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G4s01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臺中市政府103年3月24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50169號函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因陳情案件眾多,內容複雜,經簽准由原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三、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賴委員美蓉、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王前委員銘正(現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4位,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103年4月29日召開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3年9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8674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研處情形及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之宜平路路線,於陳報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卻因有心人士之運作,為私利而罔顧公共利益,以似是而非、不實數據或誤導之方式,臺中縣都委會最後的決議,卻變更太平市所提報路線,而決議為目前再公展路線,令人懷疑有人謀不臧或圖利特定人士之嫌。
4.本案再公展編號第十案變更理由開宗明義即謂太平都市計畫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規劃之宜平路將來開闢之後,是一條縱貫太平地區之主要幹道,銜接宜平路而通大臺中市區心臟,南接大里地區繁華之地,應是路寬平直、交通流量至鉅、行車安全係數甚高之道路,是以1.本案北端應以平直銜接宜平路為第一考量。2.應將計畫之著眼點擴大至鄰近地區之道路路線(非如分區使用,僅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而為之計畫。)。6.28M-1計畫道路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道路銜接部分,經現場勘查無虞。
4余文宗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為用路人行車安全及地方長期繁榮。3.東平路北側接宜平路之28米之計畫道路應截彎取直,以利行車安全。
4.計畫道路用地應配合農業區開發,以區段徵收或重劃方式作為道路用地取得方式,較為公平。1.併第3案。
2.同第9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5曾義明等22人1.道路一定要開直。
2.用路人生命安全最重要。配合新光都市計畫(宜平路)應直線併第3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變十案)3.開路要以行車安全為首要考量。通行,支持原市公所規劃路線。
6勤益里里長馮耀祖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變十案)道路設計本就應以直向取捨,如此對用路人生命財產才有保障。本人建議仍以計畫(10號案)原案為主。
併第3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7建國里里長江德海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變十案)為了太平地區里民之利益與行車安全道路需截彎取直。本人建議採取第10號編案計畫來施工。
併第3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8光華里里長黃鐵騫及陳榮舜等4人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以太平里民最大利益路需拓寬並截彎取直,才能符合拓寬之利益及行車安全。本人建議採取本計畫之第10編號案。(請照原計畫案規劃。)併第3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9邱銀池、林進億等42人太平區孝平段524-2、394-3等地號1.所陳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經查本農業區北側、東側、南側皆為住宅區,西側為工業區,四周已被建築物包圍出入不易,四周所排放之污水、廢水全部流進該農業區,污染了稻米、蔬菜,吃進人體再來影響國人健康實屬不易耕作之地。
2.今二通保留案規劃南北向28米計畫道路貫穿本區,以解決太平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道路貫穿拆遷不易想要降低抗爭,如能將本區變更,也讓土地所有權人樂於接受。為求合宜都市發展及符合地方現況需求及該地區之聯外交通網,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實有將該區域變更為住宅區及沿著28米大道兩側設置商業區,必定加快太平地區繁榮。
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業經本府地政局評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不可行。
2.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研議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10朱陳春枝等6人太平區壽平段1299、1300、1301地號等及福德段68、133、134地號等土1.太平都市計畫區南北向道路及交通不足之問題,現有74號高架道路及底下平面道路及本次計畫太平橋兩側18米外環道路設置得以解決。28米道路過於寬闊,對太平市區商業發展並無益處。徵收費用甚鉅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不當徵收民地損及民眾權益,人民財產權無法獲得保障。
2.開通南北向道路,市區商業活1.南北向28米道路用地縮減為20米道路用地。
2.南北向28米道路與太平市區中興路、太平路交叉處商業區應擴大檢討。
3.開闢長億61.建議第1點併第3案討論。
2.有關建議第2、3點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南北向沿線福德段413、414地號土地等東西向沿線動勢必產生變化,必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
3.南北向道路開通都沒有東西向道路開闢,長億6街、長億高中附近眾多住宅區土地,對外連結交通問題,無解決計畫。街、永豐路29巷、18巷等東西向聯外道路。分,業經本府地政局評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不可行。
2.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研議辦理。
11簡志新太平區福德段454地號1.公益性與必要性:本次通盤檢討證明28米道路的建設有其公益性與必要性,然而道路的建設採用一般徵收方法與整體都市規劃之目的與理念背道而馳,亦無法保障農民因農地被規劃為道路用地的生存財產權益。
2.比例原則:前段提出的政府採取不能保障公民生存財產權的一般徵收方式進行都市計畫,原可透過市場機制的交易利益因政府公權力重新分配,補償不符合比例原則,不僅不符合法理的正當性,亦較不能顧全公民權益。
3.公平正義:農業乃台灣產業之根本,同時為許多公民賴以維生的母親,當只能依靠幾畝田地生存的農民面對土地即將剝奪的情況下政府應該站在公平與正義的角度,給予這些農民更高的賠償與保障。建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較能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
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業經本府地政局評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不可行,故僅保留變更道路部分,並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2.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研議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12陳中洲1.將永成路及長億路貫穿永豐路直達18米甲堤路,以抒解永豐路塞車之苦。
2.太平地區工廠林立多數以農地建廠應通盤計畫(分配使用辦法),就地合法。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業經本府地政局評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不可行。
2.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研議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13林國明、林進億等54人太平區東和段527、591等地號陳情人等所有陳情地號係屬臺中市太平都市計畫區之農業區,經查本農業區之西側為住宅區,北側臨20米道路(變一、變八案),東側為既有道路中山路、南側為既有道路東平路,該區之聯外交通極為便利,為求合宜都市發展及符合地方現況需求,以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實有將該區域變更為住宅區,以促進地方繁榮。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業經本府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實有必要將該基地變更為住宅區,以促進地方繁榮。地政局評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不可行。
2.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研議辦理。
14劉建聞光華高工前20米計畫道路東和段201、218、226地號1.本人土地房子座落於草案欲開闢20米道路上(光華高工之前沿線),沿線附近均為未開發農業區,若開闢道路則會破壞原有的寧靜與寬闊生活空間,沿線地主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不是徵地拆屋賠償另外購屋所可彌補的,外面房價是我們無力負擔的,相關單位是否有安置計畫或配套措施。
2.本人並非反對開闢道路,而是世居於此地,對此地與環境有一份眷戀,盼有關單位可否另案處理。房屋土地均在線上,沒有另外住宅,有自用農地無力外面購屋,可否就地改建。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陳情係配合新設之外環道路系統連接規劃。
2.有關本次通盤檢討原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業經本府地政局評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不可行,有關保留變更道路為道路部分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15劉煥榮、劉偉杰東和段121、122地號1.堅決反對臺中市政府藉都市計畫道路規劃之名,進行財團購地之實。
2.政府因水利需要徵地,卻不落實水道安全之維護,任由陳舊水道破損沖毀民地。
3.太平區東和、信平等地段歷屆都市計畫都被保留為農業用地,備為政府徵收改制之用,有失公允和公義。1.堅決反對市府協商財團購地。
2.懇請儘速整治老舊之「咬人狗坑」溪道。都市計畫新建道路光華高工路段通過上述溪道,保護民地也才能保護新建道路不積水、不會經常被沖毀。
3.數十年來太平發展早已跳脫農業重鎮,路人皆知,惟還堅持將東和、信平等地段困在農業區不令有發展機會,有失公允和公義。1.建議第1、2點部分非本次再公展內容,不不予討論。
2.第3點同第13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16陳金桔太平區信平段476地號本次公展圖仍是密集住宅區中夾雜多塊小畸零農業區,如成功東路、建興路、建成路這塊農業區,夾雜在密集住宅區與工業區邊,幾十年沒檢討,已有一半以上土地都作工廠使用了,附近的1.建議所陳地區規劃為工業用地。
2.而中山路以西中和街以東、東平路以北農業區,建議規劃為住宅同第13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土地一地難求,企業主只好各自尋找鄰近的農地做工廠,而沒有臨路的荒蕪或種菜,是否會受到工廠排水污染?用地或工業用地。
17盧淑芬十八案擴大太平都市計畫1.房屋繼承祖業,拆後無屋可住。
2.50M-1號道路理想是幻想,74連接國四,連接計畫擱置,請檢討實務可行性。
3.河川整治前期堤防美化工程實施半途而廢。1.配合計畫請以屋易屋方式處理。
2.中二高環道或生活圈道路系統五號線整體計畫完備再徵收不遲。
3.921後頭汴坑整治時,祖業部分被拆,說要美化保護堤防,官商出問題,工程作一半擱置,請速處理。有關頭汴坑溪東側50M計畫道路部分(變十八案),建議本次通盤檢討予以保留不劃設道路,並於大平霧地區都市計畫整併專案或下次通盤檢討時,對本計畫道路路線從區域整體規劃角度,研議最適方案與路線、寬度,再配合辦理變更。本案涉及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八案,經臺中市政府及與會單位代表說明,本計畫頭汴坑溪東側50M計畫道路(草案),目前並未有相關權責單位有開闢之預算及計畫,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及增加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本案建議修正如下:
1.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本計畫東側擴大範圍部分,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經濟部水利署以河川區域線為計畫範圍線。
2.「河川區兼道路使用」修正為「河川區」。
3.「道路用地」部分,予以剔除,維持非都市土地。
18林春美等676人第十八案,順著頭汴坑溪東側所規劃50M預定道路用地1.第一次說明會,我們完全不知情,因88/09/21大地震後,大家忙於重整家園,無法得知消息,更沒心情看報,故而錯失陳情機會。
2.該十八案規劃沿著頭汴坑溪東側,南至大里區交界止,北至太平區一江橋止,所規劃這一段4.5公里50米預定道路用地涵蓋內湖段、福隆段、興隆段、新德隆段、光隆段,其中內湖段及福隆段位於車籠埔斷層帶上,在921大地震時受災嚴重,是太平的重災區。維持原狀,減少資源浪費,也能為民眾解開心中的恐慌。
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目前太平區對內對外交通十分便利,原臺中環線四號生活圈(更名74號高架快速道路)已完成啟用,位在太平區與臺中市交界點;橋下平面道路,南來北往交通亦十分方便。
1.太平區所有精華地段集中於西南方,規劃這一條50米計畫道路則是在東邊,且因921大地震後,人口外移不少。921後政府沿頭汴坑溪東西兩側已修建兩條防汛道路,造福我等在地民眾,但因此處位於車籠埔斷層帶上,走山嚴重,是否還有開發空間,就交由專家評估。
5.因時空變遷,現有交通網已十分方便,太平區公所當年規劃這一段4.5公里50米預定道路用地是否還有保留必要?且現在國家財政拮据,稅收短少,更因各地方政府與民眾溝通不良,引發不少民怨。
19楊金昌原計畫區東側50米計畫道路太平區內湖段667地號1.頭汴溪西側已有太平工業區,東側南接大里工業區,且大里工業區的防汛道路才8米寬,頭汴溪東側北至一江橋南至大里工業區,也沒有重大設施或工程建設,何需市府花費鉅資經費,來徵收民地規劃50米之道路?遭成民怨?2.太堤西路、太堤東路、光興路幾乎是平行道路,上下班顛峰時間車流量都不會有塞的情況,且星期假日,幾乎不會有車流來往,何需來拓寬道路呢?會不會又造成飆車族快樂天堂?本路段鄰近山區,非市中心主要幹道,是否有需要拓寬50米,且已有74號快速道路連接國道1及國道3,已非常方便市民進出。建議廢除。
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20林大謙等84人編號十八案擴大太平都市計畫50M-1號道路太平區內湖段674地號1.從合理性原則言:大臺中200萬人口主要二大樞紐交通要道,台灣大道60米及文心路40米,本區新規劃為農業區及河川區且非屬交通要道,河堤防邊何需50米寬相當八線道規劃?2.從整體性原則言:徵收本區民地修一條4.5公里長50米寬之片面道路,北接一江橋南接綜合以上論述,建議頭汴坑溪東岸此區原規劃之50米道路縮減,比照西岸堤防道路之寬度。
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米水防道路,這種前不著村後不巴店之片面規劃令人費解。同一條道路路面不一,大接小、小接大,交接處車禍頻仍血跡斑斑,人命何價。
3.從公平性原則言:為公眾利益徵收民地以為公眾建設之用,本有其必要性,然必須考慮實質需要及公平原則,避免特定性規劃,挖東牆補西牆情事,若妄徵妄取不但虛擲公帑且易生民怨。
4.從需求性原則言:原臺中環線四號生活圈(更名為74號快速道路)已施作完成,為本區聯外道路樞紐,何需再徵收民地另闢50米大道?究竟要疏通哪些車流量?既無及時性需求,未來需求性更可議,時空變異下難保不變成蚊子道路或飆車天堂。
5.從透明性原則言:本案頭汴坑溪東岸50米寬之規劃,若為考慮銜接中二高之聯絡道所需,亦應由高公局與地方作整體性規劃,並由高公局提具體規劃佐證資料以昭公信。
21林祥達頭汴坑溪東西兩岸道路拓寬非常不合理,西岸拓寬25米,東岸何以拓寬50米,太欺負東邊的老百姓。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2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供電區營運處第十八案1.編號十八擴大太平都市計畫案,本公司塗城一次配電變電所用地部分被劃設為道路用地,為維護變電所之供電及運轉安全,建請縮減計畫道路寬度,以避開本公司變電所用地。
2.另查變電所外(日後計畫道路內)埋有送電中特高壓地下電纜管線及設施,亦請予避開,以免影響供電安全。
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3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天民太平區光隆段6地號陳情位置位於大里工業區內,此次計畫內容將本公司廠房截去部分,廠區已安置高科技機械設備,該機械精密度高,故其地下基礎台的防震處理所費不貲,及精密機械的安裝定位花費經費及精神,可謂不小,在這微利時代,再找合法工業區場地,經費及場地是一難及機械的重安裝重校,又是一難,如此以致廠商陷入營運困難,恐不是市府所想見。第十八案計畫內容將本公司工業區之廠房截去的部分,嚴重影響精密生產機械,請貴局再予檢討。
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24林青璋、林玉雪頭汴溪東側太平新德隆段1207、1207-2地號東側已有約20米為何還要增加到50米,有必要嗎?有意義嗎?北邊接哪裡?南邊接哪裡?為何南北徵收不一樣。
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25廖松島等8人永成段635-6、-7、-16、-17、-18、-19、636-6等地號1.臺中縣市合併,大里區及太平區皆屬臺中市,不用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現有新仁路一段為12M既成道路且將來開發後大里地區亦同受惠,政府應本著節省開支,減少徵收土地成本之考量。
2.新仁路一段通往內新橋的路段,目前皆為12M道路,此案只設計前半段為25M道路實屬不合理,不符合整體經濟效益,也未能有效改善通往內新橋之聯外交通功能。編號十七案原計畫區之南側範圍,新仁路一段為12M既成道路不剔除大里區土地,以既成道路繼續使用。建議同意採納,維持原計畫12M道路納入太平都市計畫區。
理由:
變十二案為太平都市計畫西南側邊界原規劃有12米計畫道路(新仁路),剛好位於太平區與大里區行政邊界,以致部分土地屬於大里區土地,本次通盤檢討,原太平市公所為利於都市計畫行政管理,故將部分屬於大里區土地剔除於都市計畫外,臺中縣、市合併升格後,已屬同一行政管轄範圍,為維持計畫路之完整性,建議應仍保留原規劃道路,另12M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道路與東側25M計畫道路銜接處建議依新仁路往北拓寬,以符實際。
26廖連福1.居民人口密度過高及公共設施不足。
2.可供建築用地已不足。
3.農業區供作建築使用越趨嚴重。
4.主要道路嚴重不足。針對太平再公展案,本人認為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之規定。建議依原太平市公所公告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同第13案。本案併本表第13案辦理。
27太平區中興里里長林阿爐等586人1.本里大部分里民贊同並連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府授都字第1020189756號臺中市政府公告之「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第11條、第12條」之規劃案。
2.目前中太平只有一條新生路,疏通南北方向的交通,但新平路太窄,交通流量又大,故常發生壅塞及交通事故,如今公車又經由中興里區域,更加危險,所以南北方向聯絡道路打通是所有里民的願望。
3.此路打通後,路邊有些空地,又可規劃為居民休閒空間,以解決中興里目前沒有公園之遺憾,且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經濟發展。陳情人等強烈要求儘速打通太平區28米南北方向聯絡道路南端及大里溪以南中興里等部分(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第11條、第12條),以解決本里新平路段長年交通阻塞與行車安全等嚴重問題。
併第3案。本案併本表第3案辦理。
28陳仁桂、陳以育等2人內湖段39、32、34地號1.本人陳情土地、房屋位於太平區光興路,原有縱深16米歷經129線拓寬及頭汴坑溪整治工程,已剩約10米,加上921地震修繕所費不貲,目前還在貸款中,此次計畫案房屋將全數拆除,土地全被徵收造成極大損失。
2.都市計畫應配合地形地貌妥善規劃,始可符合民意並減少阻力,且本案如能擴大到光興路以西,將來亦可抒解交通流量,可謂一舉二得。1.提高徵收補助經費,以減少受徵收戶損失。
2.本擴大變更太平都市計畫案之都市計畫線能擴大到光興路以西。1.併第17案。
2.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已經內政部88年8月4日台88內中營字第77B-8800957號函核准在案,若需再擴大範圍需再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曠日費時,建議光興路以西部分若有擴大都1.併本表第17案辦理。
2.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計畫必要,另案辦理。
29黃秀珠議員市政府辦理「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為配合光華高工遷校使用,擬將原計畫農業區(面積2.791ha)變更為文教區。但該農業區係為山坡地,早於舊縣政府時代已違法開發在案,亦經當地民代和地方人士反對甚烈,故建請示政府停止該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以避免過渡開發山坡地。建請市政府辦理「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停止將計畫區北側農業區(中山路兩側)變更為文教區,以免學校建設於山坡地,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虞。未便採納。理由:
1.有關光華高工遷校係位於太平都市計畫區東北側,大部分屬於非都市土地,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部分原臺中縣政府已核准開發許可在案,並已完成雜項執照及水土保持計畫完工。
2.有關都市計畫部分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納入變更(變一案),並依規定辦理回饋,建議依再公展方案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30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1.本校雖位處太平郊區,惟在主管機關鼎力支持及教育界先進、賢達熱心指導,及本校師生努力與付出之下,校務蒸蒸日上,在升學率及各方面表現皆突出,亦吸引優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爭相就讀本校。
2.另為因應十二年國教及本校年年增班需求,亟需更寬闊教學空間以供師生使用。
3.旨揭土地現蒙國防部軍備局慨無償借用本校作為運動及生態教學使用,現因辦理通盤檢討,恐因變更都市計畫、所有權移轉後,原供本校教學使用之教學空間將消失,爰本校於100年12月12日長億總字第1000006918號函、101年4月11日長億總字第1010002048號函持續爭取旨揭土地調整為學校用地,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1年6月7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038919號函建請大局協助在案。
4.另大局於101年6月7日以府授都字第1010096856號函送本校之會議記錄決議,請本為本校多元化發展所需,惠請大局於「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公18)公共設施用地,緊鄰本校之區域(面積約2ha)劃定為可供學校多功能使用場所。
併第1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併本表第1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校俟旨揭土地變更地目後提出用地需求。
31黃建堯太平區福星段956地號1.請將69年10月14日劃設應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塗消因為土地法因徵收而為徵收達25年以上。因要請雜項執照。
2.福星段95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堤防用地請變更為一般道路用地。
已於變五案內變更為道路用地,故同意採納。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32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3、915、927、917地號擴大道路面積至50m,增加民怨和增加工程費用。頭汴溪南側50m道路部分,應詳細評估是否有此需求。
因南臨大里工業區,對外的需求為快速道路的聯絡並非平面道路,再者,50m道路只會增加日後施工的阻力,是否考慮用28m道路作為基礎規劃,並預留河堤共搆之高架道路。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33周旭陵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變十八案1.太平區要做一段寬50米道路,南接大里卻無50米大道銜接,因為大里都是平面道路往北接一江橋,更無道路銜接因該處都是叢山峻嶺,亦無道路銜接,那為何要做一段50米道路,有其必要性嗎?2.合理懷疑這其中莫非有隱情,何況我們這裡已有光興路和防汛道路兩條大道,從一江橋到74號快速道路相隔距離僅2.8公里,南來北往車輛十分暢通。
3.我們這裡是農業區又靠山,做一段50米道路,有無經濟價值,是否給該地帶來繁榮,否則是給飆車族提供場地製造社會問題。
4.民主法治國家,一切以情、理、法為第一,尊重民意,切勿激起民怨,別讓苗栗大埔的不幸再在臺中市太平區重演,他們為了保護家園和棲身之所演變成家破人亡,此情此景尚在眼簾值得警惕。我謹代表臺中市太平區十八案頭汴坑溪東邊的土地房屋被保留的住戶訴說我們的心聲,申訴的理由有無不當,敬請各位長官做一個明智的裁決(撤銷十八案的保留案維持現狀以安民心)。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林春美莊喜作闕致玩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變十八案1.這份陳情建議書是第十八案,太平區公所沿著頭汴坑溪東側,北至一江橋,南至大里交界處,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用地,為5號生活圈。(內政部88年8月4日台88內中營字第77B-8800957號函)2.在同一年發生921大地震,我們這裡災情慘重,大家急著整理家園,而使我們錯過陳情的機會。
3.921之後,政府在50米預定道路用地範圍內,沿頭汴坑溪東側興建一條防汛道路(往北接光興路過一江橋到臺中市,往南到大里、霧峰),加上原有的光興路和四座東西向橋樑,讓我們太平、大里、霧峰靠東邊的居民,交通更為方便。
4.太平區公所八十八年規劃的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位於太平區的東邊,但事隔十幾年現位於太平區的西邊與臺中市東區交界處,已有一座74號高架快速道路,即4號生活圈,橋下有平面道路,南來北往非常便捷。
5.我們都是合法的小市民,也知道政府規劃道路有其必要性,是可徵收民地做為道路使用,但是有關太平區公所八十八年規劃的這一段長約4.5公里,寬50米的預定道路,其存在的必要性,還有存在的理由嗎?因為從我們東邊一江橋到74號約2.8公里,光興隆橋到74號約3公里,以這樣的距離,一個太平區需要兩條生活圈嗎?太平市公所88年規劃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與大里區的交界處就在防迅道路上,而讓我們無法理解的是,如果大里區公所並無規劃同等的50米道路銜接,那太平區的這一段50米道路的必要性、合理性還有存在嗎?太平區公所有什麼理由,保留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當政府再規劃一條道路,是否要仔細評估能否與鄰近鄉鎮市銜接,帶動地方繁榮,以利經濟發展,請問太平市公所88年所規劃我們最主要的訴求,是維持現狀,撤銷保留案。我們相信各位長官、各位委員,以您們的專業與經歷,懇請就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的必要性、合理性,給予一個合理的裁決,以安定民心,無限感激。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有做到這些要素嗎?如果沒有,請撤銷保留案,還給我們一個安定的生活。
35賴維添等17人福得段455等地號本農業區係屬臺中市太平都市計畫區內,北、東、南側為住宅區,人口密集、道路狹小。西側工廠眾多,北日排放之污水、廢水,全部流進該區,污染了農作物,實屬不宜在做耕地使用,為配合本案(變十三案)。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實有必要將該基地變更為住宅區,以促進地方繁榮。同第13案。本案併本表第13案辦理。
36葉萬全等25人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變十八案1.這份陳情建議書是第十八案,太平區公所沿著頭汴坑溪東側,北至一江橋,南至大里交界處,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用地,為5號生活圈。(內政部88年8月4日台88內中營字第77B-8800957號函)2.區公所88年規劃的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與大里交界處,位於防汛道路上,如果大里區公所沒有規劃同等及道路銜接,形成路面一寬一窄,萬一用路人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請問哪一個單位要負責任?對於沒有整體性及安全性的道路,我們當地居民堅決反對。
3.我們該區有光興路及防汛道路,以及四座東西向的橋樑,東西南北通行無阻,從我們東邊一江橋到74號約2.8公里、光興隆橋到74號約3公里,而「太平都市計畫」裡面規劃有「大里溪東側18米」、「第十案28米」、「頭汴坑溪西側25米」,加上太平區與臺中市東西交界處74號橋下之環中路,共有五條南北向道路,請問以人口比例、資源分配、經濟考量等原由,在短短不到四公里的距離,太平區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還有其必要性嗎?4.道路是國家之命脈,若規劃適當,有其整體性、必要性、合理性,將可帶動地方繁榮,以維持原狀並撤銷保留案。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利經濟發展,創造政府與百姓雙贏,若規劃不當,將易招民怨,浪費國家資源,增加社會成本,造成政府與百姓兩敗俱傷。
5.我們生長在台灣,受到台灣行政程序法與憲法財產權的保護,我們懇請各位長官,各位委員,以您們專業的角度與經驗,就太平市公所88年所規劃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之必要性、整體性給予合情合理的裁決,讓經歷殘酷痛苦921地震之後,好不容易重建並站起來的我們,能有個安定永久的家園。
37NashChow君1.太平市公所逾89年11月17日,辦理第一次「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公開說明會通知方式,刊登於「臺灣時報第22版」,太平市公所是「合法」的。但88年921大地震發生,是屬於「天災,不可預測」。身為921的災民在當下因災情慘重,房屋倒塌及受損不計其數,災民們急著整理家園與重建,無法得知訊息,以致無人陳情。我們所有關係人權益受損,叫我們情何以堪?懇請各位長官各位委員,可否就情理法把第二次公開說明會,當作第一次召開,真正聽到我們這些關係人的心聲--請「撤銷第18案」!2.「5號生活圈是國道的等級」,既是國道,理應由相關單位就整個大臺中交通網統一規劃,而非由地方政府單獨規劃,不是嗎?所以請「撤銷第18案」!3.這一段50米道路,姑且不論是國道,或是平面道路,都是屬於跨區道路,太平區公所規劃的路線,沿頭汴坑溪東側,北至一江橋,南至大里區交界處(太平區與大里區的交界處就在防迅道路上)。但如果大里區公所沒有規劃同等級道路銜接,太平區規劃這一段50米道路,就沒有整體性、合理性與必要性,所以請「撤銷第18案」!撤銷第18案,並維持原狀。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整個太平都市計畫案裡面,規劃有「大里溪東側18米」、「第十、十一、十二案28米」、「頭汴坑溪西側25米」、「頭汴坑溪東側50米」,再加上「太平區西邊與臺中市東區交界處,即74號快速道路下環中東路」共5條南北向道路。請以人口比例、資源分配、經濟考量等因素,請「撤銷第18案」!5.道路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更是國家的重要決策。規劃得當,將可帶動地方繁榮,有利地方發展,並可創造政府與百姓雙贏局面。若是規劃不當,則易招民怨,不僅浪費國家資源,增加社會成本,並造成政府與民眾兩敗俱傷!(太平區公所規劃這一段50米道路屬於後者)所以請「撤銷第18案」!6.我暪陳情連署簽名共1326人,請大會重視民眾所陳情內容。請重視民意,並維護民眾的權益,縣市合併之後,臺中市政府要「概括承受」。臺中市政府有權力更有責任與義務替市民主持公道。不能一句「尊重地方政府」就無所作為。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瞻前顧後,例如太平區公所規劃這一段50米道路,往北不知接往何處,往南如果大里區沒有規劃同等道路銜接,這等不合情理的道路,臺中市政府難道只尊重而不予以糾正嗎?這絕對不是有為的政府該做的事,所以請「撤銷第18案」!38林春美、莊喜作、闕致玩、葉萬全、曾明容等1326人1.因臺中市政府於102年11月14日在太平區公所禮堂舉行公開說明會,與會民眾就規劃50米道路問題提問有關第十八案問題時,臺中市政府會議主持洪股長當時只回覆該處為5號生活圈,臺中市政府尊重太平區公所的決定,即為繼續保留第十八案。
2.相對於都更計畫道路拓寬權責為地方縣市政府,5號生活圈道路則為國道等級。國道增建與否,權責理應不是小小的太併第17案。
另有關103年3月26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1次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提出書面意見如下:
「查國道4號豐原霧峰段原局部路段利用本案擴大及變更太平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區公所所能決定的,我想請教下列有關5號生活圈國道增建與否,權責單位為何?3.因臺中市政府於103年3月26日即要召開會議,鑑請貴署儘速回覆。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保留案)規劃之50米計畫道路,惟該路段於92年奉行政院核定先闢建臺中生活圈4號線,並提昇為高架快速道路及往南延伸至國道3號霧峰交流道,並已於101年底完工通車,目前行車狀況良好,交通部國工局於臺中市政府都發局102年12月3日函詢時,已函復說明交通部目前於該地區並無推動相關道路建設計畫。
」。
39林春美等8人1.太平市公所88年規劃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與大里區交界處,位於防汛道路上,如果大里區公所沒有規劃同等級道路銜接,形成路面一寬一窄,萬一用路人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請問是哪一單位要負責任?對於沒有整體性及安全性的道路,我們當地居民堅決反對。
2.我們這裡是山區,地形地貌幾十年來從未變過,只有一座又一座的果園。我們該區有光興路和防汛道路,以及四座東西向的橋樑,東西南北通行無阻,從我們東邊一江橋到74號約2.8公里、光興隆橋到74號約3公里,而『太平都市計畫』裡面規劃有「大里溪東側18米」、「第十案28米」、「頭汴坑溪西側25米」、加上太平區與臺中市東區交界處74號橋下之環中道路,共有五條南北向道路,請以人口比例、資源分配、經濟考量等源由,在短短不到四公里的距離,太平區這一段50米預定道路有其必要性嗎?維持現狀並撤銷第十八案。併第17案。本案併本表第1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道路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更是國家的重要決策。規劃得當,將可帶動地方繁榮,有利地方發展,並可創造政府與百姓雙贏局面。若是規劃不當,則易招民怨,不僅浪費國家資源,增加社會成本,並造成政府與民眾兩敗俱傷。
4.縣市合併之後,臺中市政府要「概括承受」其中太平市公所88年規劃這一段長4.5公里,寬50米的道路,其整體性、安全性招受質疑,無法解套時,臺中市政府有責任、更要有擔當,為用路人的安全把關,這攸關所有用路人的生命安全,絕非只是當地居民的問題。在此我們要求先撤銷保留案,再請臺中市政府針對該區頭汴坑溪東側發展需求,重新規劃一條整體性、安全性的道路,得以讓用路人安心。
40林家妘變十案交通的便利性,讓城市繁榮,但如果因交通而創造危險性,是否可以讓悲劇避免發生,位於太平24米都市計畫道路變更編號第十(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此計畫道路是貫穿南北向太平的重要道路,明明可以直線通行的路卻被有心人士捨直取彎,很明顯圖利特定對象(增加市府負擔更多支出,許多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合),罔顧成千上萬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我是住在太平區的小市民,請市長能幫忙,讓繁榮與安全共存,從市長從政以來一直都是有遠見,作對的事。反對都市計畫道路變更編號第十(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捨直取彎。併第3案。本案併本表第3案辦理。
41崇正寶宮1.內政部都委會808次會議審查通過本宮使用座落:「臺中市太平區東興段160、162、213、214地號」等四筆,面積合計為0.7644公頃。其中160地號係屬夾雜國有地,本宮刻正辦理國有地專案讓售審理中。
2.財政部國有財產暑中區分暑審理本案國有地專案讓售之基地聯合現勘結果,認定160地號有部分面積尚作水利使用應予為本宮使用地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之核定範圍變更事宜,提請貴局同意辦理,並轉呈內政部都委會審核。同意採納。
理由:國有財產暑已辦理會勘分割及同意辦理讓售中。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留,而將該國有地分割為106地號及160-1地號等二筆,並保留作水利使用之160地號面積不予讓售及續辦專案讓售之160-1地號(面積為0.022.71公頃)。
3.基此,本宮特向貴局提請同意變更「宗教專用區」核定範圍修正為160-1、162、213、214地號等四筆,面積合計為0.7640.13公頃,並同意轉呈內政部都委會審核。
逕6臺中市太平區公所旨揭道路原為「太平(中平地區)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為8M,於辦理「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太平都市計畫」及「太平(中平地區)都市計畫」合併,並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重製後標示為10M(編號10M-10),應為重製作業時疏失標示錯誤。本所辦理「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10M-10計畫道路,因重製疏失造成標示錯誤,請惠予更正回復為8M。
經查明原都市計畫圖為8M,且已釘樁分割完畢,應為重製時疏失造成標示錯誤,建議應予更正為8M,以維權益。
經查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101年12月6日第2次會議建議同意採納有案,惟本會第808次會議紀錄漏列,故建議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修正原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