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31-審議事項-第1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31
案件id
wb2cy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4月17日第3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3年5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48407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本案係為配合申請人擴廠之需要,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故請市政府將本案擴廠計畫摘要納入計畫書中,另補充擴廠後對周邊環境之影響及改善措施、本計畫區之整體土地使用計畫,以及鄰近工業區土地之使用現況、開闢率及確實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情形等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本案變更範圍內水路設施部分,請依臺南市政府102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21085519號函,檢具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或證明文件,如仍需維持原有水路功能者應出具切結書,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市政府就變更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權屬、面積及土地取得方式分別載明,並詳實估列所需開闢經費,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 四、回饋計畫:
(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四點之規定:「申請變更為工業區者,其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及代用地之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之(一)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本次申請變更範圍雖零星分布且呈不規則狀,惟申請人擬於變更範圍外辦理三期擴廠計畫,仍請市政府協調申請人依相關規定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後,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含計畫範圍及土地使用內容之調整),以資妥適。
(二)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五、後續辦理事項: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因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