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1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dj9fu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2年7月31日日第64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2年9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236735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謝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高委員惠雪、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102年11月7日、103年6月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351320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351320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交通分析資料中有關汽機車停車空間之供需情形,請重新檢視修正。
-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8日府都規字第10335132000號函送補充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有關教育部體育署建議事項,臺北市政府已作適當之回應。
- 五、建議事項:有關未來體育場用地之檢討規劃,建請臺北市政府以全市發展角度通盤考量,並視實際供需情形作整體規劃,避免個別變更。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教育部體育署中山足球場移作他用後,北部地區即無設有觀眾席之足球專用比賽場地。另為利於足球運動之推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亦多次要求及建議中山足球場應回復原足球場地使用。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基於國內足球運動之發展及依立法院相關決議,再予整體考量。本府已於102年12月2日召開跨局處協商會議及依據本府體育局103年6月20日函復說明,綜整補充如下:
- 一、中山足球場區位及環境限制1.原中山足球場不適宜足球賽事使用本計畫區體育場用地範圍佔本案約76%土地,原地建築物(中山足球場)自78年9月迄今已啟用約24年,因位處松山機場的航道下方,且松山機場近年航線及航班大幅增加,自97年之每年49,264架次增加為101年之58,170架次,增加幅度約18.08%,頻繁的飛機起降引擎噪音干擾裁判哨音,影響足球賽事公平性,其區位確已不適舉辦大型賽事。
2.原中山足球場足球賽事使用率低依本府體育局統計,中山足球場於97年整建前,94、95年每年僅舉辦14、15場比賽,另本案體育場用地原建築(中山足球場)已使用近20年,不符最新場地規格,且已有其他足球場地替代,爰藉由舉辦花博會予以重新裝修再利用及活化使用。
3.現況已非作足球場地使用原中山足球場因使用已逾20年且已不符最新足球場地規格,配合本府舉辦「2010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於97年12月將該場地管理權移交本府產業發展局使用,藉花博會展期間進行老舊建物活化再利用整建,將原有足球場看台區下方作為辦公室、商店、服務及會展活動使用外,原中山足球場於中央場地增設佔地約9,029平方公尺之「爭艷館」1棟、於東側新設佔地約6,067平方公尺之「美食商城」1座及於北側原酒泉街新設佔地約2,499平方公尺之「長廊廣場」1座;嗣後因該等空間尚具有使用功能及價值,爰延續使用迄今,故實際現況已非為足球運動場地。
- 二、可供足球賽事使用之用地供給等配套措施1.98年7月落成啟用的臺北田徑場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規範要求之國際級足球場並已舉辦多場足球賽事本府體育局於98年7月所落成臺北田徑場係規劃為多功能場地,場地規格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規範要求之足球場地,並能提供容納20,000名觀眾座位之場地,為98年聽障奧運會足球項目決賽場地,每年皆提供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足球賽事及活動,99至102年平均每年舉辦近30場足球比賽。
2.「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18面足球訓練與比賽場地,訴求永續經營為理念,以北部既有場地整修,賽後可作為田徑及足球共用之多功能場地,提高使用效益:
(1)世大運比賽場地8面:國立體育大學田徑場、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體育場、新竹縣立體育場、基隆市立體育場、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銘傳大學田徑場、桃園縣立體育場、新北市板橋第一體育場。
(2)世大運訓練場地10面:迎風球場(2面)、百齡球場(2面)、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田徑場、國立交通大學田徑場、國立中央大學田徑場、陸軍專科學校田徑場、輔仁大學田徑場。
3.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辦理足球比賽、訓練及市民使用,足球運動風氣尚屬熱絡,未因本案變更影響本市足球運動發展:
(1)本市6座足球場地(迎風河濱公園有4座、百齡河濱公園2座)及百齡河濱公園7人制足球場1座、華中河濱公園5人制足球場4座,場地皆符合賽事水準,並作為舉辦98年聽障奧運及102年全國運動會足球項目競賽場地。各場地自99年起由本府體育局與各單位訂約認養(2年約,得續約1次),目前103至104年由臺北市孔雀體育會、臺北市內湖區體育會、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足球委員會、臺北市幼兒足球協會等認養單位管理維護,並配合提供基層學校、市立大學等單位進行訓練、辦理活動及市民使用。
(2)此外,本府體育局所轄臺北體育館亦開放租借供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臺北市五人制足球協會、臺北市幼兒足球協會等單位辦理多項五人制足球賽,平均每月超過1場,經統計各場地租借使用量,每年皆維持有多項足球活動及賽事舉辦,吸引全市及全國優秀選手、市民參與,顯見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使用,足球運動風氣尚屬熱絡,未因原中山足球場土地變更案影響本市足球運動發展。
(3)另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轄管足球場地,計有道南河濱公園足球場1座、華中河濱公園足球場2座、福和河濱公園足球場2座,自94年員山子分洪道啟用後迄今之颱風豪雨事件,尚無淹水至足球場情況,對於其供給使用影響甚小,本市足球場地已足敷辦理足球比賽、訓練及市民使用,本案變更後對體育場用地及足球運動空間供給影響甚小。
4.各級學校用地內設置足球場地目前本市各級學校專作足球練習與比賽之場地有6校,分別為: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市立成德國民中學、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及市立大學(天母校區),且各級學校皆開放學校操場作足球訓練使用(平日下午5點30分後及星期假日全天,晚間亦有開燈),有比賽需求時亦可向學校申請租借使用。
- 三、新增體育場用地或具體育用途使用場地目前本計畫區鄰近大安區、內湖區及信義區亦有新增籃球館、網球中心及大巨蛋等作為體育用途使用之場地,計約17.2公頃,如下表:
用地類別體育用途使用項目用地範圍面積(㎡)大安區原和平國小預定地籃球館5,000內湖區原寶湖國中及國小預定地(於102.4變更為體育場用地)網球中心51,200信義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臺北大巨蛋115,500合計171,700本府具體說明已納入「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敘明,詳第1至2頁。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3年5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333247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或報告事項:
1、本案位於松山機場航道下方,擬供會展特定專用區使用,請市府正式行文交通部民航局就飛航安全及噪音管制標準等表示意見,並請市府研擬後續處理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變更後減少5.03公頃體育場用地,且部分機關用地之原計畫,亦為體育場用地,經市府已補充近5年來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之增加情形,且增加面積大於本案減少面積,請市府再加強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議報告。
(二)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多位立法委員於102年11月6日召開之「立法院第8-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強力要求市府應站在國內足球運動發展前提下,評估於北部地區規劃專用足球場地之可行性,請市府具體說明其後續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土地擬將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國際創新創業群聚計畫」納入整體規劃,有關其選址原則、計畫目標及未來使用構想等,請補充敘明。
3、本案會展特定專用區開發前、後之交通分析資料,請依一般活動及特殊活動類型,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說明其交通服務水準,並請補充市府交通局認可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後續辦理事項:本案未來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四)其他: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附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1月7日「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94地號等7筆土地體育場用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會展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7日聽取本府簡報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