行,但住宅區之規劃街廓過深,不利使用,造成大部分地主於重劃後無法達到最小分配面積1/2而改領現金補償,剝奪地主配地權利,僅台糖能依法取得重劃後土地,是否有圖利台糖之嫌,為避免上述問題,建議本案都市計畫住宅區與公設位置重新調整合理分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細部計畫除臨建業路旁規劃2公頃以上大街廓外,亦規劃1公頃左右街廓,故並非僅單一大街廓規劃。
2.按計畫範圍內地籍分佈狀況,小面積土地佔少數,故未來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重劃規定完成配地作業,對於小面積地主亦能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
圖1本計畫建築退縮規定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