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金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EvPNB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2月10日第817次會審議完竣,
決議
- 決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合先敘明。考量第二種商業區與第二種住宅區仍可合併建築使用,土地使用則分別依該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故不予變更。照市府研析意見。
22張宏道君文化段548地號文化一路2號本為道路用地,但此處闢為道路效益不大,且鄰近高、國中、小學旁,而坡度斜又大。此實屬為浪費公帑又無效益之舉。且會危及學生上課之安全。建議取消為道路用地,改劃為住宅用地實為正確。未便採納。
理由:
經檢視所陳情之計畫道路(文化一路)周邊住宅區已依此道路核發建築線興建,且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檢核,本計畫道路坡度尚符合最大縱坡度上限;另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街廓合理性及消防救災之必要性,本計畫道路暫無法廢除。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3許吉興君許民旗君中興段473地號金山區豐漁里民生路3、5號至威靈宮前戲臺、老人活動中心,以及對向44至98號有關金山區豐漁里民生路3、5號至威靈宮前戲臺、老人活動中心,以及對向44至98號,該路段路幅已夠,希望保持現況無須再拓寬。1.建議道路維持現況不要拓寬以免損及民眾權益。
2.房子部分在道路上希望取消道路用地。未便採納。
理由:
所陳情之民生路段係於民國62年金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即劃設之12公尺寬計畫道路,且為水尾漁港唯一聯外道路;土地權屬除少部分為私有地外其餘均為公有地。
故考量整體道路寬度一致性及交通負荷量,建議維持現行12公尺寬度。照市府研析意見。
24謝俊賢君中興段1地號磺港路3鄰25-2號該區於民國75年至今,民國94年申請土地使用面積丈量並補繳前五年稅至今,都市計劃中劃為公園用地,實際為漁民居住生活,與現況不符,希望藉此提出陳情。
(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基地使用補償金繳費證明乙份)建請市府能將中興段0001-0000地號納入此次通盤檢討,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以符合現況。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中興段1地號為新北市所有土地(管理者為農業局),非屬陳情人所有,且於民國62年發布實施之金山都市計畫即劃為公園用地,建議維持現行用地。有關基地使用補償金係為新北市政府針對被占用市有土地與建物向無權占用人所計收之費用,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業務。照市府研析意見。
25謝文昇君中興段1地號磺港路25-3號2樓該區於民國75年興建至今,民國94年申請土地使用面積丈量並補繳前五年稅至今,可該區被都市計劃中劃為公園用地,但實質上為漁民居住生活地,與政府的計劃相衝突,希望藉此提出陳情,請承辦單位以及政府考量漁民的需求以及難處,重新規劃、丈量。
(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基地使用補償金繳費證明乙份)薦請市府能將中興段0001-0000地號納入此次通盤檢討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以符合現況。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中興段1地號為新北市所有土地(管理者為農業局),非屬陳情人所有,且於民國62年發布實施之金山都市計畫即劃為公園用地,建議維持現行用地。有關基地使用補償金係為新北市政府針對被占用市有土地與建物向無權占用人所計收之費用,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業務。照市府研析意見。
26謝英雄君中興段1地號磺港路25-3號1樓該區於民國75年興建至今,民國94年申請土地使用面積丈量並補繳前五年稅至今,可該區被都市計劃中劃為公園用地,但實質上為漁民居住生活地,與政府的計劃相衝突,希望藉此提出陳情,請承辦單位以及政府考量漁民的需求以及難處,重新規劃、丈薦請市府能將中興段0001-0000地號納入此次通盤檢討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以符合現況。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中興段1地號為新北市所有土地(管理者為農業局),非屬陳情人所有,且於民國62年發布實施之金山都市計畫即劃為公園用地,建議維持現行用地。有關基地使用補償金係為新北市政府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量。
(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基地使用補償金繳費證明乙份)針對被占用市有土地與建物向無權占用人所計收之費用,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業務。
27郭品仁君郭志豪君郭銘哲君鄭智嘉君葉弘道君因為市府將現有土地金山區五福段地段715、716、718-1、719、721及723,共6筆土地劃歸為「第二種住宅區」,且限土地所有權人於103年5月30日前送達該6筆土地之同意書,本人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已依規定於期限內送達,但地號725及691-3土地所有權人未送達土地同意書,嚴重影響本人及其他陳情人之權益。懇請市府體恤民情,依現有土地同意書人意願進行規劃,檢附案內地籍圖謄本1份供參。未便採納。
理由:
變更內容第14案附帶條件係以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均提出同意書後再行核定,故為避免形成土地零碎難以開發利用之情形仍維持全部範圍均同意再予以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之附帶條件。照市府研析意見。
附圖一:
附件
- 附表一: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計畫區東側水尾港(變更後配合修正817次會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漁業專用區(1.38)計畫區外(5.18)機關用地(0.01)港埠專用區(5.24)公園用地(1.25)機關用地(0.01)道路用地(0.07)1.配合溫泉舊館遺址之保存與觀光資源之利用。
2.配合90.1.7公共設施協調會議中北海岸風景管理所提出之建議。
3.原機五用地範圍配合地籍調整。另此機關用地與Ⅱ-3道路兩側機關用地編號同為機五,為避免混淆造成後續管理不便,故修正本機關用地編號為機七。
4.配合農業局公告「水尾漁港範圍」,公告範圍調整為港埠專用區。
5.漁業專用區坡度陡峭且權屬為公有者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6.「擬定金山都市計畫(磺港、水尾、獅頭山地區)細部計畫」案於原漁業專用區南側(民生路銜接水尾漁港部分)劃設之6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用地,本次提升至主要計畫層級劃設以供港埠專用區出入使用。
7.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六款規定,非都市土地面積十公頃以下者,係由通盤檢討程序辦理。
8.詳附圖一。
4、11、計畫區北側、南側(變更後配合修正817次會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0案)漁業專用區(11.38)第一種住宅區(11.38)1.計畫區內漁業專用區之豐漁里與磺港里,考量原劃設為漁業專用區係供漁民住宅使用,惟現行漁業發展沒落,且為發展金山漁港轉型發展漁業觀光,再者漁業專用區非屬農業局依漁港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告劃定漁港區域,歷年實際執行土地使用管制多有疑義,為區別原計畫區內之住宅區,爰檢討變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更。
2.考量水尾漁港西側私有土地分布零散且臨路條件欠佳,爰併同變更部分公有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並劃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另水尾漁港南側第一種住宅區因位於海岸景觀沿線亦指定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透過指定整體開發單元將可集中留設法定空地以提升地區環境景觀品質,以及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確保建築樣式與景觀的和諧相容。
3.詳附圖二。
- 附件一:
友善社區環境之策略方案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表ㄧ初步建議意見欄表一:變更金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再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吳式穀君溫泉段商業區不分商一商二,其建蔽率與容積率不一致容易引起住民不滿。不分商一商二,建蔽率與容積率一致,皆為商業區。未便採納。
理由:
第一種與第二種商業區係因劃設背景不同故予以區分。
第一種商業區係由原計畫住宅區所變更,變更後維持原住宅區使用強度;而配合第一種商業區劃設,原計畫商業區調整分區名稱為第二種商業區以資區別。照市府研析意見。
2蔡坤整君中興段822-2、822-3地號1.細部計畫實施時間為何?2.建議即有建物不要納入實施。1.細部計畫刻正由新北市政府城鄉局辦理中。
2.酌予採納。
理由:
重劃範圍內合法建物將考量整體開發必要性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適度劃為再發展區,排除於重劃範圍外。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請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依法妥處。
3楊再富君中興段822地號即有建物希望不要納入細部計畫。不要拆房子。酌予採納。
理由:
重劃範圍內合法建物將考量整體開發必要性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適度劃為再發展區,排除於重劃範圍外。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請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依法妥處。
4黃銀湖君中興段440-5、441、441-1地號民生路1號本土地並無陡峭且領有飯店使用執照,為何設計為公園。酌予採納。
理由:
1.變更內容第3案將部分漁業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公園用地(附),惟漁業專用區係為可供建築之土地,部分土地現況並有合法建物座落,為維護私人土地及建物發展權益,取消變更為公園用地與公園用地(附),並配合變更內容第30案將漁業專用區名稱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
2.考量水尾漁港西側私有土地分布零散且臨路條件欠佳,爰併同變更部分國有地為第一種住宅區並劃為一處整體開陳情變更地點,位處水尾港及魚路古道起始點且面臨海岸,為維護歷史人文風貌及優良海岸景觀,確保開放空間之可及性公益性,並避免導入大量遊客對當地交通、停車造成衝擊影響,故請新北市政府研提具體可行之解決對策及友善社區環境之策略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單元;另水尾漁港南側第一種住宅區因位於海岸景觀沿線亦指定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土地。
3.透過指定整體開發單元將可集中留設法定空地提升地區環境品質,以及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確保建築樣式與景觀的和諧相容。
5陳意文君五福段49地號基隆市政府將本塊土地部份劃設為停車場教育休閒用地,因為劃入49地號部份零角土地,請是否修正將納入零星區域的49號土地不要規劃為停車場教育休閒用地,保持其完整,謝謝!酌予採納。
理由:
變更內容第7案係以基隆市所有土地(及其取得同意之土地)進行變更,經查陳情之五福段49地號非屬上述情形土地,將配合修正排除於本變更案範圍外。照市府研析意見(詳附圖一)。
6許瀚陽君中興段404地號磺港路166號該區於民國54年便有課稅(房屋稅),但卻於62.10.5金山都市計畫中劃為公園用地,但實際上此區皆漁民居住生活,劃為公園用地跟現況不符,希望藉此通盤檢討,提出陳情。
(檢附地籍圖謄本乙份)建請市府能將中興段404號納入此次通盤檢討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以符合現況。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中興段404地號為新北市所有土地(管理者為工務局),該筆土地有一筆中興段128建號登載資料,現況作為金山遊客中心使用,相關使用符合公園用地管制內容。照市府研析意見。
7郭佩瑩君中興段625地號金包溪沿岸堤防及道路均已建設完成,應依金包溪現況辦理分割,非河道內之土地不應畫為河川區,且現況堤外之農業區目前均作農業使用。非河道內之土地不應畫為河川區。酌予採納。
理由:
變更內容第5案係依金包里溪現況劃設為河川區,經查所陳情中興段625地號亦僅就金包里溪流經部分變更為河川區,其餘仍維持農業區。後續因應本計畫之發布實施地政機關將配合辦理逕為分割作業。照市府研析意見。
8郭明謀君中興段644、649地號該國防部所屬機關原為電台使用,早已遷離現地,現地目前閒置十多年,並無使用需求。不應擴大該機關用地,強變民地。且該農地目前均仍耕種農作物,符合目前土地之使用需求。依照目前都市計劃,無變更理由。並文請國防部說明是否多年閒置。酌予採納。
理由:
1.變更內容第6案範圍所涉中興段651及652地號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現由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理,經該處表示基於「景觀綠美化照市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詳附圖二)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文檔案儲藏空間需要」使用等業務需求,及為符土地使用需求,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2.為配合土地管理者使用需求,以該管土地中興段651(部分)及652地號為變更範圍,同段644-3及649地號2筆私有土地則排除於變更範圍外。
3.考量變更內容第6案東側與萬里都市計畫交界處尚夾雜一處非都市土地,爰參考毗鄰分區予以變更為都市計畫土地;同屬北觀處所管之中興段652-1地號國有地併同納入西側變更為機關用地,屬私人所有者則變更為農業區及綠地用地。
9郭宏能君中興段731、761-1、785該案與第11案之用地相同,未來該地區均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應與第11案共同辦理。目前金山區清潔隊將與萬里區清潔隊將整併為一清潔中隊,而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所使用面積非常足夠亦少利用,所以並無擴大機關用地之需求。且目前機關用地機四用地,尚未開發,機一、機五亦有用地。因此陳情本案不應單獨擴大變更機關用地之範圍,以節省公帑、符合實際現況及未來發展並維護市民之權益。由市府辦理市地重劃並案辦理無需單案變更。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陳情地號係為原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擬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開發之地區,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變更內容第28案以權屬為公有者進行變更,屬私有土地者(731及785地號)排除於變更範圍外,並依變更內容第11案規定事項辦理。照市府研析意見(詳附圖三)。
10郭明煌君五福段745-1地號1.該地尚有計畫道路未開闢:
本案變更理由是為金美國小南側住宅區缺乏可直接連絡及沿伸信義路至外圍基金公路,原都市計畫該南側住宅區本規畫已有仁愛路及中華路作為主要道路,另該地之尚有多條計畫道路市政府尚未閉闢完成,亦無開闢及徵收計畫,請求市政府儘速依照現有之都市計畫道路,先行徵收、興闢,促進地方發展。而非劃設新計畫道路,損害市民權益及地區安寧。酌予採納。
理由:
1.經函詢本府交通局表示「該地區尚有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以周邊開發現況觀之,目前道路規劃應尚符需求,另考量倘信義路銜接至基金公路,遊客車輛將直接進入住宅區,恐對金美國小及其周邊住宅造成干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不應增設另闢計畫道路。
2.本計畫道路引領遊客進入住宅區,造成住宅區混亂:
都市計畫本應規畫遊客不應進入金山區內之住宅區,以維護金山區居民之居住環境及權益。
此變更計畫所連接信義路為六米至八米道路對於交通之疏解並無助益。反而引領大量車潮及遊客自信義路進入且經過忠孝一路、仁愛路及各巷口造成住宅區交通阻塞及金美國小週邊之安寧,不可讓遊客漫無目地的干擾當地市民之日常生活及所延伸造成治安、交通、環境污染等問題。
3.已開發區之住宅區及本住宅未閒發區之交通動線本應區格:
目前未開發之住宅區本應與已開發住宅區有所區格,以基金公路為主要進出動線而非將未來居住人口引往已開發住宅區及金包里老街。造成中正路以東所有商業區及住宅區之混亂。
4.金山區假日交通擁塞,主要問題為缺乏停車場:
該住宅區尚未開發原因為金山地區人口成長緩慢,而非道路不足且交通量較大為假日遊客停留於老街而使中山路較繁忙,金山區交通主要問題為假日遊客缺乏停遊客逛街。
5.未來開發受新北市政府監督,市民依發展自闢留設住宅區通道,無須政府另編預算及計畫:
政府對計畫道路之徵收及闢建均無實際的計畫及時程,卻讓市民權益受損及無時程的受限。
該計畫道路為6至8米對金山區交通助益甚小,未來市民自行開發亦參酌地方的發展及需求擾及安全疑慮,故暫無將信義路銜接至基金公路之急迫性。未來南側住宅區周邊如開發,僅賴現行道路系統勢必難以負荷,可再予斟酌評估將信義路以計畫道路方式銜接至基金公路,或採建築物基地退縮方式留設通道供公眾通行。」2.經評估現況發展需求及迫切性,建議維持現行分區不予變更,未來將視實際發展情形再予檢討劃設。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該住宅區開發亦受新北市政府之監督,要求開發應留設之進出動線,並無需另闢計畫道路,以節省公帑並維護市民之權益。
6.本案予升格前由台北縣都委會剛否決在案,未予採納:
該案原新北市政府升格前,由金山鄉代表會所提陳情變更,已由縣都委會否決,現有計畫道路未開闢,所涉及私利及無利地方發展,未便採納。而金山區目前人口數、政、經交通等發展因素,均未有變動,不應變更原有之都市計畫。
11陳彥行君陳士郎君中興段421地號民生路2號1.該地自始即為完整之私有建地,且有合法之建築物所有權登記。
檢附一:土地登記謄本檢附二:土地所有權狀檢附三:建築物所有權狀2.該地絕非公有地,或所謂零星地,並無變更為公園用地之必要或急迫性。
3.若將合法建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恐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且無法申請修建等,勢必危害人民居住權,而該地也喪失原有價值,無法地盡其利。建議修正為第一種住宅區,以符合實情,並保障人民財產權。酌予採納。
理由:
1.變更內容第3案將部分漁業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公園用地(附),惟漁業專用區係為可供建築之土地,部分土地現況並有合法建物座落,為維護私人土地及建物發展權益,取消變更為公園用地與公園用地(附),並配合變更內容第30案將漁業專用區名稱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
2.考量水尾漁港西側私有土地分布零散且臨路條件欠佳,爰併同變更部分國有地為第一種住宅區並劃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另水尾漁港南側第一種住宅區因位於海岸景觀沿線亦指定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土地。
3.透過指定整體開發單元將可集中留設法定空地提升地區環境品質,以及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確保建築樣式與景觀的和諧相容。併編號4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鄧坤隆君溫泉段523、524地號中山路134號原商業區改為商2,原建蔽率80%亦改為70%,對於一樓地主若要改建將會影響其原本之權益。
(地段-溫泉段地主大多是世代相傳)懇請諸位都市計畫委員能維持原來建蔽率,勿讓民眾之財產縮小。感謝。未便採納。
理由:
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調降為70%係配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所訂定全市一致性規定所作之調整,本次僅調降建蔽率未調整容機率對民眾財產不致造成影響;而透過建蔽率調降可規範空地透水率,讓土地有涵養水源的空間,降低暴雨積水的機會。照市府研析意見。
13老一輩鄉親們與會人士大多是老一輩鄉親,會中用"國語"敘述,多數人均聽不懂。(會中陸續離席)建議偏遠地區均是老人家參與會議,能否用"台語"敘述,多數人均能明瞭內容,不致於陸續離席。酌予採納。陳情事項非屬變更都市計畫範疇,請市政府本於權責妥處。
14李郭慧珠君文化段27、27-1、29、77地號磺溪河床遼闊,河堤修築多年,河相穩定,歷經無數次的豪雨、颱風並未見河堤氾濫情事。前計土地已有部份無償提供興建堤防,故為避免河床過度開發不當使用,造成淹水將防內土地畫入河川區,民等信服,但堤防外之土地為農業區,多年來均作農業使用,並無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故請勿畫入「河川區」。現有堤防內之土地畫入『河川區』,堤防外維持『農業區』,並請確定河川區域,同時辦理逕為分割,釐清使用分區。酌予採納。
理由:
變更內容第16案係依經濟部98年1月9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0150號公告「變更磺溪水系磺溪出海口至上磺溪橋河段之河川區域」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土地變更為河川區。後續因應本計畫之發布實施地政機關將配合辦理逕為分割作業。照市府研析意見。
15李妹君中興段50、143、151及152地號新北市金山區磺港路88號本人從小生長在台北縣金山鄉磺港村,這裡是個風景優美的好地方,有一祖厝座落於此,基地一直以承租的方式使用至今,因屋齡老舊亟待重建,本人曾經多次洽詢鈞府意欲承購該屋基地,但承辦專員的答覆是:「該區屬漁業專用地,沒有出售的規畫」。
日前出席鈞府於金山區開辦的說明會得知,磺港村擬定計畫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緣此暨是住宅區,建請鈞府是否將本人承租多年的土地出售予本人,以方便重建祖厝。未便採納。
理由:
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業務,經函轉業務主管機關財政局,其答覆如下:1.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市有財產之管理,本規則未規定者,得準用國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100年9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00041780號令修正發布「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l項規定:「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陳情事項非屬變更都市計畫範疇,請市政府本於權責依法妥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二、……,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查臺端承租本市市有土地因位屬直轄市區域(不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何),不符前開得讓售之規定。
2.請臺端依新北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第5點約定,維持出租基地上建物及其他地上物現狀使用,不得任意增建、改建或修建;單純修繕且未達建築法第9條第4款規定之修建行為,應經本局同意,併予敘明。
16新北市金山區漁會(理事長:簡銀柱君)磺港漁港從日據時代就有小漁港規模,漁民世世代代以捕魚維生,謝謝長官為了照顧漁民及現實狀況考量,實施都市計畫變更,從漁業專用區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以符合現況。但磺港里1-2鄰中含本港信仰中心土地公廟、海巡署所屬安檢所及漁民住屋在本次檢討中並未列入變更範圍仍為公園用地,建請城鄉局能重新規劃將建議部分區域畫入這次都市計畫。磺港里1-2鄰請能納入本次都市計畫範圍,相關位置如附圖所示。未便採納。
理由:陳情地區自金山都市計畫62年10月5日發布實施以來即為公園用地,清查陳情範圍及周邊土地權屬建物情形,多為公有土地,有建號登載之土地則有6筆且均為私有,其建築時間為民國前20年~民國10年。故考量現況、公園用地完整性及周邊地勢,建議維持原計畫。照市府研析意見。
17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包里慈護宮中興段892、891、810、809、808、731等地號民生路67號後面之重劃區金包里老街因遊客眾多,停車不便,即規劃停車場,如能從金包里街直通中興路更能疏散交通之實質意義。位中興段794號(金山分局)後面之重劃住宅區及公設停車場,建議開闢從金包里街直通中興路之新開道路,以便疏散交通。酌予採納。
理由:有關變更內容第11案辦理重劃相關交通建議事項將納入後續細部計畫規劃參考。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請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依法妥處。
18北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段441、441-1、441-3、441-4等地號准按改制前之台北縣政府94.09.14日第09406395491號公告「變更金山都市計劃(磺港.水尾.獅頭山地區)細部計劃(部分道路用地及綠地為漁業專用區)」案,自94年9月30日起發布實施之內容1.比照陳情位置西北側已建築使用原漁業專用區土地之變更內容,將本公司土地441、441-l、441-3、441-4維持原公展第一種住宅區。
2.將本公司長期承租酌予採納。
理由:
1.變更內容第3案將部分漁業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公園用地(附),惟漁業專用區係為可供建築之土地,部分土地現況並有合法建物座落,為維併編號4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件),請參照其他已建築使用漁業專用區之變更內容,於本次通檢時係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陳情理由為:
1.同上之細部計劃6米道路,本案已完成退縮並領得使用執照是實;今之現況(路寬不足係道路尚未開闢所效)不易通行之因素非為本案造成。
2.本公司土地上已有取得建築使用執照與建物登記之合法建築物(參閱附件建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現況照片),本次通檢期閒或因資訊不足等因素,致審查期間無法充分顯示陳情位置之特性,而誤將本公司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附),故建議應重新檢討。
3.本次通檢將本公司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附)原由為往後辦理都更,但本公司關發迄今投入資金龐大,辦理都更確係難以執行,必將影響地區發展及住戶權益至鉅。並使用中之國有財產局440-1地號乙筆土地,同編定為第一種住宅區用地,以符使用事實。護私人土地及建物發展權益,取消變更為公園用地與公園用地(附),並配合變更內容第30案將漁業專用區名稱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
2.考量水尾漁港西側私有土地分布零散且臨路條件欠佳,爰併同變更部分國有地為第一種住宅區並劃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另水尾漁港南側第一種住宅區因位於海岸景觀沿線亦指定為一處整體開發單元土地。
3.透過指定整體開發單元將可集中留設法定空地提升地區環境品質,以及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確保建築樣式與景觀的和諧相容。
19鄭淑娟君五福段266、267地號自強路19號該二筆土地為建地,現有合法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之合法建物,本次重製有誤將此二筆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影響本人權益甚鉅!266、267、266-1等3筆土地與265、264、263等相鄰,擬請變更為住宅區或維持原用途為農業區。酌予採納。
理由:
變更內容第7案係以基隆市所有土地(及其取得同意之土地)進行變更,經查陳情之五福段266與267地號非屬上述情形土地,將配合修正排除於本變更案範圍外。併編號5案。
20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金美段395、396、397、398地號1.查本案前經貴局103年3月間召開說明會,經據貴局提供說明會相關資料,查旨揭計畫範圍內本局經管之市有土地為金山區溫泉段61地號等27筆土地,其中案次第15案住宅區與商業區變更為社教用地部分,因變更範圍內金美段395、396、397、398酌予採納。
理由:
為配合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所管金美段395、396、397、398地號等4筆土地使用規劃需求與開發彈性,並考量住宅區與商業區可作社教相關用途使用,爰依陳情建議維持原計畫分區不予變更。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曾列入本局行政園區再造評估,雖目前尚無開發計畫,惟為保留將來開發彈性,如目前使用分區可作為社教用途,建議該案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2.另案次第8、16、25、26、30及31等6案依其配合現況就全區土地變更為公設用地及住宅區部分,本局尚無意見。
21李欣蓉君(代表人:李柏勳君)溫泉段140-1地號福德街16巷10號金山區溫泉段143、142地號劃為商業區,同段140-1地號劃為部分商業區部分住宅區,經本次通盤檢討後變更為142、143地號為商二區,140-1地號變更為住二區。惟實際現況為三地號地上物房舍為面向同一條街道,兩棟建物共用一堵牆壁,目前居住環境窳陋,考慮社區之鄰近建物相互調和,與無障礙社區之營造,不久將拆除老舊建物,作一重整,惟單一基地面積扣除計劃道路用地之留設後,單一地號基地面積,必定不符現行建築法規定,勢必要與鄰地合併後,方能建造出符合現時居住品質之房舍。但今兩地號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各自不同,必然會增加往後重建整合上的困難度。縱觀陳情理由欄內各項事宜。祚望能依實際情況及考量將來的需求將金山區溫泉段140-1地號規劃為商二區,以避免將來會發生的窘境。未便採納。
理由:
溫泉段140-1與142地號係配合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展繪疑義會議
- 附表一: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5、19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1.29)公園用地(0.1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教育休閒專用區(1.03)附帶條件:
1.應回饋提供2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劃設為廣場或公園。
2.考量未來開發交通動線出入口,減少車輛進出主要道路衝突點,宜納入周邊非該市產權之農業區,另請基隆市政府徵詢私有土地納入一併整體開發意願。
3.為確保變更後確實達到開發目標期程,訂定附帶條件:以整體開發為原則,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起,五年內予以開發建設並完成公共設施興闢。
4.應回饋之20%公共設施用地及法定空地優先集中留設於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確認之龜子山遺址分布範圍,並留設自計畫道路可通往遺址之6公尺人行通路。1.考量基隆市政府係為提供該市公務等相關人員,作為會議、教育訓練暨休憩中心及中、小學生戶外教育訓練場所使用,尚符合行政院規定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免辦區段徵收「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者」之情形,爰原則同意基隆市產權土地及其取得同意之土地變更為教育休閒專用區,應回饋提供2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劃設為廣場或公園。
2.開放空間與公共設施完整性,變更為公園用地與廣場用地應整體集中劃設。
附圖二
- 附表二: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8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0.02)計畫區外(0.004)農業區(0.003)機關用地(0.02)綠地用地(0.001)1.現由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理,為配合該處景觀綠美化及文檔案儲藏空間需要等業務需求,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現況。
2.夾雜於金山與萬里都市計畫間之非都市土地,參考毗鄰分區納入變更;同屬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之國有地併同納入變更為機關用地,屬私人所有者則變更為農業區及綠地用地。
附圖三:
- 附表三: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9計畫區南側住宅區(0.04)機關用地(0.04)1.現況為2層樓建物,1樓供金山區清潔隊使用,2樓供本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使用。
2.為服務廣大區民及符合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爰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3.土地權屬為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