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91-審議事項-第5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91
案件id
9PFNF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4日第217次會、99年11月12日第221次會、100年10月3日第227次會及101年3月27日第22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1年5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1009835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劉前委員小蘭、張委員馨文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1年10月19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由於李前委員公哲、劉前委員小蘭及蕭前委員輔導任期已屆滿,故再另簽請由本會委員楊委員龍士、蘇委員瑛敏及王前委員銘正等3位接續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10月19日、102年10月23日及103年3月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以103年8月5日府城都二字第103011133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採納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南投縣政府於103年9月23日府建都字第1030188184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年3月5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查本計畫區位於名間鄉公所所在地,名間都市計畫區隸屬於南投生活圈的農村集居中心,以濁水溪北岸與竹山鎮隔溪相望,東鄰集集大山,緊接集集鎮、中寮鄉、北以新街旱溪鄰接南投市,西以八卦山之斷崖為界,於名間鄉東南側,計畫面積240.0179公頃。名間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其後分別於民國71年與78年完成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距上次通盤檢討已逾18年,致實質發展情況產生諸多課題待解決,遂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南投縣政府配合已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與本次以觀光導向為未來發展主軸,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
- 二、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
計畫書所提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著重於當地觀光資源運用,並建立一個永續、安全、舒適、休閒居住生活好地方,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觀光軸帶之整體性策略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作為未來觀光產業推動與運作之參據,使計畫內容更貼近於計畫目標與未來願景,加速該地區之發展。
- 三、計畫人口:
請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與未來發展政策之引導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詳予說明計畫人口預測與觀光人口之檢討分析資料,並補充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住宅供需之推計,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公共設施用地:
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足部分請妥為補充;另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之3.2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建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另綠地與公園用地不足部分,因應各計畫特色不同,建議配合該區休閒遊憩需求之檢討時,再以劃設休閒專用區等方式補足用地面積。
- 五、都市防災計畫:
請縣政府針對名間鄉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與污染大於容受之課題,故請配合名間鄉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及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爲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七、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八、社會福利設施:
本地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九、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請補充本計畫歷次個案變更一覽表,並附有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與文號,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一。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二。
附件
- 附表二: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増(修)訂條文増(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之第32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條文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1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農業區(特別管制區)之土地,除供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經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不在此限:
(1)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份,且為該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2)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十,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3)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十分之一農舍面積及十分之九之農地),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4)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四、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除供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經南投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南投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不在此限: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份,且為該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低於15公尺。
(三)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1/10農舍面積及9/10之農地),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四)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1.原條文係依『變更名間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檢討案』,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配合現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相關農業區規定,予以修正名詞用語及修訂退縮規定。
3.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増(修)訂條文増(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五、一號道路以西、二號道路以東及濁水車站以南之農業區臨車站用地沿線10公尺範圍內之帶狀地區,除供農業使用外,不得興建任何建築。考量車站周邊景觀,故針對鄰近車站用地擬定退縮建築之限制。
但考量現況車站用地及鐵路用地兩旁之既有建物使用情形及景觀維護,故僅以一號道路以西、二號道路以東及濁水車站以南之農業區臨接車站用地部分予以退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本計畫內所稱之旅遊服務專用區分別如左:
(1)第一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係供建築使用。
(2)第二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係供必要性服務設施用。
(3)第三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係供生態綠地用。
(三)第一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供遊客服務中心、餐廳、特產品展售館、藝品展示館、住宿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惟供住宿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本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四)第二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供設置平面停車場及加油站等使用。
(五)第三種旅遊服務專用區應於發布實施後,完成地籍分割,移轉登記縣政府後始得開發。
(六)第一種旅遊服務專用區面積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二;第二種旅遊服務專用區面積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八;第三種旅遊服務專用區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且其縱深不得小於十公尺。
(七)本案應整體開發,其開發計畫應經縣政府審查核可。六、旅遊服務專用區,本計畫內所稱之旅遊服務專用區分列如下:
(一)第一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係供建築使用;供遊客服務中心、餐廳、特產品展售館、藝品展示館、住宿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300%,惟供住宿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20%。
(二)第二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係供必要性服務設施用;供設置平面停車場及加油站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
(三)第三種旅遊服務專用區係供生態綠地用,應於發布實施後,完成地籍分割,移轉登記南投縣政府後始得開發。
(四)第一種旅遊服務專用區面積不得超過42%;第二種旅遊服務專用區面積不得超過28%;第三種旅遊服務專用區面積不得低於30%,且其縱深不得低於10公尺。
(五)旅遊服務專用區應整體開發;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興建之,其開發計畫應經南投縣政府審查核可。
1.為促進旅遊服務區開發,檢討原條文第七條計畫內容,增訂分期分區興建之機制。
2.配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用語一致性及調整條文順序,予以調整之。建議修正為:
「六、旅遊服務專用區以供遊客服務中心、餐廳、農特產品展售館、藝品展示館、住宿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惟供住宿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20%。旅遊服務專用區應於紀錄文到後三年內提出開發計畫或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原條文増(修)訂條文増(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七、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1.原條文係依『變更名間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不得超過12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查明該加油站有無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作附屬其他商業使用,若有則應於核定前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後報核定,否則不得作商業使用。
原條文増(修)訂條文増(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超過25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80%,批發市場容積率不得超過120%、零售市場容積率不得超過24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二、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超過45%。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三、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超過30%。原計畫未訂定,依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增訂建蔽率及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超過30%。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予已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五、車站用地以供鐵路運輸軌道、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增訂車站用地使用內容。建議修正為:「十
- 五、車站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鐵路運輸軌道、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且不得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所規定車站類別之第三項資源回收站、第四項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第五項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第十三項補習班、第十七項社會福利設施等五項使用。
無十六、河川水溝用地除提供區域排水設施功能外,並得配合規劃橋樑、涼亭、親水遊憩、景觀綠化等相關設施使用。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都市景觀軸線塑造,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刪除條文,其餘依相關水利法規定辦理。
原條文増(修)訂條文増(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十七、停車場用地作平面使用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0%,容積率不得超過20%;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之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960%。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0%,容積率不得超過20%。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十九、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鐵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二十、鐵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溝渠用地兼鐵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溝渠、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二十一、溝渠用地兼鐵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溝渠、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溝渠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溝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二十二、溝渠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溝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訂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及臨時建築使用。二十三、本要點訂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及臨時建築使用。配合法令名稱修正及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從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二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從其相關法令之規定。配合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