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配合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變更住宅區為土地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v9Jse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3年7月24日第661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3年9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302378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二辦理。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1陳情人:賴永章、王國華、王淑絹、畢世吉、陳美雅、林淑賢、陳李怡慧、林水源、簡儉、蔡秋玉、許績福、張清祥、胡文中、胡文敏、張文交陳情事項:
- 一、R04站南側住戶與台北市府捷運局經過多次溝通會議,並沒有達成任何有關參與共構的共識,為何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於103年9月23日發文,言吾眾住戶都同意參與捷運共構方案呢?台北市府捷運局每次召集會議時都使用屢次報導過之舊文案(PowerPoint)充數,令民眾完全看不到重點,尤其對於確保居民未來可分回之實際室內居住面積等至關居住正義的重點,每次都以尚未定案所以不便提供為由,即草率結束會議,令眾市民不歡離開,103年9月26日經陳情住戶地主親自電話洽詢台北市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相關承辦人(陳先生分機:7795)、(聯合開發張先生:2521-5550分機:8138)及該單位換算分配坪數(尚小姐:8509)後,其竟然以已經多次開會說明並且沒人反對、沉默且沒有寄出書面陳情意見表示反對意思的住戶地主,就代表其等沒有意見、就是百分之百同意台北市府捷運局提出的條件為由,認定此案是「住戶全體同意參與捷運共構」,而有合法依據逕送上級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此定案!請向台北市府捷運局調閱屢次會議錄影檔,即可視出內容破綻,會議中有許多住戶、甚至里長均表達住戶地主不願參與捷運共構的意見,絕無「住戶地主同意台北市府捷運局提出的條件、全體同意參與捷運共構」之事實!敬請大部單位審慎而行,還給市民一個居住的權利。
- 二、經查多處參與捷運共構方案的居民,都發生共構工程延宕多年搬不回去的結果,(唯有大安森林公園捷運站的天價捷運共構豪宅「勤美璞真」一例是成功的);公館捷運共構、安和捷運共構等數處都淪為空殼,至今仍無法建構,只徒有捷運站體興建完成通車,但可憐的居民搬走多年、房租補助的年限已過,一、土地開發係為順利取得捷運設施需用土地,提供地主免被土地徵收之另一種選擇途徑,除了提供捷運設施所需土地外,地主仍能取得土地開發效益,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二、本案本府依都市計畫程序於100年12月7日公開展覽30天。本府捷運工程局於100年12月13、14、16日舉辦3場民眾說明會,並於100年12月21日舉辦「信義線東延段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亦於102年11月12、13、15日召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捷)土地開發座談會」與地主溝通說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於審議期間依法表達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經於101年3月16日、6月7日、7月9日、102年8月1日、2月21日五次專案小組審查,並於103年7月24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1次委員會議審議完竣後依法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關於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本府一向尊重,亦未曾表達過地主百分之百同意本府捷運工程局提出的條件為由,認定此案是「住戶全體同意參與捷運共構」,後續將依審議結果辦理。
- 三、捷運初期路網及後續路網之土開基地大部分均已完工收益,公館站業於94年取得使用執照,地主亦已分配取得開發後之不動產,目前已處分或收益中;另信義安和站目前刻正施工中。
- 四、有關目前土地開發之機制,俟都市計畫變更案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經本市及內政部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及公告發布實施後,配合捷運建設推動時程與地主辦理用地之協議價購作業,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十條規定,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人外,如地主選擇不領取土地補償費,以前述費用來換取未來興建公有不動產之樓地板面積,俟完成用地協議之程序後,本府捷運工程局會辦理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辦理之方式及程序皆需依法行政,秉持公平、公開及透明程序。
- 五、有關土地開發區(捷)基地容積獎勵原則,經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迄今這些市民們仍流浪街頭,真是情何以堪!祈盼大部單位體察民意、將心比心,國家建設固然重要,也不能讓市民終其一生、辛苦經營的家園給白白犧牲了。
- 三、台北市捷運局今年4月間曾列席陳麗輝議員召開的居民溝通會議,會中孫姓科長發言表示我們居民若能整合成單一地主,委託的建商「似有」優先參標案的權利。然經查,即便居民整合單一地主並找到條件合意的建商,但該建設公司同樣必須要參加捷運路線共構案的競標,等真正得標標到案子才能合法參與共構工程,若沒標到,則淪為市民(單一地主=原居民)與建商之問的民事糾紛案,最終只有台北市捷運局是贏家,達到建設捷運站的目的,依法取得捷運共構的土地所有權,卻丟下市民望著數根大柱樑佇立在『共構用地』地面,搬回家的夢想卻遙遙無期,這對市民來說,是何等的悲哀啊!?
- 四、原先臺北市推出「一坪換一坪」附一個停車位的都市更新政策,這辦法原來是郝市長為鼓勵市民參與「都更」所擬訂的,反觀台北市捷運局提出的捷運共構分配條件,就目前已提供給我們R04站南側住戶、能做出承諾的分配條件迄今仍無法符合民眾期待、相較郝市長端出的「都更」分配條件為之更爛,在無法還給我們至少現有的使用坪數的不合理分配條件之下,我們的心聲是「捷運車站不要建我家,還我寧靜的居隹權、「堅決反對參與共構都更案」﹗﹗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9月17日「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第一期路線與信義線東延段都市計畫變更案土地開發區(捷)基地容積獎勵原則」會議討論,原則以土地開發區(捷)基地,依原建築容積(原容如低於法容以法容為準)+0.5倍法容+捷運獎勵之原則辦理,操作上應加註以「一坪換一坪」為上限(平均值)辦理。
- 六、有關本案土地開發區(捷)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經本市及內政部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公告發布實施後,預估開發後地主可取得之總容積為1.5倍法定容積+1/2捷運獎勵容積(原容如低於法容以法容為準),將由本市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將開發用地之總容積規劃設計開發之,基於地主不需負擔開發費用情形下,由本市公開徵求投資人以合建分坪方式開發,前述容積開發後,經本市權益分配審定分配比例後,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依各自抵付權值選回不動產;另本市以聯合開發主管機關身分取得1/2捷運獎勵容積,並支付相對應之建造成本。未來本案以公開徵求投資人方式辦理時,將徵詢地主參與規劃設計,惟因現階段有關開發建物之分配條件因不動產建造成本、土地價格、產品規格與外在環境變動,均將影響其估算基礎及權益分配之比例,因此,本案權益分配之比例及進行權益分配協商時點,須俟投資人申請建造執照圖說底定後,由投資人提報權益分配建議書,本府捷運工程局將委請第三公正單位辦理專業評估意見,供本府捷運工程局與投資人進行權益分配協商之參考,故地主實際能分回坪數,仍須經土地、建物貢獻成本鑑價及權益分配作業後,方能確定。
附件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3年10月1日召開「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修正檢討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