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10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NQlU3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5月14日第80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
決議
- 決議: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併同本會102年5月14日第803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再公展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03次會決議內容本會決議1澎湖縣政府民國76年發布「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書北辰市場附近:為維護北辰市場正常營運並維持環境衛生及居民安寧: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詳見計畫圖)禁止肉類(包括冷凍肉類)之零售買賣之規定。陳情理由:
1.考量本府102年10月18日接獲北辰市場自治會及民眾約150人陳情到府建議依照第一次通盤檢討之限制保留有關行業之申請案,故目前仍不宜刪除該條文。
2.為維護北辰市場正常營運並維持環境衛生及居民安寧,市場週邊地區管制事項將持續由本府市場主管單位廣納各方意見並與民眾溝通尋求共識。訂定相關自治規定。
未訂定自治規定前。仍維持原規定並酌予修正。
建議事項:
參照102年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分類F101040、F201020,修正文字為「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詳見計畫圖)禁止以從事家畜家禽活體、屠體及生鮮肉類或未調理之冷凍畜肉禽肉批發、零售之行業」,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資妥適。建議採納本府意見。
有關北辰市場附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禁止肉類之零售買賣乙節,涉及「肉類」之相關食品範圍廣泛,不宜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規範,建議納入地方自治事項規範辦理,故建議刪除本條文。爲避免北辰市場週邊地區管制事項條文刪除後於納入地方自治事項規範前之時程落差,同意照縣政府建議事項通過,並俟納入地方自治事項規範後檢討刪除本條文。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03次會決議內容本會決議2呂泰孟、呂佳蓉、呂佳倖、呂怡靜、呂昆陽、呂昆鴻、王永文馬公市馬公段611-1地號土地變更道路用地為部份商業區及部分道路用地陳情理由:
本案因馬公市馬公段611-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薛景文過世,其配偶及子女陳情保留此變更案,待所有產權繼承及移轉辦理完成後,再配合本府辦理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
建議事項:
增列附帶條件:依照大會通過之回饋條件(變更案編號第十案),並增列4.土地所有權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起8個月內。與澎湖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屆時仍無法完成簽訂協議書則依原計畫使用。建議酌予採納。附帶條件:
1.依據「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本案應回饋50%之公共設施用地。
2.北側應併公有土地至少保留4公尺人行步道。
3.本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除捐贈人行步道用地外,不足部分應改以繳交代金補足。有關簽訂協議書之期限並無規範,縣政府可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部核定,故未便採納。
3澎湖縣政府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
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O。
- 一、本次通盤檢討修正陳情理由:
1.目前(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本府已依照大會專案小組意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4點)另案委託辦理擬定「馬公都市計畫(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都市設計準則」並依照細部計畫程序辦理準則定訂。
2.本府原提案之住宅區一-一原意為馬公市民族路至介壽路以西等濱臨海岸線第一線屬住宅區街廓,因本次通檢計畫書圖未於(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範圍標將與都市設建議採納本府意見。本案住宅區容積使用率偏低(平均僅約126%),與計畫容積率240%差距甚大,為形塑離島特殊風貌及地方居住習慣與氣候條件,依不同地區發展條件訂定差別容積,故同意縣政府針對馬公市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將民族路西側之同意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03次會決議內容本會決議為:
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管制內容如下;1.住一-一(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範圍詳附圖)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OO。
2.住一-一之建築物屋簷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
3.住二-一(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以外之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O。
另依大會專案小組建議計準則(觀音亭海岸周邊地區)範圍混淆,故修正住一-一範圍說明。
3.有關大會專案小組建議適度調降容積率部份因事涉民眾權益,本府目前新訂都市計畫之整體開發區已有訂定差別容積並適度調降,位於舊市區之住宅區除另有細部計畫地區外,本府建議維持現行馬公三通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至於住一-一之建築物部份建議依現有土地使用強度,以4層樓或屋簷高度14公尺建築,對民眾既有權益之較無影響。
4.有關大會小組建議增列住二-1部分,考量本縣住宅區尚有集合式住宅或旅館使用申請案,且目前仍有透過容積移轉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需要,建議修正以都市設計及開放空間留設替代高度管制,較符合本縣需要。
建議事項:
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O。
1.住一-一(馬公市民族路至介壽路以西、範圍詳附圖)建物屋簷高度(含增加容積規定檢討後)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
2..住一-二(住一-一以外之住宅區)如建物屋簷住宅區容積率調降為200%(建蔽率維持60%)。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03次會決議內容本會決議為「建議除增列住二-1之建築物屋簷高度不得超過七層樓及二十一公尺。」外。其餘依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高度達到六層樓或二十公尺。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並應於基地至少設置一處與道路臨接寬度6公尺且深度5公尺之空間退縮建築,兼做臨時停車及裝卸貨物區。
4澎湖縣政府、趙正直、蔡陳秀珠馬公市案山市地重劃範圍北側零星規劃為住宅區部份土地陳情理由:
1.馬公市案山市地重劃範圍經於本次通盤檢討調整開發方式後,零星分散住宅區土地依本次通盤檢討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為;(1)本住宅區應比照「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繳交變更回饋代金(35%)或調降容積率不大於117%。(2)土地所有權人如自願繳交回饋金,應與縣府就回饋事項與內容簽訂協議書後,始得發佈實施主要計畫。
2.經本府通知所有權人辦理協議書簽訂後計有趙正直、蔡陳秀珠、鄭新眾檢送協議書到府,查僅有馬公市案山段210地號(趙正直)、馬公市案山段214、216、211及213地號(蔡陳秀珠)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並簽訂協議書。
建議事項:建議採納本府意見。
備註:
馬公市案山段214、216、211、213、210、238、271地號土地。1.扣除已開闢之公共設施及「公七」與「公九-二」,調整市地重劃範圍。
2.面積較小之零星住宅區採繳交代金或降低容積。
3.原市地重劃範圍扣除調整後範圍外之其餘公共設施採一般徵收。
除將縣政府建議事項「發布實施前」文字修正為「核定前」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03次會決議內容本會決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土地所有權人仍無法簽訂協議書到府,則予以調降容積解除附帶條件之限制,並於本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