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9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91
案件id
v4rFA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3年7月10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29840號函及103年9月26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92642號函辦理。
- 二、本案前經本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會及100年8月23日第762次會審決,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五-(四)-2點:「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91年「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前之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在案。
- 三、惟臺中市政府於辦理期間,歷經縣、市合併及101年1月4日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等變化,致該府需重新依修訂後法令及原審決計畫內容檢視評估,評估結果本案在改以市價區段徵收且90%地主申領發放抵價地,加上旱溪河道由水利署挹注徵收款項條件下,尚為可行,鑒於本案開發期限即將屆滿,為利區段徵收作業之繼續進行,故以上開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參採臺中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准照臺中市政府103年9月26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9264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本會739、762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惟為利旱溪河道改道工程用地取得及整治工程之進行,以避免水患危害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應請臺中市政府積極辦理外,如該府於記錄文到1年內未能將修正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則應將計畫區土地區段徵收作業狀況、進度等,提請大會報告。