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co3KY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26日第14次會及101年5月10日第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1年7月2日府都規字第101053583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陳前委員榮村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1年9月20日、101年10月19日、102年1月18日及102年2月26召開4次會議後,因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陳前委員榮村及蕭前委員輔導等4位委員因未續任本部都委會委員,故案再經簽奉核可由謝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銘正擔任小組成員,並續於102年11月7日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3年5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045357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八-(二)點: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變更方案及回饋意見(詳附件一)通過外,並請將該地區道路無法依現行計畫開闢之理由,及變更後仍可確保該區防救災功能之相關消防因應設施及消防主管機關認可文件,分別納入計畫書附件及補充敘明,以利查考。
- 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六-(六)點:有關「工業區變更區位及原則」及「農業區優先變更區位及原則」,仍請依法定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列席代表修正意見(詳附件二)通過。
附件
- 附件一:
●巷弄空間紋理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部都委編號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商業區(0.2606)道路用地(0.2606)機關用地【機三】(0.0026)道路用地(0.0026)以南及中正路以西商業區道路用地(0.1808)商業區(低強度)(0.1808)1.現況三福路以南及中正路以西之商業區,其大多藉由王爺巷、一銀巷、連成巷等既有巷道進出。
2.該三處計畫道路自民國68年核定變更暨擴大鹽水都市計畫即劃設為道路用地,惟其道路功能均被既成道路所取代,且舊市區建築物密集,計畫道路開闢不易,故依鄰近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低強度)。
3.考量通行之便利性與防救災之需求,以現況供公眾通行之既有巷道為基礎,在不影響廟宇及古蹟建築的原則之下,為確保一銀巷、連成巷、王爺巷等周邊舊有巷弄空間系統之都市紋理、歷史記憶及地主權益,故依現有巷道修正其路型、路寬後變更為4M道路。
4.查該聚落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以及持分面積過於狹小,且係為光復初期即已成形,為保留歷史脈絡及空間紋理,並考量實際使用現況,採降低使用強度方式辦理,故免予回饋。1.原計畫商業區開發強度規定如下: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之建蔽率不大於6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00%。
2.考量該聚落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以及持分面積過於狹小,且係為光復初期即已成形,為保留歷史脈絡及空間紋理,並考量實際使用現況,採降低使用強度方式辦理,並將該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予以劃設為商業區(低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7案變更後計畫示意圖●既有巷道界面管制為有效地保留計畫區歷史紋理之空間品質,除保留既有道路之外,亦應對其沿線之建築基地進行建築退縮管制。其中為確保一銀巷、連成巷、王爺巷等周邊舊有巷弄空間系統之都市紋理、歷史記憶及地主權益,故依其現有巷道修正其路型、路寬後變更為4M道路(重建時兩側各退縮1公尺)。
既有巷道退縮建築示意圖
- 附件二:
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變更內容部都委編號市都委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市場用地【市二】(0.7035)藝文設施用地(0.7035)停車場用地【停三】(0.3634)公園用地【公十九】(0.3634)公園用地【公一】(0.0008)道路用地(0.0008)住宅區(0.0372)人行步道用地(0.0355)道路用地(0.0727)住宅區(0.1341)公園用地【公十九】(0.1341)1.配合永成戲院、點心城及其周邊公有(公私共有)土地,以促進文化資源保存活化再利用,予以變更為藝文設施用地,其可供電影事業、廣播電視、藝文、休閒、娛樂服務、會議展覽、零售餐飲及其他經本府核准等使用,形塑鹽水在地文化與觀光特色。
2.因停三用地現況為埤塘,不適宜作為停車場使用,爰配合停三用地南側住宅區之公有地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以串聯公一及公十七整體開放空間系統。
3.為建構周邊完整道路系統,故變更部分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為道路用地。
地及其周邊地區市場用地【市二】(0.0457)住宅區(0.0457)附帶條件:
1.依原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其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15%,並應以代金繳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否則恢復為原計畫。鹽水點心城東側後厝段地號554號屬私有土地,考量無徵收市場用地之相關計畫,依土地權屬狀況辦理變更,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1.詳見圖8-17所示。
2.詳見陳情意見綜理表人10、人11。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原鹽水鎮為原臺南早在最古老城鎮之一,昔日人稱「一府、二鹿、三艋舺、四月津」,位於原臺南縣西北部,北鄰嘉義縣義竹鄉,東接新營區及後壁區,西鄰學甲區,南則銜接下營區,鹽水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26年,民國45年重新修訂公布,並分別於民國75年及91年發布實施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430.34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為444.4935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25,000人,居住密度為250人/公頃。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