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8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81
案件id
dcEes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為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101年1月5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18182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4月24日城規字第101100099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1年1月13日至101年2月11日在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1年1月19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分別假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崎峰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01年1月13、14、15日民眾日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李前委員公哲、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經專案小組於101年5月29日、12月20日、102年1月24日(含現場勘查)、3月4日、7月29日召開5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且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102年10月23日城規字第10200101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本會102年11月26日第81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0月23日城規字第10200101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略),同意依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 二、因應污二及第十五、十六及十七號道路用地增列開發主體,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相關內容。
-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特定區涉及海堤區域範圍部分,經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建議規劃為海堤專用區乙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相關機關研處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請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八、案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5月7日城規字第1031001224號函送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02年11月26日第816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同意依照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 二、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5月7日城規字第1031001224號函送計畫書內容誤植部分,同意依照修正。
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1崎峰村村長梁勝家四號道路建議遊八之四號道路取消,改道北側公有土地。同陳情理由。擬未便採納。
理由:
1.本陳情位置位於計畫區四號道路,現為既有之鄉道屏128及屏128-1,為10公尺既有道路,主要提供地方居民通行。
2.本計畫劃設之四號道路,計畫寬度15至20公尺,為本特定區向東通往林邊都市計畫區之聯外道路,如取消四號道路,將影響道路系統功能。
3.四號道路北側公有土地為公園用地(公十),現況已開闢為崎峰濕地公園,晴天可當處理型人工濕地,污水處理量約9,000CMD,不宜破壞既有設施新闢道路。
4.考量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未來觀光發展衍生之交通旅次,及為建立完善之聯外交通系統,維持良好道路服務水準,四號道路之路線建議維持原計畫。
2鄭茂章東港鎮大東段1130-10地號本案東港鎮大東段1130-10地號編列為道路用地,希望以目前市價征收。希望以目前市價征收。擬未便採納。
理由:
所陳意見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內容,將轉由屏東縣政府處理。
3田厝社區理事長陳武男田厝村村長王賜霖田厝村1.本社區鄰大鵬灣旁,未納入景特定區計畫,希望納入「特定區計畫內」。
2.屏東縣政府及大鵬灣管理辦理推動觀光活動及相關計畫。1.希望「田厝溼地」開發水上遊樂區等設施及活動。
2.希望屏東縣政府及大鵬灣可將觀光電動巴士將人潮帶入我們田厝社區,帶動社區,將後我們納入「觀光路線內」。
擬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擴大特定區計畫範圍,由於本案範圍內尚未完全開發完成,擴大範圍之需求仍不充足,建議維持原計畫。
2.有關建議觀光活動設施,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內容,將轉由大鵬灣管理處處理。
4屏東縣政府103.03.28屏府城都字第0號東港鎮嘉南段830地號(公一)經查詢坐落東港鎮嘉南段830地號等1筆土地為非公有土地,而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書規定土地計畫取得方式為撥用,執行上產生疑義。建議修正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擬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公園用地(公一)範圍內,仍有38筆土地為私有地,面積約2.68公頃。本案於民國90年擬定風景特定區計畫時,受限於當時GIS資料庫及因部分土地受潮汐影響沉陷於海面下而未及清查,即將現況已施作海堤及堤外部分範圍劃設為公園用地(公一),土地取得方式以撥用辦理,而造成日後實際執行之困難。
2.本次檢討將配合修正「公一」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徵購及撥用辦理,並增列私有地土地徵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購費(詳附件)。
5黃俊達嘉南段38-18地號第2案中向西延伸至嘉南段429、536號劃設8公尺道路,但無連接環灣道路之公共道路仍不足利用環灣道路,以提高災能力。建議一併徵收38-18地號土地,該地為相鄰地主共有之預備道如一併徵收及整建道路,將可提高該區域交通便利,且地主樂見其成。擬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變更內容第2案之新設道路系統,業於民國102年1月16日依城規字第1021000164號函,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嘉蓮里里長,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召開協商會議。另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召開工作會議,依據民國102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21001131號函發會議記錄結論第三案規劃。
2.陳情位置(嘉南段38-18地號)南側約200公尺處,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第5案中,已自環灣道路5k+850處增加劃設一條15公尺之十六號道路,新設道路長度較陳情位置短,所需開闢經費較低,並足已供當地民眾生活與防災需求。
6大鵬灣守護祖先土地南平自救會國中小用地及東港鎮嘉南段1229-18、1229-21有關屏東縣東港鎮嘉南段1229-18、1229-21地號(南平公墓)遷葬案,以及為因應未來國中小學童就學需要,於特定區南側既有社區內劃設國小用地2.5公頃、2.9公頃案,建請依說明辦理,以維南平里民之權益。1.依目前南平里民人口數,近在幾尺的鎮內已有東港高中國中部、東新國中及新基高中國中部,國小更有大潭國小、以栗國小、東隆國小等七所國小,鄰近尚有林邊鄉國中、小學等學校,實不需要在灣域南岸或特定區南側社區內再行劃設國小用地2.9公頃及國中用地2.5公頃,造成更多社區居民顛沛流離失所,引發更多民怨,本會更質疑此5.40公頃學用地,恐淪為他日財團變更地目後的利益來源,為維全體里民權益,建請廢除此5.40公頃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還給南平里民,並讓近百年來居住在舊部落約180幾間住戶不需拆遷而流浪他鄉。
2.有關「屏東縣東港鎮嘉南段1229-18、1229-21地號土地(南擬未便採納。
理由:
1.國中小用地(1)屏東縣民國90年至100年之出生率自11.62下降至6.16,此外,民國90年至100年間,國小學齡人口佔總人口數比例自8.02%下降至6.27%;國中學齡人口佔總人口數比例亦自4.01%降至3.93%,顯示少子化趨勢確實顯著。
(2)本特定區經檢討後,仍維持現行計畫人口數,因此有關國中、國小用地仍應以計畫人口14,000人計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用地之檢討應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參考「屏東縣綜合發展計畫」預估110年各年齡層之人口數,推估國小人口數佔總人口比例約6.16%,國中人口數佔總人口比例約3.74%,計算本特定區目標年國小學童數為863人,國小用地基準面積為2.546公頃,國中學童數為524人,國中用地基準面積為2.65公頃,而本特定區現行劃設一處2.9公頃之國小用地,超過基準規定0.3公頃,以及一處2.5公頃之國中用地,不足基準規定0.15公頃。
(3)本計畫業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召開機關協調會,並無相關單位表達機關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平公墓)遷葬案」,本會極力主張應於原地號土地上建設「大鵬灣觀海追思樓」為主體之感恩森林公園,以存放南平里先民遷葬後之骨骸,不但緬懷追思南平先民早期流血流汗、開疆闢地之辛勞,更是對於百年前即居住此地之原住戶的起碼尊重,本會為表達多數里民之心聲,期望政府單位深思,若在未取得各方共識及南平里民同意之前提下,恣意妄為,造成眾怒,抗爭將永不止息,政務亦將難以推動,實非上策,亦非百姓之福。
3.建請迅速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廣納南平里民意見,尋求解決之道,共創雙贏。地不足之情形,且為提供未來南平社區發展衍生之學齡人口,並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本特定區內建議維持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
(4)本特定區南側國中及國小用地係屬本特定區已公告市地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業經屏東縣政府100.03.15屏府地劃字第1000067853號函核准同意辦理,本案國中、國小用地已納入該計畫書公共設施用地共同負擔計算,如變更用地,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將重新報核,如此恐延宕自辦市地重劃開發期程,影響民眾權益,建議維持原計畫。
2.南平公墓嘉南段1229-18、1229-21地號土地位於本特定區「公四」、「公五」用地,所陳意見建設「大鵬灣觀海追思樓」係屬納骨塔性質,與公園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不符。
3.第三次通檢有關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辦理,將待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