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91-審議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91
案件id
NMQXB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0月11日第138次會及102年12月30日第1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3年1月23日府建計字第103001552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施委員鴻志(召集人)、郭委員瓊瑩、蔡前委員仁惠、謝委員靜琪、林委員秋綿、林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銘正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3月26日、103年4月23日(上、下午)及103年5月19日(上、下午)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甲案32案決議不予採納,仍維持花蓮二通醫療專用區之附帶條件辦理。照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1邱重坤「公Ⅱ-3」公園用地1.本案已於100年10月4日發布之「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同意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與道路用地,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規定本案擬定細部計畫後需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唯若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
2.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自100年10月公設地專通案發布實施以來,積極整合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由於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人數達14人以上,除大部分人居住本地外,尚有部分居住在日本,故延宕辦理時程。
3.現今本案已完成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整合作業達符合擬訂細部計畫法令規範門檻限制,且積極遵循本案100年10月4日發布實施之附帶條件辦理後續程序,唯恐難在原規定會議紀錄文到3年之期限內完成,考量本案展延開發期程後不僅可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限期保留之問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透過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亦可亦取得本區公共設施,並促進土地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建請同意配合刻正辦理之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予以展延開發期程。住宅區(0.83)公園用地(0.27)道路用地(0.08)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留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負擔回饋,並優先劃設公園用地。
2.本案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5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本公兒Ⅱ-3公園用地均為私有,主管機關未辦理用地取得作業,若維持原公園公地用地,以現行法令採市價徵收更增加縣府財政壓力且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本案屬100年10月4日發布之「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範疇,土地權利關係人已依原公設地專案通檢案附帶條件行中,已快整合完竣,將提送細部計畫與重劃計畫。
3.本案若開發後縣府主管機關可無償取得已開闢之公共設施,對當地居住生活品質具正面效益。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2趙彩萍、陳保成花蓮市四維段578、580地號等2筆土地1.四維段580地號土地自62年為本人取得所有權,縣府於72年將該地變更為保存區,二通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但現況非港天宮宗教設施範圍。
2.建請同意配合實施宗教設施之範圍,將本案土地變更回農業區。變更宗教專用區回復為農業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考量港天宮為花蓮地區重要宗教信仰中心,宜維持適當規模,故第139次會議決議維持原分區。照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13花蓮市公所花蓮市林森段554-4、554-5地號等2筆土地花蓮市公為綠化、美化環境,提升花蓮市民休閒活動空間,並彌補公兒用地面積不足,配合鄰近公園作整體開發利用。陳請花蓮市都市計畫編定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配合陳情理由,建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使用。建議併後續公設通檢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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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納入後續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討論考量。
逕14李國正花蓮市民心段176-1、177等2筆地號左列土地於民國56年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至今已47年,依舊編列為機關用地,此影響地主權益甚鉅。陳請變更為商業、住宅用地或儘速辦理土地徵收。
建議酌予採納。
併變更案第五案。陳請變更為商業、住宅用地部分,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5案;至於儘速辦理土地徵收乙節,非屬本會權責,請花蓮縣政府妥為處理。
逕15李國正花蓮市民意段1、3、549、550、551、552地號左列土地於民國56年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至今已47年,依舊編列為機關用地,此影響地主權益甚鉅。陳請變更為商業、住宅用地或儘速辦理土地徵收。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花蓮市民意段1、3、549、550、551、552地號為公園用地土地,考量公園用地劃設之完整性,故維持原計畫。照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6華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1.查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以下簡增91-7地號)及鄰地91、91-8地號等28筆土地,皆為本公司所持有(詳附件一),是為一個完整區塊土地(請詳附件二紅色虛線所標示者)。惟花蓮縣政府之都市計畫圖上,卻將地目「建」之91-7地號規劃為道路用地,然該地尚未開闢成道路供人行走。
2.今適逢貴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將進行花蓮市都市計畫第三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故懇請同意將本公司所有之91-7地號變更規劃為住宅區,以符土地之有效使用,並期使地盡其利,帶動地方發展之整體性。將「花蓮市北濱段91-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併後續公設通檢案處理。
照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納入後續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討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