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ian9g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月24日第2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2年5月2日北府城審字第102172430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委員家禾(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謝委員靜琪、蔡前委員仁惠、邱委員英浩、林委員志明、王委員銘正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2年9月26日及103年3月10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於103年5月21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91102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相關回應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考量保留基地西側六分子溝之生態環境,應於基地規劃設計時,將六分子溝與基地內公園用地妥為串聯結合,以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3年5月21日北府城審字第1030911029號函送計畫補充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3.10初步建議意見(含彙整歷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申請基地位於土城都市計畫南側,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面積:10686.54平方公尺),現況為閒置之空地,近年來,在整體產業環境變遷影響下,開始面臨土地使用方式再檢討議題,本基地毗臨捷運場站,重新思考基地使用型態及未來在土城區內所應具有之定位後,擬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捐贈土地及以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針對變更基地全街廓工業區土地,研提整體規劃構想,透過「整體規劃,分別開發」之方式,作為日後整體規劃範圍內其他申請個案變更之參考。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詳為補充資料,並提請大會報告後,照新北市政府所提補充內容通過。
- 一、請新北市政府依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審議「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報告案會議紀錄,就上開會議報告案決定內容及事項(包括產業發展遠景、發展現況及分析、發展趨勢、推動機制及處理通則、開發實質指導通則、執行效益等),重新檢視本案,並逐項列表彙整補充說明後,納入計畫書說明。
- 二、請新北市政府詳予補充列表彙整提供該市土城地區申請工業區檢討變更之案件(包含計畫申請中、刻正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及已審竣者),及各案件之申請位置、申請面積及目前現況等項目,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區及鄰近地區目前工業區面積、分佈位置、產業項目、產業人口及現有廠商家數等項目,以及本計畫區所屬之工業區目前發展總量,包含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等,另請市政府提出未來若面臨工業區面積不足等相關因應政策,納入計畫書說明。
- 四、針對本計畫變更案部分請新北市政府就以下各點詳為敘明,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1.適用法令依據部分,請補充說明本案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及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其適用之情形及理由。又「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及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部分,應具體說明變更後對於整體地區經濟發展之貢獻,並建立相關指標檢核及提供具體數據佐證辦理個案變更後對經濟發展之貢獻。
2.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維護開發之公平合理性,請詳予說明,本計畫案是否已依循主要計畫之指導及符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議報告案第1案「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並訂有對整體工業區使用調整之相關對策。
3.為確實了解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以維護住民活動之便利及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及計畫人口,列表詳為檢討核算本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規模及提出適當之改善規劃與建設計畫。
4.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應請確實就本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及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提供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
5.請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納入計畫書。
6.考量本案開發使用後,將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加重,請市政府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分析資料」,並詳實說明因應之區域性(中央路、承天路…等)與基地內交通動線改善規劃方案、又為確保規劃道路系統(東、南、北向連外道路)開闢可能(包括將來新闢12公尺《含向北連通15公尺計畫道路》、8公尺道路,應取得相關權責單位同意文件與納入正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開闢期程、停車需求對策等,並補充現況及開發後周邊道路服務水準詳細數據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7.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提出針對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防災動線、基地防水、保水…等,以建構安全的防災體系。
8.涉及本會第662、675及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詳為說明,納入計畫書。
(1)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2)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3)變更後之住宅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4)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5)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避免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太大。
(6)其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7)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9.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10.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確實說明,納入計畫書。
-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以回饋方式辦理者,應請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