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iEQxg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20日第132次會、101年4月5日第133次會及101年7月26日第13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2年2月7日府建計字第102002165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謝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2年4月24日及102年10月18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花蓮縣政府於103年6月9日府建計字第1030098725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103年6月9日府建計字第1030098725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人口部分,採納花蓮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將計畫人口修正為3000人。
- 二、有關本計畫之都市防災、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請依照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將相關計畫內容詳予補充或修正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2年4月24日及102年10月18日):
查「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位於省道台九線崇德管制站附近地區,行政區隸屬於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村,計畫範圍東至海灘邊,西至蘇花公路(省道台九線)以西約80公尺至200公尺附近山坡,南至海邊道路南側,北至崇德車站以北約850公尺處,計畫面積為203公頃。於民國71年4月15日公告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77年10月14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86年5月29日發布實施。自民國86年第二次通盤檢討後,迄今辦理過2次個案變更。本次檢討為因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故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本計畫在區位上鄰近太魯閣國家公園,有鑑於本計畫中有尚有遊憩區、旅館用地尚未開發,因此請花蓮縣政府考量本計畫之未來發展願景,以確立本計畫之產業發展方向,故請補充本計畫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本計畫人口現況(約1700人)雖遠低於計畫人口(5000人),有關本計畫區之人口推估,請研擬是否調降計畫人口之相關對策與考量藉由觀光旅遊(次)所衍生之活動人口、年齡層分布情形以及觀光旅次等數據及推估模式納入檢討,以利檢視與計畫人口分派及其所影響之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及劃設面積後,提會報告。
- 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3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之0.19%,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惟本計畫區之發展特性與西部地區是迥然不同,尤其本計畫鄰近重大觀光資源,觀光旅次所衍生的活動人口亦應成為公共設施檢討考量的一項因素。故請縣政府就調降計畫人口及針對地區之發展模式及型態,並查明是否有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 四、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五、都市防災部分:經查有關本計畫區整體都市防災與相關防災配設區位及路徑等,於計畫書中第51頁中雖已有相關論述;惟仍請縣政府就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有關計畫之遊憩區涉及整體開發部分,為未來都市發展考量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故增訂附帶條件:「1.本案應於三年內擬定細部計畫。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為農業區。」。
- 七、有關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請補充併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有關停車場用地檢討,請配合乙種旅館區及遊憩區之區位及目前陸路交通(含鐵路)情形,納入本計畫整體考量,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 九、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本案請花蓮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附表二。
變更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3年民國110年配合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計畫年期予以調整。配合以公佈之全國區域計畫,將本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
二二計畫區中心兒(二)東側保存區(0.13)宗教專用區(0.13)為統一名稱而予以變更。
備註:平安宮所在地。
除請於變更理由中補充本案之辦理歷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2.49)墓地(2.49)三五計畫區西側崇德國小西側保護區(0.04)停車場用地(0.04)1.依據現況劃設墓地。
2.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
3.指定退縮予以綠化美化,以降低視覺景觀衝擊。
除請於變更理由中補充本案之現況使用情形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國宅用地(1.89)農業區(1.89)四六計畫區西南側、加油站南側道路(0.61)農業區(0.61)縣府國宅建設單位於93年2月18日所召開之機關協調會中表示已無興建國宅之計畫,同時本計畫區內住宅區開闢率約為58%,尚有發展空間,故本次檢討配合變更為毗鄰分區(農業區)。
除請縣政府於變更理由中補充本案之辦理歷程及土地產權分布情形與原計畫劃設為國宅用地之意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七計畫區南隅鐵路西側變電所用地(0.33)農業區(0.33)台電公司於機關協調會中表示對該用地已無使用計畫,故本次檢討變更為與周圍土地使用相符之農業區。
備註:原使用分區為工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八兒(三)兒童遊樂場(0.29)農業區(0.29)原規劃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國宅已無開發計畫,配合變更為毗鄰分區(農業區)。
備註:同變四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兒童遊樂場(0.15)住宅區(0.15)七九兒(一)兒童遊樂場(0.07)停車場用地(0.07)配合現況使用調整,並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
備註:兒童遊樂場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捐贈30%土地面積。
本案暫維持原計畫,俟辦理縣政府花蓮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再併入整體考量。
八十都市防災計畫無增訂依行政院2391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內涵及通檢辦法第7條規定,為加強都市避難場所設施及路線之設計,配合辦理都市防災計畫。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
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見附錄一)1.配合本次檢討之分區調整而修訂。
2.原計畫對於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規定係依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而該法業於92年3月20日廢止,故配合修改。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秀林鄉上崇德段917地號住宅區(0.4)機關用地(0.4)(機七)變更住宅區(上崇德段917地號)為機關用地(七),供多功能集會場所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丙2秀林鄉下崇德段388地號機關用地(0.34)景觀保護區(0.34)原機關無使用需求,則變更為毗鄰分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檢討前原條文〈86年3月發佈實施〉花蓮縣都委會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乙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60%。並依左列規定:
1.除為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景觀。
2.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以求美化。
3.自設污水處理設施。
4.建築物及客房應面向海邊,並以自然通風及採光為主。
5.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
(1)前院最小深度8公尺。
(2)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
(3)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
6.應提供總面積10﹪供作停車場使用。(四)乙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60%。並依下列規定:
1.除為建築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景觀。
2.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以求美化。
3.自設污水處理設施。
4.建築物及客房應面向海邊,並以自然通風及採光為主。
5.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
(1)前院最小深度8公尺。
(2)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
(3)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
6.應提供總面積10﹪供作停車場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並依左列規定:
1.旅館、管理服務設施、餐飲、停車場、休閒娛樂設施等。
2.硬舖面與基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5/10。
3.應提供總面積20%供作停車場使用。(六)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並依下列規定:
1.旅館、管理服務設施、餐飲、停車場、休閒娛樂設施等。
2.硬舖面與基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1/2。
3.應提供總面積20%供作停車場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檢討前原條文〈86年3月發佈實施〉花蓮縣都委會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除為建築整體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景觀。
5.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以求美化。
6.自設污水處理設施。4.除為建築整體整地需要者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景觀。
5.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必須配合四周環境,以求美化。
6.自設污水處理設施。
(七)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七)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除將「工業區」修正為「乙種工業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景觀保護區以維護優美之自然景觀為主,禁止任何開採砍伐及變更地形、地貌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左列之使用:
1.國防、警衛、保安、保防及公用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2.原有建築物之改建、更新,皆以原址原面積修建,建後之高度不得超過4公尺,惟國防保安設施不在此限。
3.造林、水土保持與防洪設施。
4.為保護區內穩定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八)景觀保護區以維護優美之自然景觀為主,禁止任何開採砍伐及變更地形、地貌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
1.國防、警衛、保安、保防及公用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2.原有建築物之改建、更新,皆以原址原面積修建,建後之高度不得超過4公尺,惟國防保安設施不在此限。
3.造林、水土保持與防洪設施。
4.為保護區內穩定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機關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九)機關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十一)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二)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檢討前原條文〈86年3月發佈實施〉花蓮縣都委會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十三)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三)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四)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參照內政部101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601號書函公告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條文草案,除將「…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修正為…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之可透水層面積並種植花草樹木。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及實際透水率,增訂雨水滲透功能之規定。
建議將條文修正為: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檢討前原條文〈86年3月發佈實施〉花蓮縣都委會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並需於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十六)墓地鄰接機關、停車場及道路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向內退縮10公尺以上作為隔離綠帶;而墓地之規劃應以墓地公園化為原則。為使條文簡明,以利執行,將本條文修正為:「墓地應以公園化規劃,並自墓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作為隔離綠帶。」。
(十七)於實施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之建築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檢討前原條文〈86年3月發佈實施〉花蓮縣都委會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2.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1.退縮之建築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花蓮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1.退縮之建築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工業區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2.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退縮之建築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檢討前原條文〈86年3月發佈實施〉花蓮縣都委會檢討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2.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之建築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八)本計畫區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如下:
1.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2.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