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a8nZU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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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閭鄰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為原則。本處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僅0.1310公頃,未達前揭面積標準,故維持原計畫及本案「變37-1」內容。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建請於辦理都市更新時,妥為考量民眾活動中心之設置需求。
附表三新竹市政府建議調整內容說明表位置內政部第820次都委會審決版本本次報部版本(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8次、239次、2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竹市政府建議調整內容說明重製後現行計畫範圍計畫範圍面積(1199.8376)計畫範圍面積(1199.8046)依102年7月4日新竹縣政府召開「研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案』計畫範圍與新竹市交界部分」會議及本府於103年6月3日及103年6月23日召開之重製後計畫圖展繪疑義會議決議,配合新竹縣、市轄區新登錄之國有地,修正現行計畫範圍展繪依據。
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東側住宅區(附3)(0.0321)住宅區(0.0321)1.該範圍於內政部第820次都委會審決版本係「變更文大用地為住宅區(附3)」。
2.惟考量該範圍其中大學段346、440地號土地之建物已領有合法使用執照並登記為「住宅區」,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無需擔負變更回饋;其餘土地因現況主要為既成道路,故建議亦配合變更為住宅區,無需擔負變更回饋。
3.綜上,新竹市政府建議調整為「變更文大用地為住宅區)」。
文高4西側綠地用地綠地用地(0.0247)住宅區(0.0247)1.該範圍於內政部第820次都委會審決版本無變更內容。
2.內政部第820次都委會審決版本於既成道路檢討中,建議光復路一段335巷調整為計畫道路,並考量該既成道路係屬細部計畫層級,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細部計畫變更部分住宅區及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惟該既成道路部分範圍係屬於主要計畫之綠地用地,主計未予以變更,故為符合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主計增列變更案(變更綠地用地為住宅區)。
住(附3)、住(附4)、文教(附8)、住(附10)附帶條件開發許可規定(1)應於申請附帶條件時依本表所訂回饋比例繳納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1)應於申請附帶條件時依本表所訂回饋比例繳納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
(2)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3)如無法於本次通盤配合新竹市全市性通案性規定,修正住(附3)、住(附4)、文教(附8)、住(附10)申請開發許可規定。
31位置內政部第820次都委會審決版本本次報部版本(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8次、239次、2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竹市政府建議調整內容說明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檢討公告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完成開發許可,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或檢討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附件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820次部都委會決議處理情形說明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2年11月25日府都計字第102038461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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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7、變20-2、變21-2、變22-2、變24-2、變25-2、變28、變36、變37-2等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遵照辦理,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24-2配合第二次公展階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2、3、4予以調整為「變更文高用地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毋需負擔變更回饋,不需簽訂協議書;另變22-2、變37-2等二案已完成協議書簽訂,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其餘變7、變20-2、變21-2、變25-2、變28、變36等6案因尚未完成協議書簽訂,故維持原計畫,詳計畫書P8-3、P8-3~P8-10、P8-13、P8-15~P8-19、P9-1~P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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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9案,應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新竹市政府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1.配合本案第二次公展階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6市都委會決議,建議本案市地重劃開發規定調整為「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詳計畫書P8-4)。
2.另本案採自辦市地重劃時,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各點逐條查核有無符合規定,以對照表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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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一)計畫書第8-5頁,擬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面積0.0018公頃)部分,因非屬市地重劃範圍,備註欄提及「其所需開闢經費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附2)部分】之開發者負擔」等文字,請予以刪除。遵照辦理,已配合修正,詳計畫書P8-5。
(二)計畫書第8-18頁,本計畫變更位置示意圖請重新查明修正,以利查核。遵照辦理,已配合修正,詳計畫書P8-17。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內容,如有已發布實施者,請作適當之修正。遵照辦理,已納入103年1月23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配合科學園區轉運站設置)」,詳計畫書P3-3~P3-8,並涉及變30及變32變更面積之調整(詳計畫書P8-11~P8-12)及配合修820次部都委會決議處理情形說明正計畫書相關內容(詳計畫書P4-10、P4-18、P4-41~P4-45、P5-8~P5-11、P6-20~P6-22、P6-24~6-28、P7-5~P7-7、P7-11、P7-13、P7-15~P7-16、P7-18、P7-20~P7-21、P8-15~P8-19、P9-3、P9-5~P9-14、P9-28。)(四)計畫圖變更圖例錯誤及遺漏部分,請配合修正。遵照辦理,已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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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1.遵照辦理,本案業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至103年4月11日止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第二次公展期間共有12案人陳案件涉及主要計畫內容,其中第1案、第2案、第3案、第4案、第5案、第6案、第7案、第12案部分採納,需配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市地重劃規定及簽訂協議書內容,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9次會議審議通過,詳本處理情形說明附圖1~附圖5。
2.另本府建議調整內容詳本處理情形說明附圖6~附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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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1.後續報部核定時除變7、變20-2、變21-2、變25-2、變28及變36等6案暫予保留外,其餘列為本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核定內容,詳計畫書P8-3~P8-19。
2.暫予保留案件詳計畫書P8-20~P8-22,俟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後,再行辦理後續階段報部核定事宜;惟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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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新竹市政府103年1月6日府都計字第1030046456號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