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81-審議事項-第1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81
案件id
Fvwhz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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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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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30日第37屆第6次會議及99年11月26日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0年5月19日中市都計字第100004201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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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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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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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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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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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前委員秀吉(召集人)、張前委員梅英、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7月5日及101年2月9日召開2次會議,嗣因顏前委員秀吉及張前委員梅英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劉前委員小蘭、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21日、103年1月28日及103年2月19日召開4次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3年4月30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079082號函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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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4月30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07908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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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草案中各變更案有關附帶條件自願提供或捐贈事項,以及以繳納代金方式處理之計算公式等內容,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所提修正方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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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計畫綜理表新編號32案有關住宅區(0.0027公頃)及市場用地(0.0020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0.0047公頃)乙節,經查本案係原公開展覽案件,且經本專案小組建議同意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有案,惟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漏列,故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修正原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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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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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中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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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2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6陳情人:陳懋林君陳情事項:因原有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位於潭子區中山路一段384巷,計畫為8米道路多年,我為頭張段地號463地主陳先生,此計畫道路北邊有溝渠,建議可作為道路使用,以避免徵收民地作為道路使用。
在此我建議此計畫道路往北邊溝渠建設8米道路使用,以利善用渠道的使用既發展地方生活,也能美化環境市容。
此外,了解政府為民著想,在此地段旁的鐵路增設為高架化及車站使用,若人員、車輛的流量增加,此道路若溝渠也能夠納入建為道路考量,想必通行無阻,並能帶動車邊往大坑地區的蓬勃發展。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體會,人生買地的艱難,還面臨被計畫為道路用地的心境。建議未便採納。
本陳情土地建議計畫道路能改置現況北側之溝渠上方,惟考量計畫道路轉彎半徑增大,恐影響用路人安全外,另雅潭地政事務所表示此地籍係逕為分割過,且陳請土地上方之建物無合法證明文件,故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47陳情人:威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事項:
1.本公司廠地座落:「臺中市潭子區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17-1、-3、-5、19-13、116-1、119-1、125-2地號」等柒筆,面積合計為3,694平方公尺,屬於本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廠地範圍並依法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及行政院公告為「特定地區」範圍內,且廠地部分面積(500平方公尺)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在案,合先敘明。
2.依據「特定地區劃設處理原則」第七條規定:「特定地區經公告後,範圍內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得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作業。
」;另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關輔導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已依本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又按「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33條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同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經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該陳情案同逕內28案,故建議併該案辦理。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29;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藉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3.本公司廠地位屬於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依規循「通盤檢討」乙案,提請准予變更以免流於「地下工廠」,並願接受政府輔導與監督,俾利本公司合法興辦工業、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增加政府財政稅收暨繁榮鄉梓為荷!48陳情人:元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事項:
1.本公司廠地座落:「臺中市潭子區東寶六段牛埔子小段186~200地號」等15筆,面積合計為10,610平方公尺,屬於本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廠地範圍並依法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合先敘明。
2.依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關輔導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已依本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又按「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33條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同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經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藉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本公司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在此輔導期間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應接受政府有關工廠之輔導與協助廠地變更事宜。
3.本公司廠地循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檢人陳案變更時,(原)臺中縣都委會第37屆第10次會議決議之未便採納理由:『1、本案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已劃設「農業區變更乙種工業區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建議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辦理。2、--』。本公司為全國手動打包機最大生產廠商,屬低汙染事業,年營業額4億2仟萬以上,現有員工95人,廠地面積超過一公頃,實屬搬遷不易,且毗連地大部分作工廠使用,周圍環境已形成工業聚落。
4.提請貴局同意將本公司補陳情意見轉呈內政部都委會續審,並准予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該陳情案同逕內7案,故建議併該案辦理,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30」;或按(原)臺中縣都委會決議,同意依「農業區變更乙種工業區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方式、循開發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使用,以免本土優良廠商淪為「地下工廠」之窘境;並願接受政府輔導與監督,俾利本公司合法興辦工業、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增加政府財政稅收暨繁榮鄉梓為荷!49陳情人:威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事項:
1.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同法)第14、15、24、25條及26條第五款規定:
「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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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廠管理輔導法。
2.本公司廠地面積合計為3,694平方公尺,其中500平方公尺已依法辦妥工廠登記、並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在案,且一直持續作工業生產使用中。該廠地既經政府認定為供設廠之土地,但、卻無法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怪現象,按慣例得同意其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否則政府亦有無法進行相關輔導及管理之窘境存在。
3.另查(同法)第33、34條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訂定有「劃定特定地區」及「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臨時工廠登記」之輔導機制;次查(同法)第33條第三項所訂定之「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7條規定:「特定地區經公告後,範圍內之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作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組成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曾多次在全國舉辦「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政策宣導暨成果說明會」中,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未登記工廠土地,亦建議循「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變更」之人陳方式辦理;而通檢人陳案現有完善之變更機制,應屬本案最可行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方案。
4.本公司廠地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及「臨時工廠登記證」暨行政院公告劃定之「特定地區」範圍內之有利條件,擬循「本特定區計畫」之通檢人陳方式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乙案,盼請准予採納,以免流於「地下工廠」之惡:並願接受政府輔導輿監督,俾該陳情案同逕內28案,故建議併該案辦理,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31利本公司合法興辦工業、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增加政府財政稅收暨繁榮鄉梓為荷!50陳情人:張柯美燕陳情事項:本潭子區東寶一段1029、1033、1034地號,已設有工廠登記證,應屬於零星工業區,不是農業區。敬請在本變更案將使用分區恢復為原始之零星工業區。建議酌予採納。
依「擬定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書所載:『零星工業區除計畫圖上標示之位置,供為參考外,其確實之位置、範圍應以該工廠向工業主管機關原申請核准之有關資料為準。』,經查陳情土地位於原登載零工之廠地位置圖上,且使用分區登記為零星工業區,故建議訂正為零星工業區。本案依下列各點辦理:
1.補充說明陳情土地目前使用情況,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有關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內容並未涉及提供或捐贈事項乙節,原則同意,惟請將相關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51陳情人:賴幸德、藍清華陳情事項:本市神岡區1107-32、1107-33、1107-34、1109-7、1109-8、1109-9為零星工業區,因中間夾雜1109-12、1109-13、1109-14農業區,致使面積不足,無法申請合法建照、工廠登記,請鈞府同意上開1109-12等3筆土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以利土地充分利用。建議酌予採納。
陳請土地已由陳情人購得,惟考量此土地為夾雜於零工(78)內之農業區,其面積狹小實無農用之功能,故本府建議地號1109-12、1109-13、1109-14等3筆土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其附帶條件如下:
1.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酌予採納。
32規範」回饋方式辦理。
2.回饋金繳納方式則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辦理。
3.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核定前完成回饋,未於期限內完成贈與,本府不予發布實施。
52陳情人:賴幸德、藍清華陳情事項:
1.該案依據85年4月9日工(八五)五字第010816號說明二、本案所指神岡鄉社南段一一○九-六地號土地,並已劃定為零星工業區,亦經貴府核准工業設立許可,基於土地整體利用及協助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之考量,請協助核發建造執照,以利興辦工業人建廠使用。
2.台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八四府工都字第一六二九七○號函說明(四)、惟該零星工業區(七八)範圍內夾有之神岡鄉社南段一一○九-六地號國有畸零土地,業經內政部營建署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准依經濟部工業局八十四年五月卅日工(八四)五字第○一六四二一號函略以:「…基於土地整體利用及協助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之考量,該一一○九-六地號畸零土地,宜一併由陳情人(即台瑞)設廠使用。」在案。說明(五)至於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廿五日致內政部營建署及經濟部工業局所陳意見乙節,業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納入「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本府特並同彙報臺灣省政府依法定程序辦理。
3.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4年6月28日八四建四字第76489號函說明二、查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已由本廳依省都委會審查意見表,退還貴府補正中,請將本案一併彙整處理。
4.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85年5月23日八五台省都字第2268號函主旨:台端等對變更豐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提意併逕內51案辦理。併逕內51案辦理。
33見乙案,經查已列入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6案內,當併該案留供本會審議之參考,至於該通盤檢討案現正由本會專案小組積極審議中,復請查照。說明:本件依據建設廳案移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五營署都字第0八二0六號函辦理。
5.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四營署都字第一O三O九號函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八十四年五月卅日工(八四)五字第O一六四二一號函及藍清華君八十四年五月廿五日致本署陳情書辦理,隨函檢附上開函及陳情書影本。說明(二)本案前經本部以八十四年三月廿四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O二六五九號函復貴府(諒達):至涉及零星工業區內夾雜公有土地和併使用整體開發事項部分,頃准經濟部工業局上函查復略以:「本案…其間夾有一一O九-六號國有畸零土地,業於八十一年間由陳情人藍清華君取得所有權,基於土地整體利用即協助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之考量,該一一O九-六畸零土地,宜一併由陳情人設廠使用。」各在案。說明(三)查「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業由貴府住都局完成規劃草案,並依法定程序送請貴廳補正資料中,近期將可移請貴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有關陳情人藍清華君所陳意見,仍請併案內入上開通盤檢討依法定程序辦理。
6.綜上各單位之意見及事實陳述懇請貴府將台中市神岡區社南段1109-6、1109-11、1109-12、1109-13、1109-14、1109-15等6筆土地納入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分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零工七八)案,惠復。
7.隨文檢附各單位函示、地籍圖及土地謄本。
53陳情人:劉祥權、劉柏廷陳情位置:工乙(1-1)東南隅陳情事項:敬請貴府准予本5筆土地改為乙種工業區。
理由:立陳情書人劉祥權、劉柏廷等2人為座落神岡區岸裡段974、975、975-1、976、976-1等5筆土地所有權人,因向神岡區公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為高速公路之徵收地,但有向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陳情回函為非屬高速公路土地,所以敬請貴府准予本5筆土地改為乙種工業區,實為本案座落之地段曾辦理地籍重測作業,故重製作業亦依地籍樁位調整,經套繪重製後都市計畫之神岡區岸裡段地號974、975、976等3筆土地係座落於乙種工業區,另地號975-1、976-1等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34德便。檢附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影本、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函影本各1份。2筆土地為道路用地,故建議未便採納。
54陳情人:李世賢等30人陳情位置:建成段544、847、1023等3筆土地陳情事項:請於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第26條第一項之規定,廢止不合時宜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予以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適當之使用。
理由:具陳情人李世賢等30人所有座落臺中市豐原區建成段544地號(綠地用地)、847地號(學校用地)、1023地號(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上示三筆土地係於民國76年12月30日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用地,至今已逾25年均尚未辦理徵收,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有效使用,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如今時勢變遷,該等公共設施用地實無保留之必要,為此懇請,鈞長於再次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第26條第一項之規定,廢止該等公共設施用地,並予以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適當之使用。本案僅建成段1023地號位於本次通檢範圍內,惟此陳請土地屬公(兒)用地,考量其鄰里單元之開放空間,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建議未便採納。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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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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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詳附錄)通過,並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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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擬將部分農業區調整變更為新市區建設地區,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部分,因涉及財務計畫之市價徵收問題,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單位評估財務不具自償性,爰上開地區(編號變25案及29案)除涉及計畫範圍調整部分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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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宗教專用區劃設或檢討變更部分,建議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爰本計畫書草案之「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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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特定區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及機關用地之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部分,依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目前正辦理原臺中縣轄市場及機關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故本計畫草案有關涉及上開變更原則之案件,建議除已有明確作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者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請臺中市政府納入各該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處理,並將上開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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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建議適度修正或補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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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中有關人口成長、產業及未登記工廠等相關資料,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之相關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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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臺中市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本特定區計畫區東西向道路功能性提昇之課題及因應對策,以及該地區交通管理措施及具體之發展構想等資料,請臺中市政府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洽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委員確認,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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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補充說明本計畫與臺中市都市計畫範圍銜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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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說明:「本案與原臺中市都市計畫銜接處原為數化地籍,惟該府刻正辦理臺中市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站區段徵收作業,樁位、地籍均重測而具較高精準度,故重新套繪本案重製後範圍,爰此,本案依上述重製原則調整計畫範圍,以達都市計畫區之範圍線相符。」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調整面積及項目等內容,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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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說明:「因刻正辦理『大臺中都市縫合規劃案』,於套疊本案與臺中主要計畫時,得知此處未能銜接臺中主要計畫之計畫道路,惟現況已開闢作道路使用,故本府建議依大臺中都市縫合規劃案」原則交-6「道路系統斷裂,參考道路使用現況與需求檢討調整辦理」辦理,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乙節,原則同意,請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調整面積及項目等內容,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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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中補充關於變更案附帶條件自願捐贈以繳納代金方式處理之計算公式內容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考量自願捐贈應以捐贈土地為原則,爰仍請臺中市政府研議有關得以折算代金方式辦理之最小規模限制,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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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代金公式=變更範圍面積x回饋比例xA】A: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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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配合臺中縣、市合併且升格為直轄市,本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等相關內容,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納入細部計畫中辦理,並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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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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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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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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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11都市計畫圖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1\/3000)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圖係64年測繪之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沿用迄今已逾30年,其精度較差,且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爰此,為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重製圖作業重新重測地形圖並展繪新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1000。本案建議除變更內容原計畫與新計畫欄位中有關「(第二次通盤檢討)」及「(第三次通盤檢討)」之文字刪除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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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目標年修訂本特定區之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依102年內政部『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指導,配合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爰建議依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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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計畫人口100,000人129,000人以歷年人口成長趨勢推估計畫目標年之人口數,訂定計畫人口為129,000人。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特定區因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及目前都市發展用地內之人口數39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未逾現行計畫人口之考量下,建議計畫人口維持原計畫。」爰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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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雅神綠園道農業區4.8670公頃乙種工業區0.1778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4837公頃鐵路用地2.9960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500公頃鐵路用地0.0128公頃自行車專用道用地8.5745公頃農業區0.0128公頃原鐵路用地為軍用鐵路,屬國防部軍備局管理土地,目前已開闢為潭雅神自行車道,並為臺中市重要觀光資源之一。本次依國防部軍備局管理之國有土地範圍檢討,將農業區、乙種工業區、第二種住宅區、鐵路用地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自行車專用道用地,並將非屬國有土地部分之鐵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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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幹2號30M(民生路)西側至計畫範圍西界間新增計畫道路(12M)農業區0.9809公頃零星工業區0.0145公頃道路用地0.9954公頃神岡區鳳鳴路至幹2號30M(民生路)間之現況道路,為神岡都市計畫區除幹1號20M(中山路)外,與本特定區之主要聯絡道路,故以現況道路拓寬劃設為計畫道路,以提昇其道路服務水準。本案俟周邊土地未來都市整體發展時,再行配合道路系統劃設,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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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上楓國小西北隅計畫道路第二種住宅區0.0148公頃道路用地0.0148公頃經查該計畫道路北側建築物之建築線(67年建都營字第3656號建造執照),係以12M道路指定,與8M計畫道路不符,且南側亦以12M道路路寬徵收完成,故配合地籍分割情形及開闢現況,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本案係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調整變更,爰建議除適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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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4)及北側商業區商業區0.0465公頃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0.0465公頃商業區該市場用地經原大雅區公所表示並無整體開發計畫,且土地所有權人業依本案「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實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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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0.1865公頃0.1770公頃停車場用地0.0095公頃質變更內容,並回饋停車場用地,符合前述原則訂定之公共設施比例,故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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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雅區天壽宮第二種住宅區0.0197公頃農業區0.4872公頃宗教專用區0.0112公頃綠地0.0085公頃宗教專用區0.4698公頃綠地0.0174公頃大雅區天壽宮領有寺廟登記,為地方重要信仰中心,廟方依本次通盤檢討訂定之「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實質變更內容,並劃設隔離綠帶,符合前述原則,故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天壽宮領有寺廟登記證(補辦),符合宗教專用區申請變更條件,惟其中部分申請變更範圍非屬寺廟登記證登載範圍,故本府建議廟方就登載範圍,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2項重新調整公共設施位置,且確認面前道路是否屬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並於報部核定前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或回饋金繳納,否則暫予保留,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研處情形及本小組建議意見,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告知寺(廟)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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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潭子區正鴻佛院農業區0.3225公頃宗教專用區0.3091公頃潭子區正鴻佛院領有寺廟登記,為地方重要信仰中心,廟方依本次通盤檢討訂定之「宗教專用區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正鴻佛41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綠地0.0067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0.0067公頃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實質變更內容,並劃設隔離綠帶,符合前述原則,故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院雖領有寺廟登記證(補辦),符合宗教專用區申請變更條件,惟申請變更範圍,部分土地非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爰此,若該寺廟為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請向本府民政局審認以現況輔導者,再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3項研提規劃方案外,應確認面前道路是否臨接及臨接道路是否屬供公共通行之現有巷道及寬度,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提出,且於報部核定前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或回饋金繳納,否則暫予保留,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研處情形及本小組建議意見,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告知寺(42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廟)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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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威全機械工業二廠農業區0.0500公頃零星工業區0.0500公頃該宗土地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詳附件六),故依本次通盤檢討零星工業區變更及劃設原則,就依其合法登記範圍劃設為零星工業區。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土地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劃定特定地區範圍內,惟目前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辦理方式及法令刻正研擬中,故建議本案後續應依循經濟部之輔導策略及特定地區分區合法化之申請方式辦理。」爰該地區如確有作為工業使用之需要,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或連同周邊地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申請變更,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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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神岡區大圳路農業區0.6645公頃道路用地0.6645公頃大圳路現況已貫通高速公路,為特定區內東西向重要道路之一,故依其開闢現況劃設為計畫道路。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經向本府建設局查明,於該道路施作時,尚無取得地主同意書,且目前亦無法編列道路徵收經費,故建議維持原計畫。」,爰建議依臺中市政府處43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理情形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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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次1-1號12M計畫道路與計畫範圍北界銜接處第二種住宅區0.0188公頃道路用地0.0225公頃道路用地0.0188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225公頃因道路開闢現況與計畫圖差異甚大,故依道路現況並參考地籍分割情形酌予調整計畫道路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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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繳納變更面積30%之代金。本案建議除附帶條件比照臺中市都市計畫類似案件之通案性規定辦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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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幹2號32M北側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753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753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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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家頂瓦厝農業區0.3177公頃古蹟保存區0.2294公頃道路用地0.0883公頃呂家頂瓦厝為縣定古蹟,依臺中縣政府93.10.22府授文資字第0930011690號函(詳附件七)建議保存範圍劃設為古蹟保存區,並劃設與現況道路銜接之計畫道路,以增加古蹟保存區之交通可及性。本案建議除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俟未來整體開發時,配合道路系統再行劃設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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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零工(47)零星工業區0.0179公頃農業區0.0179公頃該零星工業區地號上已無廠房屬實,且周邊已作為住宅使用,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同意書(詳附件八)後,變更為農業區。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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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筱雲山莊古蹟保存區0.1031公頃保存區0.1227公頃道路用地0.1006公頃農業區保存區0.1021公頃農業區0.0010公頃古蹟保存區0.1227公頃古蹟保存區0.0513公頃綠地0.0493公頃道路用地1.依臺中縣政府97年6月24日府授文資字第0970004496號函(詳附件九)重新公告古蹟保存之範圍,調整古蹟保存區、保存區、農業區及計畫道路用地,且為使計畫道路平順,劃設部分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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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路東側之調整以現況道路位置為參考依據,且以儘量避免拆除現有民房為原則。另現況電動排水門應維持其功能,透過道路槽化設計予以保存。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處理情形,本案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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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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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情內容因涉及筱雲山莊古蹟保存區東側道路之用地取得與開闢,事涉該地44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0.0672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360住宅區附帶條件以保存維護古蹟之完整性,並將該計畫道路往東側偏移,偏移後增設之道路用地取得,併同變更道路邊側同地主所有之農業區為住宅區,其屬筱雲山莊呂氏家族所有土地及未登錄地以外部分,得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抵價地發還比例以50%為原則,如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得改以同比例自願捐獻土地方式辦理。至計畫道路偏移後,需拆遷部分現有房舍部分,請需地機關妥予優惠補償救濟。0.0672公頃農業區0.0360公頃取消附帶條件。2.附帶條件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提交內政部審議前函送替代方案及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同意書,故依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屆第10次會議決議,將附帶條件之計畫道路用地取得方式改以「徵收」方式取得,並將該住宅區恢復為農業區。區之交通安全問題,本府再度派員協商,該陳情人提出『1.瓶頸路段往古蹟方向退縮寬度達13米。2.古蹟圍牆降低高度至1.25米,並以透空方式處理。3.以被劃設為道路用地面積之2倍為計算基礎,將本人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等要求。惟經本府文化局101年11月1日局授文資第1010018727號函表示,筱雲山莊圍牆已十分靠近古蹟本體,不宜再退縮或降低高度,且古蹟保存範圍已確定,不宜再做變動。據上述協商結果得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故本府建議依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屆第次會議決議,將附帶條件之計畫道路用地取得方式改以『徵收』方式取得,並將該住宅區恢復為農業區。」45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摘星山莊農業區0.0983公頃零星工業區0.0347公頃古蹟保存區0.1330公頃依原臺中縣政府民國97年12月4日府授文資字第0970008621號函(詳附件十)公告擴大劃定「摘星山莊」土地影響範圍,劃設古蹟保存區範圍。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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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潭子區潭富路第二種住宅區0.0167公頃農業區0.4588公頃零星工業區0.0025公頃道路用地0.4780公頃潭富路為本特定區與潭子都市計畫區間之重要聯絡道路,依其道路現況,並以儘量不拆除既有合法建築物為考量下,劃設為計畫道路。本案建議除應補充具體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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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業區(84)南側農業區0.0111零星工業區0.0111該宗土地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詳附件十一),故依本次通盤檢討零星工業區變更及劃設原則,就依其合法登記範圍劃設為零星工業區。考量本案面積狹小,且未面臨計畫道路,零星變更將影響土地整體利用,如該地區確有作為工業使用之需要,應連同周邊地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申請變更,爰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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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商業區(5-1)南側商業區0.0363公頃道路用地0.0227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99公頃道路用地0.0264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227公頃商業區旁計畫道路土地上具有原臺中縣政府認列之珍貴老樹(臺中縣政府99年8月17日府農育字第0990257613號函,詳附件十二)及大豐福德祠,基於珍貴老樹及具歷史年代之福德祠應當保留,故依現況道路調整計畫道路路型,並經調整後計畫道路所有權人提具變更土地使用計畫同意書(附件十三)。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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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豐社區東側、雅潭路北側農業區0.0073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0073公頃該農業區現況為自來水公司使用,故配合現況劃設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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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機關用地(3-2)機關用地0.5275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該機關用地現況為自來水公司使用,故配合現況劃設為自來水事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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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0.5275公頃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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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臺中生活圈二號線道路道路用地0.0977公頃乙種工業區0.0923公頃鐵路用地0.0054公頃以潭子都市計畫生活圈二號線都市計畫變更後之樁位圖,修正本特定區內之道路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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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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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係為公共設施用地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本案係配合生活圈二號道路實際使用範圍調整變更,爰建議除適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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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計畫範圍(與原臺中市銜接部分)未劃入計畫範圍0.0264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974公頃農業區2.2770公頃河川區0.0358公頃道路用地0.1409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115公頃農業區0.0264公頃劃出計畫範圍外2.8626公頃本特定區與臺中市都市計畫鄰接部分,經原臺中縣、市政府以協調會方式達成共識,以各自管轄之地籍範圍調整都市計畫範圍。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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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幹1號30M(中山路)東側農業區33.7412公頃第二種住宅區20.2726公頃河川區0.3979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3.6937公頃學校用地(文中小)2.3819公頃綠園道用地0.7954公頃綠地0.0643公頃因特定區計畫人口已超出現有住宅區可容納人口、住宅區開發率達80%以上,且頭家社區為特定區內近年平均人口成長率較高之住宅鄰里單元,南側又為臺中都會區捷運北屯機廠所在地,故調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並規定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除涉及計畫範圍調整部分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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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乙種工業區0.3158公頃鐵路用地0.1226公頃未劃入計畫範圍0.6309公頃道路用地6.1354公頃道路用地0.3158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758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389公頃道路用地0.0079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139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472公頃綠園道用地0.0230公頃道路用地0.1212公頃2623北屯機廠西側與次3-1號12M間新增計畫道路第二種住宅區0.0401公頃道路用地0.0401公頃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強化北屯機廠及GO車站聯外交通路網,故增設計畫道路。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經查非屬毗鄰社區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爰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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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北屯機廠西側新增計畫道路第二種住宅區0.2207公頃道路用地0.2207公頃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強化北屯機廠及GO車站聯外交通路網,故增設計畫道路。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經查非屬毗鄰社區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爰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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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2825縱貫鐵路東側鐵路用地0.2583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2583公頃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非屬其所需用地範圍部分,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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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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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繳納變更面積30%之代金。本案係配合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之實際使用範圍調整變更,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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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新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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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回饋內容及時機之附帶條件,臺中市政府補充之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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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用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附)應繳納變更面積30%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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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計算公式為:變更範圍面積×30%×A×140%(A:當年期公告現值)(2)應於核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市庫,納入「臺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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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臺中市政府於計畫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49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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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幹1號30M(中山路)西側農業區21.8444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482公頃道路用地0.0013公頃乙種工業區0.1684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7530公頃第二種住宅區12.8947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3993公頃綠地0.0895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021公頃道路用地5.5735公頃人行步道0.0323公頃道路用地0.0482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013公頃道路用地0.1684公頃因特定區計畫人口已超出現有住宅區可容納人口、住宅區開發率達80%以上,且頭家社區為特定區內近年平均人口成長率較高之住宅鄰里單元,故調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並規定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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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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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繳納變更面積30%之代金。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除涉及計畫範圍調整部分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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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公(兒)3-2西南側8M計畫道路(德福街)第二種住宅區0.0147公頃道路用地0.0147公頃該計畫道路地籍分割為12米寬,且完成徵收,並與開闢現況相符,故配合地籍分割情形及開闢現況,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本案係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調整變更,爰建議除適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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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次3-4號12M(頭張路)鄰計畫範圍處農業區0.0027公頃道路用地0.0033公頃道路用地0.0027公頃農業區0.0033公頃特定區內次3-4號12M計畫道路(頭張路)與臺中市20M計畫道路銜接,但因路寬不一致產生計畫道路錯開之情形,惟二計畫道路現況已開闢且完整銜接,故依現況道路位置調整計畫道路。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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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3231次5-3號12M計畫道路(潭子鄉大德路)道路用地0.0060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60公頃道路開闢現況與計畫圖不符,且因地籍重測之調整,致現況道路之土地已大部分完成徵收,故依現況道路北界調整計畫道路路型。本案建議除適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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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民族路農業區0.0198公頃道路用地0.0198公頃為保留該土地上之土地公廟原址,現況道路於廟址路段規劃為單線雙向分開行駛,至實際開闢寬度大於計畫寬度,故將已開闢部分納入計畫道路。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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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自行車專用道二側農業區農業區12.7250公頃零星工業區0.0791公頃劃定「農業區(供產業發展)開發許可申請範圍」,並訂定「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供產業發展)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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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農業區(供產業發展)開發許可申請範圍」面積為232.079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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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12.8041公頃1.因未登記工廠於特定區內恣意分布,影響周邊居住環境及農業生產環境品質,且未登記工廠業者亦希望接受輔導而合法化,故在合理公平之原則考量下,制訂「農業區(供產業發展)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期望透過此輔導機制,促使業者逐漸在開發許可申請範圍內形成群聚效益,並透過公共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等回饋與設置,降低環境衝擊,使地方經濟產業與環境保護可達到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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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特定區內未登記工廠密度較高且為計畫道路或現況道路所圍成之完整範圍劃設為「農業區(供產業發展)開發許可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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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加速地方產業依本要點申請開發,先行規劃道路系統,並由開發許可之回饋代金挹注道路用地之取得及開闢費用。依第1次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二之(一)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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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7-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依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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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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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內1臺中市潭子區「青松護理之家」籌備處負責人:許芫禎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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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東寶六段593、594地號1.依內政部頒布「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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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上述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已明確規範都市計畫農業區,可申請辦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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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本籌備處申請籌設「青松護理之家」一案,依上述相關法規應符合規定,無100年3月16日中市衛醫字第1000300531號函所述「另覓合適護理機構事業使用用地」之必要。懇請貴署惠予核示,無任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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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隨文檢附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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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籌備處申請籌設「青松護理之家」許可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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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申請籌設「青松護理之家」許可案,基地位於台中市潭子區東寶六段地號593、594等二筆土地,屬於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部份農業區,擬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作為護理之家使用。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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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基地面臨25m計畫道路(現況開闢12m),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基地條件,建議酌予採納,並請陳情人依前述處理原則,詳實提出實質開發內容,其中應包括不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30%之公園用地,該用地應鄰接計畫道路、集中留設及供公眾使用,並於開發完成後捐贈登記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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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用區之發展強度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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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如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前,提出實質開發內容經本府查核無虞並與本府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回饋協議書之簽訂,則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併同全案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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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補充說明資料略以:「本府依據第三、四次專案小組建議事項,已發函請陳情人於本次會議前,提出公共設施回饋比例、位置,惟陳情人迄今尚未回覆,建議未便採納。」,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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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青松護理之家籌備處1.申請利用護理之家土地業經前台中縣政府99年10月12日府併逕內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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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併本表編號逕內152負責人:許芫禎聯絡人:黃金標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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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東寶六段593、594等兩筆土地,面積合計0.464436公頃。授衛醫字第0990305287號函核准同意設置在案,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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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籌備處為配合人口年齡日益老化及長期照護服務需求,增加為妥善照顧民眾身心健康於台中市潭子區東寶六段地號593、594等二筆土地設置護理之家,提供更良好之照顧環境及品質,並配合政府長期照護政策,照顧民眾身心之健康,培育優秀照顧人才提昇長期照顧之水準,建立連續性醫療體系,本案為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農業區,其興建護理之家僅供做為照顧院民使用,對於周圍土地使用無造成重大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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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亦提供0.1689公頃站申請總面積38.8%作為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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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將台中市潭子區東寶六段593、594地號等二筆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用地。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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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3劉國慶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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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豐社段地號40、40-1、40-2、40-3、46-11.申請人基地位於豐原大道計畫路旁(寬36公尺),北側鄰住宅區,西側為本次規劃為產業發展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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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豐原交流道通盤檢討辦理中,將申請基地左側原農業區,變更為產業發展區,本人所有之土地,夾於其中維持農業區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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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所有土地位置緊鄰在豐原大道計畫道路旁(路寬36公尺),西鄰社皮路計畫道路旁(路寬12公尺),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維持原農業區對整體規劃內容實有缺失,不夠周延,唯獨留下之農業區,相對也無法帶動合併後之大台中市前瞻性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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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建議應將該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結合北側之住宅區,才屬上策,如需配合計畫回饋事宜,本人願意以代金繳納以維護本人之權益。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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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基地周邊道路均已開闢且緊鄰住宅區,建議酌予採納陳情人建議意見,惟陳情人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回饋精神,於變更範圍南側集中留設變更土地總面積40%之綠地,該用地除供公眾使用外,應於開發完成後捐贈登記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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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陳情人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前提出完整街廓之細部計畫內容及完成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之整合,經本府查核無虞並與本府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回饋協議書之簽訂,則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併同全案發布實施。據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補充說明資料略以:「本府依據專案小組建議事項,訂定變更分區之回饋內容及時機之附帶條件,且發函請陳情人於本次會議前整合周邊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惟據陳情人回函表示整合周邊地主之意願實有難度,僅願以代金繳納。爰此,本陳情案係無法以完整街廓辦理變更,故建議維持原計畫。」,爰535.於下次會議審議時,請通知本人說明,本人願意列席詳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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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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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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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4潭子區公所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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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加工出口區西側農業區1.近幾年來潭子地區快速發展,已由傳統農業形態逐漸轉變為工、商業發展態勢,顯見本區實需更多之工、商業用地以提供區民就近就業之需,本區居民亦多次向本所反映擴充工業用地範圍,讓更多產業進駐,提高居民就近就業,減少交通負擔,達到政府推廣節能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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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轄內潭子加工區自民國60年設立以來,即帶動地方快速繁榮與發展,加工區內不乏國內外知名大廠進駐生產,業績蒸蒸日上,儼然成為一科技工業重鎮,經濟部亦將本加工區名稱提升為「臺中加工出口區」顯見其重要性日益著重,惟囿於園區內腹地有限,已不敷需求,本所為地方執政單位,實有義務反映地方需求,為人民提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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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請鈞局體察地方民意,將本案繼續提案審議,完成本區居民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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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臺中加工出口區西側農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乙案繼續納入「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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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公所曾於本案於原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相同陳情土地位置提出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開發許可範圍之建議(逾人50案),經前述委員會專案小組第六次審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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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區位如先劃設為「開發許可範圍」,反恐增加擴廠需求廠商未來購地成本,建議加工出口區之擴張應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朝向整體規劃方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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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區位劃設為「條件式開發許可區」,由本計畫另行研擬開發許可申請作業要點,未來申請廠商需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審核同意納入出口區管理後,始得該許可區申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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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加工出口區並未於本案提請縣級都委會審議前提出研議結果,故經原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9年第37屆第10次會議審議該案決議:「為保留該腹地未來整體開發之可行性,又目前開發主體未明確,故未便採納。本案建議依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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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5慧光寺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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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社南段885地號1.依據「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原則三第(一)項規定:「應臨接寬度達6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或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但未達6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經自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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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面臨道路未達六公尺寬,不符本案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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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慧光寺領有寺廟登記證(補辦),符合宗教專用區申請變更條件,惟本案面前臨54行退縮達6公尺以上建築者暨有特殊情形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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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使用地現況臨接「台中市神岡區社南村中山路667巷」之現有巷道,該現有巷道土地座落:「台中市神岡區社南段885地號」乙筆,地目為:「道」,土地所有權人為「台中市」,管理人為「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寬度為8公尺;但本筆土地各路段間已開關作道路使用之寬度不一,約在4.5公尺至8.0公尺之間,而本寺所臨接之該現有巷道開闢寬度約4.5公尺,另寬度約3.5公尺土地現況為荒地,並以簡易鐵絲網隔離,且鄰近建物均已自行退縮到該現有巷道境界線(寬度8公尺)外建築,足以認定該現有巷道為8公尺,應符合上述原則三第(一)項規定:「鄰接現有巷道達6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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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於本寺建築物已建設完成,無法再另行退縮建築之特殊因素,敦請鈞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本寺以「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原則一規定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為荷!接道路約為4.43公尺,應確認面前道路是否屬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並自行退縮達6公尺以上寬度,俟符合申請變更條件後,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前,再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2項研提規劃方案,且於報部核定前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或回饋金繳納,否則暫予保留,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研處情形及本小組建議意見,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告知寺(廟)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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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6潭子區公所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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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東寶里第三、四公墓1.本區位於東寶里之第三、四公墓均屬都市計畫內土地,公墓的使用均已屆飽和,由於第三公墓位於住宅區旁,造成附近居民生活困擾,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利於地方建設發展,以提升居住品質,建請納入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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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位於東寶里第三、四公墓辦理禁葬並擬作公園綠化案,建請納入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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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主管機關表示該公墓已有禁葬作業,惟遷葬計畫尚未辦理,故建議俟待遷葬計畫完成後,該公墓用地則可配合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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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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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7元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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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陳秀滿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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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東員1.按(原)台中縣都委會第37屆第10次會議紀錄第2案附表4編號逾人26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便採納理由:(1)本案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已劃設「農業區變更乙種工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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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之規定,補登記後之工廠仍應自「工廠管理輔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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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寶段233-17、233-19、233-43~233-50、233-53、233-54等12筆地號開發許可範圍」,並制訂「農業區變更乙種工業區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建議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辦理。(2)經濟部刻正研擬「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未來該法通過後,廠商將可據以申辦。而縣都委會決議為:『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在案。但經查,本公司使用地並未在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劃設「農業區變更乙種工業區開發許可範圍」內,「該審查作業要點」若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亦無法據以辦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且經濟部研訂之「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之相關配套規定尚屬闕如,將嚴重影響本公司興辦工業之佈局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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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申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乙事,業已通過鈞府第一階段審查(詳如;附件、台中市政府函);並計畫在近期內檢送第二階段審查書件提請鈞府續審,預期應在短期問內即可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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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關輔導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已依本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本公司是否得據此證明文件辦理使用地變更?3.再次檢送本陳情函補充說明,敦請鈞府採納本陳情人意見,並轉呈內政部都委會容議核定本公司使用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俾利本公司合法興辦工業為荷!4.建議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導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但已完成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者,得免除部分相關法令(如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之罰鍰,但未能據此證明文件辦理使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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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8將軍廟管理者:陳坤明陳情位置:潭子區中山段2111.檢送寺廟登記表、地籍謄本、地籍圖、同意書、基地數值地形測量圖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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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將中山段211、212等兩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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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陳情土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剔除區,如廟方願依本案「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應自行退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將軍廟雖領有寺廟登記證(補辦),56、212地號區。縮建築使計畫道路與退縮寬度合計達6公尺以上,並依前述原則辦理回饋,經本府查核無虞後,列入本次檢討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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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回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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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寺廟登記證所載地號之範圍依原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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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原寺廟登記證所載地號之範圍依原則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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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之回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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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一: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或原未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補登記有案,且依實際合法登記範圍申請變更者,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其中非建地目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代金,並與縣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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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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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5%,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地籍分割,並自願移轉贈與本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宗教專用區土地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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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得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惟繳納代金比率符合宗教專用區申請變更條件,惟申請變更範圍,部分土地非屬原寺廟登記證登載地號,爰此,若該寺廟為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請向本府民政局審認以現況輔導者,再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3項研提規劃方案外,應確認面前道路是否臨接及臨接道路是否屬供公共通行之現有巷道及寬度,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提出,且於報部核定前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或回饋金繳納,否則暫予保留,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研處情形及本小組建議意見,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告知寺(廟)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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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不得超過該等公共設施土地總面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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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惟有特殊情形,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得全部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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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9神岡萬年靈宮代表人:主任委員呂錫霖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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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三角子段238-12地號1.神岡區三角里承德路8巷20號原位屬農業區,但本寺廟於民國53年成立至今,早為當地信仰中心,作為農業使用,似不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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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將本地號改為宗教專用區,以符民眾之要求。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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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函覆陳情人依本案「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研提公共設施配置內容與基地退縮構想,並依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處理原則三辦理回饋,經本府查核無虞後,則列入本次通檢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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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之原則三變更回饋條件:1.應提供變更總面積至少15%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5%,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地籍分割,並自願移轉贈與本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宗教專用區土地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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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得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惟繳納代金比率不得超過該等公共設施土地總面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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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惟有特殊情形,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土地得全部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若該寺廟為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請向本府民政局審認以現況輔導者,再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3項研提規劃方案外,應確認面前道路是否臨接及臨接道路是否屬供公共通行之現有巷道及寬度,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提出,且於報部核定前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或回饋金繳納,否則暫予保留,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研處情形及本小組建議意見,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告知寺(廟)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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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0林松彬林添財林張素貞1.陳請人等所有之台中市潭子區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75地號(屬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同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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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屬公(兒)用地部分,因為鄰里單元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58胡錦棟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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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75、75-8地號段75-8地號(屬機關用地),於民國75年間即發布實施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迄今已逾25年之久,政府均未徵收使用,影響陳情人權益甚大,陳情人亦無法開發利用,敬請貴府查明倘若無保留之必要,敬請准予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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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請人所有之台中市潭子區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75、75-8地號土地二筆,自民國75年間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迄今已逾25年之久,倘若無保留必要,敬請准予變更為住宅用地。之綠化及開放空間,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建議不予採納。另機關用地部分,原應供大豐、東寶鄰里使用,亦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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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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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1張榮雄陳情位置:.神岡區社南段967、889、891、892、893地號1.在此地號興建農舍及蘭花栽培室均改作工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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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岡鄉社南段891地號內有慈光寺,但將於民國100年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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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將社南段967地號能改為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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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將社南段889、891、892、893地號能變更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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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陳情內容於本案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即已錄案(逕內案第85案),並經前述委員會民國99年第37屆第10次會議審議該案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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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舍及蘭花栽培均非屬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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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變更應以整體開發為優先考量,避免零星劃設。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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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2黃靖雄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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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5-1用地1.民等所有目前尚未徵收之市場用地規劃超過三十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已損失三十多年之發展空間及時程,附近之可建築用地大多已經開發利用,早已享受開發之利潤,其利與失無法相較。由於社會環境變遷,鑑於民眾生活消費習慣已轉變,鄰里性生鮮超市、大型賣場及黃昏市場的設立,衝擊傳統零售市場之計畫機能,市場用地已無開闢之必要,惟請貴府此次之專案規劃能體恤土地所有權人之痛,以真公平、正義、合理之態度對待,早日完成變更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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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此,此次變更不宜再假所謂「公平正義原則」要求地主提供過高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回饋比例,建議貴部應參考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回饋比例之總計以不超過圈區15%為宜建議本陳情案併同「臺中市都市計畫原台中縣轄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前述專案通盤檢討案刻由本府辦理中)本案請依臺中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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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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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且目前貴部尚未徵收之市場用地四周部分道路亦未徵收開闢使用,為健全土地開發利用,應將市場用地四周之道路系統配合本次變更開發時程,一併辦理徵收,以符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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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3神岡區公所1.中山路每逢交通尖峰時段,便造成道路車輛壅塞,請規劃民權一街延伸至大圳路,以改善中山路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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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劃民權一街延伸至大圳路,以改善中山路交通。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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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於本案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即已錄案(逾期逕內案第11案),並經前述委員會民國99年第37屆第10次會議審議該案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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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之南北向計畫道路,將有助於大圳路及中山路、民生路之交通聯繫,提升大社及社口地區聯外交通機能,故納入發展構想,至於土地使用計畫之調整,因道路開闢涉及部分原合法建物之拆除,建議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研議徵收道路用地取得與開闢經費之事業計畫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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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4龍邦皇家別墅管理委員會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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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興段1514、1530地號1.潭子區家興段1514、1530地號原為八米計畫道路,現為本社區內自設道路,陳情貴府衡酌利害得失,體察民意,廢除此一計畫道路,以符合實際,並利於社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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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除潭子區家興段1514、1530計畫道路。在不影響交通系統及防救災安全之下,酌予同意社區內部分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並於本案發布實施前,應繳納回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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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回饋代金公式=變更為住宅區面積x30%x土地公告現值x140%考量社區公眾出入、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防(救)災安全之需要,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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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5林漢欽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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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子段225-5、225-11地號有關變16案計畫道路東側之調整,完全以筱雲山莊之住戶作規劃考量,第一次調整時已將本人部分土地做為道路使用,再依本次計畫單向調整後,調整的道路用地將225-12地號土地全部畫為道路用地,另一側之地主完全不必提供土地作為道路使用,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引起鄉親民怨,雖註明225-10地號變更為住宅區,作為損失補償,但該筆土地處於交通頻繁、吵雜、瓶頸轉有關陳情逕內情內容因涉及筱雲山莊古蹟保存區東側道路之用地取得與開闢,事涉該地區之交通安全問題,已由本府派員協商,該陳情人初步提出就其所有土地範圍之地號225-12依原第二次通盤檢討劃設為道路部分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回饋外,其餘地號皆劃設為住宅區,惟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6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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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彎處,不易妥善規劃興建住宅且風俗民情不合,建請擴大住宅區範圍,將225-5、225-11等2筆土地再規劃為住宅區,以利興建合宜之住宅,減少民怨及後續極力抗爭情事發生。該訴求不符合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定之比例或農業區變更之規定,故本府建議依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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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6青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人:林登位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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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崗區社南里民族路110巷1.交通方便是繁榮發展之第一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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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涵蓋大雅區墓園遷建(現地已有公園規劃,或許動工),兩區市民交通方便一同規劃,縮短兩地差距。免兩地來往之苦,要繞一大圈增加市民繁榮生活品質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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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雅區墓園已變更公園預定地,重視交通方便之考慮,請增加社南里民族路110巷打通及拓寬至大雅區民生路繁榮。建議本案併逕內18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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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併本表編號逕內18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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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7陳情自救會委員:張秀卿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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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三號道路延伸接潭子區計畫道路工程修正路線建議主3號道路後段三和路354巷銜接安和路之規劃,應修正路線往三和路354巷既有路線辦理拓寬,因原規劃路線將造成剪刀型路口,易有交通事故,且沿線土地、建築物部分遭攔腰切過,亦將造成更多畸零地情形,希望都發局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假如維持原都市計畫,未完成變更,則請開闢至前段已受領補償費部份就好,後段未領取補償費部份,請即停止工程施作,否則我們將持續反對該路段繼續開闢,民眾亦將舉白布條抗議。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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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三號道路延伸線業於民國96年12月發布實施,且目前已由建設局發包施工中。另「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辦理時即有民眾陳情依既有道路拓寬作為主3號延伸線之建議,經原台中縣都委會民國99年第37屆第10次會議審議該案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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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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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考量路口銜接之需求,且該計畫道路曲度以符合五級路最低限速率30公里\/小時之標準辦理,故不宜變動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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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有道路路線過於曲折,且兩側建物密集,將會增加建物拆遷情形。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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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8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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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雅第七公墓(民生路四段)配合市長政見欲變更墓地為體育場用地。建議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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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墓地位於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之西南側,緊鄰住宅區、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土地,且面臨32公尺本案請臺中市政府於提請委員會審議時,提擬具體之興辦事業、變更內容及財務計61計畫道路之面寬狹小,如以本府教育局所提興建體育設施,未來恐造成鄰近土地使用衝擊,並造成交通壅塞等問題,本案已建請本府教育局協請交通局及建設局配合針對周邊道路系統提供建議意見並預為編列開闢經費研擬具體開發計畫,以補充本案研析內容,再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畫等相關資料,供審議之參考,否則維持原計畫,未來仍有興闢之需要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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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19台中市政府都發局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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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頭家厝段精忠新村本案位於豐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內住宅區,該計畫區公共設施不足,可考量從該住宅區部分土地中變更所需公共設施用地,並參照98年辦理之已騰空眷村細部計畫之模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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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98年「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騰空眷村土地變更)細部計畫案」之模式,眷改土地部分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並調高住宅區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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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補充說明資料略以:「…國防部102年2月6日國政眷服字第號函表示,不同意將精忠新城納入都市計畫變更,故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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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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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0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陳情位置:大雅區上楓段地號1461等5筆土地1.本案位於經濟部100年7月1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6830號公告在案之中央管區域排水港尾子溪排水系統-十四張圳支線排水設施範圍內,惟範圍內於汛期間常遭受水患,為解決當地排水問題,急需辦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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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配合第三河川局整治工程前需編列預算辦理用地取得,故建議將該工程用地範圍之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河道用地等適當水利用地。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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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範圍於擬定特定區計畫前為已形成之排水系統,惟此排水於汛水期易使周邊乙種工業區、農業區遭受水患威脅,故建議依內授營都字第0940086866號函,配合辦理第三河川局所預定之堤防範圍,將農業區予以變更為河川區。本案請臺中市政府於提請委員會審議時,提擬具體變更範圍及內容等相關資料,供審議之參考,否則維持原計畫,未來仍有變更之需要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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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1游銘源陳情位置:潭子區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地號299-61.大富宮為地方信徒信仰中心,且平日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成績優良,頗獲各級政府及地方人士之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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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經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成為合法之宮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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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土地地形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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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將潭子區大埔厝段大埔厝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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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民政局查詢結果,該寺廟尚無寺廟登記證等相關資料,未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據臺中市政府補充處理情形略以:「若該寺廟為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請向本府民政局審62小段299-6地號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作為寺廟使用。認以現況輔導者,再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條第3項研提規劃方案外,應確認面前道路是否臨接及臨接道路是否屬供公共通行之現有巷道及寬度,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提出,且於報部核定前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或回饋金繳納,否則暫予保留,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研處情形及本小組建議意見,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告知寺(廟)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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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2林炳煌陳情位置:神岡區社南段地號3171.本人所有土地位於臺中市神岡區社南段317地號,依現行計畫豐原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用地,與現行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鐵道用地、農業區之同段311地號相鄰;依臺中市政府擬定之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計畫,變更編號第4案之新計畫內容,前述311地號擬變更為自行車專用道用地,則臨接此新編定用地之鄰近地區眾多土地,勢必陷入因未臨接建築線以供人、車出入,致無法申辦建造執照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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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社南段311地號之一部分土地,現況已為眾多住戶人、車出入之現有巷道(神岡區民生路50巷),該地北側為國中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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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陳情人位於住宅區之土地,受面前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影響,未來恐無法申辦建築執造,故本府建議將住宅區變更為自行車專用道用地乙案,依現況部分調整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自行車專用道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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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變更後之名稱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自行車專用道使用」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說明變更面積,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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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用地(神岡國中),以致未有其他出入口可供出入,於變更都市計畫土地變更時,是否能兼顧休閒與社區住戶出入之必要性,合理調整為更周詳之新計畫變更內容,以達成實際與理想雙贏之完美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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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3劉國慶陳情位置:豐原區豐社段40、40-1、40-2、40-3、46-1地號1.復貴局101年11月1日中市都計字第1010155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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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上開號函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徵詢陳情位置土地及該街廓周邊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並訂定適當回饋內容及時機之附帶條件…」乙節,本人茲說明此為不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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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前業已陳情說明本案係為「於都市計畫分區圖中,係形狀為三角形之土地被分割為兩張圖幅,另產業發展區之色塊與農業區相近,僅差有無斜線」及本土地作為農業區使用已完全不符當地條件。因此,本案極有可能為起初都市計畫研議時疏於調查完備而造成,此衍生問題現由陳情人去協調相關地主達成共識,至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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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關於說明一之函文中所提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及回饋比例精神乙節,本案都市計畫係屬定期通盤檢討,非為申請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尚與農業區變更審議較為無涉,應屬陳情整體通盤檢討不宜之處,加以修正。且本案目前建議為增設綠地,所規劃設置之綠地範圍內容及面積,非為均質性條件,皆會增加陳情人與周邊地主達成協議之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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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減少整合難度及符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並符合社會回饋下,仍請建議貴局通盤檢討本案標的相關土地為住宅區,如需配合都市計畫變更法令回饋金事宜,陳情人願意以代金繳納,較為妥適。併逕內3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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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併本表編號逕內3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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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4元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案雖經(原)臺中縣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決「不予採納」,但該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併逕內7案辦理。本案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併本表編64代表人:游陳秀滿陳情位置:潭子區東寶六段186~200地號等15筆土地議意見之理由係因本案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個案,未來工廠輔導合法化將可循相關法令機制辦理;而本公司業經鈞府審查「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通過,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核定函在案。建議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號逕內7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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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內25游富吉陳情位置:神岡區大洲段地號本人土地座落於臺中市神岡區大洲段817地號,目前規劃為道路用地,惟西側四公尺巷道部份,不合土地利用原則,因為該四公尺巷道兩旁土地神岡區大洲段816、819地號係為陳請等人土地,該四公尺巷道沒有供公眾通行之必要,且不會妨害他人權益,而且西側農業區另有道路可供通行,所以該四公尺巷道一點用處都沒有,平白浪費土地,故請將上開四公尺巷道變更為住宅用地,以利土地利用。為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內之次1-2號道路西側四公尺人行巷道,請予以廢除,變更為住宅用地,以利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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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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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係為夾雜於住宅區內之人行步道用地,其確無提供道路系統連通之功能,故建議該用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據「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