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OhIW3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1月6日第13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2年4月15日府建計字第102005583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楊前委員重信、彭委員光輝、陳前委員榮村、郭委員瓊瑩、林委員志明(交通部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重信擔任召集人,於102年5月17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楊前委員重信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周前委員志龍接續擔任召集人,並增加林委員秋綿為專案小組成員,復於102年10月21日、103年3月17日、103年4月7日及103年5月26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103年9月19日府建計字第103016824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二: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3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 八、十一及十二案應「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應請花蓮縣政府儘速依照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3.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旅館區部分,建議原則同意變更,並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一二次會議審決之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辦理。為求計畫具體可行及公平合理,本項應「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於計畫1.依據花蓮縣政府98年5月18日府城計字第0980078256D號函暨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26次會議紀錄,同意永育股份有限公司及雙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公四-5)(面積12.45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一)(面積遵照辦理。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公四-5)(面積12.45公頃)、停車場用125本部都委會第522次會議審決「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決議二及計畫書載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書圖內以虛線標示敘明,並由花蓮縣政府會同申請人依左列各點原則補具擬變更範圍、面積及計畫內容等書件,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法報核,否則維持原計畫。
(1)基地劃設公共設施之比例:應劃設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作為公共設施或其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公園用地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五,及沿計畫區內台九丙道路之六公尺綠帶應予留設。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及必要性服務設施之興闢計畫應經縣府審核通過,並由開發者自行開闢完成並負責管理維護後,再行核發旅館區使用執照。
(2)自願損獻措施及義務負擔事項:提出申請者,應至少自願捐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予花蓮縣政府,並由申請人與花蓮縣政府就申請人自願捐獻及義務負擔相關開發事項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規定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納入計畫書載明,始得發布實施。
(3)變更後之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法定空地內除得設置必要之安全維護管理設施外,其餘應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不得設置圍籬。
(4)申請人如於變更都市計畫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未提出申請公共設施用地或旅館區之建築執照,花蓮縣政府應即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恢復為原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5)停車場用地區位範圍、面積,應就全計畫區之遊客動線、需求等妥予劃設。
(6)本變更案所提送本專案小組審查之資料及內容,因與原公開展覽草案大為不同,是否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建請縣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7)本開發區應擬定建築計畫書以作為未來設計之依據,並訂定都市設計審議準則,其中旅館區申請開發建築前,應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申請建照。
(8)原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列於「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案內列管之原計畫旅社區開發案之開發範圍變更擴大事宜,應於本案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由原開發者依行政程序報核。
(9)申請變更都市計畫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公私有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整體開發計畫及事業財務計畫等相關書件,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司於6個月內將本案土地整合完成,如未能完成則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3月20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審議本案之3種建議處理方案中第2種方案辦理(即納入本計畫檢討)。
2.依花蓮縣政府98年12月1日府城計字第0980203047A號函,將原計畫暫予保留案納入本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予以檢討。
3.經檢討未來整體發展之需求、維護生態環境、防洪及提供觀光遊憩功能等條件下,宜維持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
備註:面積合計14.96公頃。0.37公頃)、文教區(文教二)(面積0.27公頃)、污水抽水站用地(面積0.04公頃)、河川區(面積0.86公頃)、綠(帶)地(面積0.06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91公頃)】。地(停一)(面積0.37公頃)、文教區(文教二)(面積0.27公頃)、污水抽水站用地(面積0.04公頃)、河川區(面積0.86公頃)、綠(帶)地(面積0.06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91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