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1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Xgj00h
概要說明
- 說明:
1.該道路屬市區道路,設計速率50km/hr,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檢視本路段最小半徑為112公尺,符合最小半徑為100公尺之規範需求。
2.有關體育場(1)用地(清水運動公園)相關管理及周邊地區交通衝突改善事宜及因應配套措施,建請教育處及工務處進行處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並不影響他人權益,但至今仍未獲改善,實罔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於陳情期間,有每日需行經該道路的的民眾數百人,認為此道路太過危險而聯名陳情外,本陳情人亦四處申訴、陳情,曾獲縣府以府工都字第266958號函示,將本案提入通盤檢討,但如石沉大海未予列入,不禁令人感嘆,對於守法的人民來說,再多的陳情僅是徒增公文往返,人民權益卻絲毫未受重視。
取直南移,所使用土地亦屬本陳情人所有,不會影響他人權益,更能減少畸零地的產生,帶動周邊繁榮,改善交通的危險狀況。
6.本陳情人之771-1地號(面積1276平方公尺)撤銷徵收後土地應歸還與民,不應以未徵收之771-3地號代替,且未經所有權人同意逕行過戶,誠然與實情不符。
7.本陳情人依清地測字第0920013665號函,赴清水地政事務所了解圖簿不符及地籍圖更改案,發現地號771及771-1標列錯誤顯係遭調包之原始資料,本人要求申請影印此份地籍圖,但該名吳清連承辦人卻馬上收回不予理會,且另出示85年已遭塗改地籍圖,本人堅持申請影印原始資料卻遭吳員拒絕。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此筆土地之地籍圖面積大於登記簿面積,為何卻將之逕劃為餘地未善加利用,反攝自侵害相鄰的私人土地,按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公共設施,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故此舉實傷害百姓權益甚鉅,極不合情理。
9.希冀承貴署予以重視維護人民權益,能協調會同相關單位一同會勘,了解實際道路情況及截彎取直後之益處,讓大眾能有安全的道路通行,實百姓之福。
逕人73圓圈灣福德祠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余仲文請依土地實際使用,將本祠所在之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土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祠寺廟之經營管理。1.本祠(圓圈灣福德祠)於民國81年建立於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現況已完成寺廟之興建並將寺廟空地綠美化,為東海里里民的信仰中心。
2.因目前所在土地都市計畫分區為「保護區」,故希藉此次通盤檢討劃設為合法之寺廟用地,並將用地更名為本福德祠所有以辦理寺廟正式登記以利本福德祠永續之經營,特此陳情。
併逕16。本案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後,再行討論。
逕人74建設局「清水區路」、「清水區信義一、二街道路」、「清號道路」、「清號道路」、「清水區信義一、二街道路」、「清道路」、「清水路」、「沙鹿區保成路延伸道路開闢工程」、「梧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建設局提「清水區信義一、二街道路」、「沙鹿區保成路延伸道路開闢工程」、「梧棲區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鹿區保成路延伸道路開闢工程」、「梧號道路」及「梧棲區大道路」等7條都市計畫道道路」及「梧棲區大德路等7條都市計畫道路開闢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線套繪結果研議處理方式。條都市計畫道路及1條綠地是否提列都市計畫變更會議。
逕人75建設局「清水區中山路580號」為「清水區中山路580號前路口改善工程」案,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增設都市計畫道路,以改善地方交通乙案。1.清水區中山路580號前路口為往返大甲溪南岸之客莊堤防道路T型路口,因T型路口之叉路與中山路存有高差,且路口轉彎半徑即視距明顯不足,故多次造成交通事故,先予敘明。
2.為改善該危險路口,經評估交通安全、行車順暢度及道路通行之比較後,採新闢道路方案(方案二)較符合改善所需,茲因新闢道路位址屬都市計畫區內非都市計畫道路,爰需提報都市計畫變更增設都市計畫道路,俾供辦理用地取得工程開闢,以期改善地方交通。
3.承上,本道路興闢後可提升整體行車順暢性及安全性,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爰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款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1.陳情位置因該海頂路與中山路交叉路口近乎平行交會不利於轉彎,且兩路交叉有高低落差,車輛視線產生死角,再加上由叉路轉至中山路需行駛上坡道路,增加車或風險。
2.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權屬多屬國有地(國有財產署及公路總局)3.新設道路寬度採9公尺(車道3.5公尺+1.0公尺路肩)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逕人76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郭元瑾沙鹿區鹿寮段63-2、63-7、64-2、67、67-5地號檢送本局101年9月19日辦理「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沙鹿區鹿寮段63-2、63-7、64-2、67、67-5地號等5筆1.依據水利局101年10月18日會勘紀錄:(1)建設局道路養護科,對道路設施無影響,為現有溝渠部份,仍請水利局本權責卓處。
(2)水利局水利規劃科:請再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等5筆土地土地廢溝(改道)乙案」。確認新設排水側溝及水區面積。新設排水側溝A請提供詳細斷面圖及尺寸、結構分析資料。
(3)水利局水利管理科:非屬市管區域排水公告範圍。
2.考量台中港特定區內相關排水規劃已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建議清水大排、鹿寮排水、安良港大排、梧棲南北向溝渠、山腳大排及龍井大排等用地調整,宜待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檢討確認,並經本府水利單位依法公告治理計畫線後,再行辦理。
逕人77蘇金水清水區菁埔路(中央北路南側)將清水區菁埔路(中央北路南側)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案。自民國90年左右水利局整治水溝,將中央北路與菁埔路附近之菁埔路,原本約10米之道路往東移剩約不道3米半,而水溝也由原本約5米之水道剩約4米,溝底予以加高,使得道路狹窄,呈現弧狀,而水道因水宣洩不及造成水災,在菁埔路36-5號至36-10號因有多次陳情,而以溝中溝方式改善水災問題,但上游並未能改善,遇大雨必造成淹水。又道路太窄,而南方是工業區而無其他道路可行,交通流量大,常有車禍發生,懇請都市計畫變更菁埔路與中央北路附近路段之菁埔路道路銜接乙種計畫道路,而西面之水利地回收(目前被人無償占用中)重新規劃。1.經水利局102年10月8日勘查結果,所陳住家前溝渠係屬農田灌排溝渠,非本局轄管市管區域排水。
2.經查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現況溝渠寬度約2.6米,現況道路寬度約4.3-6.7米。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逕人78圓圈灣福德祠請依土地實際使用,將本祠所在之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1.本祠(園圈灣福德祠)於民國81年建立於臺中市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土地(詳附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併逕16。本案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後,再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祠寺廟之經營管理。及地籍圖),現況已完成寺廟之興建並將寺廟空地綠美化,為東海里里民的信仰中心。
2.因目前所在土地都市計畫分區為「保護區」,故希望藉此通盤檢討劃設為合法之寺廟用地,並將用地更名為本福德祠所有以辦理寺廟正式登記,以利本福德祠永續之經營,特此陳情。
逕人79徐玉喜建議利用沙鹿區竹林段納骨塔周邊附近土地作為殯葬用地,讓有需求、守法的民眾有法源可依據。1.日前報紙所載,台中市中科火葬場要擴大增設殯葬區,卻遭附近居民抗爭,建議能利用沙鹿區竹林段納骨塔周邊附近土地,此地以前是沙鹿公所作為衛生掩埋場使用已數10年,放著也不能做什麼,建議能規劃為殯葬專用區,給予民眾便利。
2.現在台中市已變得繁華、熱鬧,不宜再擴大設置殯葬區,應將殯葬專區、火葬場、殯儀館設在無人居住的地方,不僅無人抗爭,而且台中市到此交通亦很便利,現整個山頭到處都是未經合法申請之墳墓,政府能拆嗎?拆了居民又要抗爭,永遠無法解決問題。政府若無預算,可開放讓有意投資的殯葬業者進場投資。
3.政府應有計畫將地目變更,台中港特定區一直以來都沒有一個殯葬專區,沒有告別式場所、火葬場、殯儀館不敷使用,這是台中港特定區民眾一直不滿的地方,現正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1.沙鹿竹林段現為沙鹿公所作為衛生掩埋場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0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次通盤檢討)案」,希冀營建署能將此案列入討論此地是否可變更為殯葬用地,以造福地方百姓是幸。
逕人80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梧棲區東建段572、572-2地號1.將東建段572、572-2地號土地使用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方能將客房數提昇至市場需求,以利台中港特定區發展。
2.臺灣大道位處台中港特定區主動脈軸線,其沿線的土地使用強度應加強,方可符合市場未來需求。
1.本公司配合政府招商引資政策,與國際一流酒店品牌希爾頓全球酒店集團達成合作協議,於本公司所有位於梧棲區東建段572、572-2地號土地上,設立希爾頓花園酒店。
2.唯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土地,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雖可作旅館使用,但其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上限分別為55%與200%,初步規劃下僅可興建約160間房。
3.在希爾頓全球酒店集團與我方數次評估,可預見台中港特定區及臺灣大道沿線未來發展之潛力,飯店客房需求勢必大增,如依現行法令下可興建之旅館規格,勢必不足提供市場需求。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逕人81都計測量工程科有關「清泉崗機場門戶地區整體開發可行性委託技術服務案」其中非都市土地部分,請納入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辦理。本案規劃範圍包含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部分非都市土地,其中非都市土地部分擬以擴大都市計畫方式納入台中港特定區內辦理,為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7點第(一)項規定,建議納入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列案建議,以符合未來申請法令規定。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附件一】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102.12.30第28次市都委會審議通過)(1)依本府民政局102年11月1日中市民宗字第1020037316號函示修正(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內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及檢討變更之審議作業,統一規範申設條件及回饋原則等事項,於不影響周邊環境及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宗教專用區係指為供宗教事業使用而劃定,並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宗教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項目,以及本市各都市計畫區內宗教專用區之規範容許使用為限。
(三)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依各都市計畫內宗教專用區之規範為準。
(四)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符合下列條件:1.臨接寬度達六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或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但未達六公尺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經自行退縮達六公尺以上寬度,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2.前款退縮之道路土地得計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範圍。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範圍。
(五)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由人民團體主動提出,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原則一: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合法立案登記建築基地範圍或既有宗教建築物基地地籍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合法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建物。
(2)原都市計畫保存區內之合法宗教建築物,經認定非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物。
(3)原都市計畫可建築分區內之合法立案登記宗教建築物,經檢具合法房屋證明及寺廟立案登記證。
(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有之宗教建築物,經提出地形圖、航照圖、地籍登記資料或提供足堪證明原有使用之文件(如稅籍資料、用水用電證明等)。
2.原則二:為利宗教建築物之輔導管理,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其基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檢附寺廟補辦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基地現況圖,以及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文件,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1)參考補辦寺廟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2)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倘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7日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且應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於原地修建,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3)前目贈與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得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4)申請者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未於期限內完成贈與,本府不予發布實施。
3.原則三: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須就現況予以輔導者,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適用下列變更回饋條件:(1)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2)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3)前目贈與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得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4)申請者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未於期限內完成贈與,本府不予發布實施。
4.原則四:既有宗教建築物符合前三款之情形,並為配合市政建設而需拆遷者,其遷移基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基地現況圖,以及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文件,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前款規定事項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附件二】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殯葬設施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壹、總則
- 一、為配合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區(以下簡稱本計畫區)內有關本次通盤檢討期間提出殯葬設施專用區變更案件(適用範圍詳附圖)之劃設及檢討變更作業,統一規範申設條件、土地規模、使用強度等事項,並符合公平正義,特訂定本原則。
貳、辦理條件及程序
- 二、殯葬設施專用區之規劃,應符合「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由本市生命禮儀管理所視需要,選擇適當地點,報主管機關核准。
- 三、依本原則申請者應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並取得經本府發給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以作為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 四、本次通盤檢討期間提出殯葬設施專用區變更,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查核符合本原則第三點申請要件者,得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中辦理。
參、變更內容與使用機能
- 五、依本原則申請變更後之殯葬設施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以20%,容積率以40%為原則。
- 六、本計畫區殯葬設施專用區為供殯葬行為及活動,並僅供作下列用途:
(一)骨灰(骸)存放設施(二)供環保多元葬法設施興設之公墓(三)殯儀館、火化場、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
肆、回饋條件
- 七、申請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應負擔回饋30%之公共設施,其中周邊設施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小於5%,回饋土地應面臨計畫道路且土地應儘量集中劃設、整地完成。
附圖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殯葬設施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適用範圍圖【附件三】溝渠用地名稱調整變更依據102年4月18日「召開水利局函送南山區截水溝(含山腳排水)堤防預定線地形、地籍及都市計畫套繪圖資協商會議紀錄」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規劃溝渠用地及河道用地,為利後續管理,建議統一調整名稱為河道用地(詳附件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提會確認河道用地(9.0273)公園用地(1.8413)農業區(3.4460)港埠專用區(14.3673)鐵路用地(0.0527)防風林區(1.9380)河道用地(1.9380)2725電力博物館(公六九)北側及高美溼地海堤東側港埠專用區(376.6727)非都市土地(376.6727)1.配合99年10月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0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分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案」訂正港埠專用區範圍,調整陸域劃設農業區範圍。
2.港埠專用區北側位屬高美溼地範圍,考量已不在99年11月11日臺中港務局公告之臺中港港區範圍內,且港務局亦無土地利用計畫,故建議將其劃出特定區範圍變更為非都市土地。
3.原公(六九)北側用地,考量現況自行車道規劃及使用,調整為公園用地以利整體使用。
4.清水鎮海濱段1834-1、1834-5、1835、1835-1地號位於港埠專用區範圍,考量現行鐵路使用,調整為鐵路用地。建議照案通過。為利後續管理,建議統一調整名稱為河道用地溝渠用地及河道用地保護區(0.1009)電路鐵塔用地(0.1009)溝渠用地(0.0304)電路鐵塔用地(0.0304)農業區(0.0629)電路鐵塔用地(0.0629)電路鐵塔用地(0.0583)農業區(0.0583)電路鐵塔用地(0.0945)保護區(0.0945)電路鐵塔用地(0.0220)河道用地(0.0220)關連工業區(0.0098)電路鐵塔用地(0.0098)電路鐵塔用地(0.0086)關連工業區(0.0086)36-4人6龍井區田水段1216-1地號、田水段1217-4地號、1089-1、1090-1地號、田水段1093-1地號。福麗段282-1地號、龍津段990-7地號、990-6地號、990-5地號。龍井段竹坑小段219-24地號、555-7地號、555-6地號。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57-27地號。
大肚區文昌段213-1地號。
沙鹿區竹林段竹林小段1112-11.變更範圍現況已興設電路鐵塔且已取得用地。
2.經國土測繪中心現場檢測結果,現況電路鐵塔位置與地籍圖位置相符,但與都計圖位置不符,配合現況地籍檢測成果修正都市計畫圖,以符原規劃意旨。
建議照案通過。為利後續管理,建議統一調整名稱為河道用地溝渠用地及河道用地181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提會確認地號。
清水區三塊厝段頂湳子小段225-15地號、三塊厝段頂湳子小段443-47地號。
停車場用地(停65)(0.9523)河道用地(0.9523)69逾3-34停六五(竹泉段771-3地號)停車場用地(停65)(0.0913)機關用地(機65-2)(0.0913)1.考量原停車場用地現況為排水溝使用,爰依現況調整為溝渠用地。
2.另部分非溝渠使用部分(竹泉段175-3地號)則配合鄰近龍井消防分隊需求調整為機關用地。本案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洽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妥予認定「溝渠用地」或「河道用地」之名稱,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溝渠用地(103.5957)河道用地(103.5957)溝渠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1.1881)河道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1.1881)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2022)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0.2022)區內溝渠用地溝渠用地(6.3852)農業區(6.3852)為利後續管理,建議統一調整名稱為河道用地。新增案件。
【附件四】中科聯外道路(變71案)原變更綜理表第71案內容,係針對中科特定區與本特定區與本特定區之道路銜接,經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劃評估後,為加強中科特定區道路銜接規劃及機場前中清路之拓寬,並新增40M由西屯路與臺灣大道(台12線)交匯計畫道路,調整部分保護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本案新增40M計畫道路經經本府交通局102年10月23日中市交工字第1020038907號函(附件二)及建設局102年11月04日中市建土字第1020117621號函(附件三)意見,有鑒於交通安全及道路服務水準,建議本案採立體交叉方式惟車行動線規劃,並據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建議修正相關方案如後說明:調整後變71案內容變更內容新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保護區(7.7268)道路用地(7.7268)71計畫範圍東側農業區(1.2406)道路用地(1.2406)1.中科特定區與本特定區東側鄰接處劃設10公尺計畫道路(現況為遊園北路),中科特定區範圍內已劃設部份道路用地,不足10公尺部分道路由本特定區劃設補足。
2.為強化中清路替代道路(西接沙鹿交流道)60公尺計畫道路路段,未來應配合中科特定區之規劃銜接其60公尺計畫道路。
3.新增40M計畫道路,由西屯路與臺灣大道(台12線)交匯,進而與特五號道路銜接,以強化地區經特三號道路銜接國道第二高速公路之龍井交流道之可及性。
變71案變更示意圖60公尺50M道(高)→往台中5M←特一特一→5M50M←特一60M←(十)(十)→6M中科特定區171.56圖例都市計畫區已納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三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區已完成個案變更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非都市土地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機場保護區變更為道路用地(4.0883公頃)新增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1.2406公頃)經100年12月5日「變 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 用地)案」變更完成。
(0.3172公頃)40M計畫道路立體交叉配置示意圖(C方案)M0M++++油(五)水綠綠(十一)特二→50M0M←特二0M←特M←特五50M←特特二→M2MM2R1BTMM2R3R3R2RMTM3R2R2R1R1R1RTTTT2R1R2M1RMTMTTMMT1R1R1R1R1R2R1RMTTM2RMMTMTTMMMMMMTTTT6RMT4R4R4R4R4R4R1R1R1R1R1R1R1R1R1R4RTT3R4R4R4R4R4R4R4R4R4R4R4R4R4R3R3R3R1R1RTTTM4R4R1R1B2M2MMTM1R1R1R1RT3R3R3R3RMT6RTTTT3R3R3R3R3R3R3R2R2R2R2R2R2R2R2R2R2R2R1R1RTM4R4R4R4RMT1R1R1R1R3R3R3R3R3R3R3R3R3R3R2R2R1R1R1RMMMMMMMMMMMTTMMMMMM40公尺臺灣大道變更保護區為道路用地3.5501公頃0M←特保護區變更為道路用地(0.0884公頃)【附錄一】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編號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有關變更綜理表變7案「南山區截水溝用地」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考量本地區淹水情形及需求,有關截水溝用地之調整,建議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評估治理計畫成果變更相關用地。
2.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辦理防洪治水工程需求,具有時效迫切性及防救災之需要,原則同意照市府所提建議意見,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
3.本案應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先行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1.本案已由本府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止辦理公開展覽,並於102年11月1日上午10時假沙鹿區公所5樓禮堂及民國102年11月1日下午2時假龍井區公所3樓會議室舉行公開展覽說明會。
2.本案經內政部102年12月24日第818次大會審議通過,103年3月6日公告於3月11日起發布實施。
(二)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案件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再行補充相關資料,提下次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有關「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建議應強化第一點原則訂定目的及適用條件之說明,另第五點各適用原則,則建議應以原則一、原則二及原則三說明方式歸類,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2.各宗教專用區變更案件,建議俟臺中市政府先行針對各案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使用原則及變更可行性先行研析相關意見後再行討論。1.「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依本府民政局102年11月1日中市民宗字第1020037316號函示,建議有關變更處理原則內容建請參照內政部召開「輔導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推動計畫中央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略以:「對申請變更為宗教寺廟專用區之案件,除考量是否取得寺廟登記證外,可參考最後一次補辦登記寺廟,以90年3月31日前事實上已存在之要件,或依寺廟個案情形為審議,俾土地合法化使用後,再依寺廟銷關規定辦理登記」。
2.爰參考上述意見,修正「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另本案含公開展覽變更案及人民團體陳情變更有關宗教專用區案件共計27處,依修正後原則補充相關研析意見,初步相關補充資料詳p12-p26。
(三)有關台中港特定區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內容部分,考量臺中市政府刻正研擬辦理全市各都市計畫「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爰建議納入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辦理,目前維持原計畫。遵照辦理。
(四)有關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新增產業用地(工業區)之需求變更乙案,因涉及產業需求及工業用地規劃等內容尚未確認,建議請臺中市政府研擬具體開發內容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遵照辦理。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需再提會案件處理情形詳下表1,各補充資料詳p2-p30。
【附錄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及第7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編號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部分,建議俟臺中市政府研提「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通案處理原則後,再行討論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經提102.07.09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查通過,本案含公開展覽變更案及人民團體陳情變更有關宗教專用區案件共計27件,相關原則及初步相關補充資料詳詳p16-p31。
(二)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第十二點「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土地比例如下表」修正為「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土地比例如下表」,以資妥適。
2.第十六點內容與第十二點重複,建議予以刪除。遵照辦理。
(三)有關「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再發展地區開發處理要點」部分,建議依臺中市各相關都市計畫通案處理原則辦理,本要點予以刪除。遵照辦理。
(四)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為因應99年原臺中縣、市合併成為直轄市,建議臺中市政府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辦理,並於主要計畫中訂定相關管制原則,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遵照辦理。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需再提會案件處理情形詳下表1,各補充資料詳p14-p34。
【附錄三】變7案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調整內容(先行提會內容)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河道用地(38.9192)保護區(7.5575)第四種住宅區(2.6206)公園用地(1.4243)農業區(95.6827)溝渠用地(147.0512)文小用地(0.8469)道路用地(2.1003)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2.1003)第四種住宅區(1.0252)河道用地(1.0252)保護區(0.2598)河道用地(0.2598)農業區(0.7467)河道用地(0.7467)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0.0553)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116)道路用地(0.0563)農業區(0.0136)綠地用地(0.0747)河道用地(0.0611)農業區(0.0413)鐵路用地(0.1422)河道用地(0.1009)7南山區截水溝用地電路鐵塔用地(0.0172)農業區(0.0172)1.南山區截水溝用地於民國64年以個案變更方式劃設,迄今已餘30年尚未進行徵收開闢,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2.南山截水溝用地面積約50公頃用地取得困難,目前方案如採一般徵收方式,將造成政府財政困難。
3.配合經濟部水利署101年3月完成之「台中港特定區(中棲路以南)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報告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將截水溝截流後分流流入山腳、梧棲、安良港排水,將原南山區截水溝以縮減寬度方式調整。透過南山區截水溝興建,以解決地區長期之洪氾威脅並維護地區民眾安全。
M0M1MM10MMM10M30M11M10M10MM10MM10M1MM30M10M10M0MMMM15MM10M10M15M5M15M10M10M10M10M10M10M10M10MMM0M10M0M20M0M0M10M11M10M11M0M20M20M10M10M10M1M10M1MM1M10M10M10M10M10M10M10M0M10M10M10MM0M12M12M8M8M8M8M12M50M3M0M10M10M10M10M15M0M0M10M10M10MM10M10M10M10M10M10M10M1M10M10M0M10MMM10M0M10M10M15MM5M40M8M8M12M12M8M8M8MM12M8M40M8M8M12M8M8M12M12M8M8M8M8M8M8MM12M8M2M12M12M8M8M12M8M8M8M8M8M8M8M8MM12M8M8M8M12M8M8M8MMM10MM10M10M10M10M0M0M12M8M50MM1M1M1M1M8M8M2M8M8M8M8M8M30M8M8M10M10M1MM40MM12M8M8M8M15M20M2M8M8M8MM1M8M8M8M12M8M8M8M8M8M8M8M8M8M8MM8M8M8M8M8MM50MM50MM12M12M50MM12M8M8M8M12M8M8M2M8M8M8M12M8M8M8M12M8MM8M8M8M8M8M8M8M8M12M8M8M8M8M8M8M12MM8M8M8M8M8M8M12MM8M50M+++++++++++++++++++++++++++++++++++++++++++++++++++++++++++++++5M+++++++++++++++++++++++++++++++++++++++++++++++++++++++++++++++++++++++++++++++++++++++++++++++++++++++++++++++++++++++++++++++++++++++++++++++++++++++++++++++++++++++++++++++++++++++++++++++M←-43-1→5M-130M←(三)(三)→30M特四→431M←-M←特四43-432M←-M←-9-2→15M特→50M49-1→15M4915M←-149-1→15M5M←-1M←-146-1→15M46-1→M4-→2M(八)→30MM←→20MM←(八)M←-1(三)→30M(三)→M30M←(三)0M←(三)M←-特四→50M43-→2M43-2→20MM←-4-→2M(八)→M(八)30M←4320M←-0M←(八)6-→M6M←-46M←-5M←-M←(三)M←(三)(三)→30M(三)→0M(三)→30M5-1→5M4545-1→15M1M←-145M←-10M←特三66-→M6612M←-工(乙)(八)住四電(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市(四四)商三商三商三商三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商三商三商三住四商三(附)停(四四)(附)住四文(小)(四四-一)文(中)(四四)住四住四住四工(乙)(五)工(乙)(六)綠工(乙)(七)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市(四九)公(四九)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油(三)住四文(職)(一)文(小)(四四-二)住四住三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公(四四)機(四四-一)住二住二住四住四住四鐵鐵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鐵住四住四住四文(小)(四五)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商三工(乙)(四)住四住工(乙)(七)住二住住二住二住二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三住三住四(附)住四文(小)(四四-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四住四(乙)工(九)住四住四住四工(乙)(四)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商三住四文(小)(四五)電(五)電(五)工(乙)(四)工(乙)(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零工(二一)零工(二二)機(四九)綠溝(停)溝(停)文(中)(四四)住四住四溝(停)溝(停)溝(停)溝(停)住四公(四四)公(四四-一)(附)公(四四-一)溝(停)住四變(二)變(二)住四住四住四住住四鐵鐵鐵鐵鐵鐵住四(附)M←特特→MM←特50M←特二(一)→40M特→5MM←特三住M←-2M←特四43-2→20M住四住四住四工(乙)(八)住四公(四三)住四住四49-1→15M49-3→15M66-→2M6612M←-1612M←-6512M←-65-11→12M62M←-5-8→12M65-9→12M12M←-5-8→12M65-10→12M2M←-512M←-(三)→3M0M←(三)66-2→M66-3→M()→30M(三)→30M30M←(三)30M←(三)6512M←-612M←-86565-→M62M←-665-6→2M0M←(三)2M←-266-1→12M6612M←-612M←-6-1→12M12M←-2M←-312M←-6-3→12MM←-65-8→12M65-8→2M65-8→12M5-8→12MM←-749-5M←特-七→50M6015M←5M←65M←M←M←0→M0→M60→15M0→1M1→0M61-5→12M6112M←-56112M←-1-2→12M61-2→MM←-26112M←-1-1→12M61-1→12M62M←-2M←-M←-161-1→1M1-3-12M1-4→12M←-()→40M6230M←2→3M20M←663→20M2M←-212M←-2M←-2-4→12M2-→M6212M←-1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兒(六六-二)住四文(小)(六六)住四住四住二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兒(六五-四)住四住四住四文(中)(六五-二)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兒(六五-三)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公(五三)機(六六)公(六六)市(六六)兒(六六)停(六六)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商二兒(六一-四)文(中)(六一)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商二住四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兒住二(六五-四)(五三)公住二住二住二住二鐵鐵鐵鐵污污污污(小)文文(六二)(六二)(中)文(小)(六二)機(六七)兒(六二-一)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12住四住四住四#9#11#8住四住四住四住四兒住四商二兒(六一-三)商二(六一-二)商二市(六一)公(六一)停(六一)文(中)(六一)住四住四住四住四農專兒(六一-一)住四住四住四文(小)(六一)關關(工)(工)(三)(工)(三)關(三)關(工)(三)關(工)(三)關(工)(三)關(工)(三)關(工)(三)關(工)(三)關(工)(三)(工)關(三)關(三)(工)關(工)(三)#15#9特六→50M0M←特M←特六特六→60M50M←特特六→50M特六←5M特六→50M特六←M12M←-62-1→12M12M←-1626→0MM←63→2(七)→40M40M←()6612M←-特→50M50M←特三特三→50M特-七→50M50M←特-50M←特-七50M←特-七特-七→50M特-七→50MM←(一)40M←(一)(一)→40M40M←(一)(一)→M0M←(一)(一)→40M40M←(一)(一)→40M62-1→2M電力專園#14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住四電力專電力專9-4→M50M←-46969-4→M50M←-0M←-46969-4→50M50M←-46969-4→M關(工)(三)關(工)(三)文(高)(十五)道(河)←→+++++++++++++++++++++++++++++++++++++++++++++++++++++++++++++++++++++++++++++++++++++++++++++++++++++++++++++++++++++++++++++++++++++++++++++++++++++++++++++++++++++++++++++++++++++++++++++++++++++++++++++++++++++++++++++++++++++++++++++++++++++++++++?【附錄四】變30案沙鹿掩埋場用地調整內容1.竹林段竹林小段901地號為沙鹿區清潔隊管理室及地磅站所在地,調整為機關用地。
2.竹林段竹林小段667地號土地現況為掩埋場滲出水處理廠使用,及其他原作掩埋場使用土地變更為垃圾處理廠用地。
【附錄四】變42案-軍事機關用地(軍2-1)北側道路調整#62#63墓墓墓墓墓機(七七)垃圾處理場垃圾處理場原變更道路線型
決議
- 決議辦理。民主社會已不是多數人的意見就能拆路,政府也要維護少數弱勢居住的正義,一般居民很難瞭解政府很多都市計畫的相關法令,尤其已閒置22年的「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土地徵收案,已超過開闢年限(縣府時期,西建路拓寬案再度延期至99年12月31日,亦已過期),事實已偏離現況非常遙遠,政府任意透過法令修改而犧牲徵收戶應有的權益,有待主管單位再作充分的說明,釐清須被拆住戶的疑慮以符合現況需求,避免事後的困擾。台北市都市更新強拆王家文林苑是一個血淋淋的教。
3.請實際再勘察整條西建路拓寬十米寬的必要性,為何唯獨西建路是單(西)邊拆,倘若減少拓寬面積再作兩邊調整,我們還可以用微薄的補償金作修建,依舊可以守住家園,也可以藉此改造門面。這條路的西側很多房子都是8、9米深,如果配合拆除4米,就會產生一大片的畸零地,我們的住家也成為廢墟,真是無法面對如此殘局及即將淪落無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初步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家可歸的命運;購屋搬遷豈是一般小老百姓短時間內能做到的事。
4.既然已經發現西建路要拓寬有瑕疵,也決議要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就應該將整條西建路(北從頂橫街~南至中棲路)重新作檢討,不是只針對民權街至民生西街這一段。同時應一併檢討單邊拆的邏輯跟寬度的調整,不應該急著要先開那一段。「飯米未熟,不要妄自一開;蛋未孵熟,不要妄自一啄」,請政府單位及審議委員會的專家們審慎評估,不要憑著政府已完成土地徵收的優勢條件,去開闢舊市區一條居民極力反對且沒有急迫性的道路。小市民的心聲也是理性的訴求,希望獲得重視,無甚感荷。
逕26台灣電力公司蔡宜樺龍井區遊園北段234地號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946-19、830、772-3地號本公司中港~中科345仟伏輸電線路第8號等4座鐵塔,原使用坐落台中市龍井區遊園北段234地號等4筆土地,面積合計0.2129公頃,敬請同意納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檢討」辦理變更電路鐵塔用地為保護區。
1.電路鐵塔用地前經原臺中縣政府96年7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601895773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以及98年1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800145603號公告發布實施「訂正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2.嗣因工程設計變更致鐵塔用地已無需使用,適逢「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進行第三次檢討,敬請准列入變更,以符合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建議酌予採納。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臺中市政府建請將本專案小組已完成初步建議意見中有關未涉及附帶條件處理或已完成回饋協商事項之案件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乙節,建議原則同意;請臺中市政府依歷次小組建議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其餘案件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辦理情形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案件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詳附件一)內容通過:
1.請臺中市政府研擬增列申請變更範圍內涉及公有土地之處理方式,俾供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後續辦理之依據。
2.前開原則二之(2)有關「…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7日該條例公布…」修正為「…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9日該條例公布…」,以符實際。
3.前開原則二之(4)有關捐贈回饋之時機,請臺中市政府針對回饋項目(代金或公共設施用地),研訂妥適之處理方式,以利後續辦理之依據。
4.請臺中市政府儘速將該處理原則告知相關申請變更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單位,以利後進,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規定者,建議予以維持原計畫。
(二)有關殯葬設施專用區檢討變更案件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殯葬設施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詳附件二)內容辦理:
1.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上不予指定本次得申請變更為殯葬專用區之範圍,僅將前開處理原則及擬允許申請變更範圍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作為後續處理相關申請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
2.有關本部民政司列席代表建議依上開原則申請變更殯葬設施專用區之案件中,如有興建納骨塔者,建請提供10%塔位予臺中市政府作為照顧該地區弱勢團體或住戶使用乙節,請臺中市政府洽該府民政單位作為辦理後續申請變更案件規劃或審議之參考。
3.建議請臺中市政府後續另案研擬全市各都市計畫殯葬設施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之通案性處理原則,以符地方需求。
(三)有關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內溝渠用地及河道用地,為利後續管理,建議統一調整名稱為河道用地乙節(詳附件三),除溝渠用地變更為農業區部分,請詳予補充說明理由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並請將相關變更案之名稱予以配合修正,以資妥適。
(四)有關台中港特定區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內容部分,考量臺中市政府刻正研擬辦理全市各都市計畫「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爰建議納入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辦理,目前維持原計畫。
(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計畫目標年,訂為民國110年。本案建議依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調整為民國115年。
24大肚溪流域溝渠用地(169.7589)河川區(169.7589)應依內政部92.12.26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劃設原則規定,統一名稱為河川區。本案建議除應請臺中市政府洽各該河川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案通過。
機(六九)北側機關用地(0.0136)機關用地(機七三)(0.0136)軍2-1南側及東側機關用地(12.55)機關用地(機七四)(12.3164)特六號道路(臨港路)與6號道路(大智路)交口處東南側街廓內機關用地(0.0735)機關用地(機七五)(0.0735)高美國小南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七原計畫未編訂機關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機關用地編號。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側高美派出所(0.7747)六)(0.7747)清水傘製廠機關用地(1.9414)機關用地(機七九)(1.9414)46安良港大排南側.龍安中排北側公園用地(11.9038)公園用地(公七十)(11.9038)原計畫未編訂公園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公園用地編號。建議照案通過。
57工乙(十三)(味丹公司南側)乙種工業區(1.0509)乙種工業區(工乙(二十))(1.0509)原計畫未編訂乙種工業區編號,本計畫新編訂乙種工業區編號。建議照案通過。
68機(七一)機關用地(0.9671)(供軍事單位使用)機關用地(0.9671)(供清水區鄰里活動中心及行政機關使用)該機關用地使用項目原係供軍事單位使用,現況為清水楊厝里活動中心使用,經空軍總司令部確認該用地無撥用計畫,配合實際利用變更使用項目。建議照案通過。
保護區(20.5006)農業區(99.7687)第三種住宅區(0.0730)第四種住宅區(5.7367)溝渠用地(129.1379)公園用地(公四四)(3.0589)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116)道路用地(0.1116)附帶條件:
考量地區防洪疏濬及排水改善工程,待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檢討確認及本府水利單位依法公告治理計畫線後,再行發布實施。
79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農業區(0.5845)溝渠用地(0.5845)1.南山區截水溝用地於民國64年以個案變更方式劃設,迄今已餘30年尚未進行徵收開闢,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2.南山截水溝用地面積約50公頃用地取得困難,目前方案如採一般徵收方式,將造成政府財政困難。
3.依96.10.19辦理本案溝渠用地事業協調會決議,建議南山區截水溝用地應依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先恢復其原計畫使用分區,惟請本府工務處將南山區截水溝用地恢復原計畫事項提報經濟部水利署,並建議針對未來大肚山防洪排水,除考量現有排水溝之疏濬及排水改善工程外,應將山腳大排納入刻正辦理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案中,一併檢討。
4.沙鹿區公所北側之15公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用地使用用地係於86.04「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劃(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部分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暨部分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用地使用)」一案中增設,考量截水溝用地恢復原計畫使用分區,一倂進行用地調整。本案業經本部102年12月24日第81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6日公告於3月11日起發布實施,請市府配合修正書圖。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原溝渠用地變更前所規劃之加油站專用區,考量實際使用需求,一倂調整恢復為保護區。
農業區(10.9746)綠地用地(0.0734)道路用地(0.1312)鐵路用地(11.3214)河道用地(0.1422)農業區(10.8462)道路用地(0.1311)810台中港至龍井儲煤場之運煤鐵路用地(台中港龍井鐵路支線)綠地用地(11.0520)河道用地(0.0747)1.龍井支線鐵路用地原設置目的是作為運送台中港卸貨、煤炭與貨物運送,惟現況臨清水區臨海路之甲南線取代其原規劃輸運功能。
2.本變更位置已經臺中港務局於92年報奉行政院同意廢除有案。建議照案通過,並請將行政院核定文號或公文影本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文小用地(文小六五-一)(2.4553)體育場用地(體二一)(2.4553)911中二高旁龍井交流道南側,文小(六五-一)、體(二一)體育場用地(體二一)(2.3837)文小用地(文小六五-一)(2.3837)1.原文小(六五-一)規劃位置緊鄰中二高,為避免影響學童安全及上課安寧,因此建議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區位,與鄰近體(二一)用地位置相互交換。
2.文小(六五-一)用地及體(二一)用地現況皆尚未開闢使用。
3.依內政部針對本案第二次通盤檢討審議建議,調整中部第二高速公路沿線土地使用沿線及交流道附近之土地使用計畫,以茲周延。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保護區(0.0383)農業區(0.0442)1013市鎮公園東側電塔#71、#72、#74原塔電路鐵塔用地(0.1491)文教區(0.0666)1.該三處鐵塔前於93年「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農業區、市鎮公園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案中因施工安全辦理變更設計而變更電塔位置(新塔),並經內政部都委會第590次會議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