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71-審議事項-第9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71
案件id
eLyfn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次合併通盤檢討案曾提本會102年4月16日第801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5案之7號道路變更乙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因涉及78年已完成道路用地徵收之廢止徵收、道路用地變更後之回饋及變更前後無法面臨指定建築線等議題,為避免日後執行造成困擾、影響地方和諧發展,本府刻正辦理意願調查,整合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以作為本案道路用地調整變更及其後續廢止徵收等事項之參考依據。』,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縣政府就7號道路變更前、後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部分,予以彩色圖標繪位置,俟該府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辦理,並於103年3月30日以府建都字第1030054753號函送相關補充資料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參採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1.調整變更範圍大部分利用公有土地2.變更後未面臨建築線部分,將以公有土地優先妥為處理並訂定因應對策3.至於緊鄰之河川(街尾溪)部分,屬於縣管河川並已完成整治,故本案除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103年3月30日府建都字第1030054753號函送相關補充資料(變更計畫示意圖:詳如附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因變更範圍緊鄰河川,為避免變更後影響河川之水利整治計畫及維護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應請南投縣政府水利主管單位妥為評估並岀具相關證明文件,確認本案變更後不影響河川之水利整治計畫與危及沿岸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否則維持原計畫。
- 二、變更後未面臨建築線且不同意變更部分,請縣政府應妥為處理並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以避免將來執行之糾紛與困難。
- 三、由於本案變更後必須繳回原徵收補償費及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繳納回饋代金,故請應南投縣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四、本會第801次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附表。
附件
- 附表:本會第801次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勝安7號道路變更案1.竹山7號道路自78年起承蒙長官不棄憐見,由前省主席邱創煥先生、宋楚瑜先生及當時縣長吳敦義先生原則同意變更,並承諾計畫依序整治、加蓋街尾溪工程,經現任縣長李朝卿先生修建綠地、步道,業已全部竣工,並驗收完畢多年,因第一至第三街廓極少戶之原故,致使第四街廓受牽連延宕,未能如期通過,已失政府德政之美意,懇請先行通過第四街廓變更案。
2.千年暗室一燈即明,第四街廓自78年陳情原則同意變更後,皆配合政府施政,如今竹山鎮公所、南投縣政府已開闢有12米道路及6米綠地步道,但遲遲未見第四街廓變更案通過,我們真是無奈,道路正義,午夜夢醒不知何時會睡在馬路上,無殼蝸牛嗷嗷待援,如今竹山鎮民代表會不為民喉舌爭取人民權益,反而痛下殺手要於103年5月期限前變更定案,不則照原案拆屋撤地,恐成苗栗大埔案翻版。懇請睿智諸公們臨門一腳第四街廓只缺行政手續,撤銷徵收及變更。
7號道路變更案自北而南概可分為四大街廓,鑑於道路變更之連續性及安全性,不宜僅就單一街廓考量變更。併本會決議文。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陳腰7號道路變更案1.本陳情案自民國70年9月陳情至今已逾30年以上,除考量道路正交之公共利益外,原7號計畫道路路段約有200戶建物必須被拆除,陳情人長期處於心理不安,憂心房子何時要被拆,屆時將無屋可住流浪街頭,身心受創痛苦無語言之,千等萬喚終獲公所及縣府同意變更且經縣府依法完成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公展及召開說明會,並呈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核定,懇請貴部能體察民意,盡速完成核定公告!2.本案承蒙林明溱立委於102年12月4日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鎮民代表及陳情人等假明善寺辦理說明會。會中南投縣政府所提7號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示意圖(如附圖1)及統計清冊(如附表1)與陳情人依公展所提7號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示意圖(如附圖2)及統計清冊(如附表2),其中資料間尚有不符之處(如附表3對照表),茲就不符及疑義事項詳述如后:
(1)土地變更意願調查並無不同意者:按縣府調查資料,不同意者為公有土地者有205、208、719、1412等4筆地號,而為私有地者有1388、1390、62-1等3筆地號(參附表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利用公有土地;再者,經查核該3筆私有土地(1388、1390、62-1地號)所有權人均已同意辦理變更。故7號道路土地變更意願之調查應並無不同意者情事。
(2)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利用公1.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4月16日第801次會議決議,本道路調整變更所需提送之相關補充資料,由規劃單位彙整後再提請內政部審議,並俟會議時間確認後,當依法通知陳情人列陳述意見。
2.至南投縣政府與陳情人辦理意願查結果不符部分,說明如附註。若尚有相關補正資料,則請提俱佐證證明,以避免誤導或違反相關法律。併本會決議文。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有土地:7號道路變更後均優先利用公有地,除符合公共設施應優先利用公有地規定外,並可避免拆除約200戶民宅,以創造都市規劃雙贏策略。
(3)私有畸零地指定建築線技術疑義:私有畸零地指定建築線問題,依建築法第44條(畸零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及第45條(畸零地調處承買、讓售),其技術上均可克服,故本案應無指定建築線疑義。
(4)合法建築物拆除疑義:原7號計畫道路必須拆除約200戶以上建物,其中有部份建物依法業已取得使用執照(參附圖2照片所示-720、721、722、723等4筆地號上之5棟R.C.建物),而變更調整後之7號道路均為公有土地,故可有效解決合法建物拆除疑義。
3.綜按說明三所述,為避免縣政府轉送貴部資料與公展資料不符,致影響都委會委員審議結論及陳情人權益。因此,建請貴部於都委會審議大會時,依法應邀請陳情人列席陳述說明為宜!附圖:變更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