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31-審議事項-第17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135地號等7筆保護區土地為宗教特定專用區(松山慈惠堂)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31
案件id
X3XYrl
概要說明
- 說明:
(一)有關臺北市保護區開發政策或原則、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土地坡度及坡向分析、地質狀況,以及是否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等,請補充說明。
1.本市保護區開發原則係針對本市特有天然資源之保護區,為避免土地零星開發造成管理不易,導致景觀凌亂及資源及土地遭受污染及破壞,得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利有效管理,提升土地及資源之使用效益。
2.松山慈惠堂於58年即已設立,且已取得依「寺廟登記規則」登記之募建寺廟資格,參酌內政部有關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需俟都市計畫變更完成輔導其合法化後,始得補請領建築執照取得合法地位,且本案基地長年已作宗教寺廟使用,現況均已建築完成,為加強其現況與後續建築開發之1.無(涉本市通案性原則)2.P.143.P.104.無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管理,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變更都市計畫。
3.本案基地依據鑽探結果,主要之層理面走向為N23oE,傾角25oSE向南;主要節理有兩組即走向N75oE,傾角80oNW及走向N25oW,傾角85oSW。整體而言,本基地邊坡並非屬順向坡。本案地質分為出露地層為石底層,岩性以砂岩、頁岩、及其互層所組成。且台北斷層於北側300M處以東西走向通過,基地及鄰近地區並無破碎帶,邊坡非屬順向坡,為穩定地質。(詳附件一)另土地坡度分析圖(詳附件二)。
4.本案雖屬山坡地範圍,但依據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基地為環境敏感度「低」地區。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如附表),有關本案必須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請補充說明。1.內政部於91年5月21日第0910078842號函『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其係為協助民國90年3月31日以前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茲因宗教文化設施之需求與發展為社會走上合諧與永續發展非常重要之一環,亦屬適應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但以現有都市計畫制度並無法預為規劃和解決其長期存在與既有利用問題,本市基於彌補此制度缺陷之考量,故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2.本計畫區位於保護區範圍內,依據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惟基地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本案因基地面積已超過3,000平方公尺故循個案變更途徑辦理。
3.另本案係合法登記之宗教寺廟(北市民寺登字第086號),為使寺廟建築及周邊環境在符合都計與建管法令下,能有進一步改善空間,並響應本市「親山廊道計畫」,配合虎山登山步道整修環境提供市民親近山林的寧適據點。故依循相關法令及「專案輔導宗教事業合法化處理原則」辦理,納入都市計畫管制,改善整體環境。1.P.12.P.143.P.14(三)本案擬變更保護為可建築用地,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係農業用地之一,查本府都市發展局前於94年10月17日為本案召開研商會議,本府產業發展局與會表示對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無意見,且是日會議紀錄(略以):「與會各相關單位皆依權管及法令等規無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本案保護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定表示相關建議及意見,對松山慈惠堂申請變更一案也一致表達樂觀其成,本局同意辦理本案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故本案業經本市農業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2.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之基地使用限制規定,本案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爰本案土地如有上開情形,建議維持原計畫。目前本案範圍內雖包含部分平均坡度40%以上之地區,然本案較陡之四級坡以上土地主要分布於基地邊緣及東北側地區(詳附件二)。現況廟宇建築主要在平均坡度30%以下地形之範圍,平均坡度40%以上之地區現況多維持原始地貌,僅部分作為擋土牆等設施(主殿西側駁坎)。未來將於細部計畫書載明,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坡度30%以上且未開發地區不得作建築使用及保持原始地貌。考量目前慈惠堂實際使用範圍與權屬之整體性,建議本案維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範圍。
P.43.本案變更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交通與環境等影響分析,請補充說明。1.本案位於四獸山之虎山登山步道入口處,為臺北市民前往登山必經之地,具有森林區休憩節點之功能,於整個親山廊道體系中位居要點。然進入四獸山之虎山登山步道入口並無鄰接計畫道路,本案透過變更劃設之道路用地,此計畫道路可連通至虎山登山步道入口,有助於提升親山廊道環境,使市民更易親近山林資源。
2.本案周邊透過植栽與周邊生活環境適當區隔,確保鄰近居住寧適性,除不影響周邊居民外,更可提供居民良好的生活空間。
3.本案目前設有遊覽車停車位10位、小客車停車位105位,以便於民眾使用。然慈惠堂依習俗舉辦寺廟活動時,停車空間有所不足,為減少對周邊交通、環境所產生之影響,本案依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小組審議結論第二項:「有關交通部份建議在建蔽率30%的前提下儘量提供小汽車停車空間,並搭配廟方所提供之接駁巴士以滿足假日及法會期間之停車需求…。」以固定的班次頻率進行免費巴士接駁服務,鼓勵民眾搭乘。P.184.本案變更應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比例是否符合相關都市計畫審1.目前本市其他保護區變更案例,多為提出30%~40%土地面積(或代金)之回饋,各該案例土地皆屬未開發或需重新整體開發之土地,惟本案係依內政部宗教寺廟合法化之輔導,始變更為宗教用地,寺廟主體已興建完成,1.無(涉本市通案性原則)2.P.18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議規範,或臺北市通案性回饋原則等,請補充說明。將無重大開發情事。考量變更回饋之目的係將都市計畫變更後土地漲價部分得以回歸公眾,而本案既為依中央政策落實宗教寺廟合法化之案件,且土地亦不因都市計畫變更而提升其開發強度或有增值情形,故其回饋條件應有別與其他保護區變更案例。
2.本案回饋計畫將載明於細部計畫書,回饋之公益性設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另慈惠堂長年來從事慈善公益不遺餘力,收入之各界善款除投入於捐款贊助學術、文教機構團體及協助公私部門所舉辦公益活動外,更於堂內提供多項公益性設施供公眾使用,具體回饋社會。
5.本案如無法採區段徵收開發,應請臺北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惟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符合「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免辦區段徵收者,得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1.依行政院88年2月8日台八十八內05883號函示修正內容:「…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建議如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七、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本案為宗教使用,且堂內設有社區活動中心及寄宿禪房等公益設施,符合「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故本案符合免辦區段徵收者。
2.本案回饋內容主要有既成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興闢維護費用、登山入口意象之強化工程、道路用地、路燈之永久認養維護及公益性樓板之提供。回饋說明如下:
(1)興闢公共設施A.既成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興闢維護費用,由慈惠堂自行負責。
B.調整道路線形後,其周邊綠化植栽工程由慈惠堂負責。
(2)公共設施認養維護道路用地、路燈由開發人興建完成後,並永久認養維護。
(3)登山入口意象之強化工程承諾配合本府對虎山登山入口意象之美化工程,進行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及永久認養維護,有助於提升親山廊道環境之自明性,使市民更易親近山林資源。1.無2.P.18(四)本案涉及回饋事項,請臺北市政府本案建議俟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確認本案後續辦理方向後,本府將儘速與申請者簽訂協議無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書相關事宜。
(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慮,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謹遵辦理。無(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3條第四項之規定,宗教之廟、堂興建或擴建符合位於國家公園、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或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非位於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雖本案屬山坡地範圍,但函詢環境保護局後,本案依96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一)09634266600號函說明本案因未達法定開發規模,故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無(七)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涉及相關法令檢討等課題,將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20日第617次會議決議暨99年10月7日第618次會議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修正事項:「依現行規定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係以拍照列管,有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者始立即拆除,本案基於公共安全理由期能納入輔導管理範圍。」。P.23
- 四、內政部民政司100年1月11日內民司字第1000012732號書函略以:「基於宗教用地使用輔導合法化原則,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者,本司原則上予以尊重。」並請參考。
敬悉。
無附件「變更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135地號等7筆保護區土地為宗教特定專用區(松山慈惠堂)主要計畫案」本會會專案小組100年12月6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6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4800號)委員所提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一)法令依據: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該條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係指為配合經濟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經濟發展者,市府雖敘明援引上開條款之理由,仍有法令適用疑義。案經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再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將相關說明及變更急迫性納入計畫書敘明。本案松山慈惠堂以教化民心、宣揚傳統倫理道德,使教育、文化等皆能正面發展,以達到經濟發展所需之精神,另因應內政部91年5月21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842號函有關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輔導全國宗教文化設施土地使用合法化政策,爰本案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保護區為宗教特定專用區,俾利整體規劃並與實際使用情況相符。相關說明及變更急迫性已納入計畫書敘明。
P1、2(二)變更範圍:本案松山慈惠堂主要計畫變更為宗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規劃為宗教特定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有關細部計畫宗教特定專用區之範圍,請臺北市政府查明松山慈惠堂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劃設,並據以修正主要計畫範圍。1.本案松山慈惠堂於民國59年建立,並於86年取得台北市寺廟登記表(北市民寺登字第086號),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
2.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北區辦事處意見(101年12月24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100346061號函)(略為):
(1)同意申請人將已承租之137地號範圍(面積2,180平方公尺)辦理變更為宗教特定專用區。
(2)承租範圍外之(137地號)國有土地倘有變更道路用地之需,宜就現況為既成道路之範圍變更為道路用地。
3.考量慈惠堂現況使用土地範圍及聯外道路之需求,本計畫範圍說明如下:
(1)宗教特定專用區部分包含松山慈惠堂所有之土地(台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135、139地號)及國有土地(台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137地號部分,包含已承租及未承租),面積共計約14,866平方公尺。
A.已承租137地號部分:已獲國有財產署納入變更範圍。
B.未承租137地號部分:國有財產署雖表示「有變更道路用地之需」始得納入變更範圍,惟因未承租部分長年皆屬慈惠堂聯外使用,性質較似基地內通路、較不具公益性,不宜劃設為計畫道路,但仍須考量慈惠P4、5、7、8、9堂對外通聯之必要性及道路用地劃設之合理性,建議納入計畫範圍變更為宗教特定專用區,後續俟本計畫案通過後,由慈惠堂逕向該署辦理承租作業。
C.另原報部計畫範圍內之137-4地號,因其屬坡地且無使用必要,故予以排除;另部分137地號土地屬坡地且無使用必要部分亦予排除,故面積酌予調整。(詳附件1)(2)道路用地部分前述宗教特定專用區土地以外之側既有巷道,包含國有土地(台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部分210-5、部分210-6、部分137地號)及一筆私有土地(台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209-1地號),面積共約639平方公尺,因本段道路為市民通往本市四獸山休閒登山步道之主要通路,具公共服務性質,且亦為慈惠堂聯外道路,故變更為道路用地以落實公共設施計畫。
三都市防災:本案請參考「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加強都市防災規劃內容,維持緊急救災路線之暢通性,並就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等,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本案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P17、18四交通分析:本案請就交通動線(含緊急救災路線)、停車供需狀況、大型活動舉辦時交通分析資料、以及交通管理計畫等補充說明,並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1.交通動線(含緊急救災路線):本案以西南側計畫道路為主要聯外道路及緊急救災動線,另計畫區內已供通行之自設通路及既有廟埕廣場,皆供交通動線使用。
2.本案停車供需狀況及分析資料已納入計畫書敘明。本案提出大型活動舉辦時交通改善措施,詳附件2,後續將納入計畫書敘明。P19、20附件2五計畫書應再修正事項:
1、本案鄰近土地之坡向分析及地質狀況等,請再加強說明。
1.本案基地土地及周邊鄰近土地,由現場量測之岩層不連續面結果表示,主要之『層理面』走向為N23oE,傾角25oSE向南;主要『節理』有兩組即走向N75oE,傾角80oNW及走向N25oW,傾角85oSW。
整體而言,本基地邊坡並非屬順向坡;另地質屬第三紀中新世沉積岩,出露於本基地之地層為石底層,岩性主要以砂岩、頁岩及其互層所組成。P10、21、2、本案擬提供30%之公益性設施,應開放公共使用,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細部計畫規劃道路用地部分,請於主要計畫書補充相關說明,並以示意圖表示之。
4、本案保護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請補充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5、有關本會100年1月25日第748次會議決議,業經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0369592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1),除須進一步配合修正者外,其餘尚未納入計畫書敘明之處理情形,請適度納入修正。2.本案擬提供30%之公益性設施均開放公共使用,將納入細部計畫書載明。
3.本案計畫內容已配合計畫範圍及實際使用需求予以調整,道路用地已於主要計畫書載明。
4.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01年1月20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130343000號函,其無反對意見,納入細部計畫書敘明。
5.本案已將100年1月25日第748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度納入計畫書修正。
六其他相關事項:1、本案除細部計畫道路用地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外,其餘變更內容涉及回饋事項,請申請人(松山慈惠堂)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實施。
3、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1.本案後續以申請人(松山慈惠堂)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2.遵照辦理。
3.敬悉。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3年6月5日府都規字第103324047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與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關連性不大,有關該法令依據請予以刪除。
- 二、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面積0.06公頃),經市府酌予增加變更面積至0.07公頃,請市府補充說明其原因,並納入畫書敘明。
- 三、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宗教特定專用區部分,請申請人(松山慈惠堂)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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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100年1月25日第748次會議決議及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2年4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140167200號函送計畫書及102年5月6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4800號函送計畫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法令依據:本案係由臺北市政府逕予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本案符合該條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為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及有迅行變更之時間急迫性,仍請於計畫書詳加補充說明。
(二)變更計畫內容:1、擬變更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面積0.06公頃),係市府建議將細部計畫道路用地提升為主要計畫層次,同意依照辦理。
2、擬變更保護區為宗教特定專用區部分(面積1.49公頃),因松山慈惠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應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請依該原則修正宗教特定專用區之變更範圍。
(三)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1、本案交通分析資料除請將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6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4800號函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外,有關大型活動舉辦時之交通分析數據資料、停車供需分析數據資料及提供足夠之停車空間等,請再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5月3日農企字第1020213112號函對本計畫案表示無意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有關本會100年1月25日第748次會議決議,業經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0369592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除細部計畫內容外,其餘尚未納入計畫書敘明之處理情形,請補充納入修正。
(四)後續辦理事項:1、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宗教特定專用區部分,請申請人(松山慈惠堂)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其他: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年8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10035997800號函轉吳笑輝君100年8月2日陳情前曾同意信義區慈惠堂變更為宗教特區,不料該堂擬取消設置已長達30餘年之圖書館,附近居民委實無法同意該措施,查圖書館有安定民心之社教功能,今無端取消,本人請求撤回原支持變更為宗教區之提案(因已無宗教社會教育功能)乙案。一、查松山慈惠堂變更主要計畫說明書中變更理由及回饋計畫已載明,將於堂內設置圖書館、社區活動中心、寄宿禪房等公益性設施,其服務對象不僅限於信徒,更廣及弱勢團體及一般社會普羅大眾,與單一宗教建築使用機能不同,且前開提供公益性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低於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
- 二、本案如經審議通過,本府建議申請單位於細部計畫將圖書館設施納入回饋計畫。本案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轉請市府參處。
附件本會100年1月25日第748次會議委員所提意見及初審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036959200號函)
- 一、委員所提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委員所提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一本案現況建蔽率及容積率如何降低本案現況之建蔽率為38.2%,未來倘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以既有量體不再增加為原則,未來若有因公益需求而改建開發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以不超過30%,允建基準容積不得大於8760平方公尺(容積率為80%)為強度管制,並經95.11.27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確認,載明於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無(將載明於細部計畫)二其他違規寺廟要求比照辦理如何因應其他違規寺廟之申請人可配合本府民政局現行輔導寺廟合法化之方向及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20日第617次會議決議之3點通案性條件,檢送變更資料過府,符合前開原則再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進行。通案性條件如下:
(1)須具備宗教財團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之資格(2)既有建物存在時間為民國74年7月1日之前(3)獲頒本府、內政部或行政院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績優宗教團體獎累計達10次以上者。
本案慈惠堂主殿於68年完成,且已依法辦理寺廟登記,至99年止已獲本府及內政部績優宗教團體獎10次以上,故符合前開原則。無(涉本市通案性原則)三本案土地得否設置靈骨塔本案基地南側地藏王殿內設置之靈骨塔位為慈惠堂於民國70年完工時既有設施,供堂方使用,後於74年增闢地藏王殿俾利靈骨塔位之管理維護。
本案於市都委會審議時,考量其為慈惠堂整體使用之一部,且為寺廟輔導合法化案件,故建議就宗教部分納入容許之使用組別,地藏王殿之容積、量體管控亦應載述清楚,未來存放骨灰罈數量應予以具體規範,並於細部計畫書加註係供堂方自行使用,不得有營利之行為。故本案以現況規模、數量為依據,即目前已存放之162位為最高存放規模,繼續P.18原來之使用不再增加,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載明:…略…「第48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一)靈骨(灰)塔(堂)」,規定於基地南側地藏王殿內設置,僅供堂方自行使用、不得有營利之行為,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公尺。
四變更急迫性及必要性詳初審意見二、三意見回應說明。
五公共安全問題等查松山慈惠堂於84年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實施前已開發完成,目前計畫區內現有之排水系統、沈砂設施、植生及擋土牆等設施,已經水土保持技師簽證,確保其安全性,無公共安全之虞。倘本案經都委會通過,未來有再開發之需求,將依需要設置沉砂池。無
- 二、初審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一本案係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該條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係指為配合經濟發展所必須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者,惟本案松山慈惠堂為既存之寺廟,是否符合上開條款規定,不無疑義。1.內政部於91年5月21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842號函『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其係為協助民國90年3月31日以前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茲因宗教文化設施之需求與發展為社會走上合諧與永續發展非常重要之一環,亦屬適應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但以現有都市計畫制度並無法預為規劃和解決其長期存在與既有利用問題,本市基於彌補此制度缺陷之考量,故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2.松山慈惠堂多年來持續推展多項社會福利事業,多次獲頒本市教化事業績優宗教團體,其以教化民心、宣揚傳統倫理道德,使教育、文化等皆能正面發展,以達到經濟發展所需之精神,故本案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P.1、P.13二本案建請臺北市政府先行就本案變更之急迫性補充說明後,如經委員會審決不具有急迫性,建議維持原計畫,並參酌初審意見第三點意見,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整體考量。松山慈惠堂因於58年即已設立,且亦已取得依「寺廟登記規則」登記之募建寺廟資格,並於87年度至98年度獲頒內政部及行政院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績優宗教團體獎獲獎團體,惟慈惠堂需俟變更完成後始得補請領建築執照取得合法地位,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積極管理敏感環境地區理由,期能納入輔導管理範圍,具其急迫性。
無三本案如經討論後,確有變更之急迫性者,建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