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91-審議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91
案件id
TkZD6E
概要說明
- 說明:由於未能取得王爺宮之同意書,且國有財產署表示不同意變更,故未能依本會第709次會議決議辦理;惟本案係為促進公共利益,且公地仍應以公用為原則,故請縣政府將相關變更前後資料並研提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
修正前計畫範圍示意圖調整後計畫範圍示意圖附圖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5案及23案,坪林橋北側變更範圍前後對照圖修正前計畫範圍示意圖調整後計畫範圍示意圖附圖2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5案及23案,東南側南鄉路變更範圍前、後對照圖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5案及23案修正前後面積對照表原方案變更內容修正後變更內容註1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行水區(86.95)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4.85)河川區(21.2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2)農業區(0.03)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0.03)道路用地兼供提防使用(0.07)道路用地(0.36)非都市土地(113.53)行水區(87.3667)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4.8460)河川區(21.218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032)農業區(0.0475)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0.0007)道路用地兼供提防使用(0.0674)道路用地(0.6824)非都市土地(114.2320)非都市土地(6.61)農業區(3.97)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1.75)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道路用地(0.72)非都市土地(6.6060)農業區(3.9715)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1.7499)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28)道路用地(0.7118)行水區(1.32)河川區(1.31)農業區(2.63)行水區(1.4269)河川區(1.3076)農業區(2.7345)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0)註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0.00)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026)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0.0026)5計畫範圍及面積道路用地兼供堤防使用(0.43)道路用地(0.43)道路用地兼供堤防使用(0.4357)道路用地(0.4357)行水區(3.62)河川區(3.62)行水區(3.22)河川區(3.22)行水區(7.73)河川區(2.44)水溝用地(7.76)溝渠用地(17.93)行水區(7.73)河川區(2.44)水溝用地(7.76)溝渠用地(17.93)23計畫區塊厝排水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0.24)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24)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0.24)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24)註:1.修正後變更內容之面積經重新量測,並計算至小數點第四位。
2.表內之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面積為0.003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
新編號11案原方案變更計畫圖新編號11案修正後變更計畫圖附圖3新編號11案變更範圍前、後對照圖附圖4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變更後之清圖附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修正前後對照表原方案變更內容修正後變更後內容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人行步道用地(0.07)住宅區(0.07)綠地用地(0.00)註1道路用地(0.00)註2人行步道用地(0.09)住宅區(0.02)綠地用地(0.07)道路用地(0.00)註311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文小2西側綠地用地(0.08)人行步道用地(0.08)綠地用地(0.01)道路用地(0.01)註:1.表內之綠地用地面積為0.003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
2.表內之道路用地面積為0.002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
3.表內之道路用地面積為0.004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
原方案變更計畫圖壹、修正後變更計畫圖附圖5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7案變更範圍前後對照圖附表3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7案修正前後對照表原方案變更內容修正後變更後內容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27胡將軍廟(南投市茄苳腳段296-8地號)農業區(0.02)宗教專用區(0.02)(約155平方公尺)附帶條件:(附九)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回饋。農業區(0.02)宗教專用區(0.02)(約183平方公尺)附帶條件:(附九)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回饋。
決議
- 決議(詳附件一),變更計畫擬定機關為南投縣政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年期1.南投都市計畫:民國100年2.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0年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將屆,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配合已公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年期,建議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計畫人口1.南投都市計畫:
80,000人2.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30,000人110,000人配合通盤檢討作業,合併計畫人口。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將計畫人口修正為10萬人。
1.南投都市計畫:北起半山,南至水源地,東以貓羅溪為界,西達於八卦山麓,包括本市公所附近一帶市街地康壽里、三民里、仁和里、南投里、龍泉里、彰仁里、崇文里、漳興里、平和里、三和里、平山里、漳和里、三興里、嘉和里、嘉興里、振興里等共計16里之部分或全部,計畫面積729.90公頃。
2.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東起貓羅溪,南與南投都市計畫範圍銜接,西以南崗工業區西側邊緣為界,北至坪林橋北面約60公尺處,包括福興、永豐、新興、平山等4里之部分,計畫面積650.73公頃。南投里、龍泉里、彰仁里、崇文里、漳興里、平和里、三和里、福興里、永豐里、新興里、平山里、漳和里、三興里、嘉和里、嘉興里、振興里等共計19里之部分或全部,總面積為1,380.63公頃。55計畫範圍及面積行水區(86.95)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4.85)河川區(21.22)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2)農業區(0.03)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0.03)非都市土地(113.53)1.配合都市計畫合併作業變更計畫範圍及面積。
2.依據民國45年核定之南投都市計畫及69年核定之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計畫區應以貓羅溪為界,惟貓羅溪(坪林橋至振興橋間)業已整治完成,且於民國97年1月7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720200130號函公告貓羅溪河川治理計畫範圍線,故依原規劃意旨,調整範圍東側界線;位於河川治理範圍線內之土地依水利法及其相關法規管理,調整為非都市土地;位於河川治理計畫範圍西側土地,則納入本計畫範圍並配合鄰近分區及現況劃設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3.惟南鄉路以南中央管河川之河川治理參採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部分變更範圍與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一致,建議將計畫區北側坪林橋以北部分及東南側南鄉路依堤防預定線被劃出變更為非都市土地部分,因未依變更原則處理,故配合「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與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公告之相關堤防預定線(用地範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兼供提防使用(0.07)道路用地(0.36)非都市土地(6.61)農業區(3.97)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1.75)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道路用地(0.72)行水區(1.32)河川區(1.31)農業區(2.63)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0)註3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0.00)道路用地兼供堤防使用(0.43)道路用地(0.43)計畫範圍線涵蓋部分住宅區,為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在水利署尚未依治理計畫執行前,暫維持原計畫,日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並於計畫圖上加註河川治理範圍線。圍)範圍除將變更範圍內容面積修正(如附圖1、附圖2及附表1)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88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機4用地(新豐段243地號)機關用地(0.01)自來水事業用地(0.01)現況已供作台灣自來水(股)公司南崗1號水井使用,故依實際使用及土地權屬變更之。為維持都市計畫完整性,本案維持原計畫。
文小用地(0.06)住宅區(0.06)109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文小2用地西側與住宅區之分區界線住宅區(0.02)文小用地(0.02)1.文小2用地原為變更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變十七案調整用地範圍,該案用地範圍調整意旨為「…考量文小2現況開闢情形與地籍範圍較為相符,且學校已開闢完成,北側與西側剩餘之計畫用地並無徵收意圖,故本次檢討依現況圍牆、西側範圍依地籍範圍酌予調整變更…」;經查,文小2用地西側範圍並未依據地籍範圍調整,故依原規劃意旨變更之。
2.屬計畫圖訂正性質,故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行步道用地(0.07)住宅區(0.07)綠地用地(0.00)註4道路用地(0.00)註41110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文小2西側綠地用地(0.08)人行步道用地(0.08)1.該處為63年南崗工業區開發時所規劃之工業住宅社區,其原規劃意旨為:「劃設綠地作為與工業區間之緩衝空間,並於綠地上設置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後於69年發布實施之「核定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案」中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後因南投市成功段地籍圖重測,將導致合法建物位於人行步道用地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避免人行步道廢除後產生無法指定建築線情形,故將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並由南投市成功段1765及1767地號之地籍線往南劃設4米為人行步道用地。
3.屬計畫圖訂正性質,故免予回饋。參採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現行人行步道及綠地用地多為公有土地,私有地部分多已建築使用,原人行步道亦無實質效益,且取消後亦不影響建築及出入,故同意將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並配合道路系統完整性,變更部分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詳如附圖3、附圖4、及附表2)。
12人14原南投都市計畫區園道用地南側附近(南投市牛運堀621、622、623-2地號)住宅區(0.33)機關用地(0.33)1.為利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南投工務段之土地管理及使用,故依其權屬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2.考量土地完整性及避免產生畸零地,故經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後(詳計畫書附件二),併同將南投市牛運堀段622及623-2地號土地等2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原南投都市計畫區之文小1用地(漳興國小西側)文小用地(0.10)住宅區(0.10)1.本案位因原都市計畫圖伸縮變形,致使學校用地範圍與地籍圖未能相符,且經查部分文小用地範圍之私有土地已於87年依法核發建築執照((87)投縣建管(造)字第899~916號建照執照)並已建築完成,為保障民眾權益且變更後不影響學校之完整性,故建議依地籍調整文小用地範圍。
2.屬都市計畫圖訂正性質,故比照「變更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處理原則,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3原南投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保護區(92.24)農業區(92.24)1.鑑於原南投都市計畫區西側保護區坡度平緩且屬低環境敏感度地區,現況多為農業使用,並無保護區應有之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之要件。
2.變更範圍與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西側農業區之自然條件與本案保護區相同,考量實際使用現況及便於日後計畫執行與管理,故將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惟未來涉及農業區土地開發時應依水土保持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法台灣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15-原南投都市計畫區公1東側(南陽路與育樂路交叉口)商業區(0.05)綠地用地(0.05)因現況已作綠地使用,且土地權屬為南投市公所所有,為增加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面積,故依實際使用變更為綠地用地。採納南投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已申請建築使用中,故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將市公所相關申請資料文件備文報部,以資明確。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716原南投都市計畫區公12用地公園用地(1.31)社教用地(1.31)因南投縣文化局現有空間發展受限,為提升南投地區藝文風氣及高品質展演空間,故將鄰近文化局之公園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供興建演藝廳使用,並訂定相關管制(詳第七章第九節其他事項)。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南投縣文化局已另覓其他地點設置演藝廳,故維持原計畫。
18逾10三山宮(南投市南投段130-1地號)住宅區(0.03)宗教專用區(0.03)考量住宅區得容許宗教使用,且該寺廟為合法建築,故依其土地權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0逾3原南投都市計畫區文小5西側附近(南投市南投段470-2、473-21地號)住宅區(0.17)機關用地(0.17)經查該土地為國有土地,為利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土地管理及使用,故依其權屬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逾12原南投都市計畫區之停5用地停車場(0.05)公園用地(0.05)經查該土地屬公有土地,且現況部分已部分作公園使用,為符合現況使用,故配合變更為公園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原南投都市計畫區之文小5用地(南投國小西側及南側)文小用地(0.01)住宅區(0.01)附帶條件:(附六)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完成相關回饋措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該土地久未徵收且經南投國小列席代表於本縣第239次都市計畫委員審查會表示,目前已無擴大校地需求,故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除已供公眾通行者除外,配合鄰近分區變更,並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完成相關回饋措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參採南投縣政府列席表說明及建議,因案情單純及維護地主權益,納入第一階段審議,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水區(3.62)河川區(3.62)行水區(7.73)河川區(2.44)水溝用地(7.76)溝渠用地(17.93)2320計畫區三塊厝排水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0.24)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24)1.依內政部及經濟部92年12月26日台內營第0920091568號及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會銜函示,「有關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變更為河川區及溝渠用地。
2.變更內容業經南投縣水利工程科同意,請詳計畫書附件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5案妥為修正變更內容。
25逾9原南投都市計畫區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1.92)農業區(1.92)用地久未徵收,且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101年10月8日台水四總字第10110019485號函(詳計畫書附件四)表示,已無保留必要,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依地籍權屬並參考現況變更為農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7人3胡將軍廟(南投市茄苳腳段296-8地號)農業區(0.02)宗教專用區(0.02)附帶條件:(附九)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回饋。考量該廟存在年代久遠,且為地方重要信仰中心,故同意依土地權屬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回饋。請縣政府洽商國有財產署,如能取得西側農業區,供作聯外道路使用之同意時,則併同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詳如附圖5及附表3),否則仍依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8-原南投都市計畫區機10用地機關用地(縣議會)(0.72公頃)機關用地(指定供縣政府相關機構使用)(0.72)考量議會已有計畫搬遷,為提高原土地未來使用彈性,故變更其用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9-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編號Ⅲ-1號(20M)、Ⅴ-1號(12M)、Ⅴ-10.11.12.13.14號(12M)、Ⅴ-15.19.20.22.24(12M)、Ⅵ-1~11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1.Ⅵ-1及Ⅵ-13(部分)等周邊道路,除以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外,亦得納入鄰近區段徵收整體負擔。
2.其他道路部分則以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該道路因未配合重劃範圍指定,迄今仍未開闢,且該道路周邊多已發展密集,以市地重劃開闢之可行性低,故改以「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其中配合新市區建設地區整體開發Ⅵ-1及Ⅵ-13(部分)等週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M)、未編號8m道路、未編號6m道路及未編號4m道路之土地取得方式道路,亦得納入鄰近區段徵收整體負擔。
3022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修正原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修正後之公共設施用地編號(詳計畫書表6-9通盤檢前後公共設施編號對照表)1.配合合併通盤檢討作業,公共設施用地予以重新編號並統一名稱。
2.原南投都市計畫區細公10、細公11及細廣用地位於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茄苳腳地區細部計畫,其後已併入主要計畫內容,故本次檢討配合調整其編號,以利查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123六處超大街廓住宅區實施進度及經費(指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為解決超大街廓土地無細分,影響土地開發利用之問題,本計畫區內之超大街廓住宅區應予擬定細分計畫。刪除實施進度及經費(指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92年12月5日「召開『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記錄:
「…為考量健全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成效,部分五處住宅區屬超大街廓尚未開闢部份,指定為應優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乙節,並無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始得開發建築之意,故考量六處超大街廓現況已建築密集難以擬定細部計畫,且為避免計畫執行疑義,故刪除「實施進度及經費」之說明內容。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與防災,請縣政府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因應措施後,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註:1.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2.表內「原編號」係指本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之變更案及人眾陳情案編號,「新編號」則係指本計畫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重新編排之變更案編號;其中所列編號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件編號,「逾」係指逾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件編號。3.表內之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面積為0.003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4.表內之綠地用地面積為0.003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道路用地面積為0.002公頃,經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
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討論部分)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小用地(0.55)住宅區(0.55)附帶條件(附一):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完成回饋措施。
文小用地(0.28)公園用地(0.28)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部分文小1用地及其周邊綠地用地(0.51)公園用地(0.51)1.基於少子化趨勢,學校用地已無開闢需求,且其東北側現況建物密集,故將該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2.住宅區北側之學校用地現況已闢作鄰里公園使用,且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尚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故配合現況變更為公園用地,另考量該用地之完整性,併同變更相鄰之綠地用地為公園用地。
3.經檢討,本計畫區文小用地總面積已超出11.30公頃,變更後仍符合法定標準。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7人16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公兒1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77)住宅區(1.77)附帶條件:(附二)1.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並應優先規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3.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考量現況建物密集,確有開闢困難性,且南側緊鄰公1用地,開闢後可提供相同功能,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東側及農業區(63.28)保護區(1.64)行水區(0.10)生活發展區(北側)(65.02)1.因應國道三號新設南投交流道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設置計畫,南投交流道附近地區及南投市附近地區將成為新興都市發展核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57.72)乙種工業區(6.57)生活發展區(南側)(64.29)附帶條件:(附三)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且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生活發展區以提供本計畫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生活、交通、商務、產業等活動為主,其辦理細部計畫時,得視實際需要,再予以細分供居住、商業或其他使用並分別予以不同程度管制,得作為居住、旅館、會展中心、商場及購物中心、企業總部、倉儲、運輸、轉運及物流中心,以及其他經縣府核准之使用。
3.辦理細部計畫後之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4.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文中用地(3.95)及文小3用地(2.15)除採徵收取得外,亦得納入整體開發負擔。南投都市計畫區南側附近住宅區(0.02)文小用地(0.02)心,提供南投市及周邊產業園區重要之交通轉運、產業及商務服務及生活支援等服務機能,故考量都市整體發展結構,變更農業區、保護區為生活發展區,並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整體開發。
2.為加速學校用地取得,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文中用地及文小3用地除採徵收取得外,亦得納入北側生活發展區之區段徵收整體開發負擔。
中山公園南側公園用地(0.62)商業區(0.38)、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9)、道路用地(0.05)附帶條件:(附四)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至少提供40%公共設施用地。
3.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及道路用地應納入整體開發負擔,且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之現有溝渠應提供休憩或整體景觀綠美化設施,惟不得加蓋作為其他用途為原則,如有需要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5.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中山公園為南投市重要地標及入口意象,而民權街南側土地尚未徵收取得且其現況使用混雜,影響地區環境品質,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不易,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變更後不影響公園完整性,且總面積仍符合部頒標準。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中山公園南側三處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83)道路用地(0.08)兒童遊樂場用地(0.55)住宅區(2.46)附帶條件:(附五)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至少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且由土地所有權人另擬細部計畫,必要時得由南投縣政府逕為辦理之。
3.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1.該地區位於南投市核心地區,現況並無工業使用,且周邊皆為發展密集之住宅及商業區塊,已不適宜再作工業區使用,考量整體空間結構合理性,並為提升市中心環境品質,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因地方政府財政窘困,難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保留整體規劃彈性,故將道路及兒童遊樂場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
3.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本案應回饋土地比例應為37%,惟本案係依整體空間結構合理性予以變更,將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開發負擔,且為提昇整體開發誘因,故將其變更回饋比例酌降為30%,且除依上開規範之規定比例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外,免予捐贈可建築用地。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南崗國中東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44)住宅區(1.44)附帶條件:(附七)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至少配置37%公共設施用地,且由土地所有權人另擬細部計畫,必要時得由南投縣政府逕為辦理之。
3.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考量南崗國中東側工業區周邊皆為住宅區,且現況多為住宅及商業使用,難以再作工業使用,為促進土地使用效益,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整體開發。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變更內容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南投都市計畫區文中8用地(南崗國中)南側文中用地(1.77)住宅區(1.77)附帶條件:(附八)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
3.文小7用地(嘉和國小)西側尚未取得土地部分,應優先納入整體開發,如無法整體開發時,亦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4.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5.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1.變更範圍係於民國64年10月15日發布實施之南投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配合南崗國中興建運動場之需求所劃設。依據南投縣府建設處98年4月17日建都字第09800876290號函表示,文中8用地(南崗國中)現有校地面積5.55公頃足夠未來使用,已無用地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回饋措施。
2.文小7用地(嘉和國小)西側尚未取得土地部分,考量地方財政困難,應優先納入整體開發,如無法整體開發時,亦得以徵收方式取得。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南投市公所中山公園東側(南投市包尾段807-30、807-32、807-12等3筆地號)1.陳情土地面積狹小無助於增加都市綠地面積。
2.該土地毗鄰商業區,如單獨切割變更為綠地用地,則無法發揮土地整體效益。
3.若由商業區變更為綠地用地,並無達到綠地效果及實質意義。建議維持為商業區1.依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事項,採納南投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維持原計畫。
2.103年6月9日由南投市公所向本府申請建造執照在案(附件四)。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5案。
逕人2吳岡陵君南投市茄苳腳段546-5、546-11地號1.因77年徵收過程有瑕疵,迄今尚未徵收完畢。
2.嘉和國小校門巷道狹小,萬一發生火警後果難計。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0條規定,對未辦理徵收完竣之土地,速辦理結案。
2.建議可配合公展草案廣停2及廣停3重劃,採土地交換方式辦理。本案業經縣都委會決議不予採納,故併報部審議編號第26案處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新編號26案。
逕人3南投縣政府南投市中興路等5處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辦理102年度「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套疊計畫」,因茄苳腳作業區部分地籍圖套疊都市計畫圖滋生疑義。依102年9月11日套疊小組會議決議研擬變更案(詳後附件九)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處理。1.為符合實際發展現況,及利日後都市計畫管理,建議酌予採納。
2.本案業經縣都委會第244次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為解決地籍圖套疊都市計畫圖滋生疑義之情形,請地政處儘速辦理地籍圖全面重測事宜,並請建設處協助辦理。
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逕人4白汝標君等19人南投市包尾段500、500-3、500-4地號36年買賣取得本建地,從未作農耕使用,西側緊鄰住宅區,南側臨路對面也是住宅區,東側及北側為中二高,建請將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將陳情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1.經查,陳情土地係屬農業區建地目,並不影響民眾土地使用權益,且為維持農業區完整性,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2.本案業經縣都委會第244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人5王文顯君南投市新生段430-1地號查本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然經查非位屬「河川治理計畫線、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故申請變更如鄰地為「農業區」。申請河川區變更如鄰地為農業區本案土地緊鄰南崗排水幹線,水利主管機關經研商後表示,將評估規劃該排水之使用範圍,俟範圍劃定後再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故建議納入第二階段討論。照縣政府研析意見納入第二階段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6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南投市彰南路三段1.94年度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辦理南投縣南投市地籍圖重測時,發現南投市小半山段282地號等36筆土地地籍誤謬(土地位移)(詳附圖一),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遂經96年4月30日南投縣政府府建都字第09600856260號函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並於97年3月17日經本縣都委會第200次會議審議通過,續於98年3月3日以府建都字第09800502770號函報請內政部審議在案。
2.98年6月30日內政部都委會第709次會議針對本案之決議為:「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請南投縣政府補充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之變更前、後土地權力關係人同意後,再行提會討論」。
3.依前述決議辦理後,涉及國有土地變更部分,國有財產署102年12月6日台財產中投一字第10215004970號函表示,因損及國有地權益,故不同意變更;以及重測後永興段591及593地號(詳附圖二)「王爺宮」所持有土地,因其管理人死亡,且未辦寺廟登記,無法取得管理人同意書外,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均已表示同意變更。國有土地部分分別涉及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二種類型,前者並未損及國有財產權益;後者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2條,公共設施用地儘先利用公有土地之原則。且取得王爺宮之同意書仍有困難,為保障民眾權益,建請採納原變更方案,並納入通盤檢討辦理。為保障民眾權益,建議酌予採納。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列席人員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彙整102年12月12日、103年4月10日及103年8月19日)南投都市計畫及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為兩處相鄰都市計畫區,分別於民國45年11月26日及69年10月18日公告實施,而為因應921震災重建,二者分別於民國94年7月21日及94年12月23日完成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二者擬定背景及目的不同,致使具有地緣關係的都市計畫內容難以統合,且早期通盤檢討作業,往往把個別都市計畫區之發展視為單獨存在的個體處理,導致相鄰都市計畫區之交通系統、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人口分派未能整體考量,影響都市建設及都市發展甚鉅。南投縣政府爰辦理本次合併2處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除整合2處都市計畫之計畫內容(如道路系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等)、並研擬計畫區之發展現況分析(包括自然環境、人口、產業結構發展、實質發展及自然及人文資源分析)及都市發展定位與構想課題與對策外,且因應921大地震後都市空間結構變遷所衍生的現況發展需求,並配合上位指導計畫及相關計畫之執行,作一整體考量;合併後計畫面積約為1380.63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經查南投市都市計畫於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已依都市計畫法第20條及22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制定;而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原係配合經濟部工業局開發工業區目的所訂定,屬於主要計畫含有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性質與內容,且訂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參採南投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此檢討係以主要計畫作為合併辦理通盤檢討之實質內容,故為避免將來執行之疑義及計畫完整性,主要計畫應俟細部計畫案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再依程序報請核定,以資妥適。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縣政府補充有關南投市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項目,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11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1.66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1.24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0.29公頃)、體育場所(面積6.46公頃)、廣場(面積0.71公頃)、綠地(面積25.8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5.03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4.5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俟擬定細部計畫及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南投市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南投市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路,都市空間紋理,大眾運輸發展,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並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並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及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請研訂相關生態都市發展之基本原則及發展策略併納入計畫書,供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 五、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社會福利設施:依計畫書記載本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79.96%,民國100年),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縣政府補充如何落實社區照護及因應對策及落實於都市計畫規劃範疇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八、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人口逐年下降之現象,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考量都市計畫區合併後,有關社會與自然增加率、產業引進、政策引導及地方產業特色等之影響分析,重新推估計畫人口後,將計畫人口修正為10萬人之建議意見。
- 九、南投縣政府103年3月27日府建都字第1030061030號函建議略以…為加速通盤檢討辦理期程,以利計畫管理及符合都市發展需求,建議分階段審議,變更案情單純及具急迫性案件列入第一階段討論(詳表一);案情複雜為避免影響其他案件審查程序之變更案件,則列入第二階段討論之(詳表二)乙節,原則同意照該府上開號函意見辦理。
- 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階段討論部分,詳表一。第二階段討論部分,詳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三。
十二、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階段討論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名稱南投都市計畫、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配合本次合併通盤檢討作業變更案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擬定機關南投市公所南投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97年9月8日合併通盤檢討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