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第7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創新服務專用區、體育場用地、綠地用地及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Ybklb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3月29日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2年5月6日府授都企字第102007905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賴委員美蓉、張委員馨文、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交通部運研所)、王前委員銘正(現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102年6月25日、102年11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有案。
- 七、嗣經臺中市政府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經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103年6月4日第56次會議報告決定「洽悉」有案。
- 八、案准臺中市政府103年10月1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194459號函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10月1日府授都企字第1030194459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案名稱同意臺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之建議意見修正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金融服務專用區、商業區、體育場用地、綠地用地、綠地兼滯洪池用地、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 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臺中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本案因部分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變更內容差異甚大,爰建議經本會審定後,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計畫範圍內之現有樹木請臺中市政府儘量原地保留,避免過多樹木之移植,並請加強說明豐原營區既有樹木保留與老樹保護之因應對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查本計畫配合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意願劃定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致使變更範圍畸零不整。依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簽奉臺中市長核准後,改以豐原營區為主,並納入周邊同意參與區段徵收之部分農業區;另參採國防部軍備局之意見將豐原營區東北側之新嚴營區(現行計畫為住宅區)一併納入都市計畫變更及區段徵收範圍(詳附圖),統一以作價方式撥供市府統籌運用。因調整後之變更範圍較為方整,爰建議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所提修正方案通過。
(二)計畫書有關產業發展概況資料,請依民國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更新。
(三)有關引入產業類別,依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園區以建構金融服務後臺產業園區為目標,主核心產業為資訊服務產業及金融、保險業,並得附設商業服務設施,建議同意將創新服務專用區名稱改為金融服務專用區,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案名,同時加強補充說明計畫書草案發展定位中引入之主核心與次核心產業類別,以及引入之策略。
(四)依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豐原營區既有樹木擬依「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建議原則同意,惟請加強說明豐原營區既有樹木保留與老樹保護因應對策。
(五)有關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請臺中市政府依以下原則辦理:
1.在財務計畫可行之前提下,儘量提高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並以不低於40%為原則;原計畫草案計畫道路寬度擬劃設20公尺部分,因未屬於區域通過性道路,爰請適度縮減道路寬度及面積,並將縮減之面積併入留設公園用地,供區內具保存價值之樹木移植專區之用。
2.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本案開發時,設置滯洪池設施之相關內容與措施。
3.依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平衡區段徵收開發財務,除配合臺中市政府設置國際金融服務園區計畫劃設為金融服務專用區部分,其餘規劃為商業區,建議同意。
4.原農業區建地目變更為住宅區擬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部分,請補充免回饋之理由及是否符合臺中市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通案性處理原則。
(六)依臺中市政府所提修正方案內容,本案區段徵收範圍超出都市計畫變更範圍,爰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內容及說明,以利查考。
(七)請配合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內容修正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將經臺中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文件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八)本案應請臺中市政府於提送都委會大會審議前,先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俾供都委會大會審議參考。
(九)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臺中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本案因部分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變更內容差異甚大,爰建議經本會審定後,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十一)有關豐原區公所列席代表所提下列建議事項,建請臺中市政府於未來開發及施政之參考:
1.計畫範圍內之現有樹木儘量原地保留,如有移植之必要,建議優先移至豐原區內公園、學校或機關內。
2.有關原公開展覽計畫草案範圍內私有土地同意變更部分,建議納入豐原都市計畫下次通盤檢討中辦理。
3.建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並保留供在地之社區里民活動中心新建用地使用。
(十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豐原區公所得知本案於102年6月25日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議時,有初步指示修正兩方案(一、該街廓農業區部份僅納入公有土地部分,私有土地不納入規劃設計;二、全部納入該街廓農業區規劃設計),若採納此二方案皆對地方影響甚鉅,考量民意和地方發展:
1.若採納「修正方案一」則該區剩餘農業區後續不易變更發展且不易管理。
2.若採納「修正方案二」本案前端之大範圍違規、違建不易處理,本案執行不易。本公所已與地方民眾多次溝通,已有部分民眾提出同意納入變更之意見,故修正方案報請內政部續審。
祈請參酌地方意見,以利地方發展。建議以原國防部管理土地、部分同意參加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等完整範圍變更,南側原有同意及反對區段徵收之私有農業區土地,先予保留,維持農業區,俟後續整合同意整體開發後,另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方式辦理。建議准照市府建議意見辦理。
【附圖】變更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