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91-審議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91
案件id
NOX2v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2月18日第821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後續應辦事項(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辦理,於103年4月26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4件,臺南市政府彙整後分別以103年6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30559890號函及103年8月4日府都規字第103071340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一:再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鄭祥吉(大甲段517、518及519地號等1.左列標示土地自69年編為學校用地迄今已達34年之久,且經多次通盤檢討從未對該土地視實際情況1.希望回復原來使用編定。
2.政府不應保留私人土地用途長達34年,若不欲回復則應即刻徵收為之,不得魚肉鄉民至此。未便採納。
理由:
1.案經本府教育局民國101年10月9日南市教小(一)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三筆土地)變更,例如現學校學生逐年遞減,學校用地是否需擴編應列入考量。
2.編為學校用地後,私人雖保有所有權,但其權利受限制,例如貸款、興建房屋、農保…等等。3.保留私人土地用途、限制使用目的,卻每年徵收稅賦歇不公平於鄉民,且有強善於民之實。
字第1010798118號表示仍有校地需求,並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1次會決議不予採納。
2.陳情位置超出本次再公展範圍。
再人2臺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基於實際開發之現況,以及考量小基地、小規模開發量體的規劃限制,建議調整部分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一、第十五條第一款: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退縮建築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而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原條文調整後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最少退縮5公尺建築。一、建築退縮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及綠籬,供公眾通行使用,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一、建築退縮之空地,不得設置圍牆,除必須出入口空間外,應予植栽綠化,並留設1.5公尺寬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使用,且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第十六條:本計畫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留設停車空間。
原條文修正後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超出本次再公展範圍。
2.為使退縮建築空間維護之一致性及有效管理,建議仍維持原條文內容。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強度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應設置1部停車空間,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設置1部停車空間,以此類推。(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強度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平方公尺(含)以上至250平方公尺以下應設置1部停車空間,超過250平方公尺,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設置1部停車空間,以此類推。
再人3李永健(牛稠段1071-1、1072-1、1073-1、1074-1、1075-1、1091-1、1093-1及1113-1等8筆土地)都市計畫將陳情人之民宅土地畫為溝渠用地致有被拆屋難以安居之虞,房屋、土地之損。
為平民怨及生計,懇請各鈞府協助辦理原地號之恢復及都市計畫之周全。沿用原有之溝渠箱涵(係省政府期間民國87年時段動資上億元所建)或改以原地強化之施工,一則防災功能具效,二則避免有所民怨。未便採納。
理由:
1.案經本府水利局民國101年10月5日南市水雨字第1010848968號函示,因仍具排水需求,用地項目建請依地區需求編定,維持為「溝渠用地」,並於內政部都委會第821次會議逕一案決議不予採納。
2.陳情位置超過本次再公展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3.本案另於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檢案錄案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4鄭淳元(重測後為牛稠段1000、1119、1002、1001等4筆土103年5月9日仁德區公所召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會,發現69年1月12日發布實施的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辦理人誤以牛稠子段115、115-1以及115-11等地號(計畫實施前令為牛稠段115地請准予將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牛稠子段115、115-1及115-11等地號(重測後為牛稠1000、1119、1002、1001地號)公共設施道路予以撤銷並變更其使用,以避免擾民及利於地區發展。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陳情位置於69年「擬定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案」中所劃設,後於變更仁德(文賢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中,將北側部分道路用地變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號)為牛稠子段116地號而做錯誤規劃,指示提議人提出書面理由,俾彙整作為審議之參考。更為機關用地(一),其餘機關用地(一)南側部分道路用地(8M)維持原計畫使用,無陳情人所指錯誤規劃之實,考量地區道路系統及周邊地主權益,建議維持原計畫使用。
2.陳情位置超出本次再公展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再人5宋和春(二行段587地號)1.茲台南市仁德區二行段587號等土地,被政府規劃為菜市場極廣停場,自69年至103年未徵收建設,地主們痛苦三十幾年,地主們要搭平房居住也不可,子孫無屋可住。
2.此地已荒廢三十幾年,已浪費三十幾年。1.此地菜市場及廣停場不適用,應廢除。
2.此地各有道路可出入,政府不必在重劃,不要浪費土地。
3.此地前後是商業區,整合一體為商業區是正確的。
未便採納。
理由:
1.查陳情位置業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1次會議決議,經地主意願調查市地重劃意願結果顯示:不贊成人數及面積比例為47.62%及79.32%,其餘均未表示意見(尚無贊成者),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使用。
2.陳情位置超出本次再公展範圍,建議不予討論。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6歐豐瑋(牛稠子文化遺址)1.文賢都市計畫區於民國69年即已規劃,歷幾十寒暑,新奇美博物館的設立與附近墓區遷葬,腹生之都會公園特定區之開發,終將指日可待,然而於母區關於"牛稠子遺址"之劃設,於通盤檢討中並未詢得任何相關計劃,此劃設對保護文化遺產立意甚佳,然此舉該區或將遁除於各項發展機會之外,若如相關報導之"探勘工作曠日廢時",封存後此區儼然形成大範圍之"古公墓區"。
2.此區仳鄰台南東區,地建議牛稠子遺址範圍變更規劃為牛稠子文化園區。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本府文化局於102.10完成牛稠子遺址範圍調查成果報告,其範圍大多位於農業區及文中用地(未開闢),少部分位於住宅區,後續經公告確認後如有涉及都市可發展用地,屆時另配合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以維護遺址之完整性。
2.陳情位置超出本次再公展範圍,故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形完整不淹水,位置具台南市東區,仁德購物商圈至奇美博物館之樞紐,勾劃遺址而無任何相關計劃,宛如成為無形之古墓區,阻斷東區向都會公園帶狀發展之延伸,同為仳鄰台南市東區精華之地段,相較早已蓬勃發展之永康區,殊為可惜。
3.關於牛稠子文化遺址,依文獻之發表,學者對於有關陶石器的類型、數量、比例還不是很清楚。同期間的器物,是否因環境條件的不同及環境適應,而出現物質文化的差異,可能要等待更多的牛稠子文化遺址的發掘,對其文化內涵才會有更新深入的了解。學者對此區具文化研究之需求,而地區亦具相當之發展契機與潛能,該區實際範圍且需詳細調查,若推估劃設而無進一步規劃,恐造成附近都市發展之重大阻礙。不予討論。
再人7李婉慧(公園段158、158-2、158-3、156及157-2等五筆地號土地)1.仁德區公園段158、158-2、158-3、156及157-2等五筆土地毗連仁德區文賢路一段81巷及93巷均是住宅區且凹入住宅區。
2.無灌溉排水系統導致無法農地農用且無農作物經濟價值請求應予檢討。建議將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位置超出本次再公展範圍,且陳情位置係屬「臺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範圍,故不予討論。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二仁段606地號請就溝渠用地規劃路線,減少對目前加油站設施衝擊,以維持虎山加油站洗車業務需求。請再考量溝渠用地之規劃路線。未便採納。
理由:
1.依本府水利局102年6月18日南市水雨字第1020503882號函及103年9月26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土地)日南市水雨字第1030911866號函,該溝渠係配合「三爺溪排水系統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報告」之整治規劃,拓寬10公尺溝渠用地為14公尺,為考量都市防災及排水安全,建議仍維持提案內容。
2另拓寬範圍僅影響加油站內洗車設備,對於加油站主體無影響。
再人9葉進福大甲段643-3、643-6、644-3地號位於本計畫區公(兒)十二東北側(重測後為本人陳情案件經詢問都發局後,知道將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新編號十五案)同意調整路型,而本人亦有繳納代金意願,惟變更範圍內另一筆土地近達40人共同持分,尋找此40人本已不易,何況需再取得所有地主的同意簽訂協議書更是困難,故再次提出陳情。請市府考量完成所有土地簽訂協議書確有其困難度,建議能重新檢討決議內容,以兼顧本人能順利繳納代金又能完成路型調整之雙贏局面。酌予採納。
理由:
查本變更範圍包括二行段1183、1402、1404(部分)等3筆地號,考量變更面積狹小(約163M2),且其中二行段1404地號土地面積僅46M2,惟持有人數達31人,因地主人數眾多,以繳交代金回饋及簽訂協議書恐有執行困難,故建議併變更第十五案,建議修正內容: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調降本基地住宅區之容積率200%為140%),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0蔡櫻桃(計畫區南側囊底路)抗議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之「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審議編號第二十三案)再公展圖仍然用舊的3000分之1圖辦理,變更內容才92平方公尺,位置畫對畫錯誰知道,舊的地形地貌都不一樣了,想要蒙混過關嗎?請市政府不要做影響人民權益的事情。經查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另有一個舊圖換新圖的案子,台南市政府應該要先把圖換成新的,像這樣對人民權益有影響的事情應該要有同理心,認真做好才對。未便採納。
理由:
1.查「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都市計畫圖重置專案檢討案」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中,尚未核定發布實施,故1/1000之重製圖現階段不得作為本次通盤檢討展繪依據。
2.有關變更範圍之確定,經查本地區業於100年完成地籍重測作業,後續透過都市計畫樁測定及地籍逕為分割後即可確定,法定圖部分俟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再行展繪至1/1000之重製圖。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11周建宏(僅就都市計畫書圖套繪疑義提出陳情)一、日前到台南市政府看見「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在辦理補辦公開展覽,但卻是用3000分之1舊的圖在辦展覽,本人感到很不解。
日前聽住在仁德的朋友說有接到市政府公開說明會通知,另外有一個莫拉克的通盤檢討案,工作就是把舊的3000分之1的圖,檢討成1000分之1新測的圖資。他有去參加公所的說明會,有看到新的圖,很漂亮也仔細,這樣很好,新的圖資是新測量的,比較精細。既然已經有了新的圖了,市政府應該要用新的圖建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將本案的都市計畫圖先換成莫拉克那個案子新的1000分之1的圖,再把變更內容畫到新的圖上。未便採納。
理由:
1.查「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都市計畫圖重置專案檢討案」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中,尚未核定發布實施,故1/1000之重製圖現階段不得作為本次通盤檢討展繪依據。
2.部審議編號第21案僅為分區名稱變更,並未調整範圍,另部審議編號逕7案,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農業區範圍業已述明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不是嗎?為何還要用舊的圖?
- 二、另外看了市政府公開展覽的計畫書,相當認同裡面很多的想法,也覺得未來台南很有發展,但是看到另外展覽的圖就覺得市政府只把工作做一半。原台南市的圖都已經是新的1000分之1的圖了,市政府應該趁這次機會,把未來要用的圖資先換成是1000分之1的圖,再把變更內容用1000分之1的圖來做變更,這樣變更的內容比較不會有錯,而且老百姓也比較看得清楚。為車路墘230-1地號土地。
3.有關變更範圍之確定,俟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再行展繪至1/1000之重製圖。
再人12鄭宏明(1.工(乙)二-四西側)(2.計畫區側乙種工業區)一、部審議編號第二十一案再公展案之變更理由提及計畫區綠帶周邊建成區建物密集,請問用再公展的圖如何辨別?
- 二、部審議編號逕7,變更理由提及考量現況無使用需求,建議配合實際使用需求予以變更為農業區,請問再公展的圖怎樣辨別?建議「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全案應暫緩,先待另一都市計畫重製案完成後,再將三通之變更內容併入新的圖資。未便採納理由:
1.查「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都市計畫圖重置專案檢討案」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中,尚未核定發布實施,故1/1000之重製圖現階段不得作為本次通盤檢討展繪依據。
2.部審議編號第21案僅為分區名稱變更,並未調整範圍;另部審議編號逕7案,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農業區範圍業已述明為車路墘230-1地號土地。
3.有關變更範圍之確定,俟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再行展繪至1/1000之重製圖。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