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0)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84eBM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23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085633號函及103年4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703088號函辦理。
- 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0)係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規定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詳如附表一),其開發期程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月11日第747次會審竣決議略以:「…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三、案經開發單位依照上開決議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惟計畫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眾多,雖參與市地重劃之土地面積已逾半,但同意人數未達50%門檻,在充分尊重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尚需持續協商溝通以利計畫執行,現因開發期程將屆,為繼續辦理本案,故經新北市政府以上開號函送延長開發期程之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部都委會第747次會議決議彙整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1變更案編號第11案(大安路以西、大安圳以東與中央路以北所圍地區)乙種工業區(註)(6.3622公頃)備註:
1.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2.俟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協議書、自願捐贈或捐獻計算式、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遷廠計畫等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商業區(5.6149公頃)道路用地(0.7473公頃)附帶條件:
1.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計算公共設施及捐地比例。
2.至少應劃設30%公共設施。
3.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4.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5.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1)請新北市政府於完成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1.本案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原則同意」變更為商業區,但本基地面積廣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迄今已近15年尚未有相關之變更提請,不僅違背二通時變更為商業區之原意,且阻礙整體環境商業活動成長。為避免地主整合延宕,影響都市發展。
2.為使公共設施集中留設,宜事先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
3.由於此街廓面積較大,難以取得完整街廓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故依使用現況及特性區分三大區塊。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
1.考量第Ⅰ區塊現況為空地,尚無變更需求;第Ⅲ區塊現況尚有新建及營運中廠辦且變更意願不高,建議該兩區塊維持原工業區,未來若有變更需求,再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檢討審議規範」申請辦理變更。
2.第Ⅱ區塊,請臺北縣政府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修正計畫書、圖(詳如圖一)。
3.有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核算應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請縣政府依本會第727次大會決議妥為標示於計畫示意圖內,以利執行。
註:1.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釘樁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2.表內原計畫面積與新計畫之變更項目及面積係依據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後附圖為準,已扣除第Ⅰ區塊及第Ⅲ區塊面積。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703088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本會第74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