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81-審議事項-["第10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體育休閒專用區)案」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體育休閒專用區、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公園用地、道路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8281
案件id
hI74M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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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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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1月6日城規字第101000005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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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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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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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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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26日止,於桃園縣政府及蘆竹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0年11月9日假桃園縣蘆竹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桃園縣刊登自由時報100年10月28、29、30日等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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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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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彭委員光輝、顏前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於101年3月2日召開1次會議,嗣因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顏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王委員銘正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8月28日及102年10月17日召開2次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4月24日城規字第1030002217號函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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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4月24日城規字第1030002217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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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請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5條規定,於本案報請核定時,必須檢具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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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由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據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為單一土地所有權人,故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規劃單位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核示事項(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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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建議事項:
(一)有關本案申請變更單位所有毗鄰變更範圍屬非都市土地部分,請規劃單位於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詳予考量一併納入整體規劃及開發之可行性。
(二)按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劃設有其實質環境因素及理由,不宜輕易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請規劃單位於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針對本特定區內保護區劃設之目的及理由,詳予審慎檢討,以資妥適。
(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委員代表建議略以:本基地南側計畫道路寬度僅4公尺,若有車輛進出及會車困難之情形者,請規劃單位於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適度檢討相關因應措施及對策,並檢討增加計畫道路寬度之可行性,以符實際需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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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8月6日城規字第101000625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規劃單位會同申請變更單位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建請先行洽請桃園縣政府體育主管機關就本基地規模、球場數量、區位條件之適宜性,是否符合該縣體育發展政策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有關本案變更回饋內容部分,建議將計畫區內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約占計畫面積40%)及申請變更單位所屬計畫區外12米聯絡道路(約占計畫面積8%)土地,捐贈予桃園縣政府或桃園縣蘆竹鄉公所,並由申請變更單位負責興建、管理及維護與工作。另請桃園縣政府或桃園縣蘆竹鄉公所與申請變更單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查本案基地平均坡度大部分為百分之十五以上,爰建議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39條之規定,將本案建蔽率調整為不得超過40%,容積率調整為不得超過100%。
(四)主要計畫書草案第49頁「四、簽訂協議書」後段有關「…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協商研訂具體合理之醫療回饋內容及相關查核機制」等文字,應屬誤繕,請查明修正。
(五)細部計畫書草案第79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有關「本基地之退縮建築、臨幢間隔及院落規定」內容,應請訂定明確之標準,俾供後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依據。
(六)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開發行為如符合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建議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5條規定,於本案報請核定時,必須檢具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七)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強度增加,促使土地逕流量增加,連同氣候變遷所造成淹水及災害發生之機率將因而大幅提高,爰未來規劃水土保持計畫時,應考量有關淹水所造成之災害,研擬適當之防範措施與對策,提供適量之滯洪設施,且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總和。
(八)本案擬由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規劃單位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核示事項(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九)計畫書草案內有關「台北縣」之文字,請配合修正為「新北市」,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