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31-審議事項-第1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自強新村地區(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31
案件id
30cmCr
概要說明
- 說明:
1.經查仁愛段76、76-5、81、88等四筆地號土地非屬本計畫區範圍。
2.另查該案已另行辦理「擬定臺南市北區自強新村都市更新計畫」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並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26日第3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照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3103年年年年22月月月月2121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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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配合臺南市政府與國防部自94年合作推動之「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透過整體規劃以達成公共設施用地增加,軍方土地價值不減、整體環境提昇之目的,專案辦理迄今,大部分未改建眷村土地已於各區辦理通盤檢討時完成變更,本案係屬尚未變更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辦理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故請將本案變更之必要性及日後對於整體地區之貢獻,納入計畫書詳為敘明,以符實際。
- 二、依計畫書記載臺南市政府選定6處眷地進行整體規劃,其中涉及變更主要計畫計有5處,除自強新村外均已納入各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本案何以未納入通盤檢討併同辦理,請將其緣由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三、本計畫區位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中公園道系統之兩側,現行主要計畫皆為低密度住宅區,是以本案變更為商業區使否允當,對周邊住宅環境是否造成影響衝擊?應請詳為分析,並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四、本案變更規模達一公頃以上,請依規定劃設不低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公共設施,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五、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故請確實就本計畫地區之產業發展、經濟活動規模、商業供需及存量、公共設施容受力,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後,將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 六、為避免本計畫變更後,對附近地區之交通停車造成影響衝擊,故請提出「交通影響評估」,並納入計畫書詳為說明因應之區域性與基地內交通動線改善規劃方案及停車內部化之需求對策。
- 七、請市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商業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八、本基地依97年進行之國有眷地價值平衡試算,將其分區由住三調整變更為商四,建蔽率容積率提升為80%及320%後,規劃效益為1.13億元,惟若依目前以市價評估,其效益如何?是否仍需將其變更為商業區(商四),請妥為研析後,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
- 九、本基地依發展構想規劃,日後將興建住商辦混合大樓、學員宿舍住商大樓及透天住宅社區,為利管理維護,請將相關社區經營管理計畫,納入後續擬辦更新計畫內容。
- 十、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應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
十一、本案之回饋事項依計畫書記載,已納入「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並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變更回饋公共設施比例規定,為明瞭實際,仍請市府詳為列表回饋內容補充說明。
十二、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計畫書內部分圖示(如圖1、圖2)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改以彩色繪製,以資明確。
十四、有關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人員在會中所提,建議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有臺南市仁愛段76地號等15筆土地,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乙節,除請正式函文本會外,並請市政府研提具體研析意見後,提會討論決定。
十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1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北區仁愛段76、76-3、76-4、76-5、81、88、89-2、89-10、89-11、89-14、338、338-1、338-2、338-3、338-4等15筆地號土地1.旨揭土地除仁愛段76地號土地外,其餘14筆土地均屬「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自強新村地區(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範圍內,前開計畫案正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審議作業中,先予敘明。
2.因本分署刻正接受國防部委託辦理「台南市自強新村與兵配廠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經查前開15筆土地已依內政部101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3288號函列為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詳附件),今為活化眷改土地資產,加速辦理都市更新招商作業,建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劃為都市更新地區。
建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劃為都市更新地區。建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