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9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91
案件id
rT0CDh
概要說明
- 說明:文教區之標示方式(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說明:私立學校因校地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而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文教區後,一般會加註括號說明供○○學校使用。
2.調整名稱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亞東技術學院使用)」,以符實際。
3.配合4-6案新增案。
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6私立亞東技術學院工業區(0.15)醫療專用區(0.15)1.亞東技術學院北側工業區內之建為合法建物,依使用現況修正變更為「醫療專用區(0.1526公頃)」。
2.變更工業區為「醫療專用區」應維持原工業區使用強度,則免回饋。
除回饋部分比照「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捷運系統用地為通訊數位專用區、醫療專用區、變電所用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變更工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之回饋比例辦理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為符公平一致。
捷運系統用地(九)(0.09)道路用地(0.09)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新北市政府後續另案整體規劃考量,故維持原計畫。
7府中捷運站、亞東捷運站捷運系統用地(十一)(0.01)住宅區(0.01)1.府中段450-2、451-1、452-1及453-1等4筆地號恢復為道路用地部分,未達原計畫道路寬度,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同意,予以變更恢復為原計畫道路寬度11公尺(部分府中段450-3、454-1、447-4、447-5、447-7、446-1及446地號)。
2.新雅段1064-2、1065-3、1066-3等3筆地號,已撤銷徵收,恢復原分區(住宅區),免回饋。本案原則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配合本次通檢新編號3-2案,全區商業區另案辦理檢討時得配合一併檢討。
商業區(0.11)機關用地8埔墘派出所住宅區(0.002)機關用地(0.002)1.經查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自58年使用至今,雖無妨礙商業區之用途,為落實管用合一,予以調整分區。
2.因陳情土地已辦理撥用完畢,依撥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埔墘段27-5、31-4、27-72、33-2及33-240地號)。維持原計畫。
理由:同意依新北市政府說明,配合鄰近私有土地已有業者詢問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未來如參與更新,可將派出所納入規劃,依市有土地權利取回新建之派出所空間。倘變更為機關用地則不利與周邊商業區土地一併開發利用,故維持原計畫。
9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海山分隊道路用地(0.25)機關用地(五)(0.25)1.為因應都市防災,配合消防局業務需求增建海山分隊。
2.陳情地號現況作為道路及停車使用。
3.配合使用現況調整為機關用地(幸福段1064-1地號及部分1061、1060-1、1051、1047及1046地號)(細部計畫為「部分機關用地、部分廣(停)用地」。
備註:細部計畫部分為廣停用地。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機(二十)機關用地(二十)(0.06)住宅區(0.06)1.機二十北側住宅為劃定前既有之建築。
2.原發布分區為住宅區,且自來水公司確實無使用需求,故回復為原分區(埔墘段234、234-5、234-6、234-7、234-8、234-9、234-14、234-15、234-16),免回饋。除補充理由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修正變更理由語意,以符實際。
11計畫區內變電所用地變電所用地(1.97)能源事業用地(1.97)配合刻正進行之板橋浮洲專案通盤檢討,將計畫區內所有變電所用地一併變更為「能源事業用地」。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12文德國小南側,板橋區公館段地號-公園用地(0.03公頃)-住宅區(附帶條件)(0.03公頃)-附帶條件:
應回饋50%,並得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其代金折算方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原則辦理。
考量私有地主合法權益及避免公園綠地減少,建議依合法建物坐落之私有地範圍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變更範圍板橋區公館段1761、1762-1、1732-1、1733-1、1734-1、1735-1、1736-1、1737-1、1782-4、1782-5、1782-7、1782-8。
-照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變更內容通過。
理由:考量私有地主合法權益及避免公園綠地減少,建議依合法建物坐落之私有地範圍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回饋50%,並得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其代金折算方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原則辦理。
備註:本案係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人11案』增提列案件。
13板橋高中東側學校與計畫道路交接處道路用地(0.05公頃)-學校用地(0.05公頃)-板橋高中東側原計畫公園綠地包含在核發學校建照範圍內,考量分區一致,及降低損及合法建物權益,故變更板橋高中東側部分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內容通過。
備註:本案係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人12案』增提列案件。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15-1長江路二段與吳鳳路交叉口北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配合江翠北側地區之道路系統串接之完整性,調整部分路寬並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維持原計畫。
理由:
變更後恐損及既有建物,且現況東側長江路二段189巷及西側長江路二段139號旁之既有巷道均可做為進出通道,故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37)道路用地(0.37)5-25-2計畫區西側,鄰湳仔溝,特二號道路行水區(0.84)道路用地(0.84)因特二號道路(湳仔溝東側部分)業已開闢,計畫線與實際現況不符,故配合特二號道路之規劃與實際現況,予以調整路型,變更部分行水區及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範圍內均為公有土地。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4)宗教專用區(0.04)商業區(0.17)宗教專用區(0.17)公園用地(公二十七)(0.06)宗教專用區(0.06)停車場用地(停三)(0.01)宗教專用區(0.01)道路用地(0.00)宗教專用區(0.00*)住宅區(0.11)道路用地(0.11)公園用地(公二十七)(0.12)道路用地(0.12)5-35-3接雲寺及周邊道路系統公園用地(公二十七)(0.00)住宅區(0.00*)1.配合接雲寺周邊道路系統改善工程業已完成,考量現況道路開闢情形與整體道路系統,變更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光華段:部分2032-1、2032-2地號。府中段:部分1720、1712-1、1721、1722、1720-1、1723、1723-1、1724、1732-3、1720-4、1885、1884、1732-6、1883地號),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府中段:部分1732-6、1883、1883-2、1732-2地號)並取消原計畫穿越接雲寺所在位置之7公尺寬計畫道路。
2.接雲寺部分,本次檢討為區別指定古蹟與宗教建築,考量接雲寺為當地發展已久之廟宇,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府中段:1659、1660、1661、1662、1663、1664、1666-5、1712-3、1712-2、1712-8地號及部分1885、1720、1722、1721、1712-7、1644、1655-1、1666-4地號)。照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
修正理由:
1.依照現況實際權屬及租用範圍,調整變更內容。
2.配合接雲寺周邊道路系統改善工程業已完成,考量現況道路開闢情形與整體道路系統,變更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光華段:部分2032-1、2032-2地號。府中段:部分1720、1712-1、1721、1722、1720-1、1723、1723-1、1724、1732-3、1720-4、1885、1884、1732-6、1883地號),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府中段:部分1732-6、1883、1883-2、1732-2地號),並取消原計畫穿越接雲寺所在位置之7公尺寬計畫道路,變更為廣場用地。
3.接雲寺部分,本次考量接雲寺為當地發展已久之廟宇,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府中段:1659、1660、1661、1662、1664、1666-5、1712-3、1712-2、1712-8地號)。
修正後變更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11)道路用地(0.11)公園用地(公二十七)(0.12)道路用地(0.12)公園用地(公二十七)(0.00*)住宅區(0.00*)(*=10平方公尺)住宅區(0.01)公園用地(0.01)(公二十七)住宅區(0.03)廣場用地(0.03)商業區(0.16)宗教專用區(0.16)停車場用地(停三)(0.01)宗教專用區(0.01)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55-4板橋市信義路與土城市青雲路交界處農業區(0.02)道路用地(0.02)1.「板橋市信義路與土城市青雲路交界處道路不等寬,為順接青雲路路幅,參酌實際現況酌予調整路型,以符實際。」2.左側建議可先行槽化設計,後續配合土城都市計畫道路劃設再行調整路型。
3.土城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應配合特二號道路及本案進行道路系統檢討。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5-65-5遠東數位通訊專用區西側住宅區(0.12)道路用地(0.12)1.本案係配合民國96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捷運系統用地為通訊數位專用區、醫療專用區、變電所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於本次檢討配合劃設遠東數位通訊專用區外南雅南路銜接華東路之18公尺東西向道路。
2.考量本道路為連接南雅南路及華東路之重要道路,為成就本區交通系統串連之完整性,且考量公益性,建議修正為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除補充理由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理由:調整補充變更理由語意,以符實際。
5-75-6萬板路,公二用地(音樂公園)南側公園用地(公二)(0.16)道路用地(0.16)配合道路實際使用現況、土地權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江子翠段:18-4、18-3、16-96、17-8、30-18地號及部分30-20、30-21、30-22、30-23地號。港子嘴段:
132-32、133地號及部分134-1地號)。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經查係屬重製後樁位及分區誤值,經修正後重製圖面已無道路變更問題。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西門街、中正路1巷住宅區(0.78)道路用地(0.78)1.西門街路寬約16~20公尺,土地權屬大多為公有地。
2.經評估西門街可銜接南側之府中路及北側之北門街與公館街,有利於林家花園及接雲寺周邊主要計畫道路系統之完整。
3.另考量整體路網系統及促進公館街與西門街之銜接,建議將中正路1巷依現況寬度12公尺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並納入主要計畫變更,以串連主要計畫道路系統。
2.因受限於保存區及現況開闢情行,使道路呈現不等寬之情形,為確保人行步道之完整及道路綠化空間留設等問題,加註說明如下:
(1)細部計畫應規定建築物臨路應退縮至少2公尺,留設作為人行空間使用。
(2)未來道路規劃設計應考量道路槽化及綠化設計。照新北市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16-1公一整體開發住宅區、公園用地將公一西側合法房屋密集開闢困難部分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應由公一內東西兩處密集合法房屋之地主共同分配。
3.為獎勵都市更新,本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訂為27,600平方公尺,其計算式如下:公一住宅區(附)附帶條件:
1.住宅區(附)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西側合法密集房屋可申請自辦更新,惟西側整體開發時應併基地東側合法密集房屋(未辦理容積移轉)及西側公園用地整體規劃一併辦理更新。
3.公園用地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得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1.都市計畫歷程:公一用地於62.11.20「江子翠及十二埒鄉街計畫」劃設為鄰里公園用地:嗣後曾於76.04.01「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提案變更為住宅區,因當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決議維持原計畫;又於81.04.02「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提案變更為住宅區,由於與地主協調不成故維持原計畫;後於86.08.12「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2、14、24案(即公15、公13、公1案)」,因合法房屋密集、開闢困難,為顧及人民權益及減少政府負擔,將合法房屋密集的部分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定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
2.土地徵收歷程:查公一公園用地係於78.5.9由板橋市公所辦理徵收,後因86.08.12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案,以附帶條件將部分公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爰案經本府依前揭都市計畫規定報奉臺灣省政府於87.07.18府地二字第162107號函核准前揭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範圍之照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理由:
1.考量容積移轉係政府基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義務所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發展受限制之補償措施,且本案附帶條件訂定時(88.8.12)並無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配合增訂附帶條件。
2.考量都市更新執行可行性及公一、公十
- 三、公十五之住宅區(附)執行一致性,爰配合修正容積獎勵起算時間。
修正內容:
公一住宅區(附)附帶條件1.住宅區(附)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西側合法密集房屋可申請自辦更新,惟西側整體開發時應併基地東側合法密集房屋(未辦理容積移轉)及西側公園用地整體規劃一併辦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密集合法房屋基地面積=7,721(㎡)(西側)+3,792(㎡)(東側)=11,513(㎡)(2)11,513*60%*2(樓)*2=27,600(㎡)4.本變更案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5.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6.將來改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4.為獎勵都市更新,住宅區(附)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現有合法密集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西側+東側(未辦理容積移轉))*60%*2(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為上限。
5.住宅區(附)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6.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7.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土地准予撤銷徵收,本府再據以於87.08.10北府地四字第246648號函通知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之登記。故原經本府徵收完竣之板橋市公一公園用地之公有土地中,凡屬前揭變更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土地且原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繳回原領取價款者,該土地所有權均已回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3.土地權屬:屬前揭變更都市計畫內東側及西側兩處合法房屋密集地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者,查目前有部分土地仍為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另有部分土地分別於86.11及86.12辦理撤銷徵收,權屬回歸為私人所有。其中東側有約26%屬私有土地、西側有約95%屬私有土地。
4.整體開發之困難:
(1)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民國86年變更時係將西側變更為住宅區、東側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並規定由東側及西側地主共同分配住宅區之土地,但兩區地主整合困難,故原變更都市計畫內兩處合法房屋密集地區迄今未能如期整體開發。
(2)容積率低、缺乏開發誘理更新。
3.公園用地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得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4.為獎勵都市更新,住宅區(附)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訂為:(西側土地面積+東側(未辦理容積移轉)私有土地面積)*60%*2(樓)*2(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為上限。
5.住宅區(附)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但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率以120%計算。
6.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7.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7.本案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3.(2)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8.自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4.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
9.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必要時得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或依法辦理徵收。因:由於前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逾三年,其都市更新獎勵改為1.5倍後,容積率為180%,受近年房地產不景氣影響,缺乏改建誘因。
5.為解決因附帶條件而造成開闢困難之問題,考量其徵收歷程及公平可行之開發方式,本次檢討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修改附帶條件。
6.附帶條件修改原則:
(1)「公園面積不再減少」;(2)「維持公園的完整性」;(3)「公平保障公園東西2側合法私有住宅權益」。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8.自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如未能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附帶條件4.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
9.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必要時得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或依法辦理徵收。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26-2公十三整體開發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將合法房屋密集開闢困難部分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為獎勵都市更新,本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訂為42,700平方公尺,其計算式如下:
(1)密集合法房屋基地面積=17,768(㎡)(含巷道及空地)(2)17,768*60%*2(樓)*2=42,700(㎡)3.本變更案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4.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公十三住宅區(附)附帶條件:
1.住宅區(附)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住宅區(附)整體開發時應併公園內私有土地一併辦理更新。
3.為獎勵都市更新,住宅區(附)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現有密集合法房屋總樓地板面積*60%*2(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為上限。
4.住宅區(附)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5.住宅區(附)得參考「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開發。
6.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1.公十三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歷程、土地徵收歷程均與公一用地雷同。
2.因住宅區範圍較大、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且容積率低、缺乏開發誘因,迄今無法完成開發。
3.本次檢討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修改附帶條件。
4.附帶條件修改原則:
(1)「公園面積不再減少」;(2)「維持公園的完整性」;(3)「公平保障公園東西2側合法私有住宅權益」。照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理由:
1.考量容積移轉係政府基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義務所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發展受限制之補償措施,且本案附帶條件訂定時(88.8.12)並無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配合增訂附帶條件。
2.考量都市更新執行可行性及公一、公十三、公十五之住宅區(附)執行一致性,爰配合修正容積獎勵起算時間。
修正內容:
公十三住宅區(附)附帶條件:
1.住宅區(附)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為獎勵都市更新,本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訂為42,700平方公尺,其計算式如下:
(1)密集合法房屋基地面積=17,768(㎡)(含巷道及空地)(2)17,768*60%*2(樓)*2=42,700(㎡)(3)上述基地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
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5.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6.本案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2.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係數,減低優惠,或改按1.5倍計算。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7.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8.自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3.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
9.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必要時得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或另擬都市計畫。3.住宅區(附)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但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率以120%計算。
4.住宅區(附)得參考「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開發。
5.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6.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7.自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如未能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附帶條件4.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
8.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必要時得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或另擬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公十五整體開發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公十五整體開發住宅區之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理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為基地面積之40%)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做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2.為獎勵都市更新,本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訂為16,100㎡,其計算式如下:
(1)密集合法房屋基地面積3,349㎡(含巷道)(2)3,349㎡×60%×4(樓)×2=16,100㎡(取整數)3.本變更案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4.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至少7樓層以上為原則,經相關主管機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5.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6.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2.(2)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係數,減低優惠,改1.5倍計算。-公十五整體開發住宅區之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理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為基地面積之40%)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做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2.為獎勵都市更新,本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訂為16,100㎡,其計算式如下:
(1)密集合法房屋基地面積3,349㎡(含巷道)(2)3,349㎡×60%×4(樓)×2=16,100㎡(取整數)。
(3)上述基地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
3.本變更案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但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率以240%計算。
4.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至少7樓層以上為原則,經相關主管機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5.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6.自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如未能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附帶條件4.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1.考量容積移轉係政府基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義務所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發展受限制之補償措施,且本案附帶條件訂定時(88.8.12)並無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配合增訂附帶條件。
2.考量都市更新執行可行性及公
- 一、公十三、公十五之住宅區(附)執行一致性,爰配合修正容積獎勵起算時間。
-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提會調整新計畫內容通過。
表2-4板橋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比較表項目本次通盤檢討前計畫面積(公頃)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面積(公頃)重製前後面積差異(公頃)住宅區631.04611.55-19.50第一種住宅區4.544.27-0.27第二種住宅區39.8140.010.20商業區63.8563.64-0.20乙種工業區50.3936.00-14.39保存區2.822.880.06農業區36.8739.532.66行水區6.8110.063.25河川區16.6015.57-1.03電信專用區7.006.95-0.05通訊數位專用區14.9214.930.01醫療專用區2.752.760.01車站專用區0.480.490.01藝文專用區4.664.660.00加油站專用區0.160.160.00車站特定專用區39.0739.02-0.06土地使用分區小計921.77892.47-29.29機關用地13.6413.58-0.06文中小用地3.513.50-0.01文小用地33.6533.700.04文中用地33.1732.84-0.33文高用地6.656.900.25文專用地3.363.590.23私立亞東技術學院用地2.893.020.13公園用地55.3754.00-1.37公兒用地1.241.350.10綠地用地7.147.650.51體育場用地10.8810.940.06廣場用地0.270.26-0.01停車場用地3.263.23-0.04市場用地3.103.120.02批發市場用地4.184.17-0.01醫院用地1.341.18-0.16加油站用地0.510.560.05變電所用地1.911.970.06殯儀館用地2.432.21-0.22抽水站用地4.924.63-0.28環保用地2.222.320.10瓦斯站用地0.170.17-0.00垃圾處理廠用地10.749.82-0.92下水道用地0.400.38-0.02排水溝用地1.892.650.76捷運系統用地3.083.170.09捷運系統用地兼道路用地0.100.100.00自來水事業用地2.382.36-0.02道路用地215.15237.2122.06人行廣場用地1.341.400.06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30.170.04鐵路用地6.9810.633.65公共設施用地小計438.00462.7624.76合計(總面積)1,359.771,355.23-4.54合計(都市發展用地面積)1,299.491,290.07-9.42註:1.實際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都市發展用地不包含農業區、行水區及河川區。
表2-6重製後板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項目現行計畫面積(公頃)佔總面積比例(%)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住宅區631.0446.41%48.56%第一種住宅區4.540.33%0.35%第二種住宅區39.812.93%3.06%商業區63.854.70%4.91%乙種工業區50.393.71%3.88%保存區2.820.21%0.22%農業區36.872.71%-行水區6.810.50%-河川區16.601.22%-電信專用區7.000.51%0.54%通訊數位專用區14.921.10%1.15%醫療專用區2.750.20%0.21%車站專用區0.480.04%0.04%藝文專用區4.660.34%0.36%加油站專用區0.160.01%0.01%車站特定專用區39.072.87%3.01%土地使用分區小計921.7767.79%66.29%機關用地13.641.00%1.05%文中小用地3.510.26%0.27%文小用地33.652.47%2.59%文中用地33.172.44%2.55%文高用地6.650.49%0.51%文專用地3.360.25%0.26%私立亞東技術學院用地2.890.21%0.22%公園用地55.374.07%4.26%公兒用地1.240.09%0.10%綠地用地7.140.53%0.55%體育場用地10.880.80%0.84%廣場用地0.270.02%0.02%停車場用地3.260.24%0.25%市場用地3.100.23%0.24%批發市場用地4.180.31%0.32%醫院用地1.340.10%0.10%加油站用地0.510.04%0.04%變電所用地1.910.14%0.15%殯儀館用地2.430.18%0.19%抽水站用地4.920.36%0.38%環保用地2.220.16%0.17%瓦斯站用地0.170.01%0.01%垃圾處理廠用地10.740.79%0.83%下水道用地0.400.03%0.03%排水溝用地1.890.14%0.15%捷運系統用地3.080.23%0.24%捷運系統用地兼道路用地0.100.01%0.01%自來水事業用地2.380.18%0.18%道路用地215.1515.82%16.56%人行廣場用地1.340.10%0.10%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30.01%0.01%鐵路用地6.980.51%0.54%公共設施用地小計438.0032.21%33.71%合計(總面積)1,359.77100.00%-合計(都市發展用地面積)1,299.49-100.00%註:1.實際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都市發展用地不包含農業區、行水區及河川區。
表三、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逕向內政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部人1新北市板橋區萬安街居民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權益促進會/行水區1.62年都市計畫未注意本區人口密集、建物合法之實情,錯誤將本區逕自劃成綠地,並於76年為因應台北區防洪計畫將本區劃為行水區,進入禁建黑暗期,目前堤防已興建完成,85年已公告無水利法禁建之限制。
2.無視於現行板橋住宅區容積率300%之標準,堅持只給240%,無視於保障現有合法空間,與周邊相隔之分區容積竟然不同,顯見大違平等原則。
3.本區先後興建堤防、快速道路、抽水站、截流站等公共設施,也影響本區環境品質,惟市府竟排除前項用地,要求再回饋40%公共設施,且本區是從高強度被變為低強度使用,何需再回饋?4.不適用於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因為住宅密集區的建物密集,每一戶所持有土地面積太小,配回土地面積不夠興建住宅。
5.建請比照相鄰街廓,解除禁建,無條件變更恢復回住宅區。
6.建請提高住宅區基準容積率至300%。
7.建請降低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至36%。
8.建請改變開發方式,取消區段徵收,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採納。
理由:
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變更案第三案決議辦理:
1.依專案小組建議方案修正後通過。
2.各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維持40%,以提供公園、道路為優先,另可依各單元實際需要劃設其他公共設施及調整劃設區位。
3.細部計畫擬定原則之開發方式,其中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者,其更新單元範圍應與細部計畫單元範圍一致。
4.餘依專案小組意見通過。
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3案辦理。促進會分別於101/3/28、3/29、4/3、9/6陳情4次,因陳情人及內容相同故合併為1案。
註:本表僅列入「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範圍內相關之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表四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逕向內政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1曾啟焜/公13附帶條件1.公13附帶條件有關法定空間之規定「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但如開發基地未鄰公園用地,那開放空間之留設區位將無法決定,而造成無法開發之情形。
2.20坪×60%×2×2=48坪/合建(各1/2)=24坪/地主,現有房屋使用率幾乎100%,2樓等於40坪,如此住戶豈有拆屋改建之意願?3.建請修正公13緊鄰公園留設開放空間之附帶條件及提高樓地板面積6~7倍。未便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變更案6-2案決議辦理:
1.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修改附帶條件。
2.附帶條件修改原則:
(1)「公園面積不再減少」;(2)「維持公園的完整性」;(3)「公平保障公園東西2側合法私有住宅權益」。
3.附帶條件修正如下:
公十三住宅區(附)附帶條件:
(1)住宅區(附)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整體開發建築,其法定空地(至少應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應緊鄰公園用地集中留設作為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2)住宅區(附)整體開發時應併公園內私有土地一併辦理更新。
(3)為獎勵都市更新,住宅區(附)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現有密集合法房屋總樓地板面積*60%*2(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為上限。
(4)住宅區(附)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5)住宅區(附)得參考「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開發。
(6)本案都市更新之住宅興建高度,以至少七層樓以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6-2案辦理。
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上為原則,並由本府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詳予審核,並盡量降低建蔽率,以集中留設更多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7)將來改建時,建築物配置及設計需先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才准請照建築。
(8)自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如未能改建動工時,附帶條件3.之計算式內原規定「2」倍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係數,減低優惠,改按「1.5」倍計算。
(9)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必要時得由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或另擬都市計畫。
部人2臺灣鐵路管理局/民權路至館前西路鐵路用地1.目前土地業務上已無需使用,爰不宜仍維持作鐵路使用。
2.建議此段鐵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併鄰近分區使用,有利整體規劃使用,並可解決用地取得問題。
3.目前土地現況為景觀天橋、廣場及人行通道使用,如貴府擬規劃設計為廣場或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應請依「各級政府機關相互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向本局辦理有償撥用。未便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人48案決議辦理:請台鐵先行協調後方商業區地主,並提出整體發展構想(更新方案)後,另案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3林睦舜/文化段887、887-2地號1.887及887-2地號於民國六十七年時為建公園及開路時由866地號分割出去,但目前要興建時確因887及887-2地號為一條長型綠地,導致866地號無法指定建築線情形。
2.建議變更文化段887、887-2地號,協助866地號能指定基地面臨萬板路建築線。部分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變更案2-4案決議辦理:
1.變更公園用地(公十)為住宅區(0.035公頃)。
2.變更公園用地(公十八)為住宅區(0.017公頃)。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2-1案辦理。
部人4林宜棟等25人/府中段14、28、40、45、47等18筆地號1.陳情土地緊臨新板特區,因本區屬老舊住宅區,無法改建,且新板特區發展已達飽和狀態,商業區嚴重不足。
2.建請將本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祈使此地土地開發得以解套,並建請將回饋比例降低,使新板特區周邊土地得以有效利用。
部分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人10案決議辦理:納入變3-3案全區商業區檢討辦理。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3-2案辦理。
部人5臺灣鐵路管理局/全線鐵路用地1.位於住宅區之鐵路用地擬納入「新北市板橋區港仔嘴段1-18地號等3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更新單元範圍內,爰請維持原住宅區使用。
2.其餘之鐵路用地,因鐵路已地下化,現況做為道路使用(縣民大道),爰應依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變更案2-13案決議辦理:
配合主細拆離,變更內容修正如下:
1.變更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0.63公頃)2.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24公頃)3.變更住宅區為學校用地(文中一)(0.02公頃)4.變更住宅區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4公頃)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2-7案辦理。
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6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埔墘派出所土地1.埔墘派出所陳情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土地原為國有座落於商業區,為便於使用管理,以有償撥用方式取得所有權,並於100年6月2日完成撥用程序,依現況作為派出所使用,以落實管用合一,且該使用無妨礙商業區之用途或管制。
2.另上述土地及鄰近私有土地已有業者詢問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未來如參與更新可將派出所納入規劃,依市有土地權利取回新建之派出所空間,倘變更為機關用地則不利與周邊商業區土地一併開發利用。
3.建議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酌予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人38案決議辦理:
1.經查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自58年使用至今,雖無妨礙商業區之用途,為落實管用合一,予以調整分區。
2.因陳情土地已辦理撥用完畢,依撥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3.另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儘速提供新增2筆已撥用土地資料,俾利併同調整為機關用地。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4-8案辦理。
部人7羅庭瑤/土城區瑞興段473、474、475、476、477、479、480地號,公二十六土城區瑞興段公園預定地(公26)已超過三十九年卻遲未徵收,請納入本次通檢檢討,以利儘速徵收。部分採納。
理由:考量板橋都市計畫區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仍不足,且該公園用地已有部分開闢,考量公園完整性,本次建議維持公園用地,另將函請主管機關儘速依法辦理徵收。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分採納。
部人8劉清松/板橋區中山路與三民路交叉口1.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2.將板橋市中山路與三民路交叉口之廣場建請變更為商業區,其理由係因該廣場規劃為圓環,而圓環恐造成交通阻塞,予以廢除不作理應變更為與臨近分區為商業區,減少拆除民房造成損失。未便採納。
理由:依民國101年3月2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次會議人21案決議辦理:
1.該廣場用地原計畫為道路用地(圓環),於76年4月2日發布之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廣場用地,其變更理由為:「埔墘地區之圓環廢除,為補必要之公共設施,及避免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於民國66年3月16日協調會迄今,已多次陳情,惟歷次都委會最後
決議
- 決議考量板橋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且該廣場預定地為進入板橋市視覺焦點,最後仍維持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影響他人權益,乃將道路變更為廣場。」2.現行計畫經檢討公園、廣場等5種公共設施未達計畫區總面積10%,故仍維持廣場用地,不予變更。
3.公共設施保留地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得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處理。原計畫廣場用地。
2.惟考量因雙方對於捐贈程序是否完備認知有所差異,惟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土地所有權人續與新北市政府協商釐清,如土地所有權人確已有捐贈使用事實,則另案依相關法規規定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檢討。
部人9炫頡顧問有限公司/板橋區民族路611、611-3、611-4地號三筆。機關用地(九)解編事宜未便採納。
理由:考量部分土地已開闢作為公務機關使用,且機九用地緊鄰新板特區及板橋火車站,該區持續高度發展,未來仍有機關進駐之需求,並考量後續公務使用需求彈性,建議維持其公共設施機能。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部人10鄭朝陽.蕭義偉/板橋都市計畫公十五用地1.公十五變更為住宅區。
2.取消公十五附帶條件(3):本變更案不得再適用其他容積獎勵規定部分採納。
理由:
1.本案附帶條件訂定時,雖當時並無都更獎勵相關規定,但已直接在都市計畫書內規定給予2倍都市更新獎勵,若再准予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相關都市更新獎勵,恐有重複計算獎勵疑慮。
2.考量容積移轉係政府基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義務所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發展受限制之補償措施,且本案附帶條件訂定當時並無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故本案應可依容積移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6-3案辦理。
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11李林素貞/板橋區公館段1761地號因本地段住戶都有政府核發之使用執照,建請比照82年8月10日發布一通時,變更內容第19案;因錯誤核發執照欲造成現有房屋,為維護合法房屋民眾權益,建請將公園用地變更恢護為住宅區。酌予採納。
理由:考量私有地主合法權益及避免公園綠地減少,建議依合法建物坐落之私有地範圍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有關公園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回饋50%,並得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其代金折算方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原則辦理」。照新北市政研析意見酌予採納。(已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變4-12案。)部人12新北市政府/板橋高中東側學校用地與計畫道路交接處原公園綠地位置均以學校用地展繪併納入申請基地範圍,且已完成建築,避免損及合法建物權益,請審議科納入二通檢討。酌予採納。
理由:
板橋高中東側原計畫公園綠地包含在核發學校建照範圍內,考量分區一致及避免損及合法建物權益,建議變更板橋高中東側部分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已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變4-13案。)部人13致理技術學院/板橋市公館段598、692、938-17、939、941-1、943-1、938-16、693地號等8筆土地本校現有土地地號中分屬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建議將本校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部分採納。
理由:
1.為維持學校使用之完整及落實管用合一,將學校實際使用範圍土地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致理技術學院使用)」,餘則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2.為確保道路之通行,位於既有道路或計畫道路者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4-5案辦理。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審議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審議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陳情摘要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1新北市板橋區萬安街居民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權益促進會/光復橋北側行水區該區為高密度住宅區,若以一般住宅區之容積率,將無法符合該區需求。考量該區已完成之公共設施下修公設比例、增加容積率比例、另尋求獎勵辦法增加容積。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部人1辦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2蔡培元、蔡培殷、蔡培敦、蔡培倫/板橋區中山路與三民路交叉口1.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2.將板橋市中山路與三民路交叉口之廣場建請變更為商業區,其理由係因該廣場規劃為圓環,而圓環恐造成交通阻塞,予以廢除不作理應變更為與臨近分區為商業區,減少拆除民房造成損失。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部人8辦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逾3張高得、黃廣治/文聖國小(文小一)請惠予協助辦理板橋區文小一住宅自辦市地重劃。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於81年4月6日「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並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該案並於84年10月20日擬定板橋都市計畫(配合文小一變更案)細部計畫,其中開發附帶條件規定,本細部計畫內學校用地與住宅區應以自辦市地重劃或無償捐獻方式整體開發,且撤銷徵收土地手續應與市地重劃或無償捐獻同步辦理,另亦規定學校用地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無償捐獻或重劃方式登記予縣府,逾期縣府得另循法定程一、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