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1-審議事項-第9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臺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七(逕逾二)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11
案件id
jyNGH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03年5月15日府建都字第1030094917號函辦理。
- 二、本案係變更國中用地、保護區、公園用地為旅遊服務區,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前經本部都委會93年09月07日第592次、94年04月12日第606次、94年06月21日第611次及96年11月27日第671次會議審議完竣。
- 三、為降低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及提高開發意願,本案於期限屆滿前提案修正開發方式及延長開發期程3年,案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5月10日第755次會審議通過(詳附表一),惟後續臺東縣政府於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時,因保安林地無法參與市地重劃及部份細部計畫內容影響日後土地分配設計,須再修正細部計畫內容以利計畫執行,現因開發期程將屆,為繼續辦理本案,故經該府以上開號函送延長開發期程及修正市地重劃範圍之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表一100年5月10日第755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二十七、逕逾2、人4、人5公十三東北側國中用地(2.93)保護區(0.79)公園用地(0.72)市地重劃範圍(4.44)旅遊服務區(4.44)同意延長開發期程3年及修正市地重劃範圍(3.21)1.有關本案變更範圍面積計4.44公頃,部都委會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至少應佔變更總面積之50%,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過重,將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之規定,若再加上「重劃費用負擔」,勢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發意願,致使開發時重劃業務難以進行。
2.為降低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及提高開發意願,擬再修正將公有地部分(約1.23公頃)以撥用方式辦理並劃出市地重劃範圍,私有地部分(約3.21公頃)仍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修正後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仍依部都委會決議佔變更總面積之50%案經縣政府可行性評估分析略以:
「……本案尚屬可行,……建請延長。
開發期程。」一、附帶條件(附十二):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3.21公頃)方式辦理。
1.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至少應佔變更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且其中應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
2.為合理管制土地之使用,細部計畫後可建築用地部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如建蔽率不大於50%,則容積率得予提高至150%。
- 二、本案核定時應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
表一100年5月10日第755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3.本案位台東市海濱公園,是每年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要場地,視覺景觀佳,串聯活水湖、黑森林生態廊道等,配合土地權屬修正開發方式,除可繼續推動使本案順利完成開發作業,提供遊客優質休憩環境,並可提升土地所有權人之開發意願。因本案目前正積極辦理細部計畫修正及評估作業中,故敦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本案開發期程延長3年及修正開發方式,以增加整體開發之可行性。
- 三、請臺東縣政府於完成臺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於上開期限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本案包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旅遊服務區,因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請縣政府將無法以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及依據,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臺東縣政府103年5月15日府建都字第103009491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併本會第75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