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N0xA9y
概要說明
- 說明: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因自來水管線之管理係屬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權責,業於103年3月20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473038號函轉相關單位處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7翁天想中和區正南段476地號目前學校未使用該地號。無需納入學校預用地。予以採納。
1.說明:
(1)本案已納入補辦公展編號第17案處理,係依學校權屬及現況使用提列變更,由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依學校(正南段338-2、387地號原公展內容變更為住宅區)及私人(正南段339、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決議339-1地號原公展內容變更為學校用地)土地產權範圍,修正變更內容。
2.修正內容如下:
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1519學校用地(文中3)0.1519學校用地(文小5)0.0472學校用地(文中3)0.0572住宅區0.10443.變更理由:
(1)文小5東側,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重合,樁位與地籍展繪線重合,且與現況亦大致相符,三線均未損及建物。
(2)文中3東、南及西側(116~C383-1以南),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重合,樁位與地籍展繪線重合,地籍與現況大部分相符,未損及建物。
(3)文中3西側(116~C383-1以北)三者皆不相符,三者均損及建物,惟地籍較符合現況。
(4)本案均以地籍與現況較相符,部分住宅區依土地權屬變更為學校用地(文中3)。
(5)另部分學校用地(文中3、文小5)其權屬為私人所有且現況非由學校使用,故參酌權屬提列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決議8翁惠萊中和區秀山段422-1、425-1等2地號變更都市計畫圖重製第26案,已將該陳情位置列入,但在此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中,依地號入電腦查詢卻未見納入,且公開展覽說明會資料也未列。可否依地號及門牌號詳實書面告知是否已納入此次變更第26案次中。予以採納。
1.說明:
本案已納入補辦公展編號26案處理,為兼顧人民權益及使用現況,依已核發建築執照提列變更。經查該2筆地號已納入變更範圍,由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故配合調整公展編號26案。
2.修正內容如下:
原計畫新計畫綠地用地0.1449住宅區0.14493.修正變更理由:
(1)樁位132-S1001A至132-S1001C及樁位132-S1001A至89-S1001-5A,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地籍線及樁位線皆相符,三者皆損及1R建物529-820公分、4R建物364-1158公分、5R建物316-1212公分及6R建物129-1005公分。
(2)該損及範圍土地均為私人所有,為兼顧人民權益及現況,依已核發建築執照,將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合法建照為63年(中)第1724號、75年(中)第0794號、75年(中)第1399號、62年(中)第0366號、62年(中)0365號提列變更,其變更範圍為秀山段295-1、294-1、442-2、440-2、441-1、442-5、442-3、440-1、442-1、439-1、442-4、435-1、429-1、428-1、426-1、425-1、424-1、422-1、421-1、420-1等20筆地號。
(3)另部分土地為合法建照62年(中)380號及62年(中)367號範圍內,後因地籍重測分割及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決議新舊地段號差異,致使該分割後土地現行計畫為綠地用地;考量該分割後土地應係屬合法建照範圍內,為顧及人民權益,故將秀山段402-1、399-1、398-1、397-1、396-1、393-1及388-1等7筆地號變更為住宅區。
9洪春生中和區秀山段393-1地號請將393-1地號一併納入變更中和都市計畫內懇請將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併人陳編號第8案辦理。併人陳編號第8案辦理。
0劉永清中和區秀山段396-1、397-1、398-1及399-1等4筆地號我有去參加說明會,於補辦公展說明會發現未將該些地號列入變更範圍內,請再次清查,一併納入檢討。懇請將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併人陳編號第8案辦理。併人陳編號第8案辦理。
1謝美惠中和區秀山段388及387等2筆地號請將388及387等2筆地號一併納入變更中和都市計畫內懇請將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併人陳編號第8案辦理。併人陳編號第8案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如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上開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新北市政府倂同本會第815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再提會討論」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決議1梁巧玲郭彩雲連永斌賴德興戴阿菊廖素珠楊雅惠胡淑琦富桂年賴世明中和區景新段671-1、672-1、673及674等4筆地號1.民等所有房屋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467巷20弄138號及140號5層樓建築物座落於中和區南勢角頂南勢角小段24-47、24-48、24-50、24-51地號(重測後為景新段671、672、673、674地號)等4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貴府於87年4月因地籍逕為分割將民等大部分面積(673、674地號全部),(671-1、672-2地號約佔2/5)劃設為公園用地。
2.民等陳情變更,經貴府列為第二次中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回復,惟僅將672-1、673地號變更為住宅區,另671-1及674地號等2筆土地則未予以處理,期請貴府將民等所有土地恢復為住宅區。
3.民等住戶所有土地經貴府重測分割面積較原有減少,140號原有149平方公尺,重測後權狀竟變成137.9平方公尺,另138號原有121平方公尺,重測後權狀竟變成113.81平方公尺,民等辛苦累積取得合法建物,但因政府之做為遭受損失住戶權益,敬請詳查並恢復原有面積。建議將景新段671-1、672-1、673及674地號變更為住宅區。酌予採納。
1.說明:
(1)本案涉及變更案編號第18案,為兼顧人民權益及現況,並查已核發建築執照,故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變更範圍依建照69年(中)第4555號提列變更。於原補辦公展第18案已提列景新段672-1及673地號變更為住宅區,經查本次陳情景新段671-1及674地號係因新舊地號轉換及歷次土地分割,仍屬前開建築執照範圍內,故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並配合調整公展變更案第18案。
(2)至有關地籍重測面積縮小一節係屬地政作業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
2.修正內容如下:
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600人行步道用地0.0032公園用地0.0632公園用地0.0180住宅區0.01803.修正變更理由:
(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損及5R建物。
(2)住宅區之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且現況為斜坡並設有擋土牆,故參酌新北市土地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住宅區為公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決議園用地。
(3)為兼顧人民權益及現況,並查已核發建築執照,故部份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變更範圍依建照69年(中)第4555號提列變更,其變更範圍為景新段671-1、672-1、673及674地號。
呂玉枝涂慧玲中和區南勢段903地號1.本案位於興南路二段114巷10弄,本地號將由住宅區改為公共設施巷弄用地。
2.以前繳的稅如何賠償。
3.行政處分損害老百姓應予損害賠償,方案為?對於地主非常不公平,因為靠近大馬路,建請保持住宅區用地,不影響地價,不損害地主,以後可以改建地(不被限制用途)也不會影響現狀,也無損害賠償問題,請保持住宅區。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