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31-審議事項-第1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鹿港福興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31
案件id
qv0oo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6日第204次會、100年12月30日第205次會及101年3月30日第20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1年7月27日北城建城字第101021547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陳前委員榮村、賴委員美蓉、謝委員靜琪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12月4日、102年5月3日、102年7月25日、102年10月2日及103年3月21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3年7月8日府建城字第103021684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03年7月8日府建城字第103021684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中敘明。
- 二、有關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詳為查核,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敘明。
- 三、有關都市設計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
- 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確有不足,請彰化縣政府依部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儘速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 五、請配合修正案名為「變更鹿港福興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以資明確。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3103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2121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本次係彙本次係彙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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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鎮位於彰化縣西部沿海,東鄰秀水鄉及和美鎮,西近台灣海峽,北連線西鄉,計畫區則位於鹿港鎮東南側與福興鄉西北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始於民國44年,民國60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並分別於民國75年及91年發布實施第一、二次通盤檢討,且民國94年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針對區內古蹟、寺廟等保存區進行相關管制要點條文增修訂,民國96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展繪並配合本次通檢將成果予以整合,展繪成比例尺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重製圖及數值地形圖檔,作為本次作業基本圖。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65,000人,居住密度為310人/公頃,計畫面積原為445.86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為452.5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彰化縣政府詳為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資料並詳為分析推計,納入計畫書中,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二、發展定位與目標:
請縣政府補充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區未來發展方向及策略,並詳為說明交通部觀光局「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與本計畫之關聯與指導。另外,請縣政府參考相關單位針對鹿港地區之特殊人文、歷史、地貌等研究成果,對本區所擁有之特殊自然、歷史人文景觀、古蹟及歷史建築資源,研訂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目標,就過去發展經驗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深入分析檢討後,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
- 三、計畫人口:
本次檢討雖未調整計畫人口,惟仍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納入計畫書中,以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
- 四、土地使用計畫:
請縣政府依鹿港鎮發展特性、地理環境、計畫性質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就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研提解決對策後,補充具體可行之策略,以落實計畫內容。
- 五、古蹟與市街紋理保存計畫:
(一)鹿港地區於清朝初期為台灣中部的主要門戶,累積了豐富的人文景觀,成為台灣地區相當重要的歷史古鎮,區內散佈古蹟、歷史建築、寺廟等,文化的高度發展形成今日豐富的人文景觀與歷史紋理,爲保有與形塑鹿港地區文化、風土人情及人文史蹟之都市形貌,並在傳統老街與城市後巷維護與保存之同時,有效改善公共及私有空間實質環境,建立完整觀光遊憩系統,以增進都市服務機能提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請縣政府妥為研擬分析後,提出富創意與彈性之規劃構想與具體之策略,以落實規劃方案。
(二)請彰化縣政府針對區內古蹟與歷史建物之建物高度、屋齡、外牆色彩等做詳細調查分析,並試以3D立體空間模擬展現,以完整展示現況結果與當地特色,並有助於未來都市更新計畫之規範擬訂。
(三)鹿港福興地區蘊含大量古蹟與歷史建物,爲達保存、活化再利用與帶動歷史古城文化觀光之目標,建議邀集相關單位研擬以歷史觀光為名之「鹿港風景區計畫」或開放為民宿或適宜旅館類型之使用相關計畫,將文化與生活納入觀光系統,提升整體空間利用與環境之改善,達到真正的文化古蹟活化再利用。
- 六、公共設施計畫:
(一)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達計畫面積5.4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建請縣政府妥為研擬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供審議參考;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分析,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停車場用地部分,其計畫面積尚為不足,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相關規定檢討之,並檢視區內部分閒置公有土地利用情形,加以活化運用,或參考公共設施用地之多目標使用,研擬配套方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七、交通運輸計畫:
本計畫區屬著名觀光景點,於假日湧入大量觀光人口,使周邊停車場空間不足,造成道路壅塞及人車爭道,又因車輛停等空間不足,嚴重影響地區長遠發展,故請縣政府針對該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補充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可行之短中長期停車改善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八、都市防災計畫:(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鹿港、福興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研提具體可行之變更內容,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二)查鹿港地區歷史災害淹水情況嚴重,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地區水圳與排水系統分布情形與現況運用,納入計畫書中作為防災參考與執行之依據。
(三)請彰化縣政府參據國內外針對特殊地形或狹小巷道地區提供合適之消防規範與作業工具,供鹿港福興地區防災計畫與消防設施之參考。
- 九、計畫圖重製疑義: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住宅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等經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應請縣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 十、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一)為避免民眾對上開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明確。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三)請縣政府補充說明細部計畫進度並配合主要計畫一併說明相關之細部計畫內容,以資明確。
十一、事業及財務計畫:
經查本計畫多處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開闢,考量都市計畫理想與目標實現,有賴於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故請縣政府妥為編列本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依計畫實施興闢,用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為促進都市土地作有秩序有計畫的開發,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
(三)有關附帶條件地區部分,對於未發展或低度發展之附帶條件地區,應提出明確之改善方案,否則應依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檢討之。
(四)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五)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附表一。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附表二。
附件
- 附表一:變更鹿港福興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25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故配合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總面積(445.86公頃)計畫總面積(452.58公頃)住宅區(182.08公頃)住宅區(187.48公頃)商業區(26.07公頃)商業區(24.89公頃)乙種工業區(37.59公頃)乙種工業區(37.66公頃)保存區(10.20公頃)保存區(10.94公頃)電信專用區(0.15公頃)電信專用區(0.15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41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41公頃)農業區(54.72公頃)農業區(54.52公頃)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0.15公頃)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0.15公頃)機關用地(3.71公頃)機關用地(3.73公頃)22計畫面積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27公頃)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27公頃)1.現行都市計畫圖之地形係於民國81年以平板儀器測繪,沿用至今已近20年,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變遷、圖紙伸縮變形等因素,造成圖地不符之情形。
2.彰化縣政府已於民國98年完成全面性的地形重測及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重新量測重製後成果圖之計畫總面積。
3.保存區範圍部分,係依據91年10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101841370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現行都市計畫圖所載範圍、94年10月3日(府城計字第0940187996A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五)項規定與附表一所列地籍資料等,作為保存區範圍展繪的依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學校用地(28.46公頃)學校用地(27.52公頃)公園用地(10.66公頃)公園用地(10.8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3.87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3.8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3.4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3.45公頃)市場用地(2.02公頃)批發市場用地(2.00公頃)停車場用地(1.58公頃)停車場用地(1.62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2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22公頃)廣場用地(0.69公頃)廣場用地(0.39公頃)人行廣場用地(0.57公頃)人行廣場用地(0.56公頃)社教用地(1.55公頃)社教用地(1.57公頃)郵政事業用地(0.12公頃)郵政事業用地(0.12公頃)變電所用地(0.27公頃)變電所用地(0.27公頃)運動場用地(5.33公頃)運動場用地(5.29公頃)綠地用地(0.25公頃)綠地用地(0.22公頃)水溝用地(1.74公頃)水溝用地(1.85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堤防用地(0.27公頃)堤防用地(0.23公頃)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70公頃)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76公頃)鐵路用地(0.59公頃)鐵路用地(0.62公頃)道路用地(66.23公頃)道路用地(69.01公頃)33計畫圖比例尺比例尺1/1000比例尺1/3000本次檢討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區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層級,故配合調整主要計畫圖比例尺為1/30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1.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區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層級。
2.公共設施用地分離原則:
(1)供機關、教育與公用事業使用之公共設施劃歸主要計畫層級: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變電所用地、學校用地、社教用地等。
(2)屬公共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劃歸主要計畫層級:公園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運動場用地、綠地等。
(3)其他可歸屬區域性公共設施者劃歸主要計畫層級:批發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四除外)、水溝用地、堤防用地、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鐵路用地等。
(4)零售市場用地、停四、人行廣場與人行步道等鄰里性公共設施則劃歸為細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層級。
3.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者,於主要計畫層級其使用分區之認定,係歸屬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4.12公尺(含)以上計畫道路原則上劃歸主要計畫層級,12公尺以下道路及人行步道則劃歸細部計畫層級。此外,為配合周邊土地使用配置之合理性、道路系統連貫性及其與鄰近主要計畫道路之串連等因素,將部分12公尺以下道路劃歸主要計畫層級。
5.公共設施用地重新予以編號,屬細部計畫層級之公共設施用地編號前加註「(細)」字。
6.主要計畫道路重新予以編號;細部計畫道路主要係針對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予以重新編號,並於編號前加註「(細)」字。
55龍山寺住宅區(0.01公頃)商業區(0.06公頃)保存區(0.07公頃)龍山寺屬國定古蹟,惟其座落之地權範圍仍有部分位於住宅區與商業區內,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與內政部91年9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10064212號函暨本縣文化局97年7月14日彰文資字第09700053370號函,變更為保存區。變更範圍包括龍山段731、732、部分735、737、740、886、886-1、886-2、886-3、886-4、886-5、886-6、886-7、886-8、901、901-1、901-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89、1169、1178、1180等土地。
66興安宮前廣場商業區(0.03公頃)保存區(0.03公頃)興安宮屬縣定古蹟,惟其面前廣場座落之地權範圍仍有部分位於商業區內,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變更為保存區。變更範圍包括龍山段473、547-1、547-2、547-4、547-5、553、566-1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文(小)一用地(鹿港國小)學校用地(0.08公頃)商業區(0.06公頃)宗教專用區(0.02公頃)附帶條件:
1.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其中,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且不得折算代金。
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完成回饋措施,否則另循法定程序恢復原計1.目前文(小)一用地範圍內仍有部分尚未開闢利用,經本案於召開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協調會中,鹿港國小列席代表表示該校已無擴校需求且亦無用地徵收計畫。
2.經查鹿港國小東北側仍有少部分土地尚未徵收(鹿福段100地號),且現況長期存在密集建物,基於私有地主及建物所有權人權益考量,故依實際使用現況及地權範圍,併鄰近分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並應依規定辦理回饋措施。
3.另位於位於文(小)一範圍內西側之順義宮與紫極殿皆為歷史悠久之百年古廟,為地方重要的信仰中心。故為保存當地具文化與宗教意義之廟宇,本次檢討配合實際現況,將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應依規定辦理回饋措施。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包括鹿福段99、100、101等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包括鹿福段156-1、410-1、412、部分558、559等土地。
1.學校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0.06公頃)維持原計畫,俟彰化縣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一併討論。
2.學校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0.02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教育局相關同意函,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備。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
813隘門商業區(0.01公頃)保存區(0.01公頃)隘門係於民國89年指定為縣定古蹟,惟其土地位於商業區內,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彰化縣文化局所提供之古蹟座落範圍,依隘門現況座落位置,往北5公尺與往南10公尺,該範圍內之既有巷道予以變更為保存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17日茂行住宅區(0.29公頃)保存區(0.29公頃)日茂行係於民國89年指定為縣定古蹟,惟其土地位於住宅區內,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依其地權範圍變更為保存區。變更範圍包括新宮段570、571、573、577、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等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2公頃)保存區(0.00公頃)廣場用地(0.02公頃)1018天后宮西南側道路廣場保存區(0.02公頃)廣場用地(0.02公頃)1.天后宮西南側15M-4與8M-1計畫道路交叉口,其現況係屬道路廣場,為鹿港主要觀光人潮匯流地區,然使用現況相當紊亂,有礙市容觀瞻。
2.為使周邊地區有序發展,故考量現況廟埕廣場之完整性,將天后宮牌樓外屬公有地部分一併調整為廣場及保存區,以利整體發展規劃及管理。1.變更道路用地為保存區部分之面積為15平方公尺。
2.保存區變更為廣場範圍包括順興段47、48、部分97、部分全部變更為保存區,以利後續整體規劃及管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8、99-2、100-5、部分103及新宮段353-2等7筆土地;道路變更為廣場範圍包括順興段47-1、97-2、99-1、100-4、部分101、部分102、部分103-1、新宮段部分353、部分359等9筆土地;道路變更為保存區範圍包括順興段部分103-1、部分106-1等2筆土地。
1119漁會大樓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漁會專用區(0.16公頃)1.考量彰化區漁會係屬法人組織,其土地應非屬一般公共設施用地,故因應漁會未變更範圍包括順興段479、479-1、482請縣政府修正變更理由並敘明變更為漁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15公頃)機關用地(0.01公頃)來發展需求,將其管有之土地變更為漁會專用區。
2.考量漁會及貝類加工處理廠用地變更為漁會專用區之使用性質與強度不變,故免予回饋。等土地。專用區之回饋措施,如無需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220台糖車站乙種工業區(0.22公頃)鐵路用地(0.16公頃)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38公頃)附帶條件:
請鹿港鎮公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年內徵收完畢,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
1.為強化本計畫區旅遊服務品質,配合「彰化縣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規劃案」,擬於計畫區內台糖車站附近工業區內設置南區旅遊服務中心之計畫,因此將其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
2.該部分土地屬台糖公司所有,參據該公司於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列席代表表示,同意將管有土地變更之。
變更範圍包括鹿興段72、93-1、101等3筆工業區土地,及鹿興段61、70、71等3筆鐵路用地之土地。
參採鎮公所與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維持原計畫。另請彰化縣政府、鹿港鎮公所與台糖公司持續積極協商並建議本案納入「鹿港舊市街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辦理。
1321計畫區南側堤防用地堤防用地(0.23公頃)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23公頃)考量位於堤防用地北側之住宅區,實際出入通行及建築線指定之需求,且現況該堤防用地已有部分供道路使用(龍舟路),另經查該處非屬水利法劃設之防汛道路,故將其變更為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請補充水利單位相關文件以利查考,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22圖書藝文中心住宅區(0.23公頃)社教用地(0.23公頃)1.位於計畫區南側之圖書藝文中心座落於住宅區內,其土地屬鹿港鎮公所所有,地上物屬彰化縣政府所有。
2.因其位於住宅區內,其地上物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規定,無法無償撥用予鹿港鎮公所,故依據彰化縣政府97年3月3日府地用字第0970040280號函之建議,依其座落之地權範圍變更為社教用地。變更範圍包括鹿盛段1095、1097、1098、1107、1108、1100、1110、1127、1143、1144、1145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23楊橋公園住宅區(0.30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0公頃)計畫區南側之楊橋公園屬鹿港鎮公所所有,使用分區屬住宅區,為符合使用現況,故予以變更之。
變更範圍包括鹿盛段1003、1010、1011、1012、1023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20公頃)綠地用地(0.08公頃)鐵路用地(0.12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20公頃)綠地用地(0.10公頃)鐵路用地(0.10公頃)1624兒一附帶條件地區水溝用地(0.01公頃)鐵路用地(0.01公頃)1.該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係於91年第二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迄今仍無法辦理開發。
2.本次檢討於99年3月18日召開範圍內地主說明會,經與會大多數地主意願整合後,建議恢復為原計畫(詳附件)。
3.考量該區延宕多年無法開發,且都市發展並無迫切需求,故尊重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下予以變更,恢復為原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25地藏王廟住宅區(0.03公頃)保存區(0.03公頃)地藏王廟屬縣定古蹟,惟其座落之地權範圍仍有部分位於住宅區內,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將其管有土地變更為保存區。變更範圍包括鹿盛段496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27乙工八與公一公園用地(0.00公頃)乙種工業區(0.14公頃)水溝用地(0.14公頃)位於乙工八北側現況作排水使用部分,依100年2月15日府水管字第1000026399號函示,其土地位於現有區域排水溝用地上,得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限制其使用,故予以變更之。
變更公園用地為水溝用地部分之面積為38平方公尺。爲避免後續執行爭議,請增列附帶條件:「應併入乙工八附帶條件地區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2820M-2與14M-7計畫道路交會處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02公頃)1.位於計畫區東北側編號20M-2與14M-7計畫道路交會處之道路截角,於計畫圖係規劃為特殊截角,惟道路開闢現況及地籍分割均為變更範圍包括永安段3691-6、3691-7、考量交通安全問題,請彰化縣政府會同交通局確認安全無虞並檢附相關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標準截角。
2.為配合土地徵收與道路開闢情形,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依地籍分割成果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與加油站專用區。
3.依據「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因都市計畫圖重製,致產生原核定都市計畫與地籍分割不符,而須調整變更者,得免回饋。3692-13、3692-18、3692-19等土地。文件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030機八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供中山堂使用)機關用地(供行政相關機構使用)1.目前該機關用地已開闢供E世代K書館與景福里活動中心使用,開闢率100﹪。
2.考量目前該機關用地使用現況與都市計畫指定使用用途不符,為符實際本次檢討將原計畫指定使用用途予以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3120M-4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1.位於運動場用地東南側編號20M-4計畫道路,其道路截角於計畫圖係規劃為銳角,惟道路開闢現況與地籍分割皆為圓弧。
2.為配合土地徵收及道路開闢現況,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3.依據「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因都市計畫圖重製,致產生原核定都市計畫與地籍分割不符,而須調整變更者,得免回饋。變更範圍包括埔崙段296-1、300-2、304-3、344-8等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0.02公頃)住宅區(0.02公頃)2232公二用地東側住宅區(0.01公頃)公園用地(0.01公頃)1.緊鄰生態休閒公園東側之人行步道,目前已徵收開闢完成,惟其範圍與都市計畫劃設之範圍略有差異,故配合地籍分割成果及實際開闢情形,酌予調整該人行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用地範圍。
2.惟前開人行步道用地,配合本次檢討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作業,已納入細部計畫範疇,其於主要計畫層級屬住宅區。故依據前述調整原則,將住宅區與公園用地範圍酌予調整。
23人3機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供警察分局使用)機關用地(供警察局、戶政事務所與消防局等使用)基於機三用地現況除已供警察局使用外,亦供戶政事務所與消防局等使用,為符實際,調整其指定用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4人文開國小南側農業區(0.36公頃)宗教專用區(0.36公頃)附帶條件:
限依事業計畫核准之停車場、金爐等項目作使用,若未來從事非依核准之事業計畫使用,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
1.該處土地之興辦事業計畫業已於99年9月3日經縣政府同意(府民宗字第0990220928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事宜,故依其興辦事業計畫所載範圍予以變更之。
2.考量該專用區僅供停車場及金爐等使用,故免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變更範圍為新宮段878地號除修正附帶條件為「僅供停車場使用,其餘宗教專用區附屬設施不得超過基地總面積5%,若未來從事非依核准之事業計畫使用,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5逾9文開國小南側、兒五南側農業區(0.31公頃)乙種工業區(0.1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48公頃)附帶條件:
請所轄公所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年內徵收完畢,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1.舊鹿港溪目前正辦理易淹水地區整治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於該計畫發布實施後將使得舊鹿港溪與兒童遊樂場用地、復興南路之間的公私有土地(位於乙種工業區與農業區內)成為畸零不易使用之土地。
2.鹿港鎮公所刻正配合「彰化縣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與「鹿港鎮景觀綱要計畫」辦理兒2~兒5變更範圍包括鹿盛段882、883、884、885、875、876、869、868、1267、洛津段880、部分881-2、文開段249、部分249-2、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另為增進土地利用及展現地方特色,建議鎮公所提出人本交通路網(或環鎮自行車道)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等用地之景觀改善、親水與綠化工程設計,為增加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親水綠化面積,並解決易淹水地區整治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後所產生之畸零不易使用土地,故予以變更之。龍段部分18-1、部分18-2、部分19、部分26、27等土地。
26逾鹿港郵局西南側郵政事業用地(0.00公頃)商業區(0.00公頃)附帶條件:
部分洛津段566地號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回饋。
1.配合「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郵政事業用地非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2.鹿港鎮洛津段564-3、567-1、569-1與部分566地號之土地於原計畫屬商業區,後於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再調整為郵政事業用地,現配合第1點所述之變更案恢復為原分區,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得免回饋。
3.部分洛津段566地號原屬機關用地,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再調整為郵政事業用地,本次變更為商業區,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
變更部分為28平方公尺。除請載明變更面積與回饋面積,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7逾和興派出所商業區(0.10公頃)保存區(0.10公頃)配合和興派出所建築物保存需要變更部分商業區為保存區。
變更範圍包括鹿和段637、638、部分646、647、648、部分745、755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8—公二西側與鹿港國中東北側住宅區(1.34公頃)停車場用地(1.34公頃)為紓解鹿港老街周邊假日停車需求,故於主要觀光景點周邊600公尺範圍內等之閒置公有土地予以變更為停車場變更範圍包括永安段部分3175、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為配合彰化縣政府刻正辦理之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以改善當地停車問題。3175-31、3175-38、3185、3186-1、3191、部分3195、3201、3202、新生段1636、1636-3等土地。整體交通路網規劃,除停七用地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停八與停九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許志錕、許經炳等2人福興鄉福橋段762、796、806、810、813、814、865等7筆地號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區東南側台糖鐵路用地旁兒童遊樂場用地,自民國60年8月24日發布實施迄今已超過40年未徵收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陳情變更為住宅區,並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於建照核發前,依變更範圍全部土地平均三年公告現值之30﹪繳納回饋金。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兒一用地屬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非由政府以一般徵收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故本次檢討於99年3月18日召開範圍內地主說明會,經與會大多數地主意願整合後,建議恢復為原計畫;是以,考量該區延宕多年無法開發,且都市發展並無迫切需求,故尊重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下予以恢復為原計畫,因此該兒童遊樂場用地恢復為綠地及鐵路用地。
2.考量原計畫以跨區方式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雖鹿港鎮公所99年03月18日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並經與會土地所有權人決議參採『恢復原計畫(綠地及鐵路用地)』,因福興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福橋段806、813、814地號等3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有開發需求,且檢具同意回饋文件,故同意將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變更為住宅區。另規定附帶條件如下:「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措施;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完成回饋措施,否則於下一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恢復為原分區。」2施富玉鹿福段687、812地號一、陳情人土地位於鹿港鎮鹿福段687、812等地號,於民國101年9月中因先父不幸往生,經所遺繼承人協議由陳情人繼承上開鹿福段687地號土地及同段812地號土地,經辦理繼承登記完成後赫然發現先父所遺之房地所在土地,竟未經通知及合法程序,即逕行劃設為8M巷道之預定地,人民財產任由政府機關恣意妄為,先人打拚留與子孫、及八旬老母賴以棲身避雨之房地,竟無端遭變更為道路用地,剩餘土地連片身茅廁都尚為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